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高等院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23:24   浏览:93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路高等院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铁道部


铁路高等院校校长工作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党对高等院校的领导,充分发挥校长的行政领导作用,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铁路高等院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2条 铁路高等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党在高等院校的基层组织,处于核心领导地位,对学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校长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尽职尽责,做好教学、科研、后勤、行政等各项组织工作。
第3条 校长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诸方面都得到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校长的职责和职权
第4条 校长是上级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工作。
第5条 校长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上级的决定和指示。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进行教育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完成人才培养计划和科学研究任务。
三、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按照国家建设的需要,制订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党委讨论后组织实施,努力把学校办出特色。
四、加强教师和职工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
五、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合格人才。
六、关心师生员工的生活,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七、主持外事及其它行政工作。
第6条 校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经校党委讨论决定后,对学校的建设和改革,以及教学、科研、思想教育、后勤和行政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一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校财务预决算,审批重大项目经费开支和学校基金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三、颁发、修改和废除学校管理、校风校纪等行政系统有关规章制度。
四、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负责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参与讨论中层干部的任免。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有关规定任免行政科级干部。
五、根据有关规定聘用或解聘教职工。
六、根据有关奖惩条例,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七、其它应由校长行使的行政职权。

第三章 校长和党委
第7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要党政职能分开。校长要对党委负责,认真执行党委的集体决定,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要对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
第8条 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机构设置、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废除、对外交流、财务预决算、学年工作计划和职工工资调整、晋级方案等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般由校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经过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校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9条 校长每半年至少向党委报告一次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可以参加校长办公会。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10条 校长要在党委领导下,充分发挥学校行政结合教学、科研、行管、后勤等业务工作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做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工作。
第11条 校长要对学生的德、智、体、美、劳全面成长负责,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学生和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从人员、物资、经费等方面给予切实的保证。

第五章 校长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群众组织
第12条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校长要尊重和发挥师生员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尊重并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调动全校师生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13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和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各群众组织要积极支持校长的工作,号召发动全校师生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14条 校长应定期听取教职工和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15条 院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有关议事规则。
第16条 本暂行规定由铁道部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17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所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所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
国税外[1989]140号

1989-05-22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广州、天津、大连、南京、青岛、沈阳市税务局:

  《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发出以后,×××会社反映,其驻华代表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费用种类较多,要求进一步明确哪些可归属于为总机构垫付的费用。根据×××会社驻华代表机构反映的该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对有关费用的归属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下列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一)总机构组织在华召开与商务洽谈或签订合同等贸易活动无关的研讨会,由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会议场地的租金;
  (二)总机构为对华销售某些特殊商品(如农药),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需进行登记注册,而由驻华代表机构代制造商垫付的登记费用以及驻华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以外的其他公司垫付的广告宣传费。这两项费用如能提供制造商等偿还垫付费用的证明文件,可不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三)总机构与国内有关部门签订合同,因违约而发生的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贸易赔款;
  (四)总机构为在华提供劳务服务而运进我国境内的工具等,由其驻华代表机构垫付的在海关缴付的押金和保证金;
  二、来函反映的驻华代表机构支付的其他费用,如: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请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而由代表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都应作为驻华代表机构的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

1989年8月8日,财政部

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为了严格财经纪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杜绝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以及有效地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结合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发现的一些企业不顾国家财经政策,收入不入帐,或帐外设帐,隐匿转移收入、偷税、漏税,滥发实物、奖金等违反财经纪律问题,重申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入帐核算。
一、关于销售收入
企业所有的销售收入,包括商品销售、产品销售、材料销售以及提供的劳务作业等收入,必须按实际售价(包括浮动价、议价等)和实际劳务收入,登记有关销售收入帐户。不得在帐外搞“以物易物”;不得将产品低价转卖,或不通过销售,转给本企业办的集体福利等单位,再高价转卖,赚取差价,逃避纳税。在帐务处理上,要严格分清收入与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随意用取得的收入冲减成本,费用。
二、关于联营企业利润
联营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给联营各方的利润,应及时汇交联营各方,不得挂在往来帐户,长期占用。联营企业所在地财税部门对于联营企业分给联营各方的利润,应出具应纳税所得额转移证明,联营各方所在地财税部门应据以监督企业及时、足额交纳所得税。
企业从联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作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登记入帐,不得作为留利直接转入专用基金。
三、关于技术转让所得收入
企业的技术转让(包括以技术转让为前提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收入应通过有关经营收入科目核算。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支出,作为成本。收入扣除支出后的净收入并入本企业利润总额。按照规定,交纳所得税和留给企业。
四、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收入
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
五、关于外汇差价收入
企业按规定调剂留成现汇所发生的人民币溢价金额和企业调剂外汇留成额度所得人民币收益,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当作为专用基金入帐。按照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少部分用于奖金、福利的原则分配使用。如有调入外汇的企业,其调出外汇收益首先应用于调入外汇发生的价差支出,年终剩余收益转入专用基金。对未调出的留成现汇或外汇留成额度不得估计差价计入当期损益。
调入外汇的企业所需的人民币,应按实际用途分别核算。属于购买生产用原材料等调入外汇所需的人民币,应用流动资金支付。支付的外汇差价应单独核算。待购进原材料时,转入原材料成本。属于购买先进设备调入外汇所需人民币,应用专项资金支付,支付的外汇差价应转入购入设备的成本。
六、关于收缴的赃款、赃物及取得的罚款收入
按照规定,对企业内部查处的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贪污、盗窃等案件追回的赃款、赃物,原则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后归原单位注销悬帐,冲减有关待处理财产损失帐户。企业已作损失核销的应上缴国库。
企业取得的滞纳金和各种形式的罚款收入,在弥补由于对方违反制度或协议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后的净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以上各条,及其它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执行。违者应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照1988年6月28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当年不得参加达标、升级考核;对于达标、升级后严重违反财政法规的单位,应取消其等级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