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宋天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6:24:51   浏览:91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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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山西 宋天明


登记机关在我国很多,主要有企业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社会团体登记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机关等,他们都属于确定主体资格性质的登记。另外还有矿产资源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动产、不动产抵押物登记等,属于对物的登记。比较而言,其中企业登记机关为历史最长、登记制度最完善、登记业务量最大、涉及的法规最多、最具有代表性。
我国企业登记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授权的职能之一是:核准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并颁发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执行的主要法律、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各级登记机关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运用登记职能促进企业改革、改制及调整产业结构也有重大贡献。但目前存在一个普遍地、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问题是:如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 民事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而不是登记机关恩赐的。
登记机关必须首先树立一个正确的观念:民事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而不是登记机关恩赐的。登记机关的职能是根据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要求,对申请登记的事项予以确认并颁发证件。申请登记的事项(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期限等)基本都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原则下都应当登记确认。不是登记机关让你做什么你就做什么,不让你做什么,你就不能做什么。登记机关让你怎么做你就怎么做,不让你怎么做你就不能怎么做。登记机关的职能与行政审批机关有所不同,既不属于资源配置,也不属于条件资格认定。世界各国一般都不把登记注册行为列入行政许可。虽然我国新出台的《行政许可法》将其列入行政许可范围之内,但登记机关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即:登记行为不是许可不许可的问题,只要当事人的申请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必须依法确认。因此,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由当事人确定,登记机关只具有否决权,对违法的要求、违法的申请予以否决。这就是民主法制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民事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
登记机关还必须时刻有一种自我警戒的观念。因为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每一言每一行都受行政法的严格制约。法律规定你做什么,说什么,你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做,按规定的要求说。不允许不作为,也不允许违反程序作为。你对当事人的申请说“不”,必有法律法规依据。言行既出必有法律依据,这就是公权行使“法无授权不得为”的原则。
本届政府是亲民政府,特别强调以人为本。因此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更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更应该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做一个真正的人民公务员。
二、 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的事例
登记机关行使登记职能,很多方面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甚至于限制、扼杀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综合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1、任意设置前置行政审批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但登记机关在执行这一法律条款时,任意扩大范围,对任何机关、任何部门出台的前置审批一律执行。保护了违法的行政审批的设定,阻碍、抵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行,给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机关带来不正当利益,给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设置重重障碍和阻力,提高企业设立成本,恶化投资环境,降低政府工作效率。
登记机关为什么这样要求呢?分析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条件越复杂、要求越高、越不好办,显示权力的价值越高,可能带来的私利就越大。第二、近十年来,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完善,社会经济监管漏洞较多,因此恶性事故频繁。凡出现恶性事故必追究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使得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存在恐惧心理,如履薄冰。因此,采取“宁左勿右”的态度,宁可多要十件决不漏掉一件。你说你的改革开放,创造优良环境,我说我的严加管理,严把准入关。出了问题,检察院拿我是问,却不管你改革开放不改革开放。检察院纪检委办案子只要粘上边儿的,都往里装,不管你主客观情况,不管是否主要因素,越是基层越倒霉。第三、舆论导向使得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只有把严格条件放在首位,不可能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卡住你,办不成,没有人追究责任。一旦疏漏,出问题就抓住不放。例如,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开办洗车行必须提交“节水办”的批准文件;有限责任公司向外投资,必须提交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室内装饰装修必须提交资质证;开办汽车修理行必须提交汽车修理行业协会的批准文件;外地投资者必须提交流动人员暂住证等等。这些土规定都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定,是寻租的结果。
2、“格式文本”束缚当事人的自主权利
登记机关在实施登记注册行为时,必然会使用国家统一设定的注册登记申请书等格式文本,这是为了规范统一,是有利于当事人规范登记注册行为的。但各地登记机关除此之外还擅自设定了许许多多、各式各样的格式文本。例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股权传让协议,租房合同等。这些文本原本是由于很多群众不会写而设立的服务性参考文本,出自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图是好的,也是需要的。但近年来逐渐将这些服务性参考文本演变为强制性的格式文本,不符合格式文本成为否定登记的主要情况,当前因此而被否定的占到百分之八十之多。
例如:某省工商局规定公司章程中必须载明股东住所和身份证号码,不载明的不予受理。这种让你苦笑不得的要求竟能长期维持下去,真是不可想象。难道股东搬家或更换身份证还必须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不成!中国人习惯于服从,没有人向登记机关质询为什么。
某市工商局规定股东会必须称“届”,股权转让更换股东就叫“换届”。你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如果不称“第几届”股东会决议,便不予受理。如此一个高层次登记机关也会出现这样的笑话。股东会与公司同在,公司不解散股东会永远存在,股东的权力可以继承世袭,没有任期问题。所以股东会不应当称为届。有届必有期,无期不称届。正确的称法应当是:第一次股东会可称为“创立大会”或“第一次股东会”,今后的股东会应当称“某某年度股东会”(例会),或“某某年临时股东会”,“某某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等。称“届”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已经足以反映登记机关水平之低下,更不应当以这种错误的东西强制别人套用。
公司章程是各地登记机关普遍采用的格式文本,申请人根本无需认真对待,填空白即可。如果某一企业真想认真地、慎重地制定一个好的章程,登记机关一定认为不符合要求,必定让你拿回去重新修改,直至按照他们的格式文本填写方可。多说一句不行,少说一句不行,不想要的话不写不行,想规定的内容不允许你写。执法监督机关如果不信,可到登记机关查阅档案,所有的公司章程千篇一律,不管大公司、小公司都一样。外行的领导们估计不知道这些情况,也不会想到我们国家会是这样的一个国家。公司章程本是股东共同约定的,具有自我约束力的文件,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主权力。登记机关在审查章程时只应当把握《公司法》规定的必要条款和是否含有违反其它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应当干涉股东自愿约定的其他内容。股东愿意制定的细一些,则可多写,愿意简单一些,则可少写。当前各地登记机关普遍要求公司章程要写十几章七十多条。不符合他们规定的格式文本章程,不予受理。《公司法》规定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共十项。既没有规定必须按次序,也没有规定不能合并。例如,第四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与第六项“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完全可以合并写成一条,既清楚又简洁。但登记机关死搬硬套的要求必须写成两章。《公司法》规定章程应当载明的除这十项外,还规定有一项:“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这里应当强调的是“股东”,是“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事项”,而不是登记机关认为应当规定的事项。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往往熟视无睹,自觉不自觉地行使其“当然主人”的角色,把当事人看作是仆人:“我说你怎么写,你就怎么写”。甚至于对当事人自己写的章程看都不愿看一眼,只要不是他们规定的格式文本,就一言以蔽之“不行!”。《公司法》规定章程应载明的第八个事项是:“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这一事项可以写得很多,是整个章程中包含内容最多、最长的一项,其基本内容《公司法》中都有规定。如果不愿意重复《公司法》已有的规定,可以以一句话来概括:“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这种写法应当说也是符合要求的,既简单又明确、合法,不应当否定。但现在没有一个登记机关认为这样写是可以受理、通过的。
上述所谓的格式文本既不是登记机关集体研究经批准下发执行的正式文件,又不是中国文体经典格式。绝大部分是处、科长拟定的极不正规的想当然的格式,错误百出,经不起推敲。或者将某书上刊登的参考范本拿来当作格式文本。
三、 整顿队伍,纠正观念,选拔培养高素质的公务员担任登记注册官
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与依法行政,归根结底是需要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担任登记注册官。登记注册是业务性很强的一项工作,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胜任的。登记注册官员应当具有下列素质:具有本科以上文化基础学历,且具有一定的法学基础、经济学基础和企业管理学基础。目前各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尚不具备这样的素质,当务之急是培养在职登记注册工作人员,使其把尊重当事人的权力放在整顿队伍的首要位置,其次是系统的培训法学知识,严格的考核考试,或许可亡羊补牢。
最可怕的是,当前没有一个领导人认为尊重当事人的权利是一个严肃的问题。中国百姓习惯于任人宰割,人家说不行就不行,按照人家说的改,没有一点自己的权利意识。注册登记官员的思想是,只要能找出你一点毛病,就说明我水平高。他把别人都看的没有他水平高,同时却又要求别人都是法学专家,不允许有一点错误。登记机关的图章盖得不清楚(例如营业执照、名称核准通知书),他们不以为然,别人的图章盖的有一点不清就绝对不行。他们自己核定的经营范围,错误百出、标点不分,可是要求你章程上写的不能有一点错误。审查章程不是审查实质内容,而是当起语文老师改字、改词。一份好好的材料,他给你瞎改乱画的一塌糊涂,你不按照他的改就不给你登记。这种肆意践踏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屡见不鲜。不整顿队伍,不纠正观念,老百姓不会认为政府是自己的政府,不会认为改革开放有成效,不会认为治理腐败是真的。


二OO四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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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书证

刘福发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作为书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前提条件:(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并且这种为一定方式所记载和表达的思想内容,应当按照通常标准为人们所认识和理解,可借以发现信息。反之,虽然其表现形式为特定的文字、符号和图案,但其所表现的并非特定的思想内容,而是不为常人所认识和理解的,便不能作为书证加以使用。(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的内容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在许多情形下可一目了然,但有时书证是采用一些诸如代表特定含义的符号或图案来加以表述的,从其表达形式上往往不能直接体现其所表达的确定含义。在这种情形下,往往要根据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则、经验及习惯等,才可能了解它所要表述的确定含义,例如,车船票、飞机票、托运行李的单据、在特定人群中使用的文字材料等。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是书证必须具备的又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某一材料记载的内容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就不能作为书证加以使用。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诉讼分为不同的阶段,当书证作为证据材料由有关机关或当事人提供并具有初步表面证据效力时,即具有书证的含义;由于诉讼过程要经过举证、质证以及法官认证等阶段,所以,在审判机关作出判决之前,作为具有初步表面证据效力的书面材料,只要其表达的内容能够用来传递特定的信息,为人们按通常的理解所接受,并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即可以在诉讼中作为书证加以采用,这是书证的一般采用标准。随着诉讼的进行,经过查证属实而作为定案根据的书证,必须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福发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年中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精神,总行制定了《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现发送各行,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关于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若干意见
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是我行传统的主要中间业务,也是我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然而,最近几年我行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迅速下降。虽经多方努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我行的市场占有率仍然由1992年的75.41%降至1995年的48.83%,今年上半年进一步降至44
.46%。
不久前结束的1996年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对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现状及发展对策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会议的讨论情况,现就发展我行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研究建立统一授信制度问题
国际贸易结算是我行基础性业务,全行上下都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这项业务风险小、投资少、收益高,是保持和稳定我行业务和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国际贸易结算业务有利于回笼信贷资金,产生低成本派生存款,同时,开展贸易融资易于控制风险,有利于资产结构的调整。因此,
从提高效益、增加存款和调整资产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都应高度重视国际贸易结算工作。
建立统一授信制度对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行国际化程度较高,又有海外分行丰富的经验可以借鉴,应当利用目前深化信贷体制改革的机会,将这项工作向前推进一步,赢得竞争的主动权,尽快建立起我行的统一授信制度。
二、做好信贷与结算的配合工作
(一)信贷部门对企业提供贷款时应以相关结算业务量作为一项重要审查内容,同时,把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作为考核信贷工作的重要指标。国际贸易结算部门要充分利用政策允许的贸易融资方式(如进出口押汇、信用证款项代付等),在搞好服务的同时与信贷部门配合控制风险
。要注意结算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做到结算业务量与信贷资产质量并重。总行将采取有关措施,对贸易融资进行总体控制。
(二)总行在集中资金支持重点企业时将以国际贸易结算业务量作为重要参考指标之一,近期准备安排10亿元规模专项用于与国际贸易结算有关的贷款业务(另文下发),并对各分行的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各分行信贷部门要将本外币贷款业务和国际结算业务紧密结合,重点支持那些
我行投入大量外汇贷款支持其建成投产,并能够形成规模经营、经营管理好、产品有发展前景的企业以及在我行有大量国际结算业务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从而稳定和提高我行的企业存款和外汇结算业务的市场占有率。
(三)我行向客户提供贷款时,应要求其将相应数量的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交我行办理。总行信贷部门将根据我行的业务特点,牵头做好国家确定由我行任主办行的16家大中型企业的综合服务工作。对于各地的重点外贸、工(技)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各
级行应与其签订银企合作协议。今后总行与集团公司签订总的贷款协议时,将统筹考虑其下属公司的结算等业务。总行参与的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将在协议中要求企业将该项目的进出口结算业务交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部门的人员应了解有关贷款项目或企业的进出口情况,积极配合信贷
部门搞好服务,争揽业务。
(四)明确信贷部门和结算部门的分工。根据我行信贷体制改革的原则,凡是授信性业务,包括进口开证授信、进、出口押汇额度等的制定,均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国际贸易结算部门应依据信贷管理部门批准的授信额度,认真审查信用证条款和办理有关的业务操作,信贷业务部门要
与国际结算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掌握贷款条件,做好贷款发放和市场开发工作。
(五)鉴于我行部门分工较细的情况,为加强协调,搞好信贷与结算业务的配合,各级行应成立信贷与结算的协调小组,由行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协调小组应定期开会,协调信贷与结算、存款业务配合中出现的一些问题。
三、调整客户群结构及相应的资金投向
随着外贸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化,自营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工(技)贸企业在全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比例越来越大。与外贸企业相比,这些企业在我行的借款较少,有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相对稳定可靠,已成为进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因此,要逐步调整目前外贸企业为主要客户
群的局面,在有效益、有市场、技术含量高、有发展潜力的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中型国有企业中全方位发展和扩大我行基本客户,同时相应地调整我行资金投向。
首先,应稳定我行与外贸企业之间的长期往来关系,关心与帮助外贸企业解决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在企业开展新业务时仍要按照产业和信贷政策给予资金支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避免造成我行信贷资金和国际结算业务的双重流失。
其次,要扩展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工(技)贸公司、企业的业务,形成大外贸客户群的局面。特别是那些在我行贷款较少、进出口业务较好的企业,应当成为我们争取和支持的重点。
第三,对大客户要特别予以重视。各级行要从信贷、贸易结算、授信、外汇保值等方面提供一揽子业务品种,专人服务,上门服务。对待特大客户,总、分行应共同研究制定包括贷款、存款、结算在内的系列服务品种,提供优惠的汇率与费率价格,争取最好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竞争意识,提高对客户的服务水平和手段
对客户的服务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各级领导及业务人员均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的联系。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互通信息,对客户的联系工作要做记载和考核。
国际贸易结算方面,要切实提高服务效益,扩大服务范围(如上门收单、代客制单等),尽可能为客户提供方便。我行要充分掌握市场信息,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对大客户和大额业务要实行跟踪服务,提供多项配套的业务品种与相应的优惠措施相结合,争取最好的综合效益。发现业
务流失苗头的,要及时深入企业查找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清算方面,要尽快改变目前的状况,提高效率,加速资金的运转。对于无头报单要及时查询、及时处理。
电脑方面,要加速电子化进程,在软硬件方面积极配合业务的发展,以提高工作效率并改善服务。
五、以外汇、国际业务和海外行优势补人民币弱势
我行人民币资金不足的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以发展机构网点为主要手段与其他银行进行竞争,显然不符合中央关于实现“两个转变”的要求。但是,我行的外汇业务和国际业务优势仍十分明显,我行有比较完整的海外分行体系。应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大力发展我行的国际贸易结算业
务。要做好国内同业的工作,争取其选择我海外行作为代理行。在业务流失严重的进口结算领域,要充分利用海外行的资金和融资能力,以弥补国内资金的不足。
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国际结算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时效性、政策性均较强的工作,对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而高质量的骨干人才是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保持我行市场和技术领先地位的必要条件。因此,要重视培养和提拨国际结算干部、选派业务骨干到海外培训或工作,加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
与海外分行及代理行的业务交流等方面的工作,鼓励广大员工努力开发业务、提高我行的整体水平。目前,应为国际结算业务人员建立类似于会计、出纳、存款等部门的岗位津贴制度,并确定国际贸易结算业务人员为一线人员。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