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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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19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土地 计划  考核  通知



  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当年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安排使用于各市的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当年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为依据。

  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于各市的指标,根据省留计划管理台帐确定。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实际新增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国土资发〔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按照超出或节余计划的实际数量计算占该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超计划的为负值,节余计划的为正值,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单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省辖市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以超计划完成补充耕地量为正值,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量为负值,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可与土地管理相关评价考核工作相结合,于每年2至3月对上一年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工作可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统筹组织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季度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帐、建设用地审批及备案情况等,对每年一至三季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同时,根据各市上报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及省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执行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是考评按计划用地的依据,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计划用地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省厅每年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对超计划审批和超计划用地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同时,根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严重超计划用地、耕地减少过快、严重违规违法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认真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奖励计划指标,由省厅于当年年底通知被奖励的省辖市;扣减计划指标,由省厅于次年初下达该市年度计划指标总量后,在计划台账中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土地利用执行情况好的,节余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价和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台账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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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的暂行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


[1998.06.23]

  第一条 为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行为,减轻不合理负担,保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河北省向上乱收费、乱摊派的若干规定》和《河北省减轻企业负担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向民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费用(以下简称收费),或向民营企业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基金、赞助的单位与组织,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民营企业,是指我市私营企业和由个体、私营企业发展起来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价、财政、审计、工商、监察、法制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制止向民营企业乱收费工作。

  有收费职能的部门要管好自己的下属单位,负责本系统、本行业收费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和国家计委、财政部以及省人民政府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为佥收费,除此之外一律取消。对国家、省、市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立即停止执行,该降低的收费标准均应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

  第六条 凡新增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向市物价部门申报,市物价部门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向省氢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应将国家现行的涉及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取消的收费项目向社会颂。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也要颂本系统的收费项目标准,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实行收费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八条 在全市范围内对民营企业实行“一证一书一卡”的收费制度,即《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和《交费登记卡》。《交费登记卡》由市、县(市)、区物价管理部门印制,民营企业持有。

  有收费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在进入民营企业收费时,应出示物价管理部门颁发的“一证一书”和收费人员的《执收资格证》,还必须认真填写《交费登记卡》,并开具国家统一规定使用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民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树立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支付佥收费,抵制乱收费。对证、书不全不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或不出具规定票据的收费部门和单位,民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条收费部门和单位需进入民营企业收取费用的,应按《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收取,收费时间要知觉集中。按月收费的,一般应集中在每月初的1-5日内收取;按季收取的,一般应集中在第季的第一个月初的1-10日内收取。

  在全市对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逐步衽标款分离或统一征收的办法。

  第十一条 上列行为属于乱收费行为:

  (一)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二)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被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仍不终止或降低收费标准的;

  (四)未持《收费许可证》、《进企业收费批准通知书》、《执收资格证》收费,未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写《交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时间到企业收费的;

  (五)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输公务收费的;

  (六)在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从中收费的;

  (七)将国家机关收费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事业单位或者经济实体,进行有偿服务的;

  (八)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收取押金、保证金的;

  (九)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变相收费的;

  (十)利用职权或者垄断地位,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强行代理服务收费,强制企业和个人参加学会、协会、基金会等收取会费,或把收取会费以及其它费用作为办理证照、票据、手续等先决条件的;

  (十一)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有第十一条中乱收费行为的,由县以上物价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一)有第(四)项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收入,不能退还的由物价部门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视情节累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一千元;

  (二)有其余各项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收入,不能退还的的由物价部门收缴同级财政。其中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收费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性的乱收费行为,视情节轻重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但不得超过三万元。造成损害的,应当贪污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被处罚单位对以上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制止向个体工商户乱收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年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中国 欧盟


第十次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


  第十次中欧领导人会晤于2007年11月28日在中国北京举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代表中国,欧洲理事会主席葡萄牙共和国总理索克拉特斯和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代表欧盟出席了会晤。

  双方领导人全面回顾1998年中欧建立领导人会晤机制以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一致认为,10年来,中欧关系实现历史性跨越。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合作局面以及日趋成熟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表示满意。

  双方领导人对中欧政治关系的发展表示欢迎,认为双方建立的全面有效的政治对话机制对于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扩大共识与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中欧政治互信不断提升的重要基础。

  中欧领导人回顾了双方深化和扩大的经贸合作,强调经过双方10年努力,中欧正成为相互最重要的经贸伙伴,双方经贸合作已经成为加强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最重要的动力之一。双方领导人讨论了为维持更平衡的经贸关系需采取的行动。

  双方领导人全面总结了中欧各领域全方位合作成就,指出中欧日益密切的行业对话已成为双方政策协调的有效平台,为促进互利合作发挥了积极有益的推动作用。

  双方领导人指出,中欧在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特别是非洲、缅甸、朝鲜半岛、伊朗、中东和科索沃问题以及有关亚欧会议的磋商与协调,是双方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世界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影响。

  双方分别介绍了各自最新发展情况。中方欢迎欧盟一体化建设取得新的重要进展。这是欧方就新的改革条约达成一致的结果,条约进一步加强了欧洲的全球地位。欧方欢迎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欢迎中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双方领导人认为,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中欧作为全面战略伙伴,同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双方将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的精神,继续共同致力于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均衡、普惠、共赢方向发展,促进人类文明繁荣进步,坚持用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相互帮助,协力推进,共同呵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双方重申致力于保护环境,支持可持续发展,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这不仅符合双方根本利益,也有利于世界和平、稳定与发展和人权。

  为此,双方领导人一致同意:

  1、进一步加强各级政治对话和磋商,继续就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磋商与协调,增进政治互信,扩大战略共识。

  2、双方领导人均对成功启动并开始伙伴合作协定谈判表示满意。该协定将涵盖双边关系的全部领域,包括加强政治事务合作。考虑到中欧战略伙伴关系的整体目标,谈判也将完善1985年《中国与欧共体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并将以相对独立的方式执行。

  3、欧盟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希望台湾问题通过建设性对话和平解决。欧盟对企图搞“以台湾名义加入联合国”的公投再次表示忧虑,因为这将导致单方面改变台海现状,欧盟对此表示反对。在此背景下,欧盟对台北当局关于台湾岛未来地位的图谋表示关切。

  4、双方领导人还讨论了欧盟军售禁令问题。中方重申,解除军售禁令有助于中欧关系的健康发展,并敦促欧盟尽早解禁。欧盟承认此问题的重要性,并确认愿在2004年中欧领导人会晤联合声明以及此后的欧洲理事会结论基础上,向解禁的目标推进工作。

  5、双方领导人重申愿在防扩散和裁军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将继续以中欧防扩散和军控联合声明为基础,并基于出口管制等领域的现有成功合作,加强对话,深化务实合作。

  6、双方强调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继续高度重视中欧人权对话,包括配套的司法研讨会。双方领导人强调在人权领域采取具体措施的重要性,重申愿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该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同时争取取得更有意义的、积极的现实成果。欧盟欢迎中方致力于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全球打击种族灭绝、战争犯罪和反人类犯罪方面,双方也注意到国际刑事法院的重要性。

  双方确认致力于同联合国人权机制合作,尊重有关国际人权文书中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少数民族的权利。双方致力于支持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可信、客观、非选择性的方式开展工作处理人权问题。双方同意根据联大60/251号决议加强此领域的交流与协调。

  7、双方领导人强调有效多边主义至关重要,表示大力支持建立一个公平、公正、以规则为基础、由联合国发挥中心作用的多边国际体系。双方重申致力于促进和平、安全、发展和人权,这些目标已被2005年联合国首脑会议成果文件所承认。双方表示支持联合国系统改革,以加强联合国应对新旧威胁及挑战的能力、效率及效力。双方认为,多边主义是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手段,将继续本着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精神推动建立公平有效的集体安全机制,以和平方式通过外交手段解决分歧和争端。双方支持联合国,承认联合国通过安理会处理国际事务的首要作用。安理会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负有主要责任。

  8、双方重申谴责任何形式的、无限定表现形式的、由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出于任何目的发起的恐怖主义。双方重申,承认联合国是打击恐怖主义的唯一真正的全球性论坛。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成员国于2006年9月8日协商一致通过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表明其团结反恐的决心。中欧支持反恐执行工作组协调全球战略的执行。双方期待2008年进行相关审议,加强国际社会迄今所取得的共识。双方还强调将继续致力于推动尽早就联合国《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全面公约》达成一致。

  双方强调多边主义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重要性,并强调普遍遵守、全面执行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所有联合国公约和议定书的重要性。

  双方认为需要关注导致恐怖主义传播的环境,支持不将恐怖主义与特定宗教和文明挂钩、反恐应保持一致性等观点。

  双方领导人认为任何旨在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措施都必须符合国际法、特别是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的规定。有效反恐措施和保护人权互不矛盾,其目标互为补充,相互促进。

  9、双方领导人积极评价非洲在和平与发展领域取得的进展及非洲国家和非盟为推动非洲一体化进程所做的努力,重申致力于实现千年发展目标和全球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双方领导人回顾了自上次领导人会晤以来,在各层面就国际社会促成达尔富尔危机解决方案所进行的成功合作,强调有必要在达尔富尔和平谈判以及实施全面和平协定方面进一步取得进展。双方希望看到非盟与联合国混合部队的“混合行动”不久得以实施。双方领导人注意到联合国驻中非、乍得边境维和部队和欧盟驻中非、乍得边境部队的准备取得进展,强调共同致力于达尔富尔及周边地区的和平与稳定。

  10、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通过各自现有机制,如中非合作论坛、欧非峰会,进一步与非洲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开展务实合作,为非洲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双方同意继续进行中欧非洲问题对话,并积极探索在适当领域开展中欧非三方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欧盟邀请中方作为观察员出席欧盟-非洲首脑会议。中方邀请欧盟委员会发展委员访华。

  11、中欧全力支持联合国秘书长缅甸特别顾问伊布拉辛•甘巴里教授的斡旋努力。双方赞同缅甸需要推进民主。双方同意有必要通过包括有关各方参与的对话,看到缅国内进程取得切实的进展。

  12、双方领导人重申致力于朝鲜半岛的持久和平与稳定,包括实施有效的半岛无核化。双方欢迎六方会谈在采取2007年2月和10月达成共识的步骤,以落实2005年9月19日的《共同声明》方面所取得的重要进展。双方欢迎朝鲜关闭宁边核设施,期待将其完全去功能化和拆除,并期待朝鲜全面、准确地申报其所有核计划。双方领导人对10月朝韩首脑会晤达成的共识及关于最终签署和平条约、实现经济融合和半岛统一的后续行动表示欢迎。

  13、双方领导人注意到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关于伊朗核项目及联合国安理会1696(2006),1737(2006)和1747(2007)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最新报告,重申致力于以外交途径通过谈判与对话寻求一项全面、长期、妥善的解决方案。双方再次肯定2007年9月28日中、法、德、俄、英和美外长所发表并得到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支持的联合声明,敦促伊朗全面遵守联合国安理会1737号和1747号决议。

  14、双方领导人重申支持在现有协议,包括联合国相关决议和路线图所确定原则的基础上,谈判解决巴以冲突。在此背景下,双方领导人欢迎奥尔默特总理和阿巴斯主席正在进行的双边会谈,希望这将有助于各方推动建立一个独立、民主、有自主生存发展能力的巴勒斯坦国,并与以色列及其它邻国和平共处。双方领导人支持最近在安纳波利斯召开的国际会议,希望会议是朝着全面解决阿以冲突迈出的第一步。双方确认国际社会愿对解决该问题的政治进程,包括对其中关键的执行阶段予以支持。

  15、双方领导人就科索沃问题交换了意见,重申支持包括欧盟在内的国际社会的斡旋努力。

  16、关于新出现的亚洲区域机制,欧盟欢迎中国对加强开放和透明的亚洲地区合作所作出的贡献,赞赏中国在此方面所发挥的建设性积极作用。中方欢迎欧盟对亚太地区政治机制所做的建设性贡献。中欧支持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地区论坛等区域合作进一步发展,支持加强欧盟与东盟关系。中方对欧盟有意推动东亚地区合作进程并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TAC)的计划表示欢迎。

  17、双方认为,亚欧会议是亚欧开展多边对话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合作的重要框架,认为加强经济合作是亚欧关系的关键内涵。双方领导人重申致力于通过开展建设性对话和务实项目,加强合作进程,确保2006年亚欧会议未来发展赫尔辛基宣言得到落实,2008年在中国举行的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取得成功。

  18、双方领导人同意加强合作,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顺利举行。

  19、双方领导人同意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领域,特别是贸易与商务交流、气候变化、环境与能源、人力资源开发与公共管理等方面加强对话与合作。双方将加大支持企业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的力度,如采用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模式和提高自然资源使用效率。

  20、双方领导人同意深化环境保护合作,重点加强在可持续生产与消费、污染控制与管理、自然资源管理、流域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环境治理、环境事故紧急处理、化学品管理、危险废物处置与管理等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推进有利于合作的清洁技术转让,鼓励在相互投资过程中采用更严格的环境标准。双方决心继续共同打击非法采伐,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减缓气候变化和发展木材生产国经济作出重要贡献。
  21、双方领导人强调高度重视气候变化问题,愿继续加强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严峻挑战。气候变化紧迫性已被“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的最新科学结论所确认。中欧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共同致力于将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双方领导人回顾了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下的双边合作,呼吁在通过二氧化碳捕获与封存实现煤近零排放发电技术研究,通过开发具体合作项目加强中国参与《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等方面取得进展。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与转让等方面的双边合作力度。中欧同意将积极落实业已达成的2008年至2009年“中欧气候变化伙伴关系滚动工作计划”,就中国省级气候变化项目、气候变化适应战略和公共意识倡议等开展合作。

  双方重申对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强调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发达国家在2012年后应继续率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协助发展中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更大贡献。双方致力于在联合国系统内继续努力,呼吁所有各方积极并建设性地参与2007年12月在巴厘岛举行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会议。双方欢迎在“开展长期合作、加强公约实施、解决气候变化对话”方面取得的进展,并同意在今年巴厘缔约方会议上,推动启动关于2012年后全面安排进程,以促进公约实施并尽快但不迟于2010年完成这一进程下的工作。双方强调在《京都议定书》下确定发达国家2012年后进一步减排义务特设工作组谈判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的重要性,希望于2009年底结束这一进程的所有工作。双方重申,统筹解决气候变化和能源问题至关重要,特别强调需要协调处理好促进能源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和应对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在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最终目标和各自能源政策目标之间保持一致性。双方均认识到鼓励私营部门参与并投资处理气候变化问题以及为此提供激励措施的重要性,认为中欧在此领域开展合作面临重要的、潜在的经济机遇。

  22、双方领导人认识到技术在应对气候变化,特别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加强适应方面的关键作用。双方认为,技术是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手段,强调就2012年后达成协议,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通过技术转让、应用和传播帮助发展中国家用得上和用得起清洁技术,加强国际碳市场,加强适应不断恶化的气候变化负面影响方面开展合作的重要性。

  欧洲投资银行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供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项目的5亿欧元框架贷款,双方领导人见证了协议的签署。

  23、双方认为,能源是全球性问题,与各国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中欧均认识到加强双边能源交流与合作的重要性,并一致同意采取切实措施,继续推进能源领域的互利务实合作。双方将积极筹备2008年第七次中欧能源合作大会,并将共同努力确保第二次中欧能源交通战略对话取得积极成果。双方领导人支持双方在提高整个煤价值链效率方面开展更密切合作,支持双方在开发研究煤近零排放技术方面取得进一步进展。这将有助于双方从煤技术和实践的最新发展中获取经济和环境收益。

  双方领导人支持在建立中欧清洁能源中心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将继续就此加强磋商,以期于2008年达成协议并建成中心。双方未来合作可涵盖提高能源效率的有关项目和倡议。

  24、双方同意中国国务院和欧盟委员会于2008年3月底前成立副总理级的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机制,讨论中欧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战略,协调双方在重点领域的项目与研究并制定规划。对话将涵盖影响到贸易不平衡的问题,包括有效市场准入、知识产权、环境、高技术和能源等,以找到具体的途径促进贸易平衡发展。为此,中国商务部长和欧盟贸易委员将视情举行会晤以筹备这一机制及其议程。

  25、中欧经贸高层对话机制将审议中方关切,包括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其它场合取得的进展。

  26、双方同意加强在宏观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促进双方政府部门在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经验交流。双方将继续深化财金对话,就中欧宏观经济形势、财金政策以及金融领域改革和监管进行交流和合作。

  27、双方欢迎中方和欧元集团代表于11月27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宏观经济问题磋商。中方与欧元集团代表认为应共同努力,采取综合性措施,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防止汇率剧烈波动,为有序调整全球经济失衡作出应有贡献。双方注意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将组成工作小组就汇率有关问题进行磋商。

  28、双方领导人认为,高水平的产品安全对消费者信心和互惠贸易至关重要。为此,双方相关部门近年来建立了全面的合作关系,开展了良好、密切和富有成效的合作与交流。双方愿继续并深化建设性对话,定期交换信息,并致力于可衡量和持续的改善。

  29、双方将充分利用中欧农业及农村对话机制,继续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贸易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领域的合作。

  30、双方领导人同意进一步通过竞争政策对话机制,保持密切磋商与对话,在反垄断法执法领域和国际竞争政策上加强合作。欧盟祝贺中国在2007年8月通过反垄断法。欧盟非常重视竞争对话,将继续支持中方相关竞争实体和权力机构执行反垄断法。

  31、双方领导人对2007年11月27至28日在北京举行的中欧工商峰会表示欢迎。双方强调更积极地推动利益攸关方参与中欧贸易和投资对话机制的重要性,承诺将支持双方工商界的合作,为企业创造更多商机,拓宽发展空间。

  32、双方同意进一步为欧盟中小企业在中国和中国中小企业在欧盟经营提供便利,以利于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因此,双方欢迎欧盟提议就在中国设立欧盟中心,帮助欧盟中小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向中国出口提供信息和帮助,促进与中国政府机构、商业协会和经济实体的交流进行可行性研究。

  33、双方领导人强调,“中欧科技年”在聚集研究人员、业界、包括中小企业和学术界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表示愿继续加强现有科技合作,探讨新的双边合作机制,共同确定优先合作领域。双方领导人重申认识到开展可持续的、互利的科技合作的重要性。

  双方领导人对2007年11月14日在北京举办的中欧科技协定第六届指导委员会会议闭幕表示欢迎。双方同意通过启动中欧共同研究项目开展更有战略性的科学合作。这些项目将由双方资助,完全符合中欧资助原则,法律和规定。

  双方领导人确认中方研究人员接受首次邀请参与第七个科技框架计划的重要性。双方同意为欧盟研究人员参与中方资助的项目提供便利。双方领导人鼓励实施便于双方研究人员往来的计划。

  双方将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适时对2009年12月到期的中欧科技协定进行续约,作为朝此方向努力的第一步,宣布在更新协定前对双方合作进行评估。

  34、双方对2007年10月24日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计划(ITER)生效及国际热核聚变试验反应堆计划理事会于2007年11月27日至28日召开首次正式会议表示满意。双方同意开始讨论,以在核聚变能源研究领域,达成一项中国和欧洲原子能机构间的双边协定,作为对ITER计划的补充。

  双方对就和平使用核能研发协定完成讨论表示满意,希望协定尽早生效,以开展核裂变领域的合作。鉴此,双方注意到中国和欧洲原子能机构均为第四代国际论坛的积极成员,这有助于促进双边合作。

  35、双方将继续通过中欧信息社会对话机制,推动务实合作。

  36、双方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共同体关于海关事务的合作与行政互助协定》框架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体现对等原则的合作,继续加强在知识产权执法领域的海关合作,并实施旨在保障中欧贸易供应链安全与便利的“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

  37、双方领导人对最近在道路运输和内河航道领域签署谅解备忘录感到满意,并期待尽快实施。双方欢迎中国与欧盟成员国批准海运协定,以及在鹿特丹举行的关于实施2002年中欧海运协定第四次会议所取得的成果,支持进一步深化相关领域的合作。

  38、双方领导人回顾了在民用航空领域合作的进展,强调中欧在此重要领域有必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共同推动寻求应对全球航空业面临共同挑战的解决途径。

  双方领导人重申有必要照顾彼此关切,通过共同努力,加强磋商,恢复双边航空服务协定法律效力。双方领导人同意在更广阔的航空领域加强技术和科技合作,呼吁尽快签署一项协定,为中欧未来技术合作提供一个全面框架。这些合作领域包括航空安全、安全保障、环境、经济管理和空中运输管理,包括探讨中国参与欧洲新一代空中运输管理系统SESAR计划。

  39、双方强调中欧文化关系,尤其是在实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过程中的重要性。欢迎中国和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10月签署的文化联合声明。该声明明确表达了双方对文化在社会和全球化世界中作用的强烈共识,重申双方坚定致力于进一步增进合作并在文化领域建立政策对话机制。

  40、双方强调,将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2005)》,维护公众健康,继续关注艾滋病、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及其他新发传染病疫情的蔓延。双方将保持和促进在此领域的信息交换和技术交流与合作,并加强在食品卫生安全和卫生人力培训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双方期待着中国和欧盟委员会签署动物卫生领域的谅解备忘录,及为促进对禽流感的科学认识在指定实验室交换禽流感病毒。

  41、双方领导人对中欧在就业和社会事务领域的合作表示满意,这是双方可持续发展和体面劳动对话的重要组成部分。双方领导人强调2007年6月柏林第二届社会保障高级别圆桌会议的成果及其对中国当前改革的贡献。双方领导人为劳动法方面的合作所鼓舞,特别是2007年11月在北京举行了就解决劳动争端交换经验的双边活动。双方领导人大力支持在劳动健康和安全生产领域建立对话机制,鼓励双方在2008年年初就此签署谅解备忘录。

  双方同意加强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等方面的合作。

  42、双方领导人认识到一个健康、不断发展的公民社会对中欧改革进程的可持续性非常重要。双方领导人认为中国经社理事会和欧盟经社委员会不断交流和务实合作是双边关系的一部分。希望加强双方公民社会对话,落实两次中欧圆桌会议声明内容。

  43、中欧将继续致力于进一步加强和拓展法律和司法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以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44、双方同意加强在反恐、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偷渡和贩卖人口、毒品犯罪领域的合作。

  45、双方领导人强调便利人员往来和打击非法移民仍是双方的优先考虑,讨论了遣返和便利签证问题,重申就各自关切问题进行磋商的意愿,同意在相关问题上尽快开展具体合作。双方领导人对执行旅游目的地国地位谅解备忘录所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欢迎,鼓励双方进一步加强合作。

  46、双方领导人同意尽快启动中欧青年部长级会晤机制。

  双方领导人支持并鼓励中欧学者和智库之间加强交流与合作。中国和欧盟强调承诺通过进一步鼓励双方学术机构、学生和学者参与“伊拉斯莫斯世界”(ERASMUS MUNDUS)及其“对外合作窗口”和“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欧盟窗口)”来加强中欧学术交流与合作。欧盟欢迎中方启动“中欧语言交流(欧盟窗口)项目”。

  双方对2007年10月签署的教育与职业培训联合声明表示欢迎。该声明将为双方政策对话机制奠定基础,以便双方定期交流最佳做法、回顾政策发展和面临的挑战,推动知识建设、共享中欧部门内及行业间感兴趣的问题。

  双方领导人对在华成立中欧法学院的合作表示欢迎。

  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商业管理培训项目成功启动。

  47、双方领导人欢迎中欧发展合作项目取得的进展。双方满意地注意到欧方近期出台了《2007-2010年多年指导计划》,从欧盟委员会预算中划拨1.28亿欧元用于支持行业对话涉及的环境、能源和气候变化及人力资源发展等领域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