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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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博士后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博士后



为推动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扩大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增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一步开展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使用及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
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原则
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除应遵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联合招收,优势互补。要通过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共同培养和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分发挥设立流动站单位研究条件好、学术力量强、科研资料全和信息畅通,以及企业研究项目与实际结合紧密、资金雄厚、实地培养和锻炼条件好等优势,促进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
位之间的联合,进一步做到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依托项目,保证质量。企业博士后工作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作依托,要根据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所选项目既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以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3.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既要有利于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也要有利于设立流动站单位学科发展、科研队伍建设和科研成果的转化。在合作中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合理地确定各有关方面的技术和经济
权益。
三、试点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应是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2.建有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具有一支研究水平较高的科技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
3.能提出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较高学术技术水平的研究项目,项目不仅有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有利于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的科技和管理人才;
4.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有较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5.企业领导及所属部门对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
四、试点企业的审批及管理
按照“稳步发展,逐步扩大”的方针,试点工作优先在机械、冶金、电子通讯、石油化工、医药工程、航空航天、能源、交通等行业中开展。所有申请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企业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今年,将集中进行一次企业博士后试点的申报和审批,审批及管理办法为:
1.申请试点的企业需填写《申请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报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企业所在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和经贸委审核后,于11月25日前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人事部专家司)。
2.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对申请试点的企业进行调查、论证,在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商国家经贸委审批试点企业(即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3.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经批准的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4.国家经贸委将对试点企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给予支持。
5.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会同国家经贸委每2-3年对试点企业的博士后工作情况和成效进行检查,对工作成效不大的,将取消其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资格。
企业博士后工作是我国博士后工作面向经济建设的新举措,也是人事工作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一个重要方面。请各有关部门、地区和单位积极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广泛宣传并认真做好试点的申报和组织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推动本部门、本地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开展
。有关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
本通知下发后,已开展试点的企业和个别城市,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有关部署,继续做好试点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的试点。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
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既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
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第三章 研究项目与招收计划的确立
第七条 试点企业须根据本企业的发展和人才需求,提出具有较高研究水平和较好市场前景的博士后研究项目。为保证研究项目适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研究项目确立的过程中,试点企业可主动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系,交换对研究项目意见。试点企业需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
立项表》,由企业领导审定立项。
第八条 试点企业每年须根据拟开展的博士后研究项目,制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核批后实施。
第九条 试点企业可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送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有关部委和省市管理博士后的部门,由其根据试点企业的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将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推荐。

第四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十条 符合国家规定博士后招收条件的博士,如希望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可向设立流动站单位或试点企业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允许设立流动站单位与试点企业联合招收在本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应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同时,应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应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须将协议书报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和《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
的有关条款,与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收人选确定后,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复核,并办理进站及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设立流动站单位除按规定报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表》等材料外,还应附送下列材料:
(1)《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本刊略);
(3)《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一切待遇,也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主要在企业工作,也须有一定时间在设立流动站单位工作(具体方式和时间长短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
不超过一年,并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户口,根据工作需要由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商定,落在试点企业所在地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所在地。

第六章 经费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充足的研究项目经费,经费由企业负责管理。如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划出部分经费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如需使用设立流动站单位的仪器设备等,其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试点企业应提供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博士后日常经费,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主要用于支付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在流动站工作时的必要的福利开支以及设立流动站单位的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等(行政管理和专家的指导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联
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试点企业应将该经费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时拨到设立流动站单位,由设立流动站单位负责管理。如博士后研究工作确需延长,试点企业还应提供延长期间的日常经费。
第二十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补贴由设立流动站单位按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规定标准发放。博士后研究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试点企业应参照企业同岗位、同资历工作人员的收入和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进展、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表现等情况,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必要
的收入补助。
第二十一条 试点企业应为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住房等后勤保障。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随其流动等问题,应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由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协商解决。

第七章 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时,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结合与其签订的协议,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认真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及组织管理的能力。
以上三个方面可根据研究项目、工作性质和工作环境等情况的差异有所侧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按照国家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试点企业应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设立流动站单位将有关材料汇总,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或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工作分配和
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设立流动站单位可根据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申请,按照国家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受理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八章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公正、合理地处理其权益归属。
1.企业博士后研究工作一般由试点企业提出研究项目、提供项目经费和日常经费,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在试点企业完成研究工作,其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归试点企业。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如共同合作完成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设立流动站单位有阶段性成果转让,则双方应预先明确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2.企业博士后研究成果为职务研究成果,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二十六条 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和试点企业的有关要求对博士后研究成果中的技术秘密予以保密,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试点企业应根据本暂行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并报本企业所在的博士后工作体制改革试点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暂行规定由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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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国办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我国教育督导体制,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研究制定国家教育督导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国家教育督导总体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国教育督导工作;聘任国家督学;发布国家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成人员

主 任:刘延东 国务委员

副主任:袁贵仁 教育部部长

江小涓 国务院副秘书长

委 员: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刘利民 教育部副部长

陈小娅 科技部副部长

黄 明 公安部副部长

王 伟 监察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王晓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郭允冲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刘 谦 卫生部副部长

侯 凯 审计署副审计长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办公室提出,报委员会主任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8月26日















试论新时期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

王泗友

[内容提要] 本文根据新时期公安工作现装和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进行了探讨,作了较深入的论证和剖析。
关 键 词  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 

中国共产党80年的历史雄辨地证明,无论是炮火硝烟的战争年代,还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和平时期;是在社会主义商品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显示出毋庸置疑的强大威力。它不仅能够启发人民警察的思想觉悟,调动和发挥人民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而且能够引导人民警察在复杂的历史条件下和社会环境中,增强甄别是非、明辩真伪的能力。在增强凝聚力、战斗力方面更体现了强大的生命力和优势。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尤显重要。如何以开拓的思路、创新的视角,顺应新的潮流、适应新的形势,兴利除弊、推陈出新,充分发挥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使人民警察能够以新的思维和姿态,迎接更加严峻的挑战,是摆在我们每个共产党人和公安政工干部面前的重大课题。
一、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客观依据
(一)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工作对象的心理需求所决定的。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已经不仅仅为了目前对生命的需要的东西的追求,而且要探求世界的秘密,改造客观世界为自己服务,因而要求认识世界的本质,要求认识和掌握客观事物规律。因而,对人来,实物或现象可以引起反射,语言也可以代替实物引起同实物同样效果的反射。在《三国演义》中有个“望梅止渴”的故事,就是利用语言代替实物进行刺激的生动例子。所以说,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领导干部,“又要马儿跑得好,又不让马儿吃饱”,不考虑办事人员的工作强度,不照顾职工的切身利益,不体衅民警的苦辣酸辛,就连一句安抚、慰问的话也不想说,下级能为你死心踏地的“树碑立传”吗?许多工作人员负重拼搏、劳民伤财、叫苦不迭,心理上不能得到慰籍,造成逆反心理,工作得过且过,敷衍塞责,当面一套背后一套,全是为应付领导。能说你这个地方的治安工作,常委放心、群众满意吗?
(二)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工作对象的进取精神所决定的。
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都是有差别的,要根据工作对象的动态性和差异性来决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要充分权衡工作对象的性格特征、利益取舍以及进取精神,因人施教、因势利导、讲究方法、循循善诱,要特别讲求针对性、务求实效性,尽量不耍生搬硬套、生硬灌输,要充分考虑工作对象的特点和需要。比如,有的人有强烈的自尊心和进取心;有的人又安于现状、与世无争,对任何事情都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对于前者,切不能唠唠叨叨,也无需正面激励,采取反激励的方法和调动他的工作积极性,达到思想政治工作的预期目的。相反,如果用这种方法对待与世无争、不思进取的人,效果恐怕拾得其反,对这种人就要采取适当的理论灌输教育模式。
(三)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工作对象情绪易变的性格特点所决定的。
在实际工作中,工作对象情易变的性格特点切不可忽视,稍有?忽或者工作方法不当,就会造成人心向背,给工作带来阻力。比如,有的同志思想情绪正常时,用以理服人的方法很能奏效,可是当他的思想产生波动、出现反复的情况时,用同样的方法就不能起什么作用。因此,注意工作对象的情绪易变性至关重要。这就要求每个政工干部要随时注意观察工作对象情绪易变的性格特点,要具有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要做基层民警的贴心人,想为民警所想,急为民警所急,多与民警交心谈心,视民警的疾苦为自己的疾苦,视民警的困难为自己的困难。
(四)选择与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是由政工干部工作方法的局限性和适用范围所决定的。
在长期的公安工作实践中,不难看出,世界上滑万能的方法,任何一种方法都有各自的局限性和适用范围。比如,谈心对话的方法,是针对某个问题或某个人的情况采取交流、问答的形式进行,很难进行系统的理论教育。也就是说,不能用这种方法替集中授课、报告演讲等形式。因为,集中授课是用系统的思想理论,从宏观的角度对人们进行灌输;而谈心、对话则是用具体的道理,从微层观的角度对人们进行说理。正因为这种方法存在各自的局限性和适用范围,同时又要弥补各种方法的不足,综合各种方法的优势,全面地对人们进行教育。
二、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基本要求
(一)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必须合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任务。
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增强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征服大自然的能力。其根本任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才流动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在思想教育人、培养人、鼓舞人、造就人。要达到这一目的,完成这一任务,除了引入正确的宣传内容外,还要运用正确的方法。换句话说,就是把方法与目的、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这个问题上,有的政工干部满足于即时性,解决当时问题,忽视了方法的选择。直到现在,有的同志仍然采取“你说我听,你讲我办”单向而机械的教育模式,满篇大道理,不是从实际出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很显然,这就没有把方法的选择与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任务结合起来,也不符合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任务。
此外,做思想政治工作还需要把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结合起来。趣味性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手段。如果只用趣味性业迎合对方,只会是以乐而乐,就失去了教育的意义。所以,在方法的选择上,一定要选择既能使对方接受又能有利于对方思想觉悟和思想认识提高的科学方法,这样才能符合思想政治工作的目的任务。
(二)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必须符合人的思想行为的活动规律。
“人的需要是人的思想行为的原动力”。满足需要即是一个人行为的出发点,又是他的归宿点。人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因此,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必须符合人的这些客观需要。比如,自尊是人的精神需要。从心理学上讲,容人之过、扬人之长不仅能够满足有过失者或有错误者自尊心,而且能够使他自觉地认识到得到了领导的信任,他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迸发更大的创造力和工作热情。如果只是一味地批评、指责,不仅会使他心灰意冷、委靡不振,打击积极性,还会出现一些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这就说明,人的思想行为规律决定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决定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因此,方法的选用应当根据人的思想行为规律来确定,任何离开思想行为规律而臆想出来的方法都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中,工作对象难以接受也根本行不通。
(三)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选择必须综合运用、综合治理。
人的思想品质道德情操是通过外界的影响作用于人的大脑形成和变化的。外界影响就是指受党团组织、所在单位、社会环境、家庭因素的影响。同时,影响人的思想、支配人的行为、制约人的社会关系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意识形态方面的,也、有政治、经济、自然和社会方面错综复杂的因素。所以说,人的思想行为是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因而,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说除了党组织和政工机构开展工作以外,还在发挥政工干部以及各职能部门政治教(指)导员的作用,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手段,综合运用、综合治理。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工作、学习、生活的各个领域,互相作用、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共同发展和进步。
三、选择与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基本途径
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选择与创新是一个“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循环的过程,在认识中实践,在实践中认识,在实践中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多种多样,如灌输、沟通、激励、渗透、自我教育等,笔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要灵活应用,从实际出发,因人施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并寻求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基本途径:
每个政工干部,要引导工作对象在长期思维活动中,培养良好的思维模式,逐步克服不良的思维方式。尽力去掉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的形而上学的、孤立的、僵化的、有碍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的思维方式,努力实现由传统思维方式向现代思维方式的转变。
在面临主客体关系方面,在从单向灌输型方法向交流型方法转变;在实施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要求方面,要从集中型方法向集中与分散型方法转变;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运用的空间方面,要从单项型方法向综合型方法转变;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信息依附的载体方面,要实现由“真空传播”向载体传播的转变;在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客体对工作信息的接受心理方面,面临着从显型方法向显型与隐形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在增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运用的实效方面,要从单纯定性型方法几定量型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在开展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时候,针对性更强,措施更有力,方法更得当,效果更明显。
四、只有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才能使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
从建党80处风雨历程完全可以证明: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和政治优势,在各个阶段各个时期都发挥兴足轻重的作用。公安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担负着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责任。因此,公安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尤显重要。公安机关的政工干部应该不局限于现有的方法,要广泛吸收和综合利用各类学科的研究成果,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和探索富有成效的新途径、新方法。
只的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才能使公安工作立于不败之地。这是因为:
第一,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创新是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需要。
人类社会的发展史证明,继承和借鉴是人类文明得以发展和进步的基础和条件。然而,仅有继承和借鉴是不够的,它只是手段。只有创新才是继承和借鉴的目的,才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真正的强大的动力。江泽民同志在谈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问题时曾指出:我们讲继承、讲借鉴、目的是通过继承和借鉴,使民族文化、外来文化的精华,同我们党领导人民在长期革命和建设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革命精神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并在新的基础上创新。邓小平同志对此也作过专门论述:如果我们不去分析和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存在的问题,我们就不能恢复和发扬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显然,这些论述阐明了思想政治工作的辩证关系,明确告诫我们,要真正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要求我们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手段要灵活,原则要讲究,问题要解决,方法要创新。
第二,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创新是新时期复杂的社会政治环境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发展的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公安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的变化。主要是:
一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所处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新旧体制的转换,新旧利益的调整,新旧观念的冲突,新问题新事物的影响;
二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对象观念发生的变化。改革开放作为一场深刻的革命,不可避免地引起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对象观念的多方面的变化,主要是主体意识的增强价值观念的多元化,思维方式的现代化,精神需求的多样化等;
三是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信息传播的方式发生了变化。目前都是以大众传媒的方式出现。上述这些变化,给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机遇与挑战,对工作方法的选择与创新提出了更严的要求。
实践证明,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只有顺应时代发展要求,不断探索创新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方法的新途径,在迎接挑战中求生存、求发展,才能够保持公安思想政治工作旺盛的生命力,才能够发挥出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