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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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下达《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30日,交通部

为认真落实国家计委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加强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现将《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附: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落实国家计委计交(1986)204号文关于扩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方案的批复,抓紧方案的实施,加强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水上过驳作业投资少,见效快,是扩大港口吞吐能力,缓解压船压货的重要措施之一。凡适宜开展过驳作业的,特别是泊位不足、压船压货比较严重的港口,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有效措施,扩大过驳作业。
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结合港口建设的长远规划,统筹考虑,合理布局。
二、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认真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
1.建设投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过驳作业措施项目,或者是投资虽不超过3000万元,但技术要求或其他条件比较复杂,如设置水上过驳平台等,要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再编制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
2.建设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一般可直接编制计划任务书,不编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可委托有证书并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设计文件。
三、关于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审批:
1.计划任务书的审批:
由部安排投资的小型项目由部审批;大、中型项目,由部审查后报国家计委审批。管理体制属地方的项目由交通厅(局)征得所在省、市、自治区计委同意后,向部报送计划任务书。
部与省、市、自治区合资的项目,由部及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上报或审批。
2.设计文件的审批:
大中型项目和土建工作量在300万元以上的小型项目。以及技术要求或其他条件复杂的项目由部审批;土建工作量在30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在不超过规定的投资数额范围内由部委托港口或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并报部核备。单纯的船舶或机械设备购置,可不办理设计文件的审批手续。
四、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设计任务书、设计文件经批准后,由建设单位在每年八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计划安排的建议意见。经部综合平衡后,正式下达年度计划。
与省、市、自治区合资建设的项目,省、市、自治区投资部分,必须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同步安排。
各建设单位可对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概算实行投资包干,实行招标投标制,择优安排设计施工单位。
五、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执行情况的检查。各建设单位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按月报送统计报表。在每年召开的基建调度会上,要对过驳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检查。部内主管单位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督促和检查。
六、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建成后要进行验收。大中型项目由我部或由部联合省、市、自治区组织验收;小型项目由部或指定有关单位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后,主管生产部门可按新增的过驳能力,安排过驳任务。港口应逐月上报实际完成的过驳量。
七、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投资,只能用于过驳设施的建设,不能挪作他用。用过驳投资购置的船舶及其他装卸机械等设备,要用于完成过驳任务,不得以旧换新或挪作他用。
八、本办法只适用于由部投资或部与省、市、自治区合资的建设项目;各省、市、自治区自行安排投资建设的项目可自行制订具体办法。
九、为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组成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领导小组,切实抓紧水上过驳作业措施项目的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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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如何解决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如何解决领取副食品价格补贴的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

复函
河北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关于领取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如何发给的请示》(冀劳人险〔1989〕262号)已收到。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国发〔1988〕23号)的规定精神,对于已领取副食品补贴和生活补贴的职工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由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提价给他们生活带来的困难,可采取适当提高困难补助标准的办法给予解
决。具体办法,请你们根据实际情况请示省人民政府确定。




1989年12月26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地方煤矿(包括地方国营和乡镇集体煤矿)的发展,搞好能源重化工基地建设,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我省地方煤矿的发展,要实行有水快流,大中小结合,长期和短期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方针。
二、煤炭资源为国家所有,不随行政区划分割归属。为了有效地利用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申请办矿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资源占用审批手续。
三、广开渠道,多方筹集资金。鼓励群众集资联营办矿,允许个人投资办矿,允许无煤县、市、乡、镇去有煤的地方投资办矿,欢迎外省市、港澳同胞来我省投资办矿,积极吸收国外资金合资办矿和办交通运输业,省人民政府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谁投资,谁受益。
省地方财政用于煤矿建设和技术改造的各种资金要统一集中,建立地方煤矿发展基金,作为专项贷款周转使用。
四、改进地方煤矿基本建设管理方法,今后新建和改建、扩建矿井,统一由地、市实行总承包,包投资,包工期。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条件统筹安排。
五、要高度重视现有矿井的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凡国家下拨的技措、安全费用,严禁挪作它用。使用贷款一律实行税前还贷。企业自有资金也要按一定比例用于技术改造。
六、为了提高地方煤矿的抗灾能力,全省所有煤矿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统一按吨煤提取四元的标准计入成本。
七、计划外出省的煤炭,由供需双方协商,实行灵活价格,随行就市,议价销售。
八、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国营煤矿有权自行招收合同工、抡换工和临时工,但不得突破吨煤工资含量。乡镇煤矿不受此限制。
九、地方煤矿所需材料、设备,要列入国家计划。指标由省计委征求主管部门意见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戴帽下达,实物由各级物资部门保质保量供应到矿。
十、采用多种形式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省级地方煤炭主管部门和有条件的地、市,可举办中等专业学校,县和企业单位可举办技工学校。也可选送一些人到高等院校代培。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国家给予一定补助。
对现有人员的使用要打破部门所有制,允许技术人员合理流动,鼓励他们由城市到乡镇、由全民企业到集体煤炭企业工作,手续从简,待遇从优。



1984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