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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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田成平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财政预算的严肃性,加强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州长(专员)、市长、县(区)长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财政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有利于实现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一级地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预算向政府各部门下达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调整和收支变化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等有关情况;
  (二)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地方各项税收、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专项收入和退库拨补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和程序、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拨付地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拨付补助下级政府财政支出资金和办理的各项结算情况;
  (五)财政税务部门收缴的其他收入、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的划分管理情况;
  (六)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缴预算收入完成上缴情况;
  (七)财政预算支出款项中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农林水利事业费、文教卫生事业费、社会救济和自然灾害款、公检法支出、行政管理费、其他部门事业费等预算的编制、支出项目、使用效益、决算列报情况;
  (八)各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地方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收入的收纳和各项预算支出的拨付情况;
  (九)本级政府首长授权审计的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条 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和有偿使用资金、基金的情况;
  (二)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使用的预算外的各种资金、基金情况;
  (三)财政税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成、分成、返还的各项资金、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工作报告制度规定于每年三月份以前,向地方政府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审计机关。


  第八条 财税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含直属单位)应向同级审计机关报关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本级地方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政府各部门下达的预算。财政、税务征收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以及政府各部门向所属各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财政、税务部门综合性的统计年报、情况简报及有关规章制度;
  (四)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和财务收支决算。


  第九条 财政税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度和办法有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有不适当之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


  第十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在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有违反《预算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应依法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政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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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


卫生部门规章废止目录(含规范性文件)

(1998年4月13日卫生部公布)


规 章 名 称 发 布 时 间
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 1980年1月22日
关于控制和消灭狂犬病的通知 1980年11月18日
计划免疫工作考核办法 1982年11月29日
关于加强AIDS疫情管理的通知 1986年1月3日
全国乙型肝炎血源疫苗接种试行办法 1987年9月14日
全国HIV检测管理规范(试行) 1990年2月12日
传染病防治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993年3月20日
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研究室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7月1日
高等医学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补充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79年9月10日
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住院医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
高等医学院校讲师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80年6月30日
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 1979年7月16日
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1981年4月30日
关于外国厂商申请在我国进行新药临床试验研究的规定 1981年12月18日
关于氨酚待因片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6年9月3日
关于安钠咖、强痛定、氨酚待因片、复方樟脑酊等精神药品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6年12月6日
肝炎诊断试剂管理规定(试行) 1987年1月22日
《新药审批办法》中有关中药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1987年3月31日
关于核发《进口药品许可证》的规定 1987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药品临床试验管理的通知 1988年8月20日
关于精神药品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 1989年9月25日
关于药品监督员封存药品期限的函复 1990年5月19日
咖啡因管理规定 1991年7月1日
关于颁发《进口人血白蛋白质量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人白细胞干扰素的补充通知 1992年4月3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1985年8月20日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1992年6月1日
关于加强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管理的通知 1992年10月5日
关于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规定 1992年12月30日
关于加强对医疗单位开展戒毒治疗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3年1月29日
关于加强生物医学材料和制品管理的补充通知 1993年5月20日
关于用人体脏器生产药物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
关于加强开放城市旅游风景区卫生工作的意见 1986年8月28日
医学科学技术档案管理办法 1983年12月15日
卫生部关于密码电报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1991年7月22日
保护学生视力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1982年1月18日
游泳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1985年7月1日
食品卫生监督员守则 1987年4月14日
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风纪要求 1987年4月14日
食品卫生监督员制服供应规定 1988年4月7日
化妆品审批程序 1988年5月25日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8年8月20日
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 1989年8月8日
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 1990年4月3日
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程序(试行) 1991年11月26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1991年11月26日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1992年3月9日
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检查中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2年5月1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适用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4年1月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1994年8月4日
关于部队系统所属单位卫生监督权归属问题的批复 1995年2月28日
医院职业服装管理暂行规定 1983年5月10日
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 1988年11月21日
关于清理整顿医疗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 1989年4月13日
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1989年11月29日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最终鉴定”可否进行复核或变更的答复 1992年3月10日
妇幼卫生工作条例(试行草案) 1980年6月15日
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1983年12月15日
婚姻保健工作常规(试行) 1986年7月21日
母婴保健法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995年8月4日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 1979年2月23日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1980年6月30日
全国卫生统计工作制度(试行) 1988年12月19日
中美医学对等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1983年11月20日
关于卫生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在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中出现问题的处理办法 1986年5月8日
卫生事业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1987年12月14日
卫生部留成外汇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3日
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6日
卫生部关于实行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日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五批违法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查处第五批违法游戏经营活动的通知


为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打击违法网络文化经营活动,净化网络文化环境,规范网络文化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初步调查取证,现决定对第五批涉嫌违法的游戏产品及其运营单位予以查处,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并未经文化部内容审查,擅自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请有关省市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互联网文化产品,并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北京东方海科数码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雅典娜》;
2.上海维莱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部落战争Travian》、《角斗士》、《星际海盗》、《银河帝国》;
3.陕西至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新倚天》;
4.北京国通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生存Outpost》;
5.安徽启盛数码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提供进口网络游戏《起源》。

二、下列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请有关省市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停止提供包括网络游戏在内的所有互联网文化产品,并依照《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1.欢城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天空左岸》;
2.北京飞越梦幻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边缘》;
3.上海晨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武林足球经理》;
4.成都一三九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提供包括《魔兽争霸》、《真三国无双》、《口袋妖怪》等网络游戏在内的中文游戏平台;
5.深圳市风林火山电脑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提供网络游戏《黄金岛》。

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发现上网消费者下载、安装或者使用上述违法游戏而未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的,各地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严查处。

四、请各地文化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006]121号)的规定,积极会同通信管理等部门,落实对违法网站的行政处罚。同时,将行政处罚和技术监管相结合,对提供上述违法游戏的网站通过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在网吧中予以封堵。请各地在本通知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文化市场司。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