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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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08〕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八年二月一日


湛江市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推动殡葬改革工作不断深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25号)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以及《广东省殡葬管理目标考核办法》(粤民函〔2006〕645号),制定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下同),湛江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的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执法类职能部门。
二、考评内容
市长与各县(市、区)长,以及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局长每年签订殡改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内容作为年度考评依据。殡葬管理目标考评主要内容为:
组织领导,火化率,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和管理,殡仪馆建设与管理,行风建设和行业规范管理,公墓、丧葬用品管理,殡葬改革宣传和革除丧葬陋习,履行职责落实责任等(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
三、考评方法
实行“季度通报、年终总评”制度。每季度对县(市、区)、镇(乡、街道)两级完成火化率情况进行排名,凡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和未达到100%且排名在最后10名的镇(乡、街道),在《湛江日报》进行通报。同时,火化率未达到100%的县(市、区),年终考评一律扣分。每低于目标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火化率分值为止。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只进行年终考评。
考评结果作为干部年终奖惩和评价各级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四、 考评时间和步骤
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季度考评工作,并代表市人民政府,于每年2月组织对上年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六个执法类职能部门殡葬管理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考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
五、奖惩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奖惩办法。
对年度火化率达到100%,考评总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总分在90至95分(含95分)的发给奖金5万元,总分超过95分的发给奖金10万元。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76分(含76分)至89分的,给予“内部批评”;责成向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被“内部批评”的,第二年视为“提醒注意”。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在60分(含60分)至75分的,给予“提醒注意”;对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连续两年考评被“提醒注意”的,第二年视为“黄牌警告”。
年度火化率未达到100%,考评总分不满60分的,给予“黄牌警告”,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该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不能评先评优,扣发年终奖金,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次。
连续两年考评受“黄牌警告”或连续3年受“提醒注意”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民政局局长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并按规定给予免职或降职处理。
(二)对民政、公安、卫生、交通、国土资源和工商等市直部门的奖惩办法。
较好地履行职责,综合治理效果明显,年度考评总分在96分(含96分)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颁发奖金1万元。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年度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行政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年度不得评先评优。

附件:1.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2.市民政局等6个市直部门考评内容及要求




附件1

湛江市县(市、区)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3分



制定本地区殡葬改革发展规划,与所辖县(市、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落到

实处。




标准分3分



组织领导


按规定完成殡葬行政管理机构、执法机构与服务经营实体分设的工作,并

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标准分3分




殡葬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贯彻落实到位。


标准分3分



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


标准分3分



火化率


火葬区的遗体火化率达100%。


标准分25分




制定本地区骨灰安放管理制度。


标准分1分





骨灰安放管理、


本行政区内本年度未出现骨灰装棺土葬建坟和散埋散葬新坟。


标准分5分



治理违规土葬


火葬区骨灰处理实行多样化,节约殡葬用地效果显著。


标准分2分



和散埋散葬




已清理的历史旧坟未出现反弹现象。




标准分2分



骨灰安放管理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广东省民政厅骨灰安放管理暂行规

定》的要求,做到监管到位,及时处理违反骨灰安放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2分








考核项目




考 核 内 容 及 要 求


分 值




100分




制订本地区兴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规划。


标准分2分



公益性骨灰存放


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目标任务。


标准分8分



设施建设和管理


按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无乱批乱建行为。


标准分2分



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水平高,无违反规定或变相对外经营收费行为。


标准分3分




殡仪馆(火葬场)设施建设相关审批手续完善。


标准分1分



殡仪馆建设

与管理


重视设施设备建设,殡仪馆等级建设达到年度规定目标。


标准分5分



加强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上做到“六公开”,服务水

平高,服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无违规违纪事件发生。


标准分4分




殡葬行业管理规范,制定了行业服务承诺、行为道德规范和廉政建设等规

定;本行政区域做到行业自律,群众反映好。


标准分2分



殡葬行业风气正,服务好,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业不正之风。


标准分2分



行风建设和

行业规范管理


及时查处辖区内殡葬管理违法违纪行为。


标准分4分




本行政区内无非法公墓。


标准分2分



丧葬用品市场管理规范,没有出现无证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和无非法生

产销售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标准分3分




殡葬改革宣传工作到位,宣传形式多样,效果好。


标准分4分



殡葬改革宣传

和革除丧葬陋习


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树葬、海葬、花葬、草坪葬等)。


标准分2分



本行政区内办理丧事无大操大办现象和封建迷信活动。


标准分4分







附件2

湛江市民政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


建立健全落实殡葬管理目标领导机构和工作运行机制。


标准分5分





组织领导


制订落实殡葬管理目标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标准分5分




有专职管理人员。


标准分5分



认真落实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交办事项。


标准分10分





宣传教育


学习和宣传殡改政策法规,积极开展移风易俗、革除旧丧



葬习俗的活动。


标准分5分






制定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牵头组织实

施。


标准分15分




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

形式多样,效果好;有组织开展骨灰处理方式改革活动。


标准分10分



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查处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标准分15分



履行职责

落实责任




加强对殡仪馆和其他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提高殡葬管理

服务水平,殡葬行业无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标准分lO分




具体组织对全市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工作。认真做好迎接

省的殡葬管理目标检查验收,确保火化率及其他殡葬管理

工作达标。




标准分lO分



检查督促各地完成年度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公益

性生态墓园建设目标任务,确保不再出现新墓。


标准分10分









湛江市公安局殡葬管理目标考评内容及要求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要求


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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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1号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成玉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河南省防雷减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南省气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防雷减灾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组织编制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建立雷电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各级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一)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安装防雷装置的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三)电力生产设施和输配电系统;

  (四)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

  (五)大型物资仓库、高空娱乐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金融证券等公共服务机构的主要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安装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防雷技术规范和标准设计、施工。

  新建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受理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中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场所或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防雷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

  第八条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对施工质量进行分阶段检测,检测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和施工单位,作为防雷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 防雷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合格证书。

  第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指导。

  防雷装置应当每年定期检测,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可以每半年检测一次。对需要进行防静电接地保护装置检测的场所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防静电检测。

  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的检测,应当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检测数据的真实、有效。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防雷装置定期检测不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责令使用单位整改。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结果进行抽检。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单位进行处理,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接受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安装、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与统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情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设计进行审核的;

  (二)不按照法定程序和技术规范对防雷工程进行竣工验收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对防雷装置的安装、使用进行监督检测的;

  (四)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气象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雷工程设计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防雷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防雷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进行防雷装置检测的;

  (四)安装、使用的防雷装置不合格或者不符合使用要求拒不整改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二)防雷工程:是指防雷装置建设工程。按其性能分为直击雷防护工程和雷电电磁脉冲防护工程。

  (三)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行政法律业务新趋势

王强


  律师传统行政法律业务,主要是担任行政复议、听证、诉讼业务的代理人,随着国际行政业务的变化,特别是入世后对我国行政机关提出许多新的要求,国家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一些全新的行政法律事务开始出现并发展,对服务于行政法律事务的律师也提出新的要求,本人担任近十年的政府法律顾问,也目睹行政法律业务发生的变化或将要出现的趋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入世后行政业务出现了许多新领域

  入世是政府入世,同时也因WTO协议确定的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三大基本原则,成为货物贸易协议(GATT)、服务贸易协议(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指导原则,对我国的行政法律改革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行政法律业务方面也出现以下新业务:

1、 行政审批变化过程中出现的法律业务。GATT第十条规定:任何缔约国除征收税捐或其他费用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品。近几年,很多地方政府大量减少行政审批制度,虽然是减少也会出现既得利益群体反对,并会出现行政机关矛盾,进而引发社会不安定因素,最终影响当地经济的正常发展。作为法律服务方面,要协同当地政府,作好论证工作,把握相关的法律依据和法律程序,提出过渡和救济预案,最后提出决策建议。同时对于新的行政审批制度,要在行政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作出法律咨询、建议及解决方案。

2、 新的立法出现新行政法律业务,要求全新的法律服务。

  入世后我国相继制定和完善了行政许可法、行政收费法、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同时也完善了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农业税法、金融退出法、存款保险法、信托业管理法、投资基金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特别是在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法律服务,政府要给企业作好法律指导工作,在产业结构规划、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要防止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的提起,国外企业出现的相关法律事务,政府要调查、取证、裁决,也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这时的法律事务就是要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调查充分的事实依据,作出准确有效的裁决,维护WTO的规则。

  当然入世对我国的行政法律体制还有越来越多的影响,也会出现这方面新行政法律业务,对律师行政法律服务也会产生极大的影响。

二、政府职能转变出现的新的行政法律业务

  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主要是由管理性政府转变为服务性政府,这对政府的行政干预力、透明度、程序性、群体性事件解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律业务方面主要是干预务和群体性事件的解决方面。

1、 在行政干预力方面,法律服务工作要求政府要严格的依法行政,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方面,法律服务工作要具体明确,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要全程把关,不能逾越依法的标准。行政的作为与不作为都在政府职能转变中体现依法行为的具体要求。在立法法,规范了立法权限,行政处罚法,明确了执法程序问题,而后许多法律要求行政部门如何做和必须做,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2、 在群体性事件中政府的作用。首先是在传染病流行控制方面,从2004年SASI到今年的H1NI,对于患者或疑似人员的隔离、治疗,都可能涉及到行政法律事务,特别是个人自由权与社会安定方面的矛盾解决,都要为政府决策作好法律把关手续,防止引发其他矛盾。其次是在群体性药品食品安全方面,比如去年出现的毒奶粉事件,引发政府管理决策变化,取消了食品的所有免检,同时涉及了政府的免费检查治疗患儿、群体赔偿、相关责任人追究等法律事务。还有在解决群体性事件方面,如贵州瓮安事件,行政机关不依法办事,引发群体性大事件,实际上也是行政职能转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在,作为行政法律服务,要给行政机关建议,在处理事务是要公开、公正、作好透明度。

三、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全面开展

  在以前的管理政府中,政府体现的是全能,政府有自己的法制局或司法局,直接或间接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近几年,各地政府部门,相继提出建立律师担任政府的法律顾问的具体办法或意见,从中央各部委到省、市、县各级地方政府相继建立政府法律顾问,让非行政编制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给行政机关建议献策,处理各类法律事务,其专业化、职业化特点更加明显,政府法律顾问不仅仅代理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其发展上有以下几个变化:

1、 参与方针政策或办法的制定或修改。律师作为最丰富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对政府方针政策或办法制定过程中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意见,并从立法技术方面做到相关办法的合法性、有效性、可执行性、可补救性,防范制定缺陷,达到制定预期。

2、 参与行政人员培训工作。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参与行政人员法律培训工作,通过会议或授课等形式,将自己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中的不足或缺陷,通过案例加法条的形式讲解给行政执法人员,有益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素质,防范行政诉讼案或行政复议的发生。

3、 审查行政机关的民事经济合同。现在许多地方土地开发、建设各种工业园区方兴未艾,在这些过程中,涉及到许多以行政机关为主体的民事合同,作为行政法律顾问要对民事经济合同进行草拟、谈判、制定、审查,要熟练运用律师的专业特长,进行严格的审查拟定工作,防范政府民事经济诉讼风险。

4、 参与或间接参与行政执法工作。在一些关系复杂或重大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律师作为顾问形式参与其中,制定行政执法的具体方案、预测执法过程中的相应风险、指导调查取证、防范行政执法过程中程序失误、审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惩罚相适应问题。特别是对于行政处罚及行政不作为的法定时间掌握,做到执法过程中合法、充分、及时、有效。

  行政法律事务随着行政机关职能转变及行政法律体制变化将出现许多新的变化,同时也对行政业务律师提出了许多要求,要求其专业化水平不断地提高,以适应行政业务的各种需要。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