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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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等


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

公告2012年第3号


  为支持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共同修订了《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现予公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商务部、外交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2007年第27号公告)同时废止。



                               商务部
                               中宣部
                               外交部
                               财政部
                               文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务院新闻办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

  为增强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开拓国际文化市场,提高文化企业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快速发展,商务部会同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等部门,共同制定《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并负责解释和调整。

  各部门将在列入本目录的项目中认定一批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发展中国同世界各国人民友谊、具有比较优势和鲜明民族特色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在符合本目录要求的企业中认定一批具备较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各部门、各地区依据有关规定在市场开拓、技术创新、海关通关等方面创造条件予以支持。

一、新闻出版类

  01. 期刊数据库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潜力。

  02. 电子书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电子书出口是指数字出版物的境外销售,出口企业需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具有电子书出版、复制、发行资质或具有互联网出版资质。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 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 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 电影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 电视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视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1.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3.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 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3. 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4. 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5. 演艺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

    3.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6. 商业艺术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

    3.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7. 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

    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18. 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工艺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3.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4.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5.重点支持类别: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说明:

    工艺美术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包括设计创作、生产营销、品牌授权、经纪代理等。

  19.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说明: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经营。

四、综合服务类

  20. 游戏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电子游戏机游戏、家用视频游戏、桌面游戏以及依托新兴技术传播的游戏新种类等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

  21. 动漫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备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软件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

  22.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

    2.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4.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指企业依法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投资境外文化领域,包括投资出版社、报刊社以及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网、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视节目演播室、电影院线,剧场、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建设境外文化产业园区等行为。

  23. 网络文化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网络文化服务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品、网络视频等网络内容产品的创意、制作、传输、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传输及营销推广等,以及网络文化传播服务的开发与建设,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专业文化网站,及其他新兴传播服务形式等。

  24. 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4.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说明:

    专业文化产品和设备包括乐器、舞台灯光音响等演艺设备、印刷设备、专业影视器材等为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须的文化用品和设备。

  25.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类指采用数字技术制作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

  26. 创意设计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创意设计服务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体现较高的文化附加值;

    3.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创意设计服务主要包括广告设计、平面设计、工业设计、视觉设计等,特别是能够增加产品附加值的文化创意设计。

  27. 节目模式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单个项目年出口金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原创性,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3.拥有较为成熟的创意研发团队和国际销售网络。

    说明:

    节目模式指节目概念、创意、制作指导蓝本等。

  28. 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制作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的译制资质,从事中华文化产品的外语译制出版工作;

    3.使用外语发行到境外,或在境外进行本土化发行和传播。

  29. 文化相关会展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展会直接收入以外汇结算部分每届在50万美元以上;

    2.每年至少举办2个以上专业性文化展会,或1个以上综合性文化展会;

    3.所举办的展览有固定举办的届次,在业内有一定的规模和知名度。

    说明:

    文化相关会展是指通过举办各类会议、展览、展销、推介、比赛等活动及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推动文化投资交易与交流发展,直接或间接地创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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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运用及我国的服务贸易立法与实践

邓 晓 雄


内 容 摘 要

1995年1月1日《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正式生效,使得国际服务贸易有了各成员国共同遵守的国际规则,有力推动了全球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步伐正在加快,《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示出来。因此,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为中心,结合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根本性法律问题加以研究,应是一项有意义的劳动。
本文共六章,主要分析WTO基本原则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运用,以及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并就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挑战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第一章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订立《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背景及WTO的基本原则作了介绍,作为导入正文的绪论。
第二章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性质、例外情况及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作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对策。
第三章对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与性质,国民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例外,超国民待遇与低国民待遇在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立法与实践,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第四章主要分析市场准入原则的基本内涵,数量限制措施,美、日等国的市场准入实践,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第五章主要分析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具体要求及例外情况,并探讨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第六章分析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内涵及其实现步骤、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并结合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若干法律对策。
关键词: WTO基本原则 国际服务贸易 立法与实践


目 录

第一章 绪论 1
一、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与《服务贸易总协定》 1
二、WTO的基本原则 2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4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4
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7
三、我国服务贸易适用最惠国待遇的现状及其调整对策 9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国民待遇原则 12
一、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内涵 12
二、国民待遇的性质及其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体现 13
三、超国民待遇和低国民待遇 15
四、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 16
五、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服务贸易领域的适用现状及
“入世”后的对策 17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市场准入原则 22
一、市场准入的基本内涵 22
二、市场准入原则中的数量限制措施 22
三、美、日等国市场准入实践 24
四、我国的市场准入规定及为适应WTO体制应作的调整 26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透明度原则 31
一、透明度原则的内涵及其重要性 31
二、透明度原则的具体要求 32
三、透明度的例外 33
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透明度问题及适应WTO体制的对策 34
第六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特定义务的承担 37
一、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及其实现步骤 37
二、 关于承担特定义务的谈判 40
三、 承担特定义务计划表的制定与修改 41
四、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障碍 42
五、 我国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44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安[2006]106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现将市建委制定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

天津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住宅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住宅工程依据国家及地方规范要求,在对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每一户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四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尺寸偏差;
  (二)门窗安装质量;
  (三)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质量;
  (四)防水工程质量;
  (五)采暖系统安装质量;
  (六)给水、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七)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八)结合实体工程特点,在合同中约定的分户检查内容。
  第五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验收条件。工程具备竣工质量验收条件,施工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第四条分户验收的内容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分户验收。
  (二)验收组织。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质检员,监理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按专业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
  (三)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记录。检查时要认真记录,如实填写《土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建筑电气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及合同中约定的分户验收项目的记录表,验收记录要由验收人员签字并存档。
  (五)问题处理。发现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由责任单位整改并经验收人员复查直至合格。
  (六)验收结论。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中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并存档。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抽查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