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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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税务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 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建成或办理验收手续之前已使用的房屋,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第九条 下列房产免予缴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武装部队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公务用房和生活用房;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非生产经营性房产;
(四)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六)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十条 对严重毁损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免征房产税。
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在大修停用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省税务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市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产的建制镇 (镇、区),不含市所属的乡和建制镇所属的村。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设置镇建制的条件,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税务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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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教财[2011]29号

各市属高等学校: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11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2年1 月 1 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教育改革和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教育对外开放,增进学生对不同国家、不同文化的认识和理解,促进高校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交流工作,市教委设立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和科学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以下简称“奖学金项目”)(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ROAD, BGSSA)是指市教委向北京市属高校选派的赴国(境)外(以下统称“境外”)进行课程学习、课题研究以及参加国际竞赛、学术及文化交流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境外学习费用的项目。
第三条 设立奖学金项目的目标是:通过重点资助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赴国(境)外学习,鼓励市属高校开展不同形式的以学生为主体的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创新培养模式,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提升首都教育的国际化和现代化水平,提高首都教育对世界城市建设的人才贡献力。
第四条 适用范围: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主要适用于北京市属高校。



第二章 奖学金项目内容

第五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对象:北京市属高校的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六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规模:市教委计划每年资助1500名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公派赴境外学习,其中,进行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境外学习、交流的本科生500名,进行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境外学习、交流的研究生和本科生1000名。
第七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额度:
A类奖学金2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至一学年以内的北京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提供。
B类奖学金 10000元人民币/人,一般向赴境外学习、交流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北京市属高校在籍本科生和研究生提供。
第八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学生范围:
(一)在申请及派出期间均为北京市属高校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或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暂不纳入资助对象考虑);
(二)暂不包括正在境外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及非高校公派留学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三)暂不包括前往境外实习的人员;
(四)获得中国政府其他类别公派出国留学奖学金资助或其他政府或组织类似奖学金资助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奖学金项目的资助;
(五)凡曾获得本项目资助的学生不再享受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申请条件。
第九条 参加奖学金项目学生选拔条件:
(一)中国籍公民;
(二)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身体健康;
(四)学习成绩优秀,且须达到项目要求的语言水平;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十条 奖学金项目由学生本人以申请人身份直接向本人所在高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每年1月中旬前,申请人向本人所在高校提交本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奖学金项目申请材料包括:
(一)《北京市高等学校学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申请表(APPLICATION FORM FOR BEIJING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STUDYING ABOARD)》;
(二)截止到申请日期前的学习成绩单(原件);
(三)境外学习计划,简要说明学习内容、预期成果等;
(四)境外接收单位同意函;
以上材料按照规范格式和顺序装订成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第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资助专业为各市属高校拥有的本科和研究生专业。市教委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目标,结合北京市重点发展的关键学科领域,优先支持高校重点发展学科专业的学生赴境外学习。原则上不选派学生赴境外学校进行军事、警察、宗教、思想政治等专业的学习。
第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单位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四条 项目选拔程序:
(一)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将拟选派学生名单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二)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申请名单提出意见后,将获奖名单反馈有关高校;
(三)高校在校内公示选派学生名单,并将《奖学金通知书》发给被资助人。
第十五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自行办理签证。未能获得签证者,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六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持有效签证的护照、《奖学金通知书》及《奖学金资助协议书》到本校外事部门办理奖学金领取手续,到本校财务处领取奖学金。
第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完成以下境外学习任务: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通过互换生项目到境外学校学习一学期以上的学生,应在境外学校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获得本校认可。由本奖学金项目资助到境外学习两周以上至一学期以下的学生需在境外接收院系或其它学术会议上进行发言。
第十八条 各高校每年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境外学习情况进行评估。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完成境外学习任务结束后,需提交境外学习报告和接收院系的评语。派出高校对其进行综合评价,报送市教委备案。
第十九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因个人身体健康问题、不适应当地学习生活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确需提前回国者,应向派出学校提出申请,出具派出学校和国外留学院校或导师(合作者)意见以及相关证明,由派出学校报市教委。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未发生的金额需退还。
第二十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领取奖学金后无法出境的,视不同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身体原因(须提交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北京市三级以上医院证明)而无法出境学习的,由学校对已发生的签证、机票、保险等费用进行核销,追回未发生的金额。因其他个人原因无法出境学习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二)由于非个人原因需要变更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应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按照新的研修或学习计划开展活动并获得相应资助。未经各高校书面批准而擅自改变研修或学习计划的, 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须向学校全额退还奖学金。
(三)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领取奖学金资助款后,派出前和派遣期间因有违犯中国和派往国家或地区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取消其奖学金资格。高校对所颁发奖学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三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实行市教委和派出学生高校二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教委负责奖学金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具体包括奖学金标准的制定,奖学金项目的立项,相关管理制度建设,组织项目评审,下达奖学金计划名额,对学校提交的奖学金申请名单提出意见,指导学校、检查、监督项目经费的预算管理、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高校负责受理并审核学生奖学金申请、向市教委报送奖学金年度项目申请、奖学金项目发放、校内预算管理、监督和验收。高校应加强对本校奖学金项目的领导,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好项目的规划和论证,监督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保证项目目标如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项目由高校外事部门归口管理,与奖学金项目有关的所有函件和事务应经由该机构办理。各高校须将负责奖学金项目工作的外事机构名称、负责人和联系人上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高校负责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管理工作。派出高校需为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加强对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的服务,对其办理出国(境)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对本单位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要进行出国前的安全教育、纪律教育和外事礼仪培训,提高在外学习学生的法律观念、风险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加强与在外学习学生的业务指导、联系和沟通,跟进掌握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在外学习学生的安全事件,维护在外学习学生权益。
第二十六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程序:市教委每年4月份召开专题会议,布置下一年度奖学金发放工作。有关高校需于4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奖学金实施情况报告和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分配方案的申请报告。新项目申请报告须包括拟派学生人数、学生名单、前往国家/地区、境外学校、学习期限、学习专业、获奖类型建议等内容。市教委每年5月组织专家对学校奖学金分配方案申请报告进行审定,结合上一年学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新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情况等内容,根据核定结果在6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各校奖学金额度。获得年度奖学金项目的市属高校根据核定结果与额度填写《北京市高等学校本科生公派境外学习奖学金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于每年7月底上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后,市属高校根据部门预算要求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七条 获得奖学金项目资助的学生出国前应与本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来源于市财政专项资金,同时鼓励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鼓励高校安排配套经费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一)国际旅费补助:北京到目的地学校之间的往返机票费用。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境外生活费补助:在境外学习交流期间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工杂费用。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境外项目费补助:国际会议注册费或报名费、论文出版版面资助费、考察学习费、境外合作学校收取的课程费(仅限医科等特殊专业)等。
(四)签证费:目的地国家驻华使馆收取的签证费用或出访地区有关部门收取的手续费。
(五)境外保险费:在国内购买境外保险的费用。
第三十条 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及随意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第三十一条 奖学金项目经费实行按年度申请,核定后拨款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奖学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一般不予调整,如确需进行调整,需报市教委。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等方面,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依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奖学金项目纳入部门绩效管理范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高校负责本校奖学金项目经费执行情况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的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情况。奖学金项目验收要列入高校的绩效管理范围并在市教委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七条 市教委对高校自我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各校奖学金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二级验收。对奖学金项目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高校派出学生的质量、学习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奖学金项目的使用效益和北京市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程序:由项目负责人向高校有关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相关材料;高校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学校验收意见后,报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市教委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专家采取集中评议方式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评审组由五至九人组成。
第三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高校需向市教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第四十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高校,在接到通知后30日之内,可再次提出评审申请;仍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学校,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的申请。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任务的,市教委不再受理其下一年度奖学金项目申请。
第四十二条 项目应接受主管机关、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奖学金项目被资助人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高校应依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 1月 1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释放在押犯应有法律手续的函

1962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地方国营遵义煤矿贾嘉祥同志来信反映:“最近时期以来,各个县法院不断来信,要求对甄别后确定释放的犯人马上释放返家。……没有正式裁定书,都是用公函的形式。我们认为没有正规正式的法律手续是不应该释放的”。我们认为贾嘉祥同志的意见是正确的。对于在押的犯人,甄别后确定释放的,应当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制作法律文书,并且一般应用判决书,发给被释放者本人及其所在的劳改单位。请你们将上述意见转告有关的基层人民法院遵照办理为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