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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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9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1年1月4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代省长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人民政府决定:
一、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江苏省要害保卫工作规定》(1991年1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发布)
(二)《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第一次修订,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二次修订)
(三)《江苏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3年11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发布)
(四)《江苏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办法》(1996年12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2002年6月2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修订)
(五)《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1997年8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发布)
(六)《江苏省农民财产权益保护办法》(1997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七)《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
(八)《江苏省滩涂开发利用管理办法》(1998年11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九)《江苏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1999年8月1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发布)
(十)《江苏省种畜禽管理实施办法》(2000年6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发布)
(十一)《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2001年6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2002年11月2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订,2006年11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第二次修订)
(十二)《江苏省特快专递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8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发布)
二、对下列规章宣布失效
(一)《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办法》(1993年4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订)
(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1997年1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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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

1957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来函提出目前有些地区私营兽力车运输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社员,因个别社经营管理不善或因当地遭受水灾,交通阻塞,影响社员的收入,同时受到因附近城市自由市场开放,运输价格提高的影响,使某些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逃到城内单干,这种情况严重地危害了运输合作社的巩固和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应该予以处理。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公共财产,巩固合作事业,凡运输合作社社员,如果未办退社手续,拐走社内公共财产而逃跑,合作社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追究该项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如果遇有需经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转请人民检察院侦查起诉。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57)法行字第5121号的补充通知 1957年4月6日 (57)法行字第5121号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本院1957年1月26日(57)法行字第1312号对运输合作社社员拐走社内公共财产问题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的通知,因“为了保护合作社的公共财产……”以下一段,说明不够清楚,现在补充通知如后:
今后凡运输合作社因社员未办理退社手续,私自带走社内公共财物而起诉,要求返还该项财物,或者赔偿损失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告人侵犯社内公共财产的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应由运输合作社向人民检察院控诉。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三司〔2005〕435号



20050411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近期,中编办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批示,组织国防科工委、交通部、农业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部门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详见附件,下简称中编办9号),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中编办9号文件的要求,现就加强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职责,健全船舶行业管理体系

  船舶建造质量是水上交通安全的源头。中编办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由国防科工部门负责”。为此,各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履行好职责。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重视并做好该项工作。各地区应充分认识到该项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调动各方面力量,强化责任制,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对于当前船舶行业管理职责仍未落实的地区,要在省(区、市)政府领导和编办的大力支持下,逐步建立健全地方船舶行业管理体系,为实施有效监管提供组织保障。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面情况

  了解掌握本地区船舶工业的全面情况,是实施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的前提。为此,各地区要在做好规模以上船舶工业企业统计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本地区规模以下船舶工业企业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当前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的急需,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重点了解本地区乡镇中小型船舶企业的基本情况。要充分利用好全国经济普查的机会,对本地区船舶工业企业做一次全面的了解,建立本地区船舶企业数据库。

  三、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是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的一个重要环节,与交通(海事、船检)、农业(渔政、渔检)、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关系密切。各地区船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地方水上交通安全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的建立,共同把好船舶“造、检、航”全过程安全管理关。

  四、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区般舶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层次的宣传工作,使船舶企业和全社会广泛了解低质量船舶对水上交通安全的危害,从而形成行业内高度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船舶建造质量的舆论氛围。近期,应以多种形式和方法在造船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组织开展一次以提高中小型船舶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为主题的教育活动,要求企业严格按照国家已出台的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进行生产,禁止无图施工、图纸未经检验部门审查或不按审验图纸造船,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非船用钢材或废旧设备、材料造船,禁止船舶未经检验部门检验取得船检、渔检合格证书交付业主使用。要充分发挥各地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大力支持各地工商和水上执法部门查禁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

  五、针对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

  长期以来,“滩涂造船”现象一直是困扰我国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一个顽症,屡禁不止。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船舶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争取早日实现依法监管;《船舶生产企业生产基本条件评价要求》行业标准也将于年内颁布。当前,航运市场需求旺盛,“滩涂造船”现象又有重新蔓延的趋势,各地区要针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一线查摸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在其他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专项整治,运用多种手段,多管齐下,务求取得实效,坚决堵住低质量船舶生产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