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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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蚌政办[1999]10号

关于印发《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政府同意《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二月五日


蚌埠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督促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家外经贸部等7 部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938号)以及有关的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港澳台商和外商(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
  第三条 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年检)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和蚌埠海关等部门参加。
  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 以下简称年检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
  第五条 年检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年检办公室集中受理企业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将年检材料同时送达年检各部门;审核由年检各部门分散进行。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股东(出资人)出资或提供合作条件情况;
  (三)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六)企业外汇情况。
  第七条 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每年2 月底前向年检办公室申领联合年检报告书( 在海关注册的企业同时领取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3月15日前向年检办公室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部门受理、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有不予通过年检情形的,应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企业交纳年检费;
  (四)工商行政管理局给审查合格并在1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其他年检部门不予通过年检意见的企业办理年检手续,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贴年检标识;
  (五)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通过年检的企业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八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向有关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外经贸委: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批准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五)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年检报告书;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年度审计报告;
  (五)验资报告(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经贸委: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财政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财政登记证副本;
  (三)企业上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及查帐报告;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仅限应在本年度缴纳出资的企业提交)。
  外汇管理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外汇帐户开户通知书企业留存联;
  (三)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外债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变动反馈表(仅限有外债的企业提交)。
  国税局、地税局: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副本;
  (四)税务登记表;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证书复印件( 仅向地税局提交)。
  海关:(仅限在海关注册的企业)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四)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
  第九条 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
  审计报告应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年检时按照各自职责主要审查内容:
  外经贸委:
  (一)企业代码填写情况;
  (二)合同、章程的履行及条款的变更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主要登记事项变更情况;
  (二)按照章程或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情况;
  (三)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营业执照情况;
  (四)有无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经贸委:
  (一)生产经营情况;
  (二)产品进出口情况;
  (三)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财政局:
  (一)财政登记情况;
  (二)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
  (三)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外汇管理局:
  (一)外汇帐户开户情况;
  (二)外汇收支情况(进、出口);
  (三)借用外债情况;
  (四)外汇买卖情况(结汇、购汇);
  (五)利润及再投资情况;
  (六)外汇财务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国税局、地税局:
  (一)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二)生产经营情况;
  (三)有关注册事项变更情况;
  (四)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情况;
  (五)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税务登记证情况;
  (六)有无欠税、逃税或其他税收违法情况;
  (七)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海关:
  (一)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
  (二)注册资本到位情况;
  (三)生产经营情况;
  (四)有关注册事项变更情况;
  (五)有无欠税、逃税等情况;
  (六)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年检各部门在审查期间,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提交验资报告或年度审计报告不真实的,年检办公室可以责成其到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验资、审计,并且于30日内提交报告。
  第十三条 通过年检的企业分为两种类别:
  A级为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良好的;
  B级为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具体认定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B 级企业不得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增加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不得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 年检费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其他年检部门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检:
  (一)没有经营地址的;
  (二)投资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
  (三)企业实收资本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
  (四)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未通过年检的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委依法撤销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企业无正当理由3月15 日前未报送年检材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企业在年检截止日期前未申报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仍不申报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年检中发现企业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企业通过年检后,年检各部门仍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由市外经贸委负责录入和汇总,汇总资料分送年检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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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通知

(2001年7月27日)

银发[2001]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批准。最近,三部委联合召开了全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会议,对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推进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发展工作进行了部署。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已先后发出了三个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也下发了配套措施。因此,各银行、教育、财政、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相关政策,重点抓好抓实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努力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取得决定性进展。

  二、各经办银行要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切实加强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

  (一)各经办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只要学生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符合有关文件规定,都应对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

  (二)为了解决银行与学生联系的困难,各经办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时,除学校老师和同学可作为见证人以外,还可由家长作为贷款见证人。

  (三)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的贷款,为有效防范助学贷款风险,各经办银行应以学校为单位,在公开报刊等信息媒体上公布助学贷款违约情况,对不讲信用的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及违约行为公开曝光。对不主动与见证人和贷款银行联系、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不守信用的学生,也要记录在案,将来纳入全国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三、各商业银行应认真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和免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尽快完善本系统内助学贷款呆坏账考核办法和核销损失的操作程序,充分调动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积极性。只要基层机构和信贷人员规范操作,并符合有关政 策法规,对形成的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不应再追究经办机构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经国务院批准,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为了具体落实该项政策,各经办银行要及时统计汇总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 核算和考核。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 金,按时办理拨付手续,绝不能因贴息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国家助学 贷款的发放。同时,要抓紧制定有关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使用 的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加强贴息资金的使用监督,提高资金 使用效益。

  五、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积极认真配合银行开展国家 助学贷款工作取消“一校一行”的规定,允许一校多行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一所高等学校可根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自主选择 一家或多家(也可更换)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 务。各高校要建立校领导责任制,如发现哪所高校的此项工作不 落实,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各高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 中,加入有关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内容。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 督促,定期向银行、财政通报情况。同时,利用当地的各种新闻媒 体广泛宣传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负责把教育部和财政部印发的《高 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问答》及时、免费发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和普通高中毕业班。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厅、教育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商业银行要及时向辖区内转发本通知,要求各基层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监管技装字[2002]18号


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表彰奖励在我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设立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励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意见组织好安全生产科技成果的推荐工作。



二〇〇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