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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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

卫妇社发〔201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中的主体责任,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二)坚持公开公平、客观公正。明确考核程序、内容、标准,所有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均要纳入考核范围,考核结果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实施和进展情况,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三)坚持科学规范,准确合理。考核应当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全面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机构考核与服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办法,准确、合理地评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情况。

(四)坚持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通过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提高服务效率,改进服务质量,财政部门在安排和拨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时要与考核结果挂钩。

二、考核依据

各地区要根据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政策文件以及卫生部、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绩效考核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作为本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的依据。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按照规定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四、考核内容

(一)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前,主要是卫生部、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规定的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质量,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今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时,考核内容相应调整。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将中医药应用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内容。

(二)地方增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地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面临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等增补制订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和质量。

(三)社会效果。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知晓率和满意度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改善情况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长期考核指标。

五、考核方法和考核周期

(一)考核可采取现场考察、查阅资料、听取汇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法。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参加,并将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日常考核结果作为重要依据纳入综合考核。充分发挥电子信息系统在绩效考核中的作用,提高考核工作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二)绩效考核周期原则上为一年,从上一年的第四季度到本年度的第三季度。县(区)级卫生、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

六、考核管理

(一)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年初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并将工作任务分解到各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末开展绩效考核。

(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机构内部考核制度,进一步明确分工,将相关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责任人。

(三)省级和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各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进行抽查考核和督导检查,并作为省级、地市级财政部门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财政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机构的考核工作。

(四)卫生部会同财政部负责制订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办法,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考核结果应用

(一)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予以适当奖励,对好的做法要及时总结经验,并推广交流。

(二)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服务和加强管理的意见,督促下级有关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改。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并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提供服务的资格。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和安排的重要依据。要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信息公开发布制度,以适宜的方式公布绩效考核结果。

八、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充分认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逐步探索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指标纳入对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推进各地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各地区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合理安排,保障考核工作有效开展。

(二)健全组织,加强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考核领导机制,负责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通过绩效考核,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作用,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切实落实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三)加强宣传,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使城乡居民了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和免费服务政策,调动其参与积极性。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纳入机构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要鼓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村(居)委会参与考核,充分听取社会意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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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等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条例》,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计划,全国已经设立的所有旅行社,应当于199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工作。对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
或注销登记。
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旅行社持《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无《许可证》申请办理旅行社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申请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审批和换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为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备案
手续。
四、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字样。
五、旅行社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由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旅行社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擅自经营各类旅行社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予以查处。



1997年3月31日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精神,为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我部拟订了《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随时转告我部(计划财务司)。

附件:关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了规范和正确引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促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水平和综合效益,依据国务院国发〖1986〗8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利用国外贷款工作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家计委计外资〖
1992〗52号《关于加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5〗外经贸贷发第305号《关于印发〈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财世字〖1997〗43号《关于印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文件及法律的精神,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就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加快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
积极引进外资是我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政策,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快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对盘活国有资产和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建设了一批骨干项目,弥补了
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和吸收了国外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加快了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了城市的投资环境,促进了城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九五”期间乃至到2010年,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对外开放的方针,积极稳妥地利用外资,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加快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步伐。
二、抓住机遇,突出重点峭断扩大利用外资的方式和范围
和平与发展是现阶段全世界范围内的总趋势,为国际资本流动创造了较好的环境,世界范围内新的技术革命及发达国家的产业调整,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并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了机会。我们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的方针,抓住机遇,突出重
点,不断扩大利用外资的方式和范围。
利用外资的方式主要包括借用国外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两种方式。其中:借用国外贷款,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BOT等。根据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特点和利用外资的经验,近几
年,仍然要以借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为主,并积极探索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有效途径。 按照《建设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城市市政公用行业要继续做好城市供水、污水处理行业利用外资工作,重点解决好居民吃水难的问题,努力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哟罅Χ茸龊贸鞘械缆非帕骸⒐步煌ā⑷计⒗藓硪约氨狈降厍泄┤刃幸滴胀庾使ぷ鳎鸩交航獬鞘薪煌ㄓ导纷纯觯纳瞥鞘惺腥莼肪澄郎换剿鞒鞘蟹篮椤⒃傲致袒胺缇懊でㄉ璧刃幸道猛庾实挠行揪丁? 三、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管理体系
综合指导和管理全国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维护国家信誉,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利用外资质量,建设部将主动协助国家计委等有关综合部门和国家利用外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
行业管理的职责,把做好利用外资管理工作纳入行业管理的轨道,要配备必要的人员、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专门机构全面系统地负责对利用外资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要在从编制利用外资计划和项目规划开始,直至项目建成后投产运转、外债偿还等各个环节上加大工作力度,以保证各项工作
能落到实处,建立起责权利统一的借用还管理体系。
四、外资计划的编制
凡是利用外资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或地方利用外资计划。
全国利用外资总体计划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实行全口径计划管理。外经贸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为借用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对外窗口部门;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由中国银行负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产业政策,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于每年的八月底将下年度利用外资项目计划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审查并综合平衡后,编制全国城
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年度计划,纳入国家利用外资年度计划。
五、利用外资项目的选择原则
利用外资项目必须:
1、符合国家发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对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原则规定和国家的产业政策。
2、已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长期计划内的项目。
3、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鉴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公益性强,社会效益显著,财务收益偏低,自身发展和偿债能力较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应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承受能力,优先选择能落实还贷资金来源的项目。
4、达到适度的建设规模。沿海开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城市供水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日供水15万立方米以上,中西部地区的在5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燃气项目日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在1.5亿元以上;其余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5、利用外资项目所采用的工艺技术必须符合行业技术政策(或进步规划),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对于采用落后(淘汰)工艺技术的项目不得申请利用外资。
六、利用外资项目的申报要求
(一)申请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提交下列文件: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一)及其批复文件。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划或财政部门出具的承诺还款责任条件。
3、配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的说明。
4、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项目提交文件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求文件相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在申报利用外资项目时,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将限额以上项目分解为限额以下项目,或有意压低外资金额。
七、利用外资项目的审批程序
利用外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的审批办法办理。
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上项目,由建设部对项目建议书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后,再委托有甲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国家计委商同有关部门批准。
利用外资的限额以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审批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应抄报建设部和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备案。
建设部对利用外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有关部门,国家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对外提出。
国家有关综合部门在批准项目利用外资后(其中申请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经双方政府承诺,列入双边财政合作清单后),通知通知部和省市有关部门对外开展工作。
八、利用外资项目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在国家计委、对外窗口部门批准(或安排)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利用外资后,方可对外进行技术交流和“货比三家”的技术谈判及商务谈判。技术交流和技术谈判以项目单位为主,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参加,外贸公司配合(限于实现外贸委托贷理的,下同)。商务谈判以外贸公司为
主,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配合参加。技术和商务合同的对外谈判签约应遵循下列原则和办法。
1、切实遵循“公平、竞争、效益”原则,增加透明度,克服随意性。
2、项目单位应组织具有一定谈判经验、了解国外工艺、设备技术状况的技术人员、并配备外文翻译,组成相对稳定的谈判班子,对外开展工作。
3、谈判应依据项目技术要求、供货范围、采购清单,草拟询价表,邀请在工艺技术、设备质量、供货、售后服务和资信等方面合格的外商参加竞争。
4、应依照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要求外商提出较明细的分项报价,以便于比价。
设备和技术的引进要严格限定在项目审批的范围内,不得进口与项目无关的物资,或擅自增加外资额。如有需要增加外资额度,须按国家规定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进口物资清单经有关审查部门批准后(限于许可证及配额物资),方可对外签订商务合同。商务合同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税收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九、贷款的转贷
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可依据贷款协定选择和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承办转贷业务。转贷机构有权对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单位要按转贷机构的规定,提交转贷申请、还款担保等有关文件及资料,与转贷机构商签转贷协议。
项目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商转贷机构办理贷币调期手续,以避免和减少汇率风险。
十、外交项目的建设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建设的各项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内配资金的筹措工作,落实内资渠道,确保项目内配人民币的及时到位。
2、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周期,加强对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控制,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发挥效益。
3、在工程建成投产后要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估,对项目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进行总结,按时进行项目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
十一、借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还本付息
我国实行的是责权利统一的外债政策。为了维护国家的对外信誉,各外资项目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及时还本付息的责任。
1、项目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帮助项目单位设立相应的项目偿债风险基金,并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切实发挥其减少偿债风险的作用。
2、项目单位要在指定银行开设还款准备金帐户。在贷款本金利息到期日前的限定时间内存足不少于当期支付本息所需的资金,以备及时对外偿还贷款本息。
3、商务合同一经生效,项目单位不得以合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为由拒绝履行还本付息责任。
十二、外资项目的管理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均应认真做好管理工作。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协助项目单位认真做好外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审批、执行、监督及总结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尤其是要做好内配资金的筹措和安排,打足资金,不留缺口,不搞预算赤字项目。要建立、健全管理外资
的有效机制,包括外资项目的选择和审查、还款责任、项目跟踪管理以及债务监测机制等。
2、外资项目必须建立项目法人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从前期准备工作至项目建成投产,应做到项目法人全面负责;必须建立健全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本金必须及时到位,做到合理使用资金,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实行工程进度报告制度。
十三、逐步建立、健全外资项目年度统计报表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为准确掌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外资状况,及时正确引导利用外资方向,利用外资项目的统计应纳入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体系,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编制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的要求,按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的利用外资数据。
部计划财务司应努力做好服务工作,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外资的理论研究和方向、政策的研究,及时向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和组织交流外资方面的有关信息,不断组织对利用外资工作人员的培训;地方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及时将本地区的利用外资信息向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附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2、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3、总投资、国内配套资金筹措及安排,利用外资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4、利用外资的主要用途。
5、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初步测算。
6、利用外资的偿还责任。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项目名称、实施单位、管理单位、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2、项目的背影及必要性
3、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
(1)市场需求及供需状况
(2)外部资源及能源的提供状况
(3)厂址的选择
(4)项目建设规模的确定
(5)项目建设工艺方案的确定
4、项目的总投资(技术设备及土建工程),国内配套资金的筹措及安排,利用外资的金额,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
5、项目设备表,利用外资主要采购设备内容及主要设备性能参数。
6、项目建成后的管理机构
7、项目建成后,经济效益分析,财务和经济评价。
8、项目建设的工程进度安排
9、环境评价
10、节能分析



1997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