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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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的批复

1957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7月13日〔57〕法办研字第144号请示收悉。复员军人在服现役期间因其配偶与人通奸,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奸夫和离婚,应作为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受理,并附带解决其离婚请求。人民法院接受案件后“因故未妥善处理”,应进行检查并向该军人作出交代,不能以军人已经复员而改变原来未结案件的性质。不过,本案发生时间已经较早,该军人至今仍要求与其配偶离婚,目前是否仍有处理奸夫的必要,可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考虑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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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政发(2003)102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六日



泰州市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出让过程中经营资金征收的财政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6]1号)、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城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政发[2000]119号)和《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城市土地经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01]242号)以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主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城市国有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
  第三条 城区国有土地经营资金(以下简称土地经营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运作土地经营资金,组织土地经营资金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加强土地经营成本核算和内部财务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为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土地经营资金是指实施城市国有土地收购(回)、储备和上市出让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类资金。
土地经营资金是政府专项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委托国土部门代征,未征足收齐之前,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登记和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本办法经营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具体负责经营运作,市土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配合运作,为我市城市国有土地一级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宏观调控服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经营的业务管理,配合市财政局对土地经营资金运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储备中心要按宗地核算出让收入和成本支出。储备土地的收回、前期开发成本的测算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后,收购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土地收购价高于评估价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储备土地一般不得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需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应向土地储备机构支付相关补偿费。土地相关补偿费包括收回(购)、储备和供地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储备中心在收到土地开发补偿费以后,冲减储备成本。  

第二章  预决算管理
  第八条 土地经营资金财务收支计划由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或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年度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计划,于上年四季度编制,包括出让收入预算、储备资金来源预算、成本支出预算等。预算方案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土地经营资金财务收支计划,于每年1月编制用当年城市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安排的城市建设项目基金支出预算。对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城建项目必须附详细的招投标计划文本,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城建项目需求和当年城市土地出让入库收益相平衡的原则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局在宗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5日内(特殊情况另定),由储备中心编制宗地收支预(决)算报告,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报表决算制度,储备中心应向市财政局报送土地出让收入季报表,反映当年土地出让收入计划预算执行进度。年末,储备中心编制土地经营资金决算,市建设局编制土地出让金城建支出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
  (一)征收范围:泰州市主城区和开发区范围内公开竞价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
(二)征收方式: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收入的主管机关,国土部门是代征机关,土地出让收入实行由国土部门扎口代征的办法。
  第十三条 土地经营资金收入包括:
  ㈠列入储备范围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取得的收入;
  ㈡经政府批准纳入的其他资金,包括预缴竞买保证金,违约没收的定金、融资等;
  ㈢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所得。
  储备土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入按合同约定全额缴入“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 

第四章  成本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入库前应列支项目包括:土地经营成本、契税、缴省规费。土地经营成本包括:土地收购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招商费用、融资成本支出等。
  第十五条 土地收购费用主要用于:
  ㈠收购费:指储备中心按照批准的土地收购或征用协议支付的款项。收购旧城改造的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由市储备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实施单位,并依据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与拆迁实施单位签定委托拆迁合同支付。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
  ㈡相关服务费:调查服务费、估价费、土地测绘费、公证费等支出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标准的下限或不超过规定标准下限的协议支付;详细规划设计费按市政府确定的7.5元/M2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土地开发费主要用于:
  ㈠征用土地发生的各项补偿性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费等。各项补偿性支出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暂无标准的,由储备中心测算,经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及时入帐,冲减补偿费用。积极推进拆迁项目市场化工作,在拆迁招标中,要将提高拆迁建筑物残值利用率作为拆迁评标的计分内容,将拆迁残值冲减实施费用,并在拆迁招标合同中予以明确。土地开发过程中,按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的项目,土地开发费以招投标确认的中标额为准。
  ㈡出让土地前期开发性支出。包括:出让土地范围内发生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等。
  第十七条 土地招商费用。指经市领导批准的土地招商专项活动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由市财政局实行事前预算审核制度,未进行事前预算审核不得在宗地成本列支。
  第十八条 融资成本支出。指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经市政府批准,为储备中心收购、征用、前期开发土地而发生的融资成本。
  第十九条 储备中心按宗地核算各项成本和支出。按出让宗地进行清算,填报土地出让清算单,列清宗地收购费用、征地费用、开发费用、融资成本支出和其他支出明细项目以及土地净收益。由市财政专户按规定程序清算成本支出。
各项支出由储备中心申请,无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审核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补偿性支出直接从财政专户拨付到乡镇,开发性支出直接拨付到实施单位,有关费用支出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返还企业的直接拨付到相关企业。开发区用地项目,扣除应缴省市相关支出后,按财政体制从财政专户返还开发区。
第五章  资金帐户管理
  第二十条 土地经营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管理。在出让清算期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出让宗地清算结束后的出让净收益实行国库管理。储备中心在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过程所取得的各类资金都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中心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银行支出帐户,用于支付收购费用、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和其他支出等。市土地资产经营公司为储备中心融资储备土地款,作为土地出让价款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预缴竞买保证金应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出让公告期间,预缴竞买保证金在财政专户核算,签定正式出让合同后,中标单位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收入,并转入“土地出让金专户”核算,按宗地清算,进行明细核算。未中标单位预缴竞买保证金由国土、财政审核后按规定期限退还。

第六章  收益分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净收益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在剔除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和其它支出后的净收益,由财政专户按宗地清算入库,年末土地出让金财政专户,清算结束宗地帐户无余额。
  第二十四条 净收益应按如下程序分配:(一)出让业务费;(二)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三)根据市政府意见,拨付破产、“三置换一保障”、“退二进三”企业和旧城改造支出;(四)城市防洪切块;(五)根据预算拨付城市建设、储备土地开发支出。
  第二十五条 提取业务费。市财政局按土地出让收入总额的1%提取“土地出让业务费”,作为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国土部门经费支出,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综合预算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局编制相关部门预算,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拨付相关经费,结余仍保留在“土地出让业务费”财政专户中。上缴省集中业务费在此专户中列支,如果不足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第二十六条 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对主城区存量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后,底价部分剔除契税和上缴省、市规费后,按1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溢价部分按7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市财政局开设“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主城区重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核算。
  第二十七条 支持企业改制支出。对破产、“退二进三”、“三置换一保障”企业土地使用权竞价出让的,其土地出让底价部分剔除契税和上缴省、市规费后,市级国库按以下类型确定净收益留库比例:破产企业按10%留库、“退二进三”企业按20%(特困企业按10%)留库(区属企业均按10%留库)、“三置换一保障”企业按5%留库。溢价部分按70%提取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30%拨付给相关企业。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分配城市防洪切块。根据出让供地类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分配。
第二十九条 安排城市建设、土地储备和开发资金。市建设局为城市土地经营配套的水、电、路等公共支出,在上缴市级国库的净收益中分配。由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城建项目土地出让金支出预算和相关城建项目招投标合同,核拨市建设局专项用于城市建设和弥补历年城建资金缺口。按规定补充土地储备和开发资金。

第七章  奖惩与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征收奖励和处罚。储备中心要按照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受让方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组织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市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督促储备中心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按期催收土地价款。
  为了促进土地出让收入的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目标,对出让收入征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考核分年度和半年两次进行。年终主要考核其收入预算完成情况,如果完成土地出让收入预算的,从净收益中给予国土局当年一个月的工资收入奖励;超额完成土地经营收入预算的,按超收额的5‰奖励;当年出让收入征收率达90%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半年考核主要考核每宗地收入完成情况,凡中标单位价款超过合同规定履约期15天(含15天)以上的,相应扣除一定的奖励资金。以上奖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土地经营资金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国土部门要加强土地经营资金的征收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局要加强对土地经营资金的日常监督;审计部门要对土地经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对政府重要工程、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城市土地经营资金运作过程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擅自提高储备土地补偿费标准,虚列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经营资金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市财政专户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土地出让金收入、支出预算科目,按财政部印发的年度预算收支科目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协议出让宗地清算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三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业和通信业节能减排工作,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研究提出了《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实际认真执行。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要点
  
  
  2010年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以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突出抓好节能降耗,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工业循环经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体系,力争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7%,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1.5个百分点,完成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任务,为全面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和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努力推动工业发展方式转变。

  一、狠抓工业节能降耗,促进节约发展

  (一)深入推进能效对标达标。以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四个行业为突破口,深化推进粗钢、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合成氨、烧碱、纯碱、电石生产企业能效对标达标。组织相关协会分行业按不同生产规模公布标杆指标,树立标杆企业;组织召开达标企业现场会,总结推广标杆企业的先进经验。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四个行业相关企业达标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制订年度目标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加快建设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上半年发布《关于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的通知》,部署推进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相关工作。对年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实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建立节约用电、节约用气、节约用煤等能源节约管理制度,规范企业能源管理。发布《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大纲》,组织地方和中介机构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岗位培训。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制度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工作,提高企业能源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行业分类指导。第一季度发布《钢铁工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上半年发布《水泥行业节能减排指导意见》。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钢铁、水泥行业及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制订具体落实方案,切实抓好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技术推广、技术改造等具体工作,确保分行业、分领域节能减排取得实效。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4月底前将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分解下达到各省市,并公布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的约束作用,制订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尽快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切实抓好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下半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工作力度,加强对落后产能企业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季度报告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执行进度情况。

  (五)积极推进工业节能技术进步。组织编制和发布第二批《工业领域节能减排电子信息应用技术导向目录》、《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和《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荐车型目录》。组织召开节能技术现场交流会和“两化”融合促进节能降耗减排治污推进会议,总结推广行业节能先进经验,并将信息化促进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的典型企业和典型项目,纳入国家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工程。继续按照《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推进钢铁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编制并发布化工行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支持上述行业重点企业实施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充分利用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资金支持一批重点节能技术推广技术改造项目。

  (六)探索推进节能新机制。制定并发布《创建国家工业、通信业节能自愿协议示范企业管理办法》,在总结与中国移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广节能自愿协议模式,推动与非重点用能行业中央企业集团签订节能自愿协议。继续推进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研究制定《加强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指导意见》。继续研究和探索推进针对中小型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节能新机制推广工作。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本地区节能自愿协议试点,及时总结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节能新机制相关经验和成功做法。

  (七)加强工业节能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并发布《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指导工业节能管理工作。制定并发布《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组织编制《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评价导则》,加强对各地区工业领域能评工作的指导,积极推动能评制度建立和实施,对新上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严格把住准入关。召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经验交流会,交流各地推进能评工作的成功做法。

  (八)积极推进工业节水和节材代木。以工业节水和节材代木为重点,推动工业节约降耗工作有效开展。积极开展工业节水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上半年发布《重点行业用水指导指标(第一批)》,明确钢铁、纺织、造纸、石化等重点行业现有企业用水先进指标、用水限定指标和新建企业(项目)用水准入指标,指导各行业加强用水管理,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积极落实《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地区推荐和选择一批机电产品节材代木包装的生产、使用企业及第三方物流企业开展机电产品包装节材代木试点及示范,制订节材代木包装相关标准,开展质量评价体系研究,加大节材代木技术改造力度。

  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切实加强减排治污

  (九)开展清洁生产技术应用示范。一季度印发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指导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继续开展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建设,发布2010年中央财政清洁生产专项资金支持领域和项目指南,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加强2009年示范项目进展情况、实施效果的跟踪督促。

  (十)强化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协调力度,争取上半年发布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和《工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编制通则》。完成钢铁、焦化等9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启动铬盐、聚氯乙烯行业清洁生产水平评价标准修订工作。编制钢铁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培训教材,指导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中央企业加大对工业企业特别是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培训力度。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工业和通信业清洁生产工作情况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09〕224号)要求,于3月底前报送上年清洁生产工作情况。

  (十一)推进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组织有关行业协会编制铅酸蓄电池行业污染防治方案和废旧铅酸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发布和组织实施《电石法聚氯乙烯行业汞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地方工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抓好组织落实,确保方案目标的实现。落实《钢铁企业烧结脱硫实施方案》,组织有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钢铁行业烧结脱硫工业技术后评估工作,引导钢铁企业选择先进适用的脱硫技术。

  (十二)继续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推进《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立法工作,修订《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办法适用范围和规范内容。继续开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工作,推进第一批目录的发布和启动第二批目录调研和制订。会同国家认监委发布实施意见,积极推动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控制国推自愿性认证,推动企业开展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做好贯彻实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三、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筛选一批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技术,发布《工业循环经济重大示范推广技术(第一批)》,树立一批工业循环经济典型示范,充分发挥技术示范工程对行业发展循环经济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指导循环经济示范工业园区建设,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树立一批循环经济园区先进典型,引导推进工业园区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组织召开甘肃金川等循环经济现场经验交流会,引导重点行业和地区推进工业循环经济发展。

  (十四)抓好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组织召开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工作交流和实施方案编制培训会,指导第一批35家试点单位认真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指导推进有关地区加强再制造产业发展。组织有关咨询机构对35家试点单位试点实施方案实施审查和批复,会同有关地区工业主管部门积极推进试点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积极推动试点工作开展。实施再制造示范工程技术改造专项,引导试点单位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尽快形成批量化产品再制造能力和产业规模。研究支持再制造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

  (十五)加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完成《尾矿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起草和发布工作;上半年发布《金属尾矿综合利用专项规划》和金属尾矿综合利用先进成熟技术目录,召开尾矿综合利用技术现场交流会,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建立尾矿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年底前出台《赤泥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工业副产石膏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及《碱渣综合利用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培育建设十大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选择钢铁、有色、石化、轻工等行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十六)大力推进资源再生产业发展。发布和组织实施《再生有色金属利用专项规划》,制定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准入条件,研究建立准入制度,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重点支持的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基地和规模化利用示范项目建设,推进再生有色金属利用行业发展。制定鼓励、支持和引导废钢铁、废橡胶、废弃电子电气产品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技术政策。发布《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试点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典型企业先进经验交流。

  四、加强“两型”工业建设,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十七)积极推进“两型”工业发展。把“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作为推进“两型”工业发展的工作载体,制定并组织实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方案,选择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开展“两型”企业创建试点,研究提出重点行业“两型”示范企业建设标准,开展分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指标体系和政策研究,组织制定“两型”企业监督、评价和考核办法,探索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发展模式,组织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加快“两型”工业建设步伐,积极推进“两型”工业发展。

  (十八)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组织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加强对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有关措施的研究,制定重点节能环保技术推广专项规划、节能环保设备推荐目录,启动重大节能环保装备首台套应用示范工程,加强对节能环保装备制造业的指导;加快研发和推广节能减排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推动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环保设备租赁、项目融资、信息咨询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组织开展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引导节能环保产业积聚发展。

  (十九)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要求,深入研究分析工业应对气候变化形势和工作重点,提出总体思路和重点措施,引导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积极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传统工业低碳化改造,为履行国家承诺作贡献。加强重点行业应对气候变化研究,摸清行业现状,提出工业领域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应对策略,发布工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组织开展低碳工业园区建设试点,探索低碳工业发展思路。

  (二十)切实做好“十二五”工业节能环保规划思路研究和编制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总体安排,加强组织,深入研究,科学论证,完成“十二五”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工业发展规划思路研究。突出抓好“十二五”全国工业节能、资源综合利用、重金属污染防治等三方面专项规划研究和制定。组织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十二五”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五、加强形势分析,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十一)健全信息交流和发布制度。进一步畅通工业节能减排信息渠道,建立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信息交流平台。健全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监测统计指标体系,建立节能减排信息监测制度,充分利用行业和地方的信息资源,推动建立信息监测体系,稳步推进工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基础工作。

  (二十二)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建立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加强对主要工业产品单位能耗、重点用能行业和企业能源消耗、用电以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情况的监测分析。组织各地工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开展本地区工业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定期召开工业节能减排工作通气会。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及时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及节能减排新形势、新进展。

  (二十三)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宣传。组织开展全国节能宣传周有关活动,举办中国绿色工业发展论坛,广泛开展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宣传工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和削减二氧化碳排放、应对气候变化取得的成效。研究建立工业节能表彰奖励制度,针对“十一五”工业节能减排取得的优异成绩,结合重点行业能效水平对标及各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对业绩好、贡献大的地区、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指导

  (二十四)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加强对各地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与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加强与地方工业主管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相关组织间的沟通协调。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快理顺工作关系,创新工作思路,找准工作切入点,充分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加强业务交流和协作配合,切实抓好本地区工业和通信业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工作,开创节能减排工作新局面。

  (二十五)充分发挥有关支撑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委托服务、购买服务、信息交流等制度,依靠和支持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基础性工作,会同协会共同开拓行业节能环保工作,不断提升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和支撑作用。切实加强冶金、建材、机械等工业领域研究设计院所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撑。加强各地工业节能监察能力和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到职能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各地区工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节能监察中心、节能服务中心等机构,加强对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降耗的监督管理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的专项督察。

  (二十六)积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有关国际机构和组织的合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理念和制度的交流力度,探索促进技术转移、推广的体制机制,统筹用好国内外资源,共同推动节能减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