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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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

国家文物局


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规则
(2007年3月26日经国家文物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以下简称科研基地)的管理,规范科研基地的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科研基地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旨在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调整布局,提高科研基地的创新能力,推动科研基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基地的健康发展。

评估项目包括:科研基地的总体定位与发展潜力、研究水平与社会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第三条 评估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定期组织对科研基地的评估。原则上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工作由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管办)负责实施。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主管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评估规则和评估指标体系;

(二)确定评估任务;

(三)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专家名单;

(四)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并接受申诉;

(五)审核评估报告,确定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基管办负责评估工作的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评估申报;

(二)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和评估细则;

(三)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

(四)承担国家文物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协助组织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国家文物局组织依托单位和科研基地参加评估工作;

(二)审核、报送科研基地及其依托单位的申报材料。

第八条 科研基地依托单位协助实施评估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科研基地开展评估准备工作;

(二)审核评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为科研基地参加评估提供工作支持和相关保障。

第九条 参评科研基地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条 每年11月1日前,国家文物局确定次年计划评估的科研基地名单,并通知参评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和基管办。

第十一条 参评科研基地的组织单位在科研基地评估名单下达后3个月内,向基管办提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运行评估申报书》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基管办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于评估前的2个月内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三条 基管办组织专家评估。参评专家应从国家文物局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评估分为通信评估和现场评估两个阶段。


第四章   通信评估

第十四条 通信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客观评价科研基地的学术和研究水平。

第十五条 通信评估在申报截止之日后的2个月内完成。通信评估按专业方向分组进行,每组专家为不少于5名的奇数。

第十六条 通信评估专家对科研基地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

第十七条 代表性研究成果指评估期限内,以科研基地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符合科研基地发展方向的,有科研基地署名的科研成果;对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合理衡量其适当权重。


第五章  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全面了解和评价科研基地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科研基地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科研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现场评估在通信评估结束后的2个月内完成。现场评估按专业方向分组进行,每组至少包括2名通信评估专家和1名科研管理专家;基管办指定1名专家担任专家组组长。

第二十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组长主持,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科研基地主任的工作报告;

(二)考察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抽查实验记录,了解科研基地开放交流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三)进行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

第二十一条 科研基地主任的工作报告,应当对评估期限内科研基地运行状况进行系统总结。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根据现场评估情况,提出书面评估意见,提交基管办。


第六章  评估结论

第二十三条 现场评估结束后15日内,基管办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并拟定对科研基地的初步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审核评估报告,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级。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科研基地,应根据国家文物局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进行改进,一年后由基管办组织复评,复评的内容和程序仍按本规则执行。若复评结果仍未达到“合格”标准,按“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科研基地,将被取消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资格。被取消资格的科研基地依托单位两年内不得申报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科研基地评估费用纳入国家文物局科研管理经费。基管办和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评估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八条 科研基地现场评估的会务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参评科研基地或科研基地依托单位承办。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三十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一条 评估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与科研基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科研基地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报书一并上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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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家弘:司法领域也急需“打假”

法制日报
 
目前,“造假”成风成病,几乎危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有人玩笑说:现在什么都有假的,就是“造假”没有假的。“假”风泛滥,“假”病流行,司法领域自然也不能幸免。于是乎,当事人造假,鉴定人造假,勘验人造假,警察造假,律师造假,甚至检察官和法官也造假。当然,最突出最常见的还是证人造假———作伪证。
 
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伪证绝非偶然现象。相反,一个案件(特别是民事、经济类案件)中若根本没有伪证,那倒会让人感觉不正常了。伪证猖獗,自然与世风有关,但细究起来,原因确也多种多样。有的人出于亲情或友谊,包庇或帮助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出于仇恨或嫉妒,陷害另一方当事人;有的人受到威胁或者被收买,故意颠倒黑白;有的涉及自身利益,诚心隐瞒真相;还有一路人,天生就有夸大歪曲事实的癖好,本来是一,他偏要说成十;本来是小草,他非给说成大树,等等。
 
伪证对司法之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司法的灵魂在于公正,公正的基础在于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假,认定事实就不准确,司法公正也就成了无本之木。由此可见,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为了还司法以朗朗青天,“打假”确为当务之急。
 
司法“打假”,一方面要加强司法过程中“识假辨假”的能力,如强制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提高法庭质证和认证的水平;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法律对证人作证行为的约束机制和威慑功能,加大“打假”力度。虽然我国刑法第305条专门规定有伪证罪及其刑罚,但是不够完善,因为该规定把伪证罪局限在刑事诉讼中,不利于打击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另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外国的证人宣誓制度。从心理学角度看,在庄重场合下当众公开宣誓,对人的行为确实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在环境压力和内心压力的作用下,真正能做到“脸不变色心不跳”地说假话的人终究是少数。换言之,证人在法庭上宣誓对于保证其“实话实说”应该有一定效果。

 
有人认为,证人宣誓带有宗教迷信色彩,是西方文化的产物,不宜在中国推广。其实,我们中国人也有宣誓的传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对天发誓,甚至发什么“毒誓”、“死誓”,动辄“不得好死”、“天打五雷轰”。现在,人们在入党入团时也仍然要宣誓。因此,证人宣誓并不一定就是宣扬封建迷信,关键还要看誓言的内容。
  值此新世纪来临之际,笔者建议把2001年定为“司法打假年”。

农业部关于全力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全力做好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了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灾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立即做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亲赴灾区指挥,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议全面部署抗震救灾工作,中央成立抗震救灾总指挥部全面负责抗震救灾工作,要求各级各部门紧急行动起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中央的精神,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紧急行动起来,全力投入到农业抗震救灾工作中

  这次地震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不可低估。为了抓好抗震救灾工作,农业部决定成立由孙政才部长为指挥长的农业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启动救灾应急响应,集中力量指导开展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灾区农业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立即成立救灾组织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配合有关部门尽最大可能救助被困者和伤员;要搞好市场监测预警,千方百计组织菜篮子产品和短缺农产品调运,确保灾区农产品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切实稳定民心;做好灾区农民思想工作,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非灾区农业部门也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了解灾区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各项救灾准备。

  二、尽快摸清情况,准确判断灾情走势

  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千方百计加强灾情调度,切实做好灾害损失调查统计工作,努力做到数据翔实、情况明了、判断准确,为农业抗震救灾、防止次生灾害以及灾后恢复生产提供决策依据。要组织人员深入灾区农业生产第一线,实地了解温室大棚、畜禽圈舍、养殖塘坝、市场设施、农机具和加工企业受损情况,科学评估损失程度,在掌握第一手情况的同时,认真研究和现场指导农业抗震救灾工作。要建立应急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了解灾情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并做好汇总分析,保持信息畅通,重大灾情随时上报。要采取专家会诊等形式,客观分析灾情走势,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努力降低灾害损失;要做到对下有行动,对上有声音,对外有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农业抗震救灾。

  三、搞好监测预警,切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千方百计防止动物疫病爆发是农业抗震救灾工作的关键,要强化消毒、强化监测、强化无害化处理、强化灾后免疫、强化检疫监督,力争灾后无大疫。加强消毒剂等药剂的储备调运,通过发放挂图、明白纸等形式,指导群众对畜禽圈舍进行全面消毒,及时消灭病源;加大疫情监测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排除疫情隐患;严格产地和屠宰检疫,防止病死畜禽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重点做好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从源头防治重大疫病发生。切实加强动物病源微生物菌(毒)种保藏和病料的实验室管理。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果断处置,不留死角,努力争取控制在最小范围。我部已派出专家工作组赶赴灾区指导防疫工作。

  四、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农业救灾物资和农产品调运

  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立足当前抗震救灾大局,积极帮助和支持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灾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提出救灾物资需求,我部将全力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做好物资调配。当前,必须重点做好消毒剂、疫苗等的组织调运工作。要加强粮食和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协调有关部门和企业抓好调运,认真落实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政策,保证灾区市场供应,让受灾地区广大人民群众吃上饭、吃到新鲜蔬菜。有关农业企业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组织好企业优先保障灾区所需救灾物资的生产与供应。

  五、着眼灾后重建,及早筹划恢复农业生产事宜

  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随救灾工作的进程,及早谋划灾后重建各项准备工作。科学分析农业灾情,合理评估农田设施、畜禽圈舍、养殖塘坝等基础设施坍塌损毁情况,选择适宜的抗震救灾技术路线,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生产资料等各项物资保障预案,制定农业灾后重建方案。做好前期资金、技术、物资、施工等各项准备,适时启动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

  六、坚持统筹兼顾,决不放松当前农业生产

  当前,“三夏”在即,各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做好抗震救灾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各项工作,一手抓好抗震救灾,一手抓好夏季粮油生产。灾区要救灾、生产两不误,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对农业生产的损失。非灾区要精心组织、周密筹划,深入田间地头,切实加强“三夏”生产指导,全力组织好小麦跨区机收工作,努力保证颗粒归仓,全力夺取夏季粮油丰收,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

农业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