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杜宇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52:12   浏览:87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民工维权途径的实效调查

作者:国际关系学院法律实践小组
杜宇航 林晓鹏 李志强

【摘要】近年来,农民工问题受到社会地广泛关注,农民工维权的讨论也持续升温。在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怎样来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相关的社会冲突,努力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在现有的制度安排下,理论上农民工可以有多种维权途径来保障自身的权益,但在现实的案例中却可以发现农民工维权往往遭遇到现实中的种种困境。因此,通过近距离的接触农民工维权的艰辛,近距离的体会他们维权过程所遭遇中种种困难,可以避免理论空洞化,从实践角度来探讨农民工维权问题。本课题正是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通过具体的实践调查来研究农民工维权的实际效果,系统地分析维权的实际困难和各自的优劣之处,并以实际的调查结果为依据给出点滴建议建言。

【关键词】农民工 维权 实效 调查


农民工问题是学界和政府重点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大力推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产生城乡二元分割、分治格局,而农民工介乎城乡之间,介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自身的因素以及时代的背景导致产生所谓的农民工问题,特殊的身份特殊的时代使得解决农民工问题成为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敏感而又具有决定性因素。国际关系学院处于北京地区的城乡结合部,周边有不少的外来农民工,尤其是建筑工地农民工,加上我们自身专业和兴趣的爱好,借申请科研项目的契机,组成一个兴趣小组,共同来关注、调查和探讨这个热点问题。我们于2006年11月——2007年3月采取抽样方法,先后调查采访了我院周边的数个建筑工地、早市和外来农民工居住区,涉及不同行业、不同籍贯、不同年龄层次和不同教育面貌,对他们进行问卷调查及深度访谈,共发放200份调查问卷,收到有效问卷147份。先后对北京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小小鸟全国调解委员会从事农民工维权的资深律师进行深度访谈,并走访了北京市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北京市劳动监察委员会等多个相关政府部门,获取了宝贵的数据和专业的分析。本文是在这次大规模调查走访的基础上,辅之以相关文献资料,对农民工维权问题进行实际效果调查,并对原因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第一部分 概述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却在城镇或非农领域务工的劳动者,是中国传统户籍制度下的一种特殊身份标识,是中国工业化进程加快和传统户籍制度严重冲突所产生的客观结果。 农民工问题是我国经济转型、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迈进过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3亿人,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农村劳动者约有1.3亿人,扣除两者重合部分,全国农民工总数约在2.1亿人左右, 并且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还将大量向城市转移。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农民工以及更大范畴上的三农问题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和温家宝总理都多次为此作出批示。温家宝总理还在视察中亲自为农民工讨要欠薪,党中央国务院也连续几年将三农问题列为中央一号文件。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指出,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在该意见中提出要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事件,要求用工单位必须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但由于农民工维权的法律制度以及现实中法律执行等多种客观原因,目前以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工伤赔偿为主要内容的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尚不容乐观。据全国总工会不完全统计,到2004年11月中旬,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约有1000亿元。 农民工权利保障的状况如何,不但直接关系到亿万家庭的生活以及他们的家庭、他们子女的教育,而且关系到我国的民主和法治化进程,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因此如何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解决好农民工问题以及更大范畴上的三农问题是一个时代课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重大意义。
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在与企业方发生雇佣关系产生利益交易时,经常发生自身权益被侵犯现象,主要体现在工伤赔偿、欠薪等经济性权益和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等非经济性权益,而其中工伤赔偿和欠薪是其中的主要两个方面。调查走访的清华西门某建筑工地的活动中,农民工反映最强烈的也是集中在这两个方面,很多农民工坦言,他们出门在外无非是挣两个钱贴补家用,苦一点累一点还过得去,可是最怕的是辛辛苦苦工作大半年最后回家过年的路费也没有(调查时已经是12月份),要么就是怕出了什么事故,不知道找谁要钱看病吃药。在调查所接触的一例中,就要以为来自四川的农民工来北京打工不到一周就发生工伤,手部肘骨被机器折断,工地老板付了去医院看病的费用,以还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绝进一步给予赔偿和救济,致使该农民工既无钱回家也无生活费用,只能在同乡的接济“得过且过”,十分艰难困苦。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仅1998年到2002年五年时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42万件,比前五年增长1.7倍。2003年、2004年案件数分别达到137656、163151,2004年比2003年上升18.4%。2003年137656件案件涉及案件标的金额37亿元。 每年这么的维权案件,除了量大的特征之外,还具有高度的雷同性,包括案件成因,其中大部分是拖欠工资和因工伤引起的诉讼纠纷。有意思的是一方面是每年大量的诉讼案件,另方面却也是农民工维权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境。采访中当我们告诉他们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维护你们权益,可以找哪些部门来讨公道时,受访的农民工平静告诉我们也很难,话语中透露出不满和无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了诸多的途径来维护农民工的权益,而在社会现实中,农民工权益被侵犯已经不是什么新闻,近距离的接触到农民工也表明这些维权途径在事实面前效果并不是很好,是什么原因所致,有主要体现在那些方面呢,我们又能提出什么改进意见以便更好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间接促进社会和谐呢?




第二部分 农民工维权途径调查分析

一、农民工维权流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了农民工在发生权益侵害时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以下是我们对工伤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作的简单归纳。

(一) 工伤案件维权流程图


申请工
伤认定 证据不足,先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
104日 不服
法院一审
12个月22日 不服
法院二审
6个月22日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20日内送达


行政复议
125日

行政一审
3个月22日


行政二审
2个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4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一日


  六盘水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黔价格〔2009〕12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及标准。市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及各类自备水源供水必须征收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务有限公司、钟山区德坞水厂、水城县双水供水公司等供水企业供水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7元/立方米。对下岗职工、低保人员及失业人员,经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或民政部门核实后实行减征,污水处理费按0.4元/立方米征收。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抽取地下水的,需报经市水利局审批,其污水处理费按取水量的90%征收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0.63元/立方米。
  第二条 污水处理费分别由以下单位征收:市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污水处理费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供给的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市水利局负责征收;钟山区德坞水厂、水城县双水供水公司供给的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钟山区人民政府、水城县人民政府指定征收单位负责征收。
  第三条 收取的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按月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征收单位污水处理费代收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所需资金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安排。
  第四条 从2010年起, 污水处理运行费年度预算由市水务有限公司编制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执行,所需资金从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中安排。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应收不收的,依照有关财政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宜春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 〔2004〕5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元月十五日



宜春市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其它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由其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加强管护技术指导,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买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冠内挖坑取土,动用明火、排放废气,倾倒污水、污物;
  (二)在树冠外侧五米内新建建筑物,三米内埋设地下管线;
  (三)攀树、折技、剥损树皮;
  (四)损坏古树名木附属设施;
  (五)借用树干做支撑物或倚树搭棚;
  (六)刻划、钉钉、拴绳挂物。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学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城市街头绿地、广场、小游园和道路用地范围的古树名木,由园林绿化单位负责;
  (三)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五)城市规划区以外和森林公园的古树名木,由县(市、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应当确定专人管护,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由个人管护。
  第十四条 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签订管护责任书。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发生变更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古树名木的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破坏树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古树名木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