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魏志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8:11:30   浏览:95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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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含义,我国刑法第224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还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刑法所列举的五种情形:1、虚构单位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即虚假主体;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虚假担保;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即以履行小额合同引诱诈骗;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即携款逃匿诈骗;5、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民事欺诈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
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区分和把握:
一是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而虚构、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用夸大履行能力的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即看行为人是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和承担担保责任的能力,还是有部分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承担部分担保责任的能力。民事欺诈虽然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签订合同之后,行为人总会以积极的态度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因素不能实际履行,也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诈骗行为人根本无履行诚意,客观上不作履行合同的任何积极努力,在合同签订后,财物一到手,要么逃匿,要么大肆挥霍,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即使有一点履行合同的行为,也是象征性的“虚晃一枪”。
三是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诈手段,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合同诈骗行为人,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会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当事人上当。这种手段一般包括:1、无中生有,编造虚假事实。如根本没有对方需要的货物、货源,却谎称有货,而且价格优惠,且能及时供货;自己根本没有经营资格和条件,却设置集资合营的圈套,制造能提供技术和设备的假象。2、有意隐瞒真相,以假充真。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手段假冒厂长、经理、采购人员、促销人员,甚至打着政府官员的招牌欺骗对方,通过伪造工作证、介绍信、银行凭证和印章等使对方确信而上当。
四是行为人对标的物的处置情况。在行为人已经占有转移的财物后,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份合同义务,那么当事人对其占有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一定程度反映了行为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合同诈骗罪犯罪人由于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一但拿到对方当事人财物后,或携款潜逃,或是挥霍浪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或将财物归还对方;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积极、努力的创造条件来履行合同。
五是行为人在违约后有无承担责任的表现。民事欺诈行为人,在发现自己违约或经对方提出自己违约时,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能进行一定程度的辩解,但不会逃避承担责任。在自己违约确凿无疑之后,通常有承担责任的表现,并有一定承担责任的行为。而合同诈骗行为人,由于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当然也就无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诚意,在纠纷发生后,行为人想方设法使自己逃避承担责任,使对方无法挽回其遭受的损失。
笔者认为,只有在确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确定客观行为和客体的性质。因此,只有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

(作者 魏志名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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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京发改〔2005〕2592号)


现将《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5年12月14日

北京市烟花爆竹销售明码标价试行规定

  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零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零售烟花爆竹使用标价签、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
三、标价签、价目表应标明品名、厂家、级别、单位、零售价等内容。
四、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实行行业统一的标价方式,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业务主管部门设计印制,并确定销售或发放点。
五、标价签、价目表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制。
六、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规定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2005年12月20日起实行。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2013]1号


有关省、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财务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985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实现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新修订的《“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科学规划和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意见》(教重〔2010〕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建设目标是:通过持续重点支持,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力争到2020年前后,形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若干所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一批学校整体水平和国际影响力跃上一个新台阶,成为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一批学校成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高等教育的特点,遵循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实行长期规划、动态管理、分段实施。“985工程”建设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985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实施“985工程”的高等学校要率先进行体制机制改革试点。

  第五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六条  创新决策机制,建立专家咨询监督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教育部、财政部聘请学术造诣深厚、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办事公正的专家成立“985工程”专家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

二、管理职责

  第七条  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商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985工程”的实施、检查、验收等工作;检查建设进展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八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共建资金,落实相关配套政策。

  第九条  学校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985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的规划、实施与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985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工程建设重大政策、建设资金分配办法等提出咨询意见;提出并推进重大专题研究课题;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对实施进程进行监督,对建设成效提出评价意见。

三、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和办学目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其他渠道建设资金等情况,统筹规划学校“985工程”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研究制订学校继续实施“985工程”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985工程”改革方案(以下简称“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第十二条  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在进行充分、科学的论证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

  (二)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学校上报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进行审核;

  (三)学校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报“985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教育部、财政部在充分参考有关专家审核意见的基础上,批复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

  (五)财政部、教育部分阶段下达学校的各阶段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基本额度预算控制数;

  (六)学校根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结合本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的“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以及下达的预算组织实施。建设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由学校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

四、建设资金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学校实现学科建设新的突破、加快建成一批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学科、推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改革试点、加快引进和造就学术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加快提升自主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开展高水平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第十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共建资金、学校主管部门共建资金以及学校自筹资金,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和学校“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596号)执行。

五、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九条  阶段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阶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以及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  “985工程”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完成后,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985工程”总体规划完成情况和改革方案实施情况的报告,教育部、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总体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建设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财政部加强对学校“985工程”建设成效和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考核,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有关学校的建设项目和分年度预算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教育部预留一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根据“985工程”学校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建设绩效等情况,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985工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重〔2004〕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经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