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5:07:40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管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根据《广东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方干部,系指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中方人员。
第三条 省人事局和各市、县人事局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聘
第四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委派;合同规定由中方干部担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经中方合营(合作)者推荐人选后,由董事会聘任。
对准备委派或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委派或推荐单位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
第五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提任正副总经理(正副厂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以及其他职务的中方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合同制:
(一)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协助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试,择优聘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中方合营(合作)单位原有人员;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其他单位借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应就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借聘时间等与被借聘人员所属单位按互利原则签订合同;
(三)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大、中专毕业生,应报请企业所在市、县负责毕业生分配部门协调解决;
(四)在职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中,凡本人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同意聘用的,其所在单位一般应给予支持,允许流动;
(五)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协商,与被聘中方干部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以及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等。
第六条 由中方合营(合作)者委派担任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的中方干部和由中方推荐的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技术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国家关于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生产技术业务,善于管理,有组织能力,能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
(三)具有开拓精神,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知人善任,既能坚持原则,又善于和外商合作共事;
(四)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正副总经理应掌握一门外语。
第七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原由单位委派、推荐或借聘的,仍回原单位工作;从社会上招聘的,自谋职业,或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申请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

第三章 工资及保险福利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工资水平,由企业董事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地区同行业条件相近的企业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在职期间的保险及福利待遇,按照中国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
待业保险基金和退休养老基金的缴纳标准,原属国家干部(包括国家分配的毕业生)的,按当地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标准执行;从社会上招聘的,其待业保险金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的标准执行,养老保险金按合同制工人养老金的标准执行。待业保险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别由
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和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收取管理。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住房补助基金,由中方合营(合作)者用于建造、购置职工住房。
第十一条 中方干部的各类公休假和探亲假天数,不得低于中国政府现行规定。

第四章 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 对初次委派或推荐到外商投资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干部,必须经过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对外开放和涉外经济工作的基本知识等)。
培训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会同外商投资企业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应支持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稳定在位,在合同期内,未经企业董事会同意,不得调换他们的工作。
中方干部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实绩和思想表现,有关部门要定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存入其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在完成工作任务、革新生产技术和完善经营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同时还可派其参加本地区、本系统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中方干部,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可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合同规定予以辞退。
对中方干部的处分,须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并听取本人的申辩。
企业作出处分决定后,须将处分决定报中方合营(合作)者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院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卫生部门鉴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间的;
(四)工作虽有错误,但没有给企业造成损失,本人又能认真改正的。
第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合同或辞职:
(一)经当地县以上劳动、卫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中方干部安全健康的;
(二)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工资的;
(三)企业不履行合同或者损害中方干部合法权益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干部需要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从社会上招聘的中方干部因合同期满解除合同或依第十七条规定而辞职的,企业应根据其工作年限,发给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超过解除合同当年本人一年应得的实际工资总额。
企业依第十五条规定解聘的中方干部,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出国或赴港澳参加培训、进修或者联系业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服务,可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五章 仲裁
第二十二条 人员流动争议问题,由外商投资企业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属各市、县的由所在市、县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审核转报市、县人事局仲裁;跨市和省直、中央驻穗单位的由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审核转报省人事局仲裁。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与受聘中方干部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一方或双方向所在市、县或省人事局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省投资举办企业招聘的内地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4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交通部严防网络泄密九不准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交通部严防网络泄密九不准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现将《交通部严防网络泄密“九不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交通部严防网络泄密“九不准”



  一、不准将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它公共信息网连接。

  二、不准在非涉密系统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密信息。

  三、不准将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系统和非涉密系统间混用。

  四、不准将涉密计算机及非涉密计算机间共享打印机等设备。

  五、不准将涉密设备和介质送非指定单位维修、销毁。

  六、不准将涉密设备和介质赠送、出借、出售或丢弃。

  七、不准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无线网卡、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设备。

  八、不准擅自携带涉密设备或介质出入公共场所或住所。

  九、不准擅自在涉密计算机上安装软件。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直属机构和总公司,有关中直机关,有关人民团体:
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陆续成立了一批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它们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业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兴产业,市场尚不完善,有关的法规也不够
健全,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财务管理方面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机构不健全,财务人员不足,会计核算水平低以及仍有相当部分企业未纳入国家预算内管理等问题。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已是当务之急。
财政部是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和研究有关的财务管理问题,对全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等。根据这一职能的要求,为了加强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进一步理顺其财
务管理体制,我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将加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虽然房地产业是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兴产业,以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巨大带动和波及效应,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作为房地产业主体的国有房
地产开发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的管理水平,特别是作为企业一切管理工作基础的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如何,不但直接影响着企业本身的发展,同样也影响着中国的房地产业能否健康顺利地发展,对此,各级领导及财务管理部门应引起高度的重视。
二、区别不同情况,理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通过调查发现,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隶属关系分大体有三类:第一类是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兴办的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二类是国务院各直属总公司兴办的直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类是其他
中央级企业兴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财政部现行的对企业财务管理方式,对以上三类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下列方法进行管理:
(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办直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主管部门归口同财政部基本建设司建立财务关系,其年度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二)国务院直属总公司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凡目前企业财务关系中对应我部一个司的总公司,其直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不单独划出,仍维持其原来的财务决算报表汇总体制;凡目前是按行业分别同我部有关司建立财务关系的总公司,其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单独划出,同我部基本建设司建立财务关系,其年度财务决算经总公司审核汇总后报我部审批。
(三)其他中央级企业不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单独划出,其财务决算仍并入其上级企业决算,维持原有的决算报表汇总体制。
三、凡是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均应明确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监督和检查企业执行国家财政法规情况,帮助企业从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入手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碰到的问题
和建议,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材料等。
四、根据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凡是应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划出单独进行财务管理的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应于1995年12月15日前向我部报送申请划转或建立财务关系的函,由我部发函明确财务关系。来函请附本部门负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机构名称、
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办公地点、邮编,财务部门负责人姓名、电话。
今后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总公司新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附件: 企业应经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批准或备案的事项
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财务制度,是企业从事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也是国家进行财务管理的基本法规依据。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
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国家税收,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财政部作为中央级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规定,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

一、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财政部提交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件的复制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案:企业应按照财政部的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确定净残值率,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财政部备案。技术进步较快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需要实行快速折旧的,须经财政部批准。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在变更年度前报财政部批准。
三、差旅费标准:企业应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本企业的差旅费标准,报财政部备案。
四、预提费用项目和标准:在费用尚未发生以前需从成本中预提的费用项目(如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和标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
五、上级管理费的收取: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允许向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的企业的管理费收取范围和标准等。
六、企业的工效挂钩方案: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挂钩指标及其基数的确定、效益工资的提取比例等应报劳动部和财政部批准。
七、财务报告:企业应定期向财政部提供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连同报表数据软盘一并报财政部。
八、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九、记帐本位币:企业如需变更记帐本位币,应报财政部批准。
十、清算报告:企业终止时,清算机构提出的清算报告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要连同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
十一、财政部要求上报或备案的其他事项。



199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