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王泗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2:43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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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新时期公安工作现装和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进行了探讨,作了较深入的论证和剖析。
关 键 词  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80年的历史雄辨地证明,无论是炮火硝烟的战争年代,还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和平时期;是在社会主义商品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显示出毋庸置疑的强大威力。它不仅能够启发人民警察的思想觉悟,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能够引导人民警察在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增强甄别是非、明辩真伪的能力。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方面更体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势。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尤显重要。如何以开拓的思路、创新的视角,顺应新的潮流、适应新的形势,兴利除弊、推陈出新,充分发挥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使人民警察能够以新的思维和姿态,迎接更加严峻的挑战,是摆在我们每个共产党人和公安政工干部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客观依据
(一)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工作对象的心理需求所决定的。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已经不仅仅为了目前对生命的需要的东西的追求,而且要探求世界的秘密,改造客观世界为自己服务,因而要求认识世界的本质,要求认识和掌握客观事物规律。因而,对人来,实物或现象可以引起反射,语言也可以代替实物引起同实物同样效果的反射。在《三国演义》中有个“望梅止渴”的故事,就是利用语言代替实物进行刺激的生动例子。所以说,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领导干部,“又要马儿跑得好,又不让马儿吃饱”,不考虑办事人员的工作强度,不照顾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体衅民警的苦辣酸辛,就连一句安抚、慰问的话也不想说,下级能为你死心踏地的“树碑立传”吗?许多工作人员负重拼搏、劳民伤财、叫苦不迭,心理上不能得到慰籍,造成逆反心理,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塞责,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全是为应付领导。能说你这个地方的治安工作,常委放心、群众满意吗?
(二)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工作对象的进取精神所决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都是有差别的,要根据工作对象的动态性和差异性来决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充分权衡工作对象的性格特征、利益取舍以及进取精神,因人施教、因势利导、讲究方法、循循善诱,要特别讲求针对性、务求实效性,尽量不耍生搬硬套、生硬灌输,要充分考虑工作对象的特点和需要。比如,有的人有强烈的自尊心和进取心;有的人又安于现状、与世无争,对任何事情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于前者,切不能唠唠叨叨,也无需正面激励,采取反激励的方法和调动他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预期目的。相反,如果用这种方法对待与世无争、不思进取的人,效果恐怕拾得其反,对这种人就要采取适当的理论灌输教育模式。
(三)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工作对象情绪易变的性格特点所决定的。
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对象情易变的性格特点切不可忽视,稍有?忽或者工作方法不当,就会造成人心向背,给工作带来阻力。比如,有的同志思想情绪正常时,用以理服人的方法很能奏效,可是当他的思想产生波动、出现反复的情况时,用同样的方法就不能起什么作用。因此,注意工作对象的情绪易变性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每个政工干部要随时注意观察工作对象情绪易变的性格特点,要具有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要做基层民警的贴心人,想为民警所想,急为民警所急,多与民警交心谈心,视民警的疾苦为自己的疾苦,视民警的困难为自己的困难。
(四)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政工干部工作方法的局限性和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中,不难看出,世界上滑万能的方法,任何一种方法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和适用范围。比如,谈心对话的方法,是针对某个问题或某个人的情况采取交流、问答的形式进行,很难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也就是说,不能用这种方法替集中授课、报告演讲等形式。因为,集中授课是用系统的思想理论,从宏观的角度对人们进行灌输;而谈心、对话则是用具体的道理,从微层观的角度对人们进行说理。正因为这种方法存在各自的局限性和适用范围,同时又要弥补各种方法的不足,综合各种方法的优势,全面地对人们进行教育。
二、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基本要求
(一)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必须合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任务。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征服大自然的能力。其根本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才流动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在思想教育人、培养人、鼓舞人、造就人。要达到这一目的,完成这一任务,除了引入正确的宣传内容外,还要运用正确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把方法与目的、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有的政工干部满足于即时性,解决当时问题,忽视了方法的选择。直到现在,有的同志仍然采取“你说我听,你讲我办”单向而机械的教育模式,满篇大道理,不是从实际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很显然,这就没有把方法的选择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任务结合起来,也不符合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任务。
此外,做思想政治工作还需要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起来。趣味性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如果只用趣味性业迎合对方,只会是以乐而乐,就失去了教育的意义。所以,在方法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既能使对方接受又能有利于对方思想觉悟和思想认识提高的科学方法,这样才能符合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任务。
(二)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人的思想行为的活动规律。
“人的需要是人的思想行为的原动力”。满足需要即是一个人行为的出发点,又是他的归宿点。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因此,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必须符合人的这些客观需要。比如,自尊是人的精神需要。从心理学上讲,容人之过、扬人之长不仅能够满足有过失者或有错误者自尊心,而且能够使他自觉地认识到得到了领导的信任,他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迸发更大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如果只是一味地批评、指责,不仅会使他心灰意冷、委靡不振,打击积极性,还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这就说明,人的思想行为规律决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因此,方法的选用应当根据人的思想行为规律来确定,任何离开思想行为规律而臆想出来的方法都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工作对象难以接受也根本行不通。
(三)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必须综合运用、综合治理。
人的思想品质道德情操是通过外界的影响作用于人的大脑形成和变化的。外界影响就是指受党团组织、所在单位、社会环境、家庭因素的影响。同时,影响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为、制约人的社会关系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意识形态方面的,也、有政治、经济、自然和社会方面错综复杂的因素。所以说,人的思想行为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因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说除了党组织和政工机构开展工作以外,还在发挥政工干部以及各职能部门政治教(指)导员的作用,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手段,综合运用、综合治理。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工作、学习、生活的各个领域,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共同发展和进步。
三、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基本途径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选择与创新是一个“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循环的过程,在认识中实践,在实践中认识,在实践中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多种多样,如灌输、沟通、激励、渗透、自我教育等,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要灵活应用,从实际出发,因人施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并寻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基本途径:
每个政工干部,要引导工作对象在长期思维活动中,培养良好的思维模式,逐步克服不良的思维方式。尽力去掉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形而上学的、孤立的、僵化的、有碍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思维方式,努力实现由传统思维方式向现代思维方式的转变。
在面临主客体关系方面,在从单向灌输型方法向交流型方法转变;在实施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方面,要从集中型方法向集中与分散型方法转变;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运用的空间方面,要从单项型方法向综合型方法转变;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信息依附的载体方面,要实现由“真空传播”向载体传播的转变;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客体对工作信息的接受心理方面,面临着从显型方法向显型与隐形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在增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运用的实效方面,要从单纯定性型方法几定量型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在开展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针对性更强,措施更有力,方法更得当,效果更明显。
四、只有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才能使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从建党80处风雨历程完全可以证明: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和政治优势,在各个阶段各个时期都发挥兴足轻重的作用。公安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责任。因此,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尤显重要。公安机关的政工干部应该不局限于现有的方法,要广泛吸收和综合利用各类学科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和探索富有成效的新途径、新方法。
只的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才能使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因为:
第一,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创新是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证明,继承和借鉴是人类文明得以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和条件。然而,仅有继承和借鉴是不够的,它只是手段。只有创新才是继承和借鉴的目的,才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真正的强大的动力。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问题时曾指出:我们讲继承、讲借鉴、目的是通过继承和借鉴,使民族文化、外来文化的精华,同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在新的基础上创新。邓小平同志对此也作过专门论述:如果我们不去分析和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存在的问题,我们就不能恢复和发扬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显然,这些论述阐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辩证关系,明确告诫我们,要真正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要求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手段要灵活,原则要讲究,问题要解决,方法要创新。
第二,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创新是新时期复杂的社会政治环境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的变化。主要是:
一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新旧体制的转换,新旧利益的调整,新旧观念的冲突,新问题新事物的影响;
二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对象观念发生的变化。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深刻的革命,不可避免地引起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对象观念的多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主体意识的增强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精神需求的多样化等;
三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目前都是以大众传媒的方式出现。上述这些变化,给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机遇与挑战,对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提出了更严的要求。
实践证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只有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新途径,在迎接挑战中求生存、求发展,才能够保持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够发挥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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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02-08-12

教职成厅〔2002〕3号


最近,由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强调指出,大力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当前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迫切要求。会议进一步明确,职业教育要在新形势下,取得更大发展,发展职业教育要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努力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当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2002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在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2〕1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扶持职业教育的发展,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在高中阶段教育中的合理比例结构,力争其招生数大体相当,努力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
  
二、要重视农村和西部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把它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农村的招生工作,西部地区的有关省、区、市更要加大招生工作力度,以实现会议提出的中等职业学校在“十五”期末,面向农村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西部地区从目前的年招生79万人扩大到150万人的发展目标。
  
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的设置、调整要适应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应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的需要,适应扩大就业和再就业的需要。要十分重视技术工人的培养,做好这类专业的招生工作,扩大招生规模,尽快改变目前我国企业高级技工严重短缺的局面。
  
四、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在做好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同时,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培训,拓展职业培训范围,增强实用性,要特别注意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领导,从当地实际出发,尽快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做好2002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努力使今年的招生规模比去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部 国务院特区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有关公司:

  《关于对输往澳门地区普通劳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6〕外经贸合发82号)执行2年多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使内地输澳门劳务的管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随着市场和形势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对该项业务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该办法做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合作司反映。1999年澳门回归后,必要时,将根据情况,对此办法做适当修订。



 附件:一、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二、经营公司名单

附件一
          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健康有序地开展输澳劳务业务,维护澳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输往澳门普通劳务系指根据澳门政府批准引进的从事非专业性工作的内地劳务人员。


 第三条 根据国家授权,输澳劳务工作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称外经贸部)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以下称港澳办)进行政策指导。


 第四条 鉴于澳门地区和市场的特殊性,对输澳普通劳务实行限定经营公司数量和总量控制的办法。未经批准的公司一律不得开展对澳劳务合同,确定的经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输澳劳务的统一政策和规定,服从协调管理,实行公平竞争,禁止经营公司间的压价竞争和中间商介入。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及审批





 第五条 输澳普通劳务合同(包括续约合同,下同)统一由中澳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中澳公司)代表经营公司对外以标准合同与雇主直接签订。标准合同的起草及修改由中澳公司负责对外谈判,并报外经贸部批准后使用。


 第六条 劳务合同在澳门政府的申报及审批由中澳公司负责办理及协调。合同在内地也实行审批制,新合同及续约合同由经营公司报外经贸部合作司商港澳办澳门司批准后,凭外经贸部合作司批件到有关部门办理劳务人员的任务批件及护照(1999年12月20日后赴澳门通行证)等手续;中澳公司根据外经贸部合作司批件及经营公司所属外经贸主管部门的任务批件协助经营公司办理其输入的劳务人员入澳及在澳居留和工作的合法手续。输澳劳务业务中的人员替换手续在内地由经营公司的上级外经贸部主管部门办理。


 第七条 经营公司在内地办理输澳劳务合同报批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司的申请报告(该报告需包括合同号、雇主名称、所派人数、工作期限等内容);
  (二)中澳公司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合同;
  (三)澳门政府批准雇主引进外地劳工的文件;
  (四)原批文(续约合同)。


            第三章 劳务人员选派





 第八条 经营公司按合同要求选派品质好、技术合格、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的人员赴澳工作。


 第九条 劳务人员在内地的招聘由经营公司负责进行,严禁澳门及内地中间商或雇主直接到内地自行招工。


 第十条 劳务人员的招聘应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除经外经贸部批准发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经营公司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在澳门的各项收费及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经营公司按照国家《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工作管理规定》(〔1996〕外经贸合发第101号)对派澳劳务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发给《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在澳门的分级管理





 第十二条 输澳劳务业务在澳门的管理分三个层次:
  (一)中澳公司 是在澳门合法注册的、经外经贸部批准隶属新华社澳门分社的非营利性劳务管理机构。其任务是在新华社澳门分社领导下,对内协调各地区、各部门驻澳门劳务公司的关系,并对这些公司进行协调管理;对外负责与澳门政府及厂商的联系,办理输澳劳务的各种法律手续。
  (二)归口公司 指南粤(集团)有限公司、中福技术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南光(集团)有限公司。它们分别代表广东省、福建省和除上述两省以外以及中建、中港、中铁、中智和航空设计院的内地各省、市、自治区及部分中央部属经营公司,并按规定协助中澳公司在澳门对输澳劳务业务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经营公司 经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确定的经营公司具体与雇主洽谈业务并负责管理各自在澳的劳务人员。


 第十三条 上述各级管理层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管理制度加强自身管理,相互协作、配合并依照分工各尽其责,不得推诿扯皮。各层次的收费标准及办法另行确定。


 第十四条 归口公司和经营公司可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向外经贸部申请驻澳劳务管理人员专项指标,外经贸部将根据各公司实际在澳劳务人员人数商国务院港澳办后予以批复。


           第五章 总量控制与配额确定





 第十五条 考虑到澳门地区的特殊性和市场特点,为防止经营公司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及中间商的介入,对输澳劳务实行合同人数总量的动态控制,即保持续约合同原则上由原经营公司执行,由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和新华社澳门分社后对澳门政府将向澳门雇主批出的引进内地劳务人员的新合同人数实行主动配额制。中澳公司根据上述原则在上一轮新合同人数总量即将到位时,提出下一轮经营公司劳务配额分配方案报外经贸部商国务院港澳办批准。


 第十六条 经上述确定的主动配额即新合同人数总量将根据各经营公司的实际市场份额和经营作风表现按比例进行量化划分,各经营公司将根据获分配的配额人数按规定与雇主洽谈新合同业务,谈妥后由中澳公司对外签订劳务合同,合同应注明中方经营公司全称和执行人数。


 第十七条 上述主动配额即新合同人数总量将根据具体情况随时调整。


              第六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各条的公司,外经贸部将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暂停输澳劳务业务及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权等处分。


 第十九条 严禁各经营公司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游说雇主改变劳务续约合同的经营公司。


 第二十条 经营公司在洽谈新合同业务过程中不得出现任何不良行为,禁止利用中间商抢夺新劳务合同的行为出现。一经发现有此类行为的经营公司将立即被取消该公司获分配的所有新合同人数配额,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被暂停所有输澳劳务业务直至取消其输澳劳务经营权。


              第七条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过去所制订的有关输澳劳务业务的规定或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font> 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
               经营公司名单

  1.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2.中国土木工程总公司
  3.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4.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5.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6.中国铁道建设总公司
  7.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8.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9.中国四达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0.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11.上海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12.中国上海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3.中国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4.中国宁波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5.武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6.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7.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8.扬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19.南通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0.吉林省对外招商建设总公司
  21.中国湖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2.中国广东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23.中国广东对外劳务经济合作公司
  24.珠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5.中国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6.汕头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27.广东海外建设总公司
  28.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29.中国深圳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江门市对外劳动服务公司
  31.广东省南粤进出口公司
  32.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3.福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4.福建省对外劳务合作公司
  35.中国厦门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6.泉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7.漳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8.莆田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39.中国沈阳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40.珠海对外劳务合同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