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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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认实函[200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5]39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取得计量认证,方可从事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检测工作。现就贯彻落实39号通知精神,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法人资格问题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对出具的安全检验检测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凡申请计量认证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是法人单位。
(二)目前暂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或委托)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自本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内取得相应的独立法人资格。在此期间,需凭其所属法人单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权书”办理计量认证的申请事宜,其安全检验检测活动及检测结果由出具“授权书”的法人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05年8月1日起,新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必须先取得独立法人资格,方可申请办理计量认证。

二、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执行准则和评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评审,主要依照计量认证评审准则进行。同时,可参照《机动车安全检测站条件》(GA/T134)有关条款的要求实施评审。检测设备和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设备要求: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配备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A468—2004《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和方法》规定的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并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暂不能按照GB7258—2004和GA468—2004标准满足全部检测项目要求的,发证时应当注明具体检测范围,不得超出实际检测设施的能力范围。
2.检测仪器设备,应当有清晰的产品铭牌、产品检验合格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标志。没有或标识不清的,应当监督其整改符合后再予认定。
3.检测线检测仪器设备应采用计算机联网,实现自动检测。检测报告应当采用标准规定的规范格式,并用计算机打印,不得手写。
(二)检测人员资质要求:
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直接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岗位的上岗资格证书。
鉴于统一的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培训教材正在制定过程中,在有关规定和培训实施前办理计量认证评审时,可暂承认上述人员以前取得的相关资质。但同时,各计量评审组应对技术/质量负责人、检验检测人员、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等人员进行笔试,验证其操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能力。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各岗位人员资质的具体要求:
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熟悉汽车检测业务,了解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技术/质量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熟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具有机动车相关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工程技术职称;
(3)有三年以上的机动车检验检测的工作经历;
(4)熟悉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准则;
(5)熟悉本单位的质量体系文件,并具有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的能力。
3.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2)熟悉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一般知识;
(3)熟悉检测仪器设备的结构及性能,熟练掌握检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4)掌握检测项目的技术标准;
(5)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及计算机网络系统使用维护基本知识;能熟练使用、操作计算机;
(6)了解本检验机构的检测工艺流程及相关标准。
4.引车员、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资质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2)引车员应持有与检测车型相对应的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3)外观检查员和底盘检查员还应当熟悉相应的机动车性能、构造及有关使用的专业知识;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要求:
1.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具有车辆登录、规定检测项目、参数的自动检测、检测结果数据的自动传输,以及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的自动生成、检测数据自动存档、查询、生成统计报表等功能。
2.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配置的计算机等硬件和操作系统等软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不得改变联网检测仪器设备的测试原理、分辨力、测量结果数据的有效位数和检测结果数据。检测参数的采集、计算、判定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4.计算机联网检测系统应当建立适用的检测车型数据库和适用的检测标准项目、参数限值数据库,符合行业管理的要求,应当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网。
5.计算机联网检测控制系统应当设置检测标准、系统参数等数据修改的访问权限,防止随意更改检验报告。

三、其他问题
(一)对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质量体系监督员活动记录、检验检测结果的技术检查活动、实验室比对活动、仪器设备的期间核查等的评审,可在首次计量认证后的监督评审逐步开展。
(二)有关制定机动车动态检测数据重复性的允差,在现场评审时的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所出现的数据偏差,应以不影响检验结果的合格判断为考核内容。
(三)鉴于目前全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所用检测软件不一致,在计量认证评审时,可以暂沿用现有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格式。有关新的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关于部分符合技术条件但尚未建立和运行质量体系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是否颁发临时性的计量认证证书问题。
已获得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或授权)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的检验机构, 鉴于其质量体系的建立和运行尚需一定时间,在确认其满足以下条件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计量认证证书。
1.具备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所需的设备,并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场地设施和人员资质满足相关检测要求;
2.有3年以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工作经验;
3.连续3年获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或授权,且无不良记录(投诉、质量事故等);
4.机构的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过省级计量认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培训,并建立了文件化质量体系 ;
5.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荐,并报省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准同意。

四、工作要求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必须建立明确的评审和审批责任制,评审组组长要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审批单位,要对审批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国家认监委将适时组织监督抽查,凡给不具备条件的机构颁发了计量认证证书的,要实行责任追究。属于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计量认证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计量认证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督促计量认证现场评审组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并加快审批环节工作进度,以保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计量认证工作。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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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3月2日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成都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的管理,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四川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署的《加快西部大开发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策性贷款概念)
政策性贷款是指开行向融资平台提供的,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大额项目贷款。政策性贷款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及城市公用设施、重大产业化、城乡一体化和文、教、卫等领域建设项目的资本性投入。

第三条(运作机制)
政策性贷款以政府信用为基础,严格划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逐级落实贷款风险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追偿机制和问责机制。
政策性贷款的运作以市政府确定的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负责与开行签订借款合同。融资平台接受成都市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管理机构)
领导小组是成都市利用政策性贷款的组织、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政策性贷款投向,审定政策性贷款使用和管理的各项办法;
(二)审定政策性贷款滚动实施计划;
(三)审定项目调整方案和指导融资平台建设;
(四)审定向开行推荐的政策性贷款项目;
(五)协调落实政府增信的具体方法和机制,协调处理贷款借、用、还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政策性贷款使用的规划和协调;负责组织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前期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推荐项目;
(二)负责起草政策性贷款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相关办法;
(三)负责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情况,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协调有关事项。

第五条(融资平台)
目前,成都工业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业投资公司)和成都城建投资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投资公司),是我市与开行进行政策性贷款合作的融资平台。若今后与开行合作中需要增加融资平台,应报开行认可后,报市政府批准。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项目的成熟度,制定滚动发展计划,分期、分批借入政策性贷款。其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政策性贷款项目的初审和评估;
(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使用方案;
(三)负责政策性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监管和偿还;
(四)负责与项目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五)负责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上报政策性贷款执行情况;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申报条件)
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成都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开行信贷政策;
(二)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项目信用结构;
(三)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四)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和开行的有关规定,配套资金落实;
(五)最终债务人或被投资人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新建项目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
(六)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政策性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七)无拖欠债务行为和银行不良违约纪录;
(八)提供相应的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对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初审和评估,提出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贷款偿还办法等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上报的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综合平衡,符合条件的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领导小组审定推荐的项目由开行四川省分行上报开行核准。经核准的项目,由开行四川省分行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下达《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并抄送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同时,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向项目单位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据此与项目单位签订有关资金使用协议或投资协议。
已经核准的项目,根据市场变化或项目实施情况,可以进行调整。项目调整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开行四川省分行按程序办理。

第八条(申报材料)
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贷款申请表;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批复文件或有关手续资料,环境评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预审批文件;
(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落实证明材料,贷款本息偿还方案,资产抵押、权益质押或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函;
(四)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和公司章程(复印件);
(五)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贷款发放)
(一)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依据《使用开行政策性贷款项目核准通知书》,与开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与项目单位签订投资协议或资金使用协议。
(二)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按开行规定开立“贷转存”账户,办理贷款发放和资金支付,并按开行的有关规定和经过批准的政策性贷款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发放和支付政策性贷款。各项目单位同时在开行四川省分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开行四川省分行的委托结算经办行开立贷款结算账户,办理有关结算。
(三)项目单位应按照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提款计划使用政策性贷款。开行四川省分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额度发放。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资金使用协议,在贷款发放当天将资金划至项目单位开立在开行四川省分行的结算账户或开行四川省分行委托的其他银行帐户上。
开行四川省分行和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对政策性贷款项目的资金支付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十条(利息支付)
政策性贷款利息按四川省政府与开行协议利率执行,并随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不得加收利息。贷款发放到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在开行四川省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开始计息,在途利息由最终债务人承担。因借款产生的税费(印花税)由最终债务人承担。

第十一条(还款来源)
(一)对于经营性项目,由经营性项目自身收益偿还,包括:经营性收入、分红、股权和债权转让收入、处置变现抵押资产或权益质押收入及政府补贴等。
(二)对于非经营性项目,主要由项目单位收入偿还,项目单位还款确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负责协调落实资金偿还。

第十二条(贷款偿还)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要在开行四川省分行设立偿债资金专户,按季提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还款资金落实情况表。并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负责组织各项目单位按照贷款资金使用协议,按时偿还政策性贷款到期本息。贷款本息由各用款项目单位负责筹集。

开行四川省分行根据借款合同,按时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发出还本付息通知书,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根据开行四川省分行还本付息通知书及时向各用款项目单位发出偿还本息的通知书。项目单位应根据偿还本息通知书及资金使用协议及时足额将还贷资金划到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偿债资金专户,由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统一偿还给开行四川省分行。
各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在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时,要优先安排资金偿还到期政策性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偿还的其他情况)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经营发生重大变故或出现合并、改制、关闭、破产等对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开行四川省分行,经领导小组和开行四川省分行同意后,重新落实偿债责任或向开行四川省分行申请停止发放贷款,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对未能按时履行贷款协议的项目单位,领导小组将取消其申请使用政策性贷款的资格,同时停止执行政府对该项目的各种支持政策。对有关项目单位,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将停止对该项目的继续融资,并根据协议,采取各种方式收回贷款资金,必要时通过司法程序,收回项目单位的到期贷款本息。
项目单位如提前偿还贷款,由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商开行四川省分行同意后执行,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提前收回的资金,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直接用于新项目的投资。对新项目的管理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政策性贷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招投标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和监理制。
(三)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财务报表;政策性贷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
(四)项目单位按照借贷关系按季向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告,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汇总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
(五)贷款项目竣工后,要按有关程序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送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同时抄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行四川省分行。
(六)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国资、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市审计局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独立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单位政策性贷款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应加强贷款项目管理,如发现项目单位在使用政策性贷款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开行四川省分行停止办理有关贷款业务,并追回已发放的政策性贷款。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项目资金和政策性贷款的,市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八)开行四川省分行将根据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其中对资金使用、资本金到位情况、项目总投资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对政策性贷款项目进行评估。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开行四川省分行完成信贷管理的有关工作,及时提供信贷管理所需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各区(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责令纠正,并视其情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的制定)
工业投资公司、城建投资公司、有关区(市)县可以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1994)2号
1994年1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通信设施及线配套建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通信设施及管线配套建设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通信设施建设的统一管理,满足单位和个人安装电话及其它通信设施需要,根据建设部、邮电部邮部联(1992)4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规划区(包括各县、市规划区)审批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设、民用建筑、人防设施等其它建筑项目,必须结合土建工程预埋通信管线。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含成片开发的小区)范围内的邮电局所设置、服务网点用地;建设项目到邮电局主管线处的通信线;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通信管道,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线路设备均应纳入工程设计之内,所需材料和资金应和其它配套工程一样,在基建项目总投资内统一安排解决。
第四条:预埋通信管线应通达建筑物下列范围:
1、工业建筑的每层和每个作业间内。
2、商店、科研、教学等建筑的每层或部分房间内。
3、办公楼、宾馆、州等建筑物的每个房间内。
4、多层住宅楼的每套住宅内。
5、大型公共建筑及其它建筑物。
6、人防设施应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预设通信管线。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邮电主管部门是预埋通信管线设施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局负责工程建设预埋管线规划;市计委负责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市邮电局负责预埋通信管线的技术工作,并会同上述单位竣工验收。
第六条:新建工业和民用建设项目应当编制预埋通信管线规划。通信管线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邮电等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共同提出,建筑单位应将其列入建设项目内并在建设过程中同步实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设计时,凡内部有电话交换系统设计的,必须委托通信专业设计单位设计;不设内部电话交换系统的,可委托具有通信专业设计资格的设计,并经市邮电局会签。
第八条:预埋通信管线的设计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第九条:预埋通信管线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施工许可证,也可由市邮电局承担施工任务。
第十条: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建筑单位是否已将预埋通信管线设计纳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内,对未纳入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计委组织市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市规划局、市邮电局参加预埋通信管线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向市邮电局提供预埋通信管线的竣工图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后的预埋通信管线工程由市邮电局统一管理、使用和维修,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凡造成预埋通信管线损坏,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市邮电局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城市新建、改建道路、城市通信需横跨道路也应预埋通信管线,所需费用应纳入城市通信工程建设费用之内。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预埋通信管线的建设项目市城建部门不予验收,市规划局不予退还工程保证金,未按设计规范预埋通信管线,经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改正。市邮电局不予保证其通信设施的安装。
第十五条:对按本办法规定预埋通信管线的用户申请安装电话,市邮电局应提供时速、方便的电信服务。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