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14:15   浏览:8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做好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及时掌握城镇土地利用状况,是建立和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为拉动内需服务的重要手段。经研究,现将做好当前土地
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圆满完成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目前,全国首次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正处于检查验收汇总阶段,各地要认真按照《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78号)精神和全国土地变更调查汇总暨土地证书年检经验交流会的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土地证书年检汇总阶段的工作
,确保工作圆满完成。
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在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地证书年检汇总、检查验收和上报工作。检查可采取自检、同级互检、上级对下级抽检的方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省级汇总数据及年检总结5月31日前报部。年检总结包括:(1)土地证书年检基本情况、
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今后年检工作的设想;(2)土地证书年检及城市重点用地的数据统计及分析;(3)年检中发现的土地登记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今后土地登记工作的设想和建议;(4)违法案件特征及处理情况等。
部将于5月份对各省土地证书年检工作进行抽查,6月份进行全国土地证书年检数据汇总和总结。
这次年检结束后,各地要集中一段时间,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解决登记、用证不规范,卡证不一,资料不完整等问题,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
二、加快住房土地登记工作,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
建设部发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已征得我部同意。按照《办法》的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齐全方可上市。这是保证住房交易安全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必要措施。考虑一些地区土地登记进度经
过努力仍不能适应当前住房制度改革需要的情况,凡在1999年5月1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并于2000年底之前进行上市交易的,只要原出售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的单位已经办理初始土地登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现房屋产权人可凭房屋产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对于不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进度所致,而是房屋产权人不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请登记义务,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不适用上述政策,可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
记手续。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精力,统一部署,加快本地区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在明确土地登记办理程序的基础上,提高办事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设立登记申请窗口、集中办理等措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全面完成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工作。确因工作原因,2
000年底仍不能完成的地方,应对急需上市交易的住房用地一事一办,单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三、积极做好国企改革中的土地登记工作,为国企改革服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国企改革中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国企改革涉及的土地登记及权属审核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土地登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
1、原登记的土地用途不规范的,可以按照规范的用途处理,待改制后进行变更登记时一并改正。登记内容已经发生变更而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土地权利人应先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2、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需改制的,应尽快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颁发土地证书。确因时间等原因不能及时发证的,可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出具土地权属证明(式样和内容见附件1),作为改制企业权属审查的依据。改制企业用地涉及宗地分割的,应在地籍调查基础上,出具土地权属
分割证明,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改制文件下发后,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出具权属证明的土地面积、用途、界限等内容以最终登记的内容为准。自有具备测绘资格队伍的改制企业,在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按《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自行进行宗地测量
。企业自测的宗地测量成果,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3、整宗地存在土地权属纠纷,不得纳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宗地权属明确但边界存在纠纷的,可将无争议土地划出,先行登记发证或出具权属证明。
4、设有他项权利的宗地改制时,应出具他项权利人同意处置土地资产的书面意见(式样和内容见附件2)。
5、办理变更登记时,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改制成本。凡改制企业用地不涉及他项权利登记的,要减少中间环节,变更登记直接办理到最终土地使用人。授权经营的土地办理登记手续时,不涉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可按照被授权单位的意见,直接由土地使用
人办理登记手续。
四、认真推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积极为社会服务
部将在总结30个城市开展的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制度。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全面推行这项制度做准备。
1、要加快进度,扩大土地登记的覆盖面,做到辖区内土地登记资料齐全、规范。
2、对土地登记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要统一规范,确保准确;登记程序不合法的,要重新补充有关手续和文件;登记的资料出现破损或遗失的,要结合土地证书年检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省选择几个有代表性的市、县作为省内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单位,以扩大试点范围,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积累经验,为全面推行做准备。
4、全面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相应的过错追究制度。
五、全面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工作,加快地籍信息系统建设
1、尚未完成初始地籍调查的地区或新设城镇,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尽可能采取解析法,加快地籍调查进度,力争2001年底全面完成;已完成初始地籍调查的,要及时开展变更地籍调查,保持地籍资料的现势性。对不符合《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要求的,要按规程要求进行完善,提高调查成果质量。地籍调查中的技术服务性工作,可由土地使用者委托有资格的单位承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成果验收。
2、要切实抓好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规程》,加强勘测定界成果的审核确认,做到勘测定界成果与地籍调查成果相衔接。
3、建立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制度。从2000年开始,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的地区要开展城镇地籍调查数据汇总工作,逐级汇总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数据汇总采用《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4、以国土资源大调查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建立为契机,加快县、市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实现地籍资料的数据化、日常管理的自动化和网络化。经济条件较差的地区,可以从数据资料管理入手,以数据管理和汇总、土地登记为突破口,用计算机代替手工作业
,以此带动整个系统的建设。
六、切实加强土地登记中的保密工作
1、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设定土地登记资料的保密范围,制定涉密土地登记资料的保密规定,建立、健全土地登记保密制度。
对土地登记涉及的保密文件要设专人接收、传递、保管。涉及保密用地的土地登记申请,要根据申请人通知或注明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保密规定具体办理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规则》规定,需对涉密用地进行公告的,事前应先征得用地单位和保密部门的同意,凡用地单位或保密
部门提出保密要求的,要做相应技术处理后再行公告。
2、建立地籍信息系统的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信息的保密安全措施。凡涉及保密用地的土地登记资料一律不得公开查阅。尤其是利用地籍信息系统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的地区,要注意地籍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涉及保密用地的登记资料应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并与原有的数据
库物理断开。
3、对本部门土地登记人员进行经常的《保密法》教育,增强保密意识。

附件一:《土地权属证明》式样及内容

土地权属证明
--------------------------------
|权利人名称 | |
|-------|----------------------|
|宗地座落 | |
|-------|----------------------|
|图 号 | |地 号 | |
|-------|--------|------|------|
|使用权面积 | |用 途 | |
|-------|--------|------|------|
|使用权类型 | |期 限 | |
|-------|----------------------|
|四 至 | |
|-------|----------------------|
|权属来源 | |
|-------|----------------------|
|他项权利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
|问题 | |
|-------|----------------------|
|证明有效期 | |
|-------|----------------------|
|登记机关 | 年 月 日(盖章) |
--------------------------------
说明:1、土地权属分割证明的内容和式样与本表相同,宗地分割的原因
及分宗后的土地权属关系填入“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栏。
2、权属来源指该宗地首次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权属变更的过程。
3、本权属证明须附宗地图方才有效。在原宗地上进行分割后重新
划宗的,应有原宗地图和重测的宗地分割图。

附件二:《他项权利人对处置土地资产的意见》式样及内容

关于同意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
|他项权利人 | |
|-------|----------------------|
|土地使用权人 | |
|-------|----------------------|
|宗地座落 | |
|-------|----------------------|
|地 号 | |面 积 | |
|-------|--------|------|------|
|用 途 | |使用权类型 | |
|-------|--------|------|------|
|他项权利内容 | |设定时间 | |
|-------|--------|------|------|
|《他项权利证明| | | |
|书》编号 | | | |
|-------|----------------------|
|他项权利人对处| |
|置土地资产的意| |
|见 |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
|土地使用权人 |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
说明:1、他项权利的内容指设定的他项权利类型及有关限制条件。
2、抵押期限指抵押合同上权利人和抵押权人签订的抵押期限。
3、该表使用范围只限用已经登记的他项权利人。



2000年3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5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从2008年起,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企业发展,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决定设立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上市补贴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于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主要使用项目在我市的拟上市企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上市补贴资金。

第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订补贴办法。

第四条 首发上市企业补贴资金按照上市筹备工作进程,分为改制补贴、申报补贴和发行(成功上市)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

  1、按企业上市改制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20万元;

  2、按企业上市申报费用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贴,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正式获准发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上述三项补贴资金,同一企业可兼得。

第五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给予上市补贴资金100万元。

  1、国内异地收购,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大连;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购之日起一年内实现扭亏为盈、经营业绩或资产规模增长20%以上;

  3、境外非首发上市,实现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纳入市金融办(市上市办)重点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

  2、与中介机构签订改制顾问协议;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与具有境内(外)证券市场保荐资质的证券公司签署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相关协议;

  2、企业上市申请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受理。

第八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发行审核部门审核通过。

第九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国内异地收购: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注册地已迁入大连,并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获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公司质量有明显改善,且已经具有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

  3、境外非首发上市:已在境外证券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款已经到账。

第十条 企业在上市过程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申请相应的上市补贴资金。每家企业每项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条 申请改制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改制顾问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申报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复提交);

  2、企业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上市保荐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已受理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发行审核部门)出具的发行申请核准文件。

第十四条 非首发上市企业申请补贴资金的应填写相关申请表,报送市金融办(上市办),同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国内异地收购: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收购本地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购前后会计年(季)度经审计认定的会计报表。

  3、境外非首发上市:境外上市证明文件和融资款银行进账单。

第十五条 市金融办(上市办)受理企业申请后,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关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审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进行复审,根据企业改制、申报、发行等上市工作中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金融办共同下达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报告有关企业改制、上市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资金的企业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办法颁布前已改制上市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关于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关于修订《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新股网下发行相关单位: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见附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修订所涉主要内容公布如下。

一、第十二条修改为: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及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间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初步询价期间,每一个询价对象可以为其管理的每一个配售对象填报多个拟申购价格,每个拟申购价格对应一个拟申购数量。申购平台记录本次发行的每一个报价情况,由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报备文件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拆分为两款,修改为: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的,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主承销商据此确认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配售对象信息,并于累计投标询价开始前一个交易日15时前,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要求将这些询价对象所管理的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五、原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对于每一只股票发行,已参与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不得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

参加网下发行的配售对象再通过网上申购新股的,有权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暂停或取消其网下配售对象资格。

原第十八条以后条目顺序递延。

六、原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结算银行电子入账通知,实时核算各配售对象申购款金额,主承销商可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询价对象可以通过PROP综合业务终端实时查询其所管理的配售对象申购款到账情况。

修订后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自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