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00:56   浏览:83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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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的公告


公告 2013年 第25号



  经国务院同意,环境保护部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机动车产品进行型式核准。经审核,现对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摩托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工况法,中国第Ⅲ阶段)》(GB14622-2007)第Ⅲ阶段排放限值的第88批、第Ⅳ阶段排放限值的第64批和第Ⅴ阶段排放限值的第19批机动车和发动机生产企业、产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装置予以公告。详细内容见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

  附件:1.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88批)

  2.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64批)

  3.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五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新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第19批)

  4.自由加速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5.公告变更


环境保护部

201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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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何鹏案争议大结局

核心提示:许霆案、何鹏案背后有重大隐情,证明是载入史册的错案。

要理解何鹏案、许霆案,首先要了解自动柜员机是如何付款的,这就需要弄清楚银行的结构。刑法学家和司法实务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根本原因就是没有搞清银行的结构,不能正确把握案件事实。他们认为案情简单,实际上远不是那么回事。

现代银行都是以服务器为核心,所有的自动柜员机和窗口电脑全都与服务器相连,组成一个网络。窗口电脑加柜员与自动柜员机一样,都是银行提供服务的终端。每家银行一般在省会城市才设立一台服务器,全省的窗口电脑和自动柜员机全都受服务器的控制。服务器是无人值守的,自动柜员机将客户的存款、取款请求传递给服务器,服务器自动响应,自动运行存款、取款程序办理存款、取款业务,然后服务器向柜员机发出收取存款或支付取款的指令,柜员机收到指令后才能收取客户的存款或支付客户的取款,因此,现代银行电脑系统是由服务器和自动柜员机或窗口电脑加柜员组成的二元化结构。

在电脑出现之前,银行早就存在了。银行管理者过去所做的,现在是由电脑系统来模拟人的行为并自动完成的。电脑系统代替了原来的银行管理者,电脑系统实施的行为就是银行管理者的行为。银行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配合,模拟银行管理者的行为实现了无人值守、自动化,24小时随时为客户提供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自动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牢牢掌握在服务器手里。未经服务器核实客户的身份(核对密码),成功运行取款程序,从客户账户余额中扣除取款金额,银行服务器是不会发出指令打开柜员机的付款开关的。不管自动柜员机有没有故障,柜员机本身不能打开自己的付款开关,客户更不可能,认为——利用柜员机故障取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这种盗窃行为完全是不现实的、不可思议的。

银行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正常的职务行为,电脑系统代表银行自动办理存款、取款业务,不需要有人去事后审核。这就告诉大家,电脑代表银行,成为交易主体,电脑知道,就代表银行知道,电脑能够代表银行实施收进存款、支付取款等处分银行资金的行为。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突破了刑法理论中的相关概念。在许霆案的定性问题上,刑法学界几乎全军“覆没”与刑法理论没有与时俱进有关。

研究发现,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内部管理的疏失,银行电脑系统还会模拟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何鹏案、许霆案正是这样的实际案例。

何鹏案由于银行大脑记忆错误,何鹏被银行误认为是具有存款100万的客户,所以当何鹏在自动柜员机上提出取款请求时,银行服务器每次都因误解而与何鹏签订新的储蓄合同,并支付取款给何鹏。何鹏案的实质是银行因重大误解而与何鹏达成22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属于民法范畴。

何鹏案有鲜为人知、可得到证明的实情:何鹏取款时,银行的服务器与自动柜员机,什么故障都没有,何鹏与大家取款一样,是在银行电脑系统正常时取款的。

何鹏账户余额数是保存在数据库中的,是电子数据,不是实物,电子数据的特点就是容易变化。特别是在程序升级时,有多原因,例如数据格式不匹配等,就能够让电子数据发生改变,既可能被充值,也可能被减值。何鹏账户余额数本来只有10元,可是因银行自身原因被充值为100万元。假如何鹏是存款100万的客户,因同样的原因被减值,其账户余额只剩余10元,何鹏发现这个问题并报警,那么是否应追究银行盗窃罪的责任呢?这足以让有罪论者哑口无言。

许霆案,自动柜员机因程序瑕疵,将收到的许霆取款1000元或2000元的请求,篡改为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报送到银行服务器,服务器将取款1元或2元的请求与许霆的账户余额数比较(由最初的176.97元,经171次取款后使余额减至1.97元),差额大于1,就符合取款条件而自动运行取款程序,作好取款记录,并向自动柜员机发出支付取款的指令,可是因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本来应该支付取款1元或2元的,自动柜员机实际支付取款金额为1000元或2000元,发生给付错误。许霆案的实质是银行因自身原因对许霆的取款请求产生误解,从而双方达成171次可撤销的合同交易行为,且在交易过程中又发生了给付错误。此种情形同样属于民法范畴。(有关自动柜员机独特的付款机制请参考笔者在附后目录中的第一、四篇文章)

研究发现:如果许霆案中涉案自动柜员机有存款功能,许霆不是取款而是存款17万5千元,同样的程序瑕疵,实际存入许霆账户的金额只有175元,许霆被“盗”的钱与许霆案银行被“盗”的金额一致,在这种情形下,能说银行是非法占有、是盗窃吗?这同样会使有罪论者无言以对。

既然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正常职务行为时,有罪论者对电脑系统的行为,是视为银行管理者的行为予以认可的,那么,在面对电脑系统模拟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时,正如许霆案,何鹏案所发生事实,又有什么理由,对电脑系统的行为不能视为银行管理者的异常职务行为进行处理呢?更何况《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15条明确规定此种情形由银行自负其责。

许霆、何鹏在柜员机反复按键取款的行为,是可以被柜员机厂商和银行技术部门证实的,实际上只是向银行反复提出取款的请求,也就是向银行反复发出签订新的储蓄合同的要约。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认为这种反复提出要约的行为是违法的。连违法性都没有,更不要说是犯罪了,所以可以确定许霆案、何鹏案都是没有违法性的“盗窃案”。

主观上,何鹏、许霆具有恶意交易的故意,但这种恶意交易与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恶性不是同一层次的概念。这种恶意交易属于道德范畴,应当受到道德上的责难,可是却被有罪论者夸大和升级为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其根源是犯了有罪推定、先入为主的错误。

综上所述,随着许霆案、何鹏案背后隐藏的秘密被揭开,长期以来围绕着何鹏案、许霆案所引发的争议,在客观事实面前结束了,许霆案、何鹏案最终成为载入史册的错案。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参考资料:
1、《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
2、《〈客观事实证明许霆案是错案〉的解读》
3、《许霆案解密:银行隐瞒事实铸成大错》
4、《许霆案,虚构的盗窃案》
5、《许霆案•何鹏案•葫芦案》或《许霆案、何鹏案新解,统一歧见的希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配合和协助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
198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8月31日,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1989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大措施。为配合、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这次大检查,特作如下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搞好这次大检查,对于严明法纪、惩治腐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市场物价,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和配合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把保证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顺利进行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
二、惩治腐败,打击经济犯罪,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之一。随着大检查的深入,将会查出一些构成犯罪,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贪污、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偷税抗税、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案件。这类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要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及时地严肃地进行处理,绝不姑息。对于查出的单位投机倒把案件,要严格依照“两高”《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审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既要注意防止“以罚代刑”,处理不严、打击不力的情况,也要注意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严肃执法。对于在“两高”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投案自首、坦白、立功的,均应予以从宽处理;对那些拒不悔罪的犯罪分子,坚决严惩不贷。
三、为切实保障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各级法院要同公安、检察机关紧密配合,对那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税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检查职务,触犯刑律的人,要及时依法严惩。
四、各地法院要加强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大检查的情况和有关政策、法律问题,并注意适时地选择一些检查出来的重大、典型案件,通过召开宣判大会、新闻报道或者其他方式,以案讲法,进行法制宣传,扩大办案效果。
五、各级法院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自查和接受检查,严肃财经法纪,完善财经制度,发现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并主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法院。
六、上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注意加强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对重大情况和起诉到法院的大案要案以及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