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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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64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认识遵照执行。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晋中市县级政务大厅工作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市发〔2007〕16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晋中市行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80号),为促进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范围
各县(区、市)政务大厅,市公安局出入境分厅、交警分厅。
二、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20分)
1.各级党委、政府将县(区、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制定有行政审批、政务服务的有关规定和运行办法,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奖惩,得5分。没有成立机构的扣1分,没有相关规范运行办法的扣1分,工作部署不力、检查不到位、奖惩不兑现分别扣1分。
2.明确了县级政务大厅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落实了由政府办副主任(副秘书长)兼任中心主任的规定,得5分。没有“三定”方案的扣1分,管理人员配备差的扣1分,没有落实兼任规定的扣1分。
3.配备有集中审批、联合踏勘工作用车,中心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能够保证正常运转,得3分。没有车辆的扣1分,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的扣1分,不能保证正常运转的扣1分。
4.县级政务大厅宽敞明亮,设置合理,标识醒目,得5分。大厅使用面积较小,不能满足应进审批部门进驻需要的扣2分,没有设立候办区的扣0.5分。
5.政务大厅环境优美,整洁明亮,便民设施配备齐全,得2分。不达要求的,相应扣分。
(二)政务公开(10分)
1.将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等在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网站上进行公示,得4分。没有进行公示的扣3分,公示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扣2分。
2.窗口备有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一次性告知单,有办理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得4分。缺一项扣1分。
3.对行政审批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公开,行政许可相对人查询方便快捷,得2分。不达要求的分别扣1分。
(三)审批管理(40分)
1.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单位应进全进并在大厅设立窗口,得5分。缺一个单位扣0.2分。
2.所进审批事项全部授权窗口办理,得5分。授权书所列事项中缺一个事项扣0.1分。
3.建立有行政审批管理系统,事项全部纳入系统管理,得5分。没有建立的扣1分,受理、出件不规范的扣1分。
4.建立有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运用声像监控、电子监察等手段加强监督管理,得5分。未建立的扣2分。
5.审批事项涉及的收费,全部纳入大厅代理收费银行,得5分。没有收费窗口的扣2分,事项涉及的收费未全部缴入收费银行的扣1分。
6.制定了联合审批的有关办法,并组织开展了联合审批工作,得5分。没有出台办法的扣1分,没有开展联合审批的扣1分。
7.项目受理、审核、发证均在大厅完成,一站式办理率达到100%,得5分。90%以下扣1分,80%以下扣2分。
8.承诺期内办结率达到100%,得5分。90%以下扣1分,80%以下扣2分。
(四)规范服务(10分)
1.制定有首办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全程代理等项制度,并能严格落实,得3分,缺一项扣0.5分。
2.窗口有审批事项的告示牌和工作人员的台牌,标明岗位职责,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佩证(胸卡)上岗,得2分。缺一项扣0.5分。
3.有规范的签到签退制度、请销假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落实,办公场所秩序井然,得3分。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没有检查记录的扣1分。
4.窗口服务主动热情,举止礼仪得体,用语规范文明,得2分,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查实的每次扣1分。
(五)基层政务服务(10分)
1.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全部建立,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有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进驻事项全面,有规范的办事制度、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建立完善率达到100%,得5分。建立完善率每降低10%,扣0.5分。
2.行政村(社区)便民服务代理站点基本建立,做到有场所、人员和相应的办事制度,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完善率达到80%,得5分。建立完善率在80%以下,每降低10%,扣0.5分。
(六)服务质量(10分)
服务质量的评定,通过向服务对象发放“意见评议表”、大厅触摸屏的电子投票、电话回访及网上的咨询反馈情况获得评议结果,计分如下:根据所占票数(全体评议数)的百分比,将“很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10分,“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9分,“基本满意”所占的百分比乘以6分。3项相加后即为该项总得分。
(七)其他
1.加分:
(1)收到服务对象表扬信、锦旗,确有先进事迹,表扬信或锦旗每件加0.5分(最高加至5分);
(2)大厅有创新举措并取得实际成效的,一般性的每件加1分,创举性的每件加2分;
(3)许可审批事项进入大厅后,采取技术或管理措施,缩短审批时间,主动提速的,有一项加0.2分;
(4)大厅被新闻媒体表扬,市级每次加2分,省级及以上每次加4分;
(5)大厅及工作人员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市级每次加4分,省级及以上的每次加8分。
2.扣分:
(1)服务对象在“意见评议表”中提出批评经查实的,每件次扣2分;
(2)工作人员授意服务对象填写评议“满意”档次、表扬信、送锦旗经查实的,每次扣2分;
(3)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的,发现一次扣5分;
(4)服务对象反映并经查实有乱收费问题的,发现一次扣10分;
(5)被新闻媒体曝光批评的,出现一次扣10分;
(6)因其他过错,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扣分。
上述各项加、扣分可以重复计算,加分上不封顶,扣分至各项基本分扣完为止。
三、考核方法及奖惩
1.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对不达标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两次考核的平均分为各县(区、市)当年的最终得分,按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折算得分报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由市政务大厅主任办公会议评定本年度“先进大厅”,报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2.市政府表彰的先进窗口和优秀工作者名额由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确定,各县(区、市)进行考核评定。
3.对表彰为“先进大厅”、“先进窗口”和“优秀工作者”的,将在晋中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晋中日报》等媒体进行公布。
4.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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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户籍关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与《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及其外来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来从业人员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分别由个人医疗帐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四条 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4%的比例缴纳;外来从业人员个人以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缴纳的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有关规定从“职工福利费”和“社会保障费”中列支。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由用人单位于每月15日前缴纳。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外来从业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按下列规定逐月划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40%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用人单位为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
医疗保险费按上述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其余的60%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一位外来从业人员制发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IC卡是外来从业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凭证。
第七条 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专用于本人的医疗支出。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医疗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来从业人员离开本市时,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可一次性支付
给本人。
第八条 外来从业人员取得厦门市城镇户口或蓝印户口之日起30日内,应办理医疗保险变更手续,按照《暂行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已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年限,由外来从业人员本人以办理变更手续当月的缴费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统筹部分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视同缴
费年限。
第九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现金自付。
第十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用个人医疗帐户或现金支付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之后,其余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支付85%,个人现金自付15%。在一个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内,每一参保人员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以上
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连续参保不满6个月的为80%;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满2年的为150%;连续参保满2年不满5年的为250%;连续参保满5年以上的按《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十一条 外来从业人员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自主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本人医疗保险IC卡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外来从业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须按本市有关
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其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10%后,再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出差、探亲期间患急性病时应就近就医,需要住院冶疗的,应在入院后7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凭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十二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结算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对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征缴比例、个人医疗帐户划入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等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将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嫁给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负担或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外来从业人员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
第十五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且与《暂行规定》第二条适用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已按《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管理办法》投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同时根据本办法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00年12月12日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规范使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的通知

发布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1999.08.24
生效日期:1999.08.24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后,国务院各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都作了较大调整。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规范使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提高标准化工作的有效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我局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职责,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代号予以重新公布,请你们在标准、文件和出版物中引用有关标准时,正确使用标准代号。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政令的严肃性,避免标准代号混乱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后果,凡未经我局依法批准公布的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代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 农业 NY 农业部
2 水产 SC 农业部
3 水利 SL 水利部
4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5 轻工 QB 国家轻工业局
6 纺织 FZ 国家纺织工业局
7 医药 YY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 民政 MZ 民政部
9 教育 JY 教育部
10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1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冶金工业局
12 有色冶金 YS 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 化工 HG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5 石油化工 SH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 建材 JC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7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续表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18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19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20 机械 JB 国家机械工业局
21 汽车 QC 国家机械工业局
22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3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工委
24 船舶 CB 国防科工委
25 航空 HB 国防科工委
26 航天 QJ 国防科工委
27 核工业 EJ 国防科工委
28 铁路运输 TB 铁道部
29 交通 JT 交通部
30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1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32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33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4 电力 DL 国家经贸委
35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36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3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38 商检 SN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9 文化 WH 文化部
40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41 商业 SB 国家国内贸易局


续表


序号 行业标准名称 行业标准代号 主管部门
42 物资管理 WB 国家国内贸易局
43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4 稀土 XB 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47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署
48 煤炭 MT 国家煤炭工业局
49 卫生 WS 卫生部
50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51 包装 BB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2 地震 DB 国家地震局
53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54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55 外经贸 WM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6 海关 HS 海关总署
57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
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