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5:52:53   浏览:95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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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




市政府同意市保险公司等五单位《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税务局青岛市乡镇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关于实行《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的报告

近几年来,我市乡镇、区、街工业发展迅速,职工总数已达二十三万五千人。切实解决这些企业中广大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已成为发展乡镇、区、街经济,保障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我们根据国务院(1984)151号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订的《城镇集体企业职工
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个人养老金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共同研究制订了《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并对实行这个暂行办法提出以下几点意见,如同意,请一并批转执行。
一、全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都应为其全部职工投保职工养老金保险,在保险有效期内,不得为职工退保或拖交保费。确因特殊情况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予以缓交的保险费,要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补交。
二、职工养老金的存储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6)银发字第23号、60号、20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有关专业银行要给保险公司开设人身保险专户进行结算,,按整存整取储蓄相应年期的利率计算,以适应养老金支付的需要。
三、通过职工养老金保险所积累的基金,其中百分之五十可由政府有偿使用,直接用于地方建设事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其余百分之五十,除提留小部分给付准备金外,均由银行通过信贷方式用于地方的建设事业。
四、我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养老金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具体办理,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青岛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巩固和发展乡镇、区、街集体经济,运用保险办法解决其职工老有所养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本市乡镇、区、街集体企业,均应为其全部正式职工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本保险指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经办,实施细则由该公司制定。

第二章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应按月交付。投保人每月按企业投保人数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税前列支提养老保险费,加上被保险人按个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三自交的保险费(一元起码,超过一元按二元,超过二元按三元,以此类推),按月于发工资后次日汇交保险公司。

第五条:投保人如确有困难,经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允许逾期补交保险费,但不得超过当年年底。逾期补交时,应按月加收逾期利息。

第六条:投保人可根据情况用企业自有资金为其职工提前追交保险费。追交时,必须连同应交的利息一并交齐。

第七条:保险生效后,人员如有变动,投保人应及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八条:保险期限包括交费期与领取期。交费期从第一次交纳保险费起至约定的交费期满为止;领取的次月起至本保险责任终了时止。

第九条;本保险的责任是:一、被保险人到达约定领取期后,从次月起,不论其生存或身故,均给付十年固定年金。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十年固定年金期内身故。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继续领取固定年金,直至领取固定年金期满,保险责任终止为止。
二、若被保险人在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为止。
三、被保险人在交费期内身故,可按附表三的规定由其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领取一次性退保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四章 保险待遇

第十条: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四档。投保人在投保时,只能选定其中一档。

第十一条;保险费交满十五年以上,而且到达约定养老金领取年龄的被保险人,可按第九条的规定每月领取固定年金或养老金,领取金额见附表一、附表二。

第十二条:投保人变动交费标准时,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标准也作相应的变动。

第十三条:如被保险人交费不满十五年,而到达约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按附表三规定,一次性领养老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指定受益人。如没有指定受益人,则以其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投保单位如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或被保险人迁往它地、另行就业、升学、参军等,其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也可以保留保险关系或办理退保。但退保时,保险公司只能将其交保险费部分,按附表四的规定给付被保险人,其余部分的百分之五十给付投保单位。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触犯刑律,在服刑期间对其所交保险费或应领取养老金的处理,根据司法部门的判决执行。

第十七条:投保人不得为除死亡、调出或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刑以及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以外的任何被保险人申请退保。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如冒领养老金,一经发现,应立即全数追回,并补交全部利息。同时,酌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男) (附表一)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16 │12.0011 │18.7954 │29.5515 │46.7100 ┃
┠────┼────┼────┼────┼────┨
┃ 17 │11.0855 │17.4010 │27.4006 │43.3542 ┃
┠────┼────┼────┼────┼────┨
┃ 18 │10.2338 │16.1039 │25.3996 │40.2325 ┃
┠────┼────┼────┼────┼────┨
┃ 19 │ 9.4415 │14.8973 │23.5383 │37.3286 ┃
┠────┼────┼────┼────┼────┨
┃ 20 │ 8.7045 │13.7749 │21.8068 │34.6272 ┃
┠────┼────┼────┼────┼────┨
┃ 21 │ 8.0189 │12.7308 │20.1962 │32.1144 ┃
┠────┼────┼────┼────┼────┨
┃ 22 │ 7.3811 │11.7595 │18.6979 │29.7768 ┃
┠────┼────┼────┼────┼────┨
┃ 23 │ 6.7878 │10.8560 │17.3041 │27.6024 ┃
┠────┼────┼────┼────┼────┨
┃ 24 │ 6.2360 │10.0155 │16.0076 │25.5796 ┃
┠────┼────┼────┼────┼────┨
┃ 25 │ 5.7226 │ 9.2337 │14.8015 │23.6980 ┃
┠────┼────┼────┼────┼────┨
┃ 26 │ 5.2450 │ 8.5064 │13.6796 │21.9476 ┃
┠────┼────┼────┼────┼────┨
┃ 27 │ 4.8008 │ 7.8299 │12.6359 │20.3194 ┃
┠────┼────┼────┼────┼────┨
┃ 28 │ 4.3875 │ 7.2005 │11.6651 │18.8048 ┃
┠────┼────┼────┼────┼────┨
┃ 29 │ 4.0031 │ 6.6151 │10.7620 │17.3958 ┃
┠────┼────┼────┼────┼────┨
┃ 30 │ 3.6455 │ 6.0705 │ 9.9219 │16.0851 ┃
┠────┼────┼────┼────┼────┨
┃ 31 │ 3.3129 │ 5.5639 │ 9.1404 │14.8659 ┃
┠────┼────┼────┼────┼────┨
┃ 32 │ 3.0034 │ 5.0927 │ 8.4134 │13.7318 ┃
┠────┼────┼────┼────┼────┨
┃ 33 │ 2.7156 │ 4.6543 │ 7.7372 │12.6767 ┃
┠────┼────┼────┼────┼────┨
┃ 34 │ 2.4478 │ 4.2465 │ 7.1081 │11.6953 ┃
┠────┼────┼────┼────┼────┨
┃ 35 │ 2.1987 │ 3.8672 │ 6.5229 │10.7823 ┃
┠────┼────┼────┼────┼────┨
┃ 36 │ 1.9670 │ 3.5143 │ 5.9786 │ 9.9331 ┃
┠────┼────┼────┼────┼────┨
┃ 37 │ 1.7515 │ 3.1860 │ 5.4722 │ 9.1431 ┃
┠────┼────┼────┼────┼────┨
┃ 38 │ 1.5510 │ 2.8807 │ 5.0012 │ 8.4082 ┃
┠────┼────┼────┼────┼────┨
┃ 39 │ 1.3644 │ 2.5966 │ 4.5630 │ 7.7246 ┃
┗━━━━┷━━━━┷━━━━┷━━━━┷━━━━┛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40 │ 1.1909 │ 2.3324 │ 4.1554 │ 7.0886 ┃
┠────┼────┼────┼────┼────┨
┃ 41 │ 1.0295 │ 2.0866 │ 3.7762 │ 6.4971 ┃
┠────┼────┼────┼────┼────┨
┃ 42 │ 0.8794 │ 1.0580 │ 3.4235 │ 5.9468 ┃
┠────┼────┼────┼────┼────┨
┃ 43 │ 0.7397 │ 1.6453 │ 3.0954 │ 5.4349 ┃
┠────┼────┼────┼────┼────┨
┃ 44 │ 0.6096 │ 1.4474 │ 2.7902 │ 4.9587 ┃
┠────┼────┼────┼────┼────┨
┃ 45 │ 0.4890 │ 1.2634 │ 2.5062 │ 4.5158 ┃
┠────┼────┼────┼────┼────┨
┃ 46 │ 0.3765 │ 1.0921 │ 2.2421 │ 4.1037 ┃
┠────┼────┼────┼────┼────┨
┃ 47 │ 0.2720 │ 0.9329 │ 1.9964 │ 3.7204 ┃
┠────┼────┼────┼────┼────┨
┃ 48 │ 0.1747 │ 0.7847 │ 1.7679 │ 3.3638 ┃
┠────┼────┼────┼────┼────┨
┃ 49 │ 0.0842 │ 0.6469 │ 1.5553 │ 3.0321 ┃
┠────┼────┼────┼────┼────┨
┃ 50 │ │ 0.5187 │ 1.3575 │ 2.7236 ┃
┠────┼────┼────┼────┼────┨
┃ 51 │ │ 0.3994 │ 1.1735 │ 2.4366 ┃
┠────┼────┼────┼────┼────┨
┃ 52 │ │ 0.2885 │ 1.0024 │ 2.1696 ┃
┠────┼────┼────┼────┼────┨
┃ 53 │ │ 0.1853 │ 0.8432 │ 1.9212 ┃
┠────┼────┼────┼────┼────┨
┃ 54 │ │ 0.0893 │ 0.6951 │ 1.6902 ┃
┠────┼────┼────┼────┼────┨
┃ 55 │ │ │ 0.5574 │ 1.4752 ┃
┠────┼────┼────┼────┼────┨
┃ 56 │ │ │ 0.4292 │ 1.2753 ┃
┠────┼────┼────┼────┼────┨
┃ 57 │ │ │ 0.3100 │ 1.0893 ┃
┠────┼────┼────┼────┼────┨
┃ 58 │ │ │ 0.1991 │ 0.9163 ┃
┠────┼────┼────┼────┼────┨
┃ 59 │ │ │ 0.0960 │ 0.7554 ┃
┠────┼────┼────┼────┼────┨
┃ 60 │ │ │ │ 0.6057 ┃
┠────┼────┼────┼────┼────┨
┃ 61 │ │ │ │ 0.4664 ┃
┠────┼────┼────┼────┼────┨
┃ 62 │ │ │ │ 0.3369 ┃
┠────┼────┼────┼────┼────┨
┃ 63 │ │ │ │ 0.2164 ┃
┠────┼────┼────┼────┼────┨
┃ 64 │ │ │ │ 0.1043 ┃
┗━━━━┷━━━━┷━━━━┷━━━━┷━━━━┛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女) (附表二)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16 │11.3915 │17.5972 │27.3062 │42.7345 ┃
┠────┼────┼────┼────┼────┨
┃ 17 │10.5224 │16.2917 │25.3186 │39.6643 ┃
┠────┼────┼────┼────┼────┨
┃ 18 │ 9.7140 │15.0773 │23.4697 │36.8082 ┃
┠────┼────┼────┼────┼────┨
┃ 19 │ 8.9619 │13.9476 │21.7498 │34.1515 ┃
┠────┼────┼────┼────┼────┨
┃ 20 │ 8.2623 │12.8967 │20.1499 │31.6801 ┃
┠────┼────┼────┼────┼────┨
┃ 21 │ 7.6116 │11.9192 │18.6616 │29.3811 ┃
┠────┼────┼────┼────┼────┨
┃ 22 │ 7.0062 │11.0098 │17.2772 │27.2425 ┃
┠────┼────┼────┼────┼────┨
┃ 23 │ 6.4430 │10.1639 │15.9893 │25.2531 ┃
┠────┼────┼────┼────┼────┨
┃ 24 │ 5.9192 │ 9.3770 │14.7913 │23.4025 ┃
┠────┼────┼────┼────┼────┨
┃ 25 │ 5.4319 │ 8.6451 │13.6769 │21.6810 ┃
┠────┼────┼────┼────┼────┨
┃ 26 │ 4.9786 │ 7.9641 │12.6402 │20.0797 ┃
┠────┼────┼────┼────┼────┨
┃ 27 │ 4.5569 │ 7.3307 │11.6758 │18.5900 ┃
┠────┼────┼────┼────┼────┨
┃ 28 │ 4.1647 │ 6.7415 │10.7788 │17.2043 ┃
┠────┼────┼────┼────┼────┨
┃ 29 │ 3.7998 │ 6.1934 │ 9.9443 │15.9152 ┃
┠────┼────┼────┼────┼────┨
┃ 30 │ 3.4603 │ 5.6835 │ 9.1680 │14.7161 ┃
┠────┼────┼────┼────┼────┨
┃ 31 │ 3.1446 │ 5.2092 │ 8.4459 │13.6007 ┃
┠────┼────┼────┼────┼────┨
┃ 32 │ 2.8509 │ 4.7680 │ 7.7742 │12.5630 ┃
┠────┼────┼────┼────┼────┨
┃ 33 │ 2.5776 │ 4.3576 │ 7.1493 │11.5978 ┃
┠────┼────┼────┼────┼────┨
┃ 34 │ 2.3235 │ 3.9758 │ 6.5680 │10.6999 ┃
┠────┼────┼────┼────┼────┨
┃ 35 │ 2.0878 │ 3.6206 │ 6.0273 │ 9.8646 ┃
┠────┼────┼────┼────┼────┨
┃ 36 │ 1.8671 │ 3.2903 │ 5.5243 │ 9.0877 ┃
┠────┼────┼────┼────┼────┨
┃ 37 │ 1.6625 │ 2.9829 │ 5.0564 │ 8.3649 ┃
┠────┼────┼────┼────┼────┨
┃ 38 │ 1.4722 │ 2.6970 │ 4.6212 │ 7.6926 ┃
┠────┼────┼────┼────┼────┨
┃ 39 │ 1.2951 │ 2.4311 │ 4.2163 │ 7.0671 ┃
┗━━━━┷━━━━┷━━━━┷━━━━┷━━━━┛

养老金月领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
┃领取年龄│ │ │ │ ┃
┃ │ │ │ │ ┃
┃月领金额│ 五十岁 │五十五岁│ 六十岁 │六十五岁┃
┃ │ │ │ │ ┃
┃投保年龄│ │ │ │ ┃
┠────┼────┼────┼────┼────┨
┃ 40 │ 1.1305 │ 2.1837 │ 3.8397 │ 6.4853 ┃
┠────┼────┼────┼────┼────┨
┃ 41 │ 0.9772 │ 1.9536 │ 3.4893 │ 5.9441 ┃
┠────┼────┼────┼────┼────┨
┃ 42 │ 0.8347 │ 1.7395 │ 3.1634 │ 5.4407 ┃
┠────┼────┼────┼────┼────┨
┃ 43 │ 0.7022 │ 1.5404 │ 2.8602 │ 4.9723 ┃
┠────┼────┼────┼────┼────┨
┃ 44 │ 0.5788 │ 1.3551 │ 2.5782 │ 4.5367 ┃
┠────┼────┼────┼────┼────┨
┃ 45 │ 0.4641 │ 1.1828 │ 2.3158 │ 4.1314 ┃
┠────┼────┼────┼────┼────┨
┃ 46 │ 0.3574 │ 1.0225 │ 2.0718 │ 3.7544 ┃
┠────┼────┼────┼────┼────┨
┃ 47 │ 0.2581 │ 0.8734 │ 1.8447 │ 3.4037 ┃
┠────┼────┼────┼────┼────┨
┃ 48 │ 0.1658 │ 0.7347 │ 1.6336 │ 3.0775 ┃
┠────┼────┼────┼────┼────┨
┃ 49 │ 0.0799 │ 0.6057 │ 1.4371 │ 2.7741 ┃
┠────┼────┼────┼────┼────┨
┃ 50 │ │ 0.4856 │ 1.2544 │ 2.4918 ┃
┠────┼────┼────┼────┼────┨
┃ 51 │ │ 0.3740 │ 1.0844 │ 2.2292 ┃
┠────┼────┼────┼────┼────┨
┃ 52 │ │ 0.2701 │ 0.9262 │ 1.9849 ┃
┠────┼────┼────┼────┼────┨
┃ 53 │ │ 0.1735 │ 0.7791 │ 1.7577 ┃
┠────┼────┼────┼────┼────┨
┃ 54 │ │ 0.0836 │ 0.6423 │ 1.5463 ┃
┠────┼────┼────┼────┼────┨
┃ 55 │ │ │ 0.5150 │ 1.3497 ┃
┠────┼────┼────┼────┼────┨
┃ 56 │ │ │ 0.3966 │ 1.1668 ┃
┠────┼────┼────┼────┼────┨
┃ 57 │ │ │ 0.2864 │ 0.9966 ┃
┠────┼────┼────┼────┼────┨
┃ 58 │ │ │ 0.1840 │ 0.8383 ┃
┠────┼────┼────┼────┼────┨
┃ 59 │ │ │ 0.0887 │ 0.6911 ┃
┠────┼────┼────┼────┼────┨
┃ 60 │ │ │ │ 0.5541 ┃
┠────┼────┼────┼────┼────┨
┃ 61 │ │ │ │ 0.4267 ┃
┠────┼────┼────┼────┼────┨
┃ 62 │ │ │ │ 0.3082 ┃
┠────┼────┼────┼────┼────┨
┃ 63 │ │ │ │ 0.1980 ┃
┠────┼────┼────┼────┼────┨
┃ 64 │ │ │ │ 0.0954 ┃
┗━━━━┷━━━━┷━━━━┷━━━━┷━━━━┛
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退保金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附表三)
┏━━━━━┯━━━━┯━━━━━┯━━━━━┯━━━━━┯━━━━━┓
┃ 交费年期 │退保金额│ 交费年期 │ 退保金额│ 交费年期 │ 退保金额 ┃
┠─────┼────┼─────┼─────┼─────┼─────┨
┃ 交满1足年│ 11.1600│交满18足年│ 414.1562│交满35足年│ 1790.6090┃
┠─────┼────┼─────┼─────┼─────┼─────┨
┃ 交满2足年│ 22.3200│交满19足年│ 456.8262│交满36足年│ 1936.5131┃
┠─────┼────┼─────┼─────┼─────┼─────┨
┃ 交满3足年│ 37.1963│交满20足年│ 502.6966│交满37足年│ 2093.3599┃
┠─────┼────┼─────┼─────┼─────┼─────┨
┃ 交满4足年│ 51.4027│交满21足年│ 552.0072│交满38足年│ 2261.9703┃
┠─────┼────┼─────┼─────┼─────┼─────┨
┃ 交满5足年│ 67.0158│交满22足年│ 605.0161│交满39足年│ 2443.2264┃
┠─────┼────┼─────┼─────┼─────┼─────┨
┃ 交满6足年│ 83.6320│交满23足年│ 662.0007│交满40足年│ 2638.0768┃
┠─────┼────┼─────┼─────┼─────┼─────┨
┃ 交满7足年│101.1819│交满24足年│ 723.2591│交满41足年│ 2847.5409┃
┠─────┼────┼─────┼─────┼─────┼─────┨
┃ 交满8足年│120.8588│交满25足年│ 789.1119│交满42足年│ 3072.7148┃
┠─────┼────┼─────┼─────┼─────┼─────┨
┃ 交满9足年│141.6026│交满26足年│ 859.9036│交满43足年│ 3314.7768┃
┠─────┼────┼─────┼─────┼─────┼─────┨
┃交满10足年│164.2246│交满27足年│ 936.0048│交满44足年│ 3574.9934┃
┠─────┼────┼─────┼─────┼─────┼─────┨
┃交满11足年│188.1498│交满28足年│ 1017.8135│交满45足年│ 3854.7263┃
┠─────┼────┼─────┼─────┼─────┼─────┨
┃交满12足年│213.8694│交满29足年│ 1105.7579│交满46足年│ 4155.4391┃
┠─────┼────┼─────┼─────┼─────┼─────┨
┃交满13足年│241.5179│交满30足年│ 1200.2981│交满47足年│ 4478.7054┃
┠─────┼────┼─────┼─────┼─────┼─────┨
┃交满14足年│271.2401│交满31足年│ 1301.9288│交满48足年│ 4826.2167┃
┠─────┼────┼─────┼─────┼─────┼─────┨
┃交满15足年│303.1915│交满32足年│ 1411.1818│交满49足年│ 5199.7913┃
┠─────┼────┼─────┼─────┼─────┼─────┨
┃交满16足年│337.5393│交满33足年│ 1528.6288│交满50足年│ 5601.3840┃
┠─────┼────┼─────┼─────┼─────┼─────┨
┃交满17足年│374.4631│交满34足年│ 1654.8843│交满51足年│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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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领取养老金、退保金金额基数表(月交费一元)
生存退保金金额表
(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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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 交 费 年 期 │ 退 保 金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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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下(含2年) │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0% ┃
┠───────────┼────────────────┨
┃2年以上---4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 ┃
┠───────────┼────────────────┨
┃4年以上---6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2%┃
┠───────────┼────────────────┨
┃6年以上---8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9%┃
┠───────────┼────────────────┨
┃8年以上--10年以下│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16%┃
┠───────────┼────────────────┨
┃10年以上 │所交全部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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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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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政府


广东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合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营企业档案,是指合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科学技术管理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合营企业档案是真实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发展的历史记录。各合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并将其列入本企业的工作和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必须明确有一位企业的领导人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具体管理。需要设置档案机构的,由企业领导决定。
第五条 合营企业档案工作应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包括合营企业的申请立项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公共关系、技术管理、设备仪器、计划统计、物资供应、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安全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特技研究、工程建设
、开业结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七条 属于合同、协议规定合营各方独自保密的技术,其技术文件材料由合营各方指定专人保存。
第八条 合营企业生产、产品试制、科研、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下同),应在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技术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确因工作需要经常查用的科技文件材料,可在整理立卷后暂由业务部门和生产部门管理,但必须向本企业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一套完整的档案目录,以便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和检查。
各项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有关人员在翌年上半年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会同档案部门对合同中所列的技术文件材料项目进行验收、鉴证,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对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完整齐全,能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二、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经过分类整理,立卷编目,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要建立和健全本企业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及档案的保管、保密、鉴定、统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纺制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保存的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库房和箱柜;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的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档安保管期限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由企业领导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本企业的档案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档案在合营期间不销毁。合营企业终止后,由中方合营者保存;凡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必须造具清册,报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信息作用,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在合营期间,为合营者共有,合营各方因工作需要均可查用本企业的档案。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在签订合营协议、合同和制定企业章程时,应明确列入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合营企业,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16日

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高校:
《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亳州市委办公室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7月14日

亳州市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安徽省纪委《关于转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纪发〔2008〕7号)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中的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委、市政府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
3、本办法中的公务用车,是指市直机关所使用的市财政拨款购置、上级单位调拨、单位自筹资金购置和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赠予的各种型号的轿车、吉普车、越野车、旅行车和20座以下客车等非经营性用车。

第二章 配备标准

4、正副厅级干部的公务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5、市直正县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一部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20万元以内的公务用车(含车购附加费);其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为:排气量2.0升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含车购附加费)。

第三章 编制核定

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各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需要核定。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在职厅级干部相对固定用车,按每人1辆定编。
(2)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市级各民主党派机关,市工商联机关,市级各人民团体机关在职县级干部的公务用车,按单位领导职数(含调研员、副调研员)5人以下定编1辆,6人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
(3)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车辆配备因工作需要另行核定,原则上只减不增。
(4)市人大、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市纪委机关的内设机构在职县级干部职数较多,根据工作需要另行核定车辆编制。
(5)调任的县级干部,纳入其本人工资关系所在部门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6)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每套班子定编1辆中巴公务用车,纳入其办公室管理。
(7)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20人定编1辆;市直正县级单位的公务用车按“三定”方案人员编制,每30人定编1辆。
(8)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厅级离退休干部每5人可配置1辆小汽车,由所在机关办公室统一管理。市直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用车由所在单位统一调用。
(9)警务、机要、消防、救护、抢险、工程、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10)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的单位(学校、部门管理的二级机构等)因工作需要配置公务用车,须另行报批。
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卡”(以下简称编制卡)核发工作,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共同组织实施。“编制卡”作为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报废、车辆使用经费供给和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的重要凭证。
8、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数是车辆配备的基本依据,对暂时车辆缺编的单位,根据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配备。
9、对现有超编小汽车设立“临时编制”,一次性使用。列入临时编制的小汽车经批准办理变更、报废处置手续后,临时编制同时注销。临时编制小汽车所需的燃料、维修、保险等费用由单位自理,财政不予供给。
10、市直机关接受国际与社会有关组织无偿赠予或省调拨的小汽车,应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持本单位“编制卡”,到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车辆入编手续。单位公务用车编制如有空缺,受赠或调拨车辆可顶替空缺编制,无空缺的则列入临时编制。

第四章 购置审批

11、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的购置实行单位申请、集中审批、政府采购。
12、市直机关凡使用各项财政资金、没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购置车辆的,均须向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提出意见,共同报市政府审批。
13、使用项目经费以及单位自筹经费购置车辆的,购置审批程序按第12条的规定,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对申请单位的公务用车编制、购车资金来源和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价格等情况审查核实后,纳入市政府集中审批管理范围。
14、市直机关购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严格按照配备标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15、新车采购后,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予以办理车辆入户登记手续。

第五章 处置审批

16、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遵循厉行节约、统一审批、统一调拨、公开拍卖的原则。公务用车无论配置途径与购置经费来源,均属国有资产,列入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各使用单位无权自行调拨,或作转让、变卖等任何涉及车辆产权变动的处理。
17、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含临时编制车辆)的处置,必须填写《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报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
18、对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经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审批后,由使用单位送交有资质的物资回收公司报废回收,报废残值上缴市财政。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办理转户手续,拍卖所得上缴市财政。车辆公开拍卖、报废处置涉及的评估机构、拍卖公司、物资回收公司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采取竞标办法,择优选择。
19、市级干部更换下来的车辆,调出本市的市级干部原使用的车辆,以及机构改革中撤销单位的公务用车,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编制内实有车辆情况统一调拨。车辆调拨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由调入和调出单位负责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0、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在办理报废、调拨过户等变更手续时,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凭《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和《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注册凭证》,按规定办理。
21、市级领导在任同一职级期间配备的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5年或行使超过25万公里以上,可以更新。其它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行驶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请更新。
22、县级干部工作调动,不得将原单位车辆带至新任职单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23、公务用车只能用于公务活动,严禁公车私用。
24、市直机关接受国际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的车辆,单位应按照赠予组织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用途。
25、市直机关的公务用车和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由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不允许将其变为专车或变相专车。
26、市直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务用车管理信息系统,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单车费用核算制度,认真执行《市直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年报》制度。
27、加强公务用车燃油消耗和修理费用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修理费、燃油费支出情况,实行节奖超罚。
28、公务用车的保险、修理和加油实行政府采购,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服务商和供应商。
29、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杜绝安全责任事故和交通事故发生。
30、市直机关车辆禁止挂二级机构户头,二级机构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禁止挂机关户头,严禁私车公挂。现有挂户车辆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

31、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公务用车,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核发牌照和办理过户手续,市财政部门停止保险、维修和使用等经费供给。
32、各单位不得超编或超标准购车,现有小汽车未达到最高配备标准的要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车辆。
33、严禁各单位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购置、更新车辆。严禁利用职权向下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更换车辆。
34、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擅自报废、转让、转移、藏匿市直机关公务用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5、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36、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车辆户籍管理,依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对市直机关公务用车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转户变更、报废手续。

第八章 附则

37、本办法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3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