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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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
1993年2月20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落实扶持粮棉生产的优惠政策,促进粮棉生产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从1993年粮食、棉花生产年度起,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国家用于扶持粮棉生产的化肥、柴油,由按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加价形式付给农民。
价外加价的范围,按国家定购粮食的品种、数量和实际收购棉花的数量掌握。
价外加价的标准,按现行国家规定的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以目前的平议价差为计算依据。全国的平均标准是:每50公斤小麦、玉米各4.2元(中央财政负担2.85元,地方财政负担1.35元);每50公斤大米5.2元(中央财政负担3.1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每50公斤大豆5.5元(中央财政负担3.475元,地方财政负担2.025元);每50公斤棉花12元(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根据财力可以适当提高加价标准,所增加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
粮食预购定金继续由粮食部门在与农民签订粮食收购合同时,按收购价的20%预付给农民。
二、改变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后,原来中央按平价拨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棉挂钩化肥和柴油,数量继续保留,价格放开。中央财政用于以货币方式兑现“三挂钩”物资的资金,按原定购粮食、棉花的数量和标准由财政部拨给商业部,由商业部在收购前下拨到粮棉收购部门,连同地方财政加价部分在收购时如数兑现给农民。
“三挂钩”新的兑现办法各地都应认真执行。有特殊情况,确需继续兑现实物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三、按照规定,“三挂钩”物资由地方负担的部分,以及地方原来在国家规定之外增加的“三挂钩”化肥、柴油,也应改以货币方式付给农民,其平议价差继续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必须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及时拨付给收购部门,如数向农民兑现,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
各地人民政府要组织物价、财政、粮食、供销、农业等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改进“三挂钩”兑现方式的具体办法,并组织物价、工商行政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改进“三挂钩”办法的落实情况,保证价外加价款在收购粮棉时如数付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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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阳府〔2005〕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没有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给投标申请人。
第四条 施工招标评标采取如下两种评标定标方法:
  一综合评标法。适用于专业性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低价评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二。
凡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一般都应采用低价评标法。如采用综合评标法,需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分管这些部门的市领导审批后,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定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格式、综合单价构成等)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标准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低至高排序,推荐排序在前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3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列时,通过现场抽签确定排序。
  第八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及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同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和废标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正式中标人后,对中标人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承诺应在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投诉,招标人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二)中标人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也可以提供招标人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数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标底价的85%以下,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工程成本的将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A-B)/A≤15%,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2、15%<(A-B)/A≤20%,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5%;
3、20%<(A-B)/A,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
其中: A为招标人的标底价;B为中标人的中标价。
(三)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把保函原件送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
(五)招标人应当依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方式、数额和有效期及退还规定等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与《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执行。



附件一:
综合评标法

一、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并公布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计算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投标文件由技术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济标书二部份组成。
  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工程成本以及市场价格行情,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标报价(即编制经济标书)。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必须隐去投标人名称及相关人员姓名等明显标识性内容,如施工现场组织机构人员的姓名确实要出现的,应以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表示,并须与投标人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相对应,否则视为废标。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1、投标文件首先应按技术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济标书二个部份各自独立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内层封装中;
  2、上述二个部份单独密封好后,再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
  3、内层及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均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和标书名称,并在内层及外层封装封口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外层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2、开启外层密封封装,评标委员会对内层密封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3、评标委员会回避,交易中心开启施工组织设计密封封装,并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号;
4、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技术标的评审只进行合格性审查,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经济标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详见附表《综合评标法技术标书评审细则》;
5、开启经济标书密封封装,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书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
6、评标委员会对确认的有效投标报价按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应当确认排名第一且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候选人中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应当重新依照程序组织招标。


附表:
综合评标法技术标书评审细则

项 目评 审 标 准










计1、总体概述
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措施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关键线路准确,计划编制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进度违约经济承诺具体。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措施基本可行。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完整。

8、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承诺
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经济承诺具体。

9、新技术应用和违约承诺
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违约承诺具体。

评审结果

说明:1、本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2、汇总时有三分之二评委评审合格的,则该技术标书定为评审合格,否则为不合
格。
附件二:
低价评标法

一、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并公布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计算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工程成本以及市场价格行情,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标报价(即编制经济标书)。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1、投标人须将经济标书及其他文件(如投标承诺书、投标保函或银行保函等)密封在不透明的封装中;
2、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四、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外层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2、开启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
3、评标委员会对确认的有效投标报价按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应当确认排名第一且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应当重新依照程序组织招标。

宫秀丽免职案点评

张喜亮

此案处理时间之长,涉及的程序之多,实属少见。就案情本身来说,并没有那么的复杂,笔者认为,其中的法律问题应当是比较简单的,人为因素却是极其复杂的。此案给人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第一,单位管理的人为因素问题。

宫秀丽任职,按聘任合同之约定为期一年半。由此,聘任单位应当以受聘者一年半的业绩进行考核,决定其任免。单位在聘任合同生效一个月前制定半年期完成利润考核标准,并以此决定任免。如果可以从法理言之的话,如果聘任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那么前边规定的按照半年利润考核指标决定免除宫秀丽的职务,应当属于无效之举:因为后边的合同约定实际上是否定了前边考核决定的。

对于1992年利润核算标准,双方形成了争议。事实上翌年2月确实有6万元的进账且足以实现2万元的利润考核指标,可见,免职宫秀丽的要件已经不存在了。如果说单位否认宫秀丽所言之核算标准的话,那么,专业机构出具了书面说明之后,领导毅然决定免其职,不能不让人置疑;另称宫秀丽没有将主要精力放在海南公司,显然是一种主观臆断成莫须有之嫌。再者,免职后按理应适当安排工作,单位将其按照所谓富余人员处理,显然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

凡此种种,不能不说是人为地把事情复杂化了。

第二,仲裁和诉讼中的问题。

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应当是考虑到了时效的问题,该案发生至第一次申请仲裁,历时多年;仲裁机构能够受理此案,在时效上是采取了变通灵活态度,然而,在具体审理的过程中却采用了一种极其刻板而简单的方式:举证不利予以驳回。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中,举证责任倒置即职工方无力举证单位方应当做无过错举证的原则,仲裁庭不可谓不知。当然,也许在审理过程中另有其他情节。实际上,如果仲裁员能够对此案更细心更责任感地审理,笔者认为,此案不会是简单的驳回。因为工资减发或医疗费用之类的事项,并非是那么难查证。但是,二次仲裁还算是具有一定的素质,如果在第一次仲裁时能够是这样的话,此案应当更能令人欣慰。同一案件同一仲裁机构,出现两个迥异的结果,除有申诉人的责任,还应当有更多的启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武昌法院受理此案,于法有据。但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仲裁未审的内容本院亦不审理,这其中实则有法理认识的模糊。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是根据民事诉讼法进行的,作为一宗民事案件,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做出相应的判决而不是根据仲裁的内容确定审理的议题。仅仅根据仲裁与否的议题而简单驳回,除有其他难言之隐,难免令人置疑法官的法律素养。第一次提请诉讼,武昌法院因仲裁未审理事项作出驳回处理,而对第二次起诉作出的判决,则令人莫名其妙。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不无道理。

第三,执行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服裁决而在法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法院作出判决的,裁决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此案则有其特殊。虽然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但是,二审法院则认定一审法院审理有误且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一审判决被撤销,则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具有实质意义的处理结果即裁决书。如果不认定裁决书的效力,那么,此案便完全是一场法律的游戏,当事人的纠纷没有得到丝毫的解决,法律的精神便被亵渎。如果不能执行裁决书的话,此案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合逻辑的。如果对于裁决书的执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异议,可以寻求其他渠道解决;如果是权利人一方要求不执行即放弃其权利请求,则另当别论。

第四,申诉人问题

此案历时之久,首先应该说申诉人有责任。按照我国劳动法之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提起仲裁,此案显然是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尽管有其合理的理由。作为劳动者应当具备一定的劳动法律常识,当发生纠纷时,首先应当想到的是依法处理,用法律来维权。当协商或调解不能奏效时,应当及时申请仲裁或提请诉讼。当然,仲裁和诉讼都是比较专业的活动,当事人应当对不懂的问题进行必要的咨询。如诉状的切入点、证据搜集等等。分析本案,除仲裁机构、法院人员的素质等原因,此案经历了这么多的周折,可能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或切入角度不尽合适有关系。比如,如果当事人从用人单位免其经理职务作为切入点而提请仲裁或诉讼,就很难不被驳回。



[案件]

宫秀丽案件调查

1992年,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湖北公司)聘任本单位职工宫秀丽为其下属的海南中信工贸发展公司副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限为1992年6月至1993年12月31日。当年5月,中电湖北公司作出规定:“海南中信工贸发展公司1992年完成上交利润2万元人民币,完不成其经理免职。在完成上交利润指标的条件下,其全体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照发,浮动一级工资。”

当年6月至8月,宫秀丽报经中电湖北公司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海南中信工贸公司驻武汉办事处。此后,宫秀丽经常回湖北处理业务。

到了1993年2月,中电湖北公司以“海南中信工贸发展公司未完成1992年经营目标,且宫秀丽工作中电并未放在海南”为由,免去了宫秀丽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显然,免去宫秀丽的主要理由是,她所负责的海南工贸发展公司没有完成1992年的经营目标。据中电湖北公司财务部于1993年3月5日提供的审计意见称,海南工贸发展公司1992年营业收入27332.07元, 扣除成本、税金及其它费用,实际利润额为3835.57元。这就是说,海南中信公司离完成目标还远着呢。

可是,宫秀丽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她认为公司财务部审计意见不公平,强调1992年营业收入应当包括1993年2月到账的另一笔收入6万元。而且后来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宫秀丽于2000年8月还为此向湖北省中央企业会计学会作过咨询,该会计学会复函称:“由于当时处在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过渡时期,两种原则在会计计账中都可以进行财务处理。所以,如果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要求,此笔经营收入6万元则应记入你公司1993年损益;如果按收支相配比原则要求,则应记入1992年损益。”

这个“两可”的答复还是让争议双方扯不清。后来,宫秀丽向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该办于2001年9月5日致函中电湖北公司,指出该公司对宫秀丽的问题的“会计处理原则和审计程序不符合国家制度规定”。中电湖北公司不予理睬。宫秀丽又向湖北省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求助。2002年2月25日,省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给省总工会复函说:“按照当时(1993年7月1日前)国家对外贸企业 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外贸企业会计核算应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将会计核算期间(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核算期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的收入(包括应收帐款)和费用(包括应付未付)计入当期核算。根据来函所提供的材料,6万元经营收入应计入1992年会计核算。”

这两个权威的结论,实际上表明中电湖北公司在这一场劳动争议中输了理。

免去宫秀丽职务后,公司再也没有给她安排工作岗位,并且从1995年起按《公司富余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将其列为富余人员,每月发放生活费。宫秀丽一直不停地向公司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未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