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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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政办〔201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办、财政局联合制定的《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强化品牌建设大力培育龙头企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业种、养、加、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产品符合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卫生标准,所属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

  第三条 坚持原则

  (一)竞争淘汰机制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龙头企业认定与资金扶持分开原则。

  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龙头企业的申报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工类  1.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范围。在本市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竹业、林产化工业等行业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2.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年产值在1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15万元以上(含免税)。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产品转化增值力强;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带动能力强。在本市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带动农户数在500户以上,企业以加工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合作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购销关系或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5.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强,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相关质量体系认证;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的形成。

  6.企业制度健全。按照《公司法》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结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特别是财务制度比较健全。

  7.企业品牌知名度高,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原则上必须获得1个以上省级品牌(含省级)。

  8.企业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监测工作和各类商贸活动,主动开展企村联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

  (二)流通类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流通贸易规模较大。年流通贸易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额在50万元以上。

  3.企业资质好。企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企业信誉好。近三年内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贸易产品重大质量安全问题。

  (三)种养类

  1.符合环保要求。具有节水型、科学配方施肥、生物物理防治、环境污染治理等措施,不造成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2.产品质量达到无公害以上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规范生产和管理,产品质量通过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以上认证。

  3.科技含量较高、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引进、示范、推广农业“五新”作用明显,生产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效益水平能对周边农户生产起到较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4.投资经营规模较大。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生物固定资产除外),生产规模在同行业中居全县(市、区)前列。

  5.企业必须有两年以上工商登记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并能马上生产的企业。

  第六条 申报程序和材料

  (一)申报龙头企业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向各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关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实地核实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

  (二)提供如下申报材料和证明:

  1.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2.在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实地查看原件)。

  3.固定资产投入的相关票据复印件。  4.由税务部门纳税征管系统生成的上年度纳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减免税企业需提供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减免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由金融部门出具的信用情况证明或信用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市诚信促进会最新评定的诚信企业文件。

  6.获得品牌称号文件复印件。

  7.为鼓励台商到我市投资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属台商独资或控股的,简化申报手续,只需提供有效期内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统计部门出具的列入规模统计产值证明。

  第七条 企业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时,需复印件一式六份,市、县两级农办、财政局、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各种证明材料原件经市、县两级相关主管部门审验、审核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后归还申报企业(下同)。

  第八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所有材料,送达市农办、财政局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6月20日。有效期内的龙头企业不必再申报。

第三章 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 “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申报企业进行筛选,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后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在认真复核申报材料(包括规模统计产值)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提出评审意见,上报市政府研究,并将拟认定的龙头企业名单在《闽西日报》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反映问题无事实依据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文确认。有效期三年。

  第十一条 对当年新开工、固定资产投资已达3000万以上,有利于我市产业发展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上报,经市政府同意,可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十二条 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每年认定一次新的龙头企业。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资金补助

  第十四条 按照扶大扶优的原则,选择15—20家行业龙头企业给予金融贷款额5%的贴息扶持,每家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   

  资金补助申报,由企业向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补助资金申报表),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借据、支付利息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办、财政局。市农办、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由市农办、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到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再由县(市、区)下拨到企业。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县(市、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必须真实、合法、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两年内不得申报龙头企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的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更名材料,由县(市、区)农办、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农办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龙政办〔2010〕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农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龙岩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型: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地点

法人代表

哪一级龙头企业


联系电话

手机


企业性质

主要(营)产品


考 评 项 目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年均增长率

年产值(万元)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农民占股份(%)





年上交税收额(万元)





利益联结方式


是否引进开发新产品,引进

推广新技术、工艺、设备


产品获市级以上哪种荣誉


通过何种体系的质量认证


中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比例





安排本市农村劳动力(人)





带动农户数(户)





带动生产基地(亩、只、头)





农户从中增加收入(万元)





企业资产负债率(%)





净资产收益率(%)





产品产销率(%)





出口创汇(万美元)





银行信用等级






县(市、区)主管部门、农办、财政局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市直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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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3号



《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规定》业经2002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义初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郑州市禁止从机动车上向外抛撒废弃物

规 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和郑州新郑机场范围内运行和停放的机动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和乘坐人不得从机动车上向车外随地抛撒、丢弃烟蒂、纸屑、果核(皮)、包装纸(袋、盒)、饮料桶(盒)等废弃物和吐痰。

婚丧嫁娶车辆司乘人员不得向车外抛撒纸花、冥纸等物品。

第四条 机动车辆司售人员应当告诫乘坐人不得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和吐痰。

第五条 营运性机动车辆应当在车内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或喷划“禁止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告示。

出租汽车、长途客运汽车应当在车内放置卫生袋供乘坐人免费使用。

第六条 机动车辆清扫时收集的废弃物,应当装袋送至垃圾站或公共垃圾箱内。

第七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对车内卫生负责,对乘坐人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要求乘坐人捡回或清除。对拒不捡回或清除的,司售人员可提请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从机动车内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的行为,公民有制止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捡回或清除,并可处以10元罚款;对抛撒量大的,按随处倾倒垃圾处理,每次可处以50元罚款。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清除,并可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二条 机动车司售人员未有效制止乘车人向车外抛撒、丢弃废弃物、吐痰行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以50元罚款。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当事人拒绝、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或公安交通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及其建议

蔡仕强


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最本质、最主要的特征,我国宪法第129第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明确了检察机关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和维护宪法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职权和任务。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原因,法律监督常被忽视,监督工作难于开展,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问题。本文就法律监督的涵义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涵义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监督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种权力。它包含: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国家权威性;二、履行法律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专门性;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依法监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是国家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五、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为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保障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当前,社会上有一种弱化甚至否定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和司法属性的倾向,持此观点者看不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的本质区别,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实践上也是脱离实际的。1982年宪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了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提高和强化了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地位。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是检察机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的立足点和切入点。目前,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表现在:刑事立案监督、刑事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监管活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然而,以法律监督的现状来诠释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不仅要从内涵而且还要从法律监督的外延应包涵的法律部类即宏观上认识法律监督,才能完整地理解法律监督应有的涵义。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监督,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的运行,对国家制定的所有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全方位法律监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弱化的原因
1、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现行宪法和法律笼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法院实行侦查、审判、执行等程序方面的监督,但对监督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程序及法律效力等都没有明文规定。1983年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现行职权中也仅保留刑事司法监督权及侦查、公诉为核心的公诉权能,规定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权能不完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对地方立法、行政立法、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权,既不存在护宪职权,也不存在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和权力,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名无实。另外,部分法律监督权的行使缺乏规范和必要的保障手段。如检察机关在对刑事诉讼、尤其是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检察处分权、制裁权作保证,法律监督易流于形式,监督机关总是力不从心、受制于人、效果不佳。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审阅法院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案卷,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查取证,本应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规定检察院具有调阅案卷权、调查取证权以及使用相应的民事强制措施权。在实践中,法院只同意有选择地复印案卷而不能调阅案卷,对检察机关办案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往往导致案件可能久拖不决,甚至是办不下去。
2、监督方式手段单一。目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方式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诉讼活动,在诉讼中,检察机关通过各职能部门的诉讼活动来实现监督的目的;二是纠正违法,通过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来纠正公安、法院及其他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仅凭这两种监督方式和手段实在难于在复杂的监督环境下发挥作用,且这仅有的两种方法还缺乏必要的权威和效力。如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如果仍不立案,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检察机关往往束手无策,无可奈何。监督措施大多只能停留在提检察建议等层次上,方式简单,手段不足,使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大多数的法律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监督滞后,效率不高。如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由于侦查活动在先,且一般侦查活动是在没有检察人员参与的情况下进行,因而只能在侦查终结后,通过审查案卷进行,时过境迁,很多证据由于时间关系收集不到或已经变化,监督作用不能有效发挥。
3、监督意识不够强,监督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一直比较强调侦查工作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在思想观念上、工作部署上、工作总结时和对外宣传中,过去侧重于"严打"和反贪工作,重视检察机关依法追究犯罪的一面,忽视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一面,从而淡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检察干警在思想上没有把法律监督当成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来看待,存在重侦查,轻监督,重配合,轻制约的观念,监督的意识不够强,造成开展监督的主动性不高,监督难于深入到被监督的对象或监督的过程中,流于形式,使监督工作未成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4、经费短缺,制约监督全面深入发展。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我国检察机关上下级的关系为领导关系。而实际上,地方各级检察院接受的是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的双重领导,他们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这样就使得设在地方的国家检察机关,实际上成为“地方的检察机关”,处于当地政府下属的一个执法部门的地位。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落后地区的检察机关连工资得不到保障,办案费用更是让院领导头痛,随着检察业务逐年增加,经费投入比值没有相应提高或者增强不多,经费缺口越来越大,领导忙着跑关系,争取支持,正常业务无暇顾及,法律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一些投入大的监督工作更是无法开展,法律监督纸上谈兵,成为一句空话。另外,检察干部政治、福利待遇偏低,一方面影响着现任检察人员的稳定和工作积极性,造成优秀检察人员外流,这种现象在落后的边、远山区检察院尤为严重。另一方面又影响着社会公共对检察工作的向往程度,难以大量吸引高素质的优秀人才进入检察队伍,造成检察队伍的低层次循环,检察机关人员素质不高,制约监督全面深入发展。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几点建议
法律监督是立法、执法、学法之间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法律监督的力度及效率要求越来越高,法律监督的强化与完善势在必行。
1、法律监督工作必需紧密依靠党的领导。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的建立,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法律监督的巩固、完善和发展更离不开党的领导。当前,举国上下正在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实现十六大提出的宏伟目标和各项任务团结奋斗。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更好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开展法律监督的重点要和党在一定时期的重大工作部署相符合,服务和服从于党的中心工作。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统一起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到检察工作中去。工作中,检察机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和重要事项都要及时向当地党委请示汇报。要积极寻求当地党委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帮助排除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过程中遇到的干扰和阻力,同时争取地方财政支持,想方设法保障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福利待遇等,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使检察干警无后顾之忧,放心大胆的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监督意识,以公正执法为核心,强化法律监督,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重监督,重制约,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应完善监督立法。多年来,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国家管理工作中没有被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与我国有关法律监督的立法过于分散、没有形成一套系统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很大关系。因此,立法机关应尽快研究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监督法》或由权威部门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作一个具体、细化的规定。从法律监督的主体、内容、途径、手段、程序等方面加以详细规定,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以立法的形式得以确认和完善。 同时,要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三大基本诉讼法。上述几大法律对法律监督的内容规定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司法实际。所以,应尽快修订有关内容,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职权以及监督的具体程序、监督主体与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增强监督的保障措施,赋予检察机关对不接受监督造成后果的人和事处置权,维护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真正成为刚性监督。
3、加快检察改革步伐,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一是在省级以下的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即在省委领导、省人大监督和省政府支持下,由省检察院负责对全省检察机关的人、财、物和各项检察工作直接实行领导和管理的体制。笔者认为,如果检察机关能够采取这一体制,将可以摆脱对地方财政、人事方面的依赖,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和制约,独立行使检察权,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二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人事分类管理体制。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在逐步降低检察官比例的同时,按照《检察官法》的要求不断充实检察官队伍,这样既能保持队伍稳定,满足检察业务需要,又能在较短时间内改善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结构,是双赢选择,而检察官队伍整体职业素质提高后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建立起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突出检察官独立性的检察官管理模式。
4、加强学习,培养高素质的检察队伍。随着我国加入WTO和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法律监督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打铁还须自身硬",检察机关要胜任新时期法律监督的职责,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职能作用,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一方面要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机制,严把进人关,通过严格考核、选拔、淘汰制度,实现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推动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使检察队伍拥有大批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秉公执法的专家型的人才。二是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抓好检察队伍的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整顿,有效地加强检察机关的业务、队伍、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使检察队伍与时俱进,朝气蓬勃,以饱满的热情胜任繁重的法律监督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