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侦查监督制度/邱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2:37:25   浏览:97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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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完 善 侦 查 监 督 制 度

邱欣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二000年九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将“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 部门,对于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监督部门确定的“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三项职责具体规定为:一:审查逮捕;二:刑事立案;三:侦查活动监督。八大任务具体规定为: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二:开展刑事立案监督;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四: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延长羁押期限;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七:开展侦查活动监督;八:对强制措施执行情况开展监督。从五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确又存在诸多不适,制约了侦查监督职责的履行,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立法理念上不足。侦查监督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缺乏法理支撑,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明确了“三项职责八大任务”,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 侦查监督的相关规定鲜有表述,仅见个别条款,由此致使侦查监督变成检察院“自弹自唱”,公安侦查机关依然我行我素。如对公安侦查机关违法行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多数公安侦查机关置若罔闻,根本不予理睬;即使当面答应后来是否纠正也无从知晓。对刑讯逼供的反映材料,侦查监督部门过问时,公安侦查机关就拿出一份加盖公章的自称没有刑讯逼供的单位证明书,检察院又能怎样,只有应付了事。再如,对该立案没有立案,被害人及其亲属又没有到检察院控告的,侦查监督部门又如何监督,防止有案不立,办人情案关系案呢?这充分说明了现行侦查监督立法理念已无法适应形势发展,迫切需要更新和发展,从而使侦查监督公安侦查机关成为对公安侦查机关的同步动态监督,有效防止有案不立、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杜绝佘祥林案的重演。
二,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观念落后。众所周知,区县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绝大部分精力放在审查逮捕同步动态监督案件上,时间短,人手少,还要保证案件质量,又有多少时间精力抓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上级检察机关在考核时制定了不捕率不能高于多少的指标,更加重了基层检察院对审查逮捕的重视,形成侦查监督部门等于批准逮捕科的事实,其它侦查监督可有可无的局面。这一落后执法观念,是几年来侦查监督工作难以推进的根源。
三, 侦查监督部门执法条件欠缺,法条无相关规定,无法具体操作监督侦查机关。如对刑事立案与否如何同步动态监督,对审查逮捕后到移送起诉期间如何监督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如何监督,对不捕案件如何监督,留置盘问期间有无违法行为怎样监督等等。综观刑事诉讼法侦查这一章节,只有侦查措施,却找不到侦查监督规定,从立案、讯问犯罪嫌疑人、扣押提取证据、现场勘查或鉴定到侦查终结,都没有对侦查活动如何监督的具体规定,致使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感到无从下手,工作处于被动。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构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体制。
首先,立法司法理念的革新。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大多数人逐步达到小康水平,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际交往日益增多,急需形成完备的司法体制,无论立法、司法理念都要与时俱进。为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方针,迫切需要更新理念,加强对侦查监督职责的认识,建立现代司法体制。从现状来看,如何对待和正确行使逮捕权是检察机关能否建立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命题。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以捕代侦,超期羁押十分突出。目前实行的逮捕制度已不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和建立现代和谐法制社会的新形势,确有必要加以改革。正如陈卫东教授所指出的:“应当在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乃至避免羁押,以充分保障人权。”笔者建议立法者应更新立法理念,从当今世界潮流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既要抛弃不适应的落后观念,也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制衡制度,将逮捕权交给法院。应逮捕权改革为一种司法程序性审查制度,而非现实中一种严厉的惩戒羁押手段,仍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同时构建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制度,扩大保释制度的适用范围,让逮捕权与错案制度、国家赔偿制度脱钩。国家赔偿制度应与判决后的羁押相联系。
其次,完善立法。从法理上明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形成科学的法学理论体系。笔者认为符合我国现阶段发展的侦查监督概念应包含对法律明文规定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广泛监督,涵盖了立案监督(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和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活动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的监督、侦查终结处理的监督(如撤案或作其他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监督)。从刑事诉讼法改革立法明确侦查监督的职责,并制定专门章节予以明文规定,如侦查机关受案线索备案;留置盘问期限;侦查监督部门对受案立案情况的检查制度;侦查机关立案后需要采取诱惑性侦查手段的审批制度;对重大恶性案件公安侦查机关应第一时间向侦查监督部门报告,侦查监督部门及时派检察官出席现场、参与讯问的制度;对侦查机关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诱供行为,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侦查监督部门作出逮捕或不捕决定后侦查机关如何执行,其后有无违法办案情形的监督制度等等。只有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完善的角度出发,制定严密合理的刑事诉讼条款,才能彻底解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条件欠缺,无法具体操作,工作处于被动的现状。
最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执法观念要革新。要提高对侦查监督职能的认识,摆正自己的监督位置;上级检察机关考核应取消不捕率不能高于多少的指标,科学制定合理的绩效观,才能使基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上来,从而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三项职责八大任务”,切实履行侦查监督检察官的法定职责。
作者 邱欣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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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预编[2003]100号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地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我们制定了《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六日





合肥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部门预算改革,科学合理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是指预算编制过程中,市财政局组织对市级部门预算建议草案中的项目支出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进行的评审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财政资金支付的市级一、二类会议费、大型购置项目、基本建设及其他项目支出的评审论证。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项目支出应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体现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结合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和发展重点,压缩一般,优先支持全市及市级部门的重点项目。

  (三)科学合理的原则。在对申报项目进行充分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财力可能,按照效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法的要求,科学分析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对项目实施的需求与可能程度。

  (四)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决策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审核与评价,切实增强预算分配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支出可以实行评审论证:

  (一)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

  (二)要求财政投入资金数额较大的项目。

  (三)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项目。

  (四)市政府要求评审论证的项目。具体评审论证项目由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必要性。依据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和项目申报部门事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以项目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前提,对项目的设计(或操作)方案,财政承受能力,项目其他配套资金来源可靠性,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影响技术风险、财务风险等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

  (三)合理性。对项目的经济规模、资金结构、相关项目的协调配套、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平衡及其与现阶段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等内容进行论证。

  第七条 评审论证的项目,申报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总体情况,包括申报部门和项目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项目申报背景介绍和前景分析、项目相关配套方案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的预期效益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等。

  (三)项目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构成,以及资金筹措情况等。

  (四)项目申报部门自行组织评审情况。

  (五)与申报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项目评审论证由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以召开评审论证会的形式实施。

  第九条 评审组由有关专家和市财政局分管预算编制的局领导及有关处室负责同志等7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邀请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了解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熟悉申报项目所在领域的总体情况,掌握其技术及发展前景;

  (二)在申报项目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并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诚信度;

  (三)有丰富的项目评估论证等方面的实践经验;

  (四)与项目申报单位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具体项目评审组成员由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举行前确定,并在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通知评审组成员本人。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成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以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论证工作,依照规定做出独立判断,自觉维护评审论证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论证会举行的3日前将评审论证会举行时间、地点通知项目申报部门和局有关支出处室。评审论证项目的有关材料在评审论证会举行时交评审组成员。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论证会由评审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财政局简要介绍评审论证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及评审论证的有关事项;

  (二)项目申报部门介绍项目的有关情况;

  (三)市财政局有关支出处室介绍项目支出预算的初审情况;

  (四)评审组成员就项目的有关问题向项目申报部门提出询问;

  (五)项目申报部门对评审组的询问进行解答;

  (六)项目申报部门退会,评审组成员进行讨论;

  (七)评审组成员填写《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附后);

  (八) 评审组组长对项目评审论证会进行小结,宣布评审论证结果。

  第十三条 对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二评审组成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结合财力可能审核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评审论证会结束后将评审组成员的意见收集整理,并拟写《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式样附后),于评审论证会举行后内反馈项目申报部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编制2004年度预算起实施。



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意见书(式样)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一、 项目总体评价

 (包括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具体的评价)

 

 

 

 

 (注:表内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二、 评审论证结论

1、同意:(   )

2、有条件同意:(   )

3、不同意:(   )

“有条件同意”的,请说明“条件”:















评审人签名:      


  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支出评审论证意见通知书



编号:

  

部门:

  你部门《 》项目,我局已于 年 月 日举行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会进行评审论证,现将评审论证的结果通知如下:

  经评审组评审论证,同意(不同意)你部门《 》项目作为备选项目支出,并将结合财力可能确定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对不同意的项目,以下简要说明原因)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6] 6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理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单位预算追加,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的内容

追加单位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那些未列入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但确需政府动用机动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增加的单位各项支出预算。

主要内容包括: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购置费、房屋维修费、车辆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大宗印刷费、出国经费、招商费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的预算;追加因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各类会议确定的需要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各项经费和专项支出预算。

二、追加预算的原则

(一)不可预见原则。年初预算安排中没有预计到的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突发公共事件等事项确需动用财政资金的,予以核定追加。

(二)政策性追加原则。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专项资金,按上级政策要求及按上年有关政策予以追加。

(三)政府审批原则。追加预算必须经过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核定追加。

(四)预算内外结合原则。追加预算要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先外后内,内外结合。

(五)需求与可能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结合市本级财政状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予以核定追加。

三、追加预算的办法

(一)一般公用经费的追加预算

市直单位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包干使用,一般不予追加预算;确有超支的,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追加预算: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市直单位取得的招商弓l资奖励经费;三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二)专项经费的追加预算

1.专项业务费:未列入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但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工作所需业务经费,要尽量通过年初预算核定的业务费解决;确需追加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2.设备购置经费:市直单位要充分提高现有车辆、办公桌椅、电子设备、专用设备等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单位内部设备实行调剂使用,资源共享,确需购置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车辆购置。一是购置车辆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规定,如果存在超编车辆,要先由超编车辆替换;行政单位编制内的车辆更新和增编要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要由分管市长审定。二是市级领导机构车辆购置要由秘书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提出意见,并由市财政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其他行政单位车辆购置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财政从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

(2)办公桌椅、电子设备等办公设备购置。市直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市直单位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三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3.会议费: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铁岭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规定》,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申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申请,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查批准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开具会议许可证。一类和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填制会议预算申请表,并经主办单位领导签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然后下达会议费控制指标,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在控制指标内据实结算,超预算部分财政不予增核指标。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予核销。三类会议由各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会议经费由各单位自理。

4.奖励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经费由承办单位申报,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各单位自行召开的表彰会议所发生的表彰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5.出国、出省招商考察经费:一是出国经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出国招商考察费用,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各单位随省各部门或其他途径出国考察经费由各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经费解决。二是出省经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行的大型招商活动,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对各部门自身开展的招商活动经费从本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中列支。

6.房屋维修和基建经费:市直单位房屋维修项目,应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后,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新建或翻建的基建项目支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立项可研手续后,由单位提报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履行追加程序。

四、追加预算的审批

市直单位追加预算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制度。

(一)单位申报、财政受理。申请追加预算的单位要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起草规范、完整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追加预算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明细项目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申请报告(原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送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由市财政局受理报告的相关科室将申请报告转送办公室登记扫描进入追加预算指标管理网络系统。

(二)财政审核、整理报批。财政部门审核一律在追加预算指标管理网络系统内部完成,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按各自分工分发申请报告,并签署审核意见。财政部门相关科室本着勤俭节约、严管支出的原则,认真按规定、制度、办法审核,并于5日内提出详细的调研意见,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整理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定期审批。

(三)政府审批、财政追加。追加预算审批属于动用年初预算安排专项支出的,由单位申报项目,报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定期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并上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备案。追加预算属于动用预备费和其他机动财力的,5万元及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5万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初审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追加预算指标,应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年终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

未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市财政局要及时向申请单位回复未能追加或暂缓追加的理由和意见。

五、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铁岭市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政办发[2000]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