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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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若干问题的决定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召开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通县改为通州区后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为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通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转为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由通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四、通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23人。
六、通州区人民代表大会与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同时进行换届,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时为止。



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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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十条第(十)项删除;
二、条例第三十八条删去: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营业执照直至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吊销营
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条例第三十九条删去:“可以根据情节限价出售商品、没收违法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照;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没收?
欠ú莆铮梢圆⒋ξシㄋ?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删去:“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被授予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
五、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罚款数额修改为:“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加上“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修改为“经营者犯有本条例所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经营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致使违法所得难以确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7日
国企职务经济犯罪的类型点及特


我国79年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刑法修订后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国企可能涉及的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规定国企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但是作为国企及其管理人员,在不清楚这些罪名的情况下,陷入"法网"的情况屡见不鲜。现将所涉罪名简介如下:

(1) 贪污罪

(2)私分国有资产罪

(3)受贿罪

(4)行贿罪

(5)挪用公款罪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7)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8)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9)挪用特定款物罪

(10)单位受贿罪

(11)向单位行贿罪

(12)介绍贿赂罪

(13)单位行贿罪

(14)隐瞒境外存款罪

(15)徇私低价变卖国有资产罪

(16)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1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1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9)签订、履合同失职被骗罪

(20)逃汇罪

(21)合同诈骗罪

(22)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

(23)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