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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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国家休育总局


滑翔伞运动管理办法

(体航管字〔2000〕069号 2000年7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滑翔伞运动的管理,促进滑翔伞运动的发展,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滑翔伞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滑翔伞运动是飞行员自山坡上跑下,借助风力撑开滑翔伞衣形成空气动力,鞠翔飞行并安全降落的运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航空运动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航协)管理全国滑翔伞运动。
省级航协在当地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的滑翔伞运动o
第二章 飞行人员
第四条 滑翔伞飞行人员参加飞行活动必须持有中国航协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根据技术水平,滑翔伞飞行人员分为五个级别:
A级低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在不高于100米的山坡上飞行;
B级高度飞行:是指滑翔伞以足够高度。(300米以上)和距离在某一地域上空的飞行;
C级山坡动力气流飞行:是指利用山坡形成的动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的飞行;
D级热力气流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热力上升气流进行留空时间飞行;
E级长途飞行:是指滑翔伞利用上升气流作远离起飞点的越野飞行。
A级至E级,由低级向高级排列。
第五条 申请各级飞行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A级:
1.年满16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3.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的理论教学部分;
4.飞行时间不少于5个飞行日,飞行次数不少于20次。
(二)B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款1、2、3的条 件;
2.飞行时间不少于20个飞行日,最少飞行次数不少于40次。
(三)C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款1、2、3的条 件:
2.总飞行次数不少于100次,总留空时间不少于20小时;有在3个以上不同场地的飞行经历,每个场地最少飞行5次,其中有
3次以上留空时间不少于1小时。
(四)D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至(三)款的条 件;
2.总飞行时间50小时以上,其中有3次不少于2小时留空时间(有在正式比赛中的记录证明)。
(五)E级:
1.具备第五条 第(一)至(四)款的条 件;
2.在不同的上升气流中至少有3次飞行超过50公里(在正式比赛中)。
第六条 滑翔伞教练员分三个级别:
(一)(中国航协)初级教练员;
(二)(中国航协)中级教练员;
(三)(中国航协)高级教练员。
第七条 申请(中国航协)各级教练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教练员:
1.完成C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训练实习教学两期;
3.具有较系统的理论知识;
4.熟悉本地区飞行场地和气象条 件,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求和要领;
5.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二)中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的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3年以上;
3.具有较全面的飞行、气象等系统理论知识和授课能力;
4.能明确表达飞行技术要领及飞行原理;
5.能做各种一般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三)高级教练员:
1.完成E级飞行员训练科目;
2.参加滑翔伞教学5年以上;
3.具有全面的飞行、气象、救护等理论知识;
4.能准确讲解各种飞行原理、气象知识以及救护方法;
5.能做各种飞行示范动作;
6.责任心强,经培训考试合格。
第八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运动证书:
(一)完成训练大纲规定科目,通过考核合格后,由所在的俱乐部向当地航协提出申请,办理相应等级运动证书;
(二)申请人填写《滑翔伞飞行员运动证书申请表》:
(三)省级航协签署意见后上报中国航协批准,尚未建立省级航协的可由俱乐部直接上报中国航协批准;
(四)申请证书的人员按规定缴纳考核和办证费用;
(五)每升一级间隔时间应不少于180天(在全国性比赛中取得前6名的选手可破格晋级)。
第九条 申请办理滑翔伞教练员运动证书:
(一)所有申请教练员等级的飞行员必须按教练员所具备的条 件逐级申请,并填写《滑翔伞飞行教练员证书申请表以
(二)中国航协悬挂滑翔及滑翔伞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接受办理教练员运动证书申请;
(三)经初审获准的人员可参加由中国航协组织的教练员训练班,经考试合格后颁发教练员运动证书。
第三章 滑翔伞俱乐部
第十条 组织开展滑翔伞运动可以成立俱乐部。开办滑翔伞俱乐部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俱乐部章程;
(二)有适合开展滑翔伞飞行活动的场地保障条件,有当地空管部门审批的飞行空域范围;


(三)有符合本办法适航条件的滑翔伞器材;
(四)具有一名以上持有效滑翔伞教练员证书的教练员;
(五)有必要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具备第十条所有条件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当地航协申请成立滑翔伞俱乐部,尚未成立航协的地区可以直接向当地体育总会申请,获准后向当地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开办俱乐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省级航协或体育总会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俱乐部负责人签署的开办申请;
(二)俱乐部章 程、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名单;
(三)俱乐部的名称及所在地址;
(四)场地和空域的使用许可证明;
(五)教练员的简历及证明材料、中国航协颁发的教练员证书;
(六)俱乐部的经费情况。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30天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答复,并报中国航协备案。
第十四条 已经开办的俱乐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 件和手续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俱乐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飞行法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滑翔伞运动;
(二)组织俱乐部成员学习飞行理论知识,认真进行飞行训练,不断提高俱乐部的组织工作能力和飞行人员技术水平;
(三)积极参加上级航协组织的集训和竞赛,争创优异成绩;
(四)对飞行人员加强航空法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要求每名飞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飞行活动;
(五)组织俱乐部成员进行安全教育,树立"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出现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飞行批准
第十六条 滑翔伞飞行应当按照当地空中管制部门的要求申报飞行计划,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飞行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飞行起止时间、飞行地点范围、飞行高度、飞行科目、指挥员姓名、参加飞行人数、飞行器材型号及空管部门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飞行计划批准后,必须按照计划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计划,必须经原批准单位同意。
第五章 装备器材管理
第十九条 进行滑翔伞研制、生产与销售,必须向中国航协进行申报,并由中国航协和生产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对产品进行鉴定,合格后签发该产品的鉴定、使用、维护和适航证明。
第二十条 国内使用进口滑翔伞,必须持有国际权威机构出具的该产品的适航证明,报中国航协进行型号认可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国内代理销售进口滑翔伞以及相关产品的单位或公司,必须到中国航协注册登记后,方可进行产品的销售。
第六章 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滑翔伞飞行活动必须有组织、按计划实施,组织者必须详细了解当日气象变化,严格掌握放飞气象条 件,严禁在云、雾、降雨等不利气象条 件下飞行;严禁擅自飞行或擅自改变飞行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禁止滑翔伞在飞行禁区、军事要地、海关、边境、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和宽阔水域上空飞行。
第二十四条 飞行人员应使用适合自己体重的滑翔伞,并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飞行时,飞行员必须佩戴保护性头盔,穿坚固、轻便的飞行鞋和保护性飞行服,配备飞行高度表等仪表。
第二+五条 飞行人员应向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二十六条 飞行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起降航线飞行,严格遵守空中交通规则;转弯和盘旋时应随时注意观察周围其他滑翔伞的位置和距离,进入热力上升气流的滑翔伞应与先进入这一气流的其他滑翔伞保持相同的盘旋方向,并保持间隔和高度差。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中国航协对开展滑翔伞运动作出贡献的俱乐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中国航协及审批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停飞整顿、收缴证书的处罚:
(一)未经申请登记,擅自成立俱乐部:
(二)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重大事故;
(三)不按飞行计划飞行,擅自飞入军事要地、海关、边防等飞行禁区;
(四)元运动证书飞行;
(五)不接受安全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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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门公务员退休金问题的意见

全国人大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


关于澳门公务员退休金问题的意见

(1998年9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认为:公务员退休金问题涉及公务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关系到未来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运作和重大财政责任;目前距离政权交接只有一年多的时间,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应尽快进行有关具体安排的磋商,在中葡双方就此事达成共识前不得将退休金继续转往葡萄牙。



《中国调解制度》


主 编:常怡;
重庆出版社出版;
1990年5月版。
前 言
《中国调解制度》系国家教委,重庆市科技委小额资助项目和西南政法学院哲学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重点科研项目。

本书对中国调解制度的沿革,中国调解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社会根源,调讶争议的原则,社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国际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调解、人民法院调解及北京调解中心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和论证。

在写作过程中,我们到全国会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得到了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热情接待和大力支持。为了保证本书的质量,我们于1988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调解制度》征求意见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周道鸾,民事审判庭庭长唐德华,经济审判庭副庭长费宗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栽委员会副主席、北京调解中心,秘书长、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委员、伦敦国际仲裁院委员、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心特约仲裁顾问唐厚志,中国自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科书长和北京调解中心副秘书长崔炳全,司法部人民调解司处长杜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仲裁处处长张成泉,劳动人事部劳动力管理局争议处处长刘东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林克敏,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曹守晔,西南政法学院科研处万玉婵等参加了会议。与会各方人士认为,调解制度在我国历史悠久,又是中国的独创,在国际上有很大的影响,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对它日感兴趣,但我国迄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全面地介绍和研究调解制度的专著。随着近几年来商品经济的长足发展,国内出现了大量的经济争议,调解在解决这些争议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因此,《中国调解制度》一书的完成和出版,就有着不言而喻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与会同志还对本书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这次会议给予我们很大的鼓舞。会后,我们遵照同志们提出的意见,又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和认真修改。

1988年12月22日,西南政法学院和重庆出版社的有关人士在重庆召开了《中国调解制度》出版审定会议。会议认为。《中国调解制度》一书已达到出版水平,重庆出版社决定将之列入1989年出书计划。
本书能在新中国成立40周年之际与读者见面,是和上述有关单位的领导、专家、同仁们的大力支持和热情帮助分不开的。在此谨表最诚挚的谢意。
本书由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教授常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贺彰好、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撰写。常怡对全书进行了修订。

囿于掌握的材料和研究水平,书中的疏漏和错误在所难免,我们诚恳地希望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使调解制度的研究在我国日臻深入和完善。
作者
1989年元月于重庆
目  录
第一章 中国调解制度沿革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调解
第二节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调解
第三节 中华民国时期的调解
第四节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调解制度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调解制度
第二章 中国调解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社会根源
第一节 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延续和发展的社会历史根源
第二节 新中国调解制度产生和发展的社会根源
第三章 调解争议的一般原则
第一节 自愿原则
第二节 合法原则
第三节 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的原则
第四章 社会调解
第一节 社会调解的性质及意义
第二节 人民法院信访机构的调解
第三节 律师在诉讼外的调解
第四节 公证机关的调解
第五节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调解
第六节 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调解
第七节 民间调解
第五章 人民调解
第一节 人民调解的性质
第二节 人民调解组织
第三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关系
第四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第五节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