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7:54:53   浏览:89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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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等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4]5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商务(经贸)厅(局),卫生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为我国各级政府所重视,食品安全的信息更为社会普遍关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上做了大量工作,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传输、处理及发布上还比较分散,未能达到系统、规范和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的资源共享,全面、科学地反映我国食品安全现状,进一步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食品安全信息是国家制定食品安全政策、法规的基础,也是现代食品安全保证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食品贸易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按照中央加强“五个统筹”和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观念,强化公共服务意识,注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要借鉴国际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做法,总结各部门多年来的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尽快形成协调、统一、高效、权威的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责任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力量,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制定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制度,确定信息发布标准及发布程序,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的采集、评估、认定和拟发布信息的把关,对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的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协调机制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协调食品监管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保证信息的科学和畅通。要遵循保障信息准确、促进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工作。

  四、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
  为了解、跟踪我国重点品种和区域食品安全状况,近期,拟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2—3类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有代表性的食品,收集、汇总全过程检测监测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该类食品安全状况。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社会关注度高的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测,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对于在实施《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取得的好经验,各地可及时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系(联系部门:食品安全协调司信息分析处,电话:010-68313344-0528、0508,传真:010-88375226),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适时召开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座谈会,交流各地的经验,促进信息管理工作的开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确保发布信息的及时、客观、科学和准确,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在食品及其原料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存、销售、检验检疫等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得的涉及人体健康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能够对我国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估信息。通过有计划地监测获得的反映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四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国内食品安全形势作出分析,并予以发布;综合发布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向社会发布各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质检、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四个部门联合发布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信息。必要时,发布单位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与相关部门沟通,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的原则,保证准确、及时、客观、公正。信息发布人对发布的信息承担责任。

  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科学管理和信息队伍建设,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评估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七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沟通、协调工作,并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建立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协调机制。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目的确定信息发布的形式。
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将有关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通报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的管理办法。
  地方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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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统战部,民宗局: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举措。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国务院第五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广泛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广泛组织各族群众,发动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努力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好有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做出应有贡献。

  (二)总体目标。

  ——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根据我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制定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为基本内容的一整套民族政策,为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供了保证。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要使各族干部群众深刻认识贯彻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重要性,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切实把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真正转化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巨大力量。

  ——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富裕,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加强民族团结的必然要求。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始终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放在突出的位置。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支持民族地区从本地实际出发,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充分利用优势条件,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走出一条具有本地特点的加快发展的路子。要大力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科技、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要把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各族群众。

  ——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关系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大局。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始终把加强民族团结作为重要任务常抓不懈。要着眼于巩固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着眼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着眼于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进一步加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引导各族群众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增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坚定自觉地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依法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要及时、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高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旗帜。要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与民族关系无关的问题归入民族问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凡属违法犯罪的,不论涉及哪个民族,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人民内部矛盾,要采取教育、疏导、化解的办法来解决;对极少数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分子,则要坚决依法打击。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来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做知法守法的公民。

  二、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

  (一)围绕中心。

  民族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事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开展创建活动,为中心工作创造一个团结稳定的环境,推动中心工作顺利进行。同时,通过抓好各项中心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提供强大的动力,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

  (二)因地制宜。

  我国民族众多,地区差异很大,部门、单位间情况不一。因此,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对不同地区和部门,既要有统一规范,也要有不同要求,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着力探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同时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定期总结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验,为创建活动的开展源源不断地注入活力。

  (三)夯实基础。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要在整体推进的同时,把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寺庙等作为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主阵地、主渠道,通过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和体现各族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组织和动员广大群众投身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之中,通过创建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讲求实效。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既要重视内容,始终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又要讲究形式,不断增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要提高创建活动的针对性,把创建的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与公民道德建设结合起来,与民族团结宣传教育结合起来,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更加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推动创建活动扎扎实实地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形式

  (一)广泛开展争优创先活动。

  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各地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创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市(县)、模范乡(镇)、模范村(社区)、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等活动,培养一大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模范,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

  要制定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评选标准,规范评选工作的要求和程序,明确表彰大会时间,推动表彰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实际,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还要组织好其他形式的表彰。受到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除了授予荣誉称号,还要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待遇。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先进典型的模范事迹,让模范事迹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

  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对于加强各民族大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宣传教育要坚持多层次,既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既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既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切实打牢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要高度重视在学校、在广大青少年中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切实把民族团结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要把旗帜鲜明的立场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结合起来,把一般性内容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结合起来,把阶段性的宣传教育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结合起来,切实扩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

  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专题活动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各地要继续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月、宣传周、宣传日活动,集中进行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民族团结的良好氛围。各级民族自治地方要进一步开展逢十周年庆典活动,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反映民族地区发展成就。各机关、企业、社区、村镇、学校要通过举办成就展、知识竞赛、文艺表演、演讲征文等,展示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宣传未来的美好前景。要组织民族团结先进事迹报告团赴各地巡回报告,组织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研讨、演讲等,深入开展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丰富多彩,有声有色。

  (五)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各民族独具特色的传统节日,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各民族的思想和情感。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采取多种有效的形式,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的交流、理解和团结。同时,通过在节日中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弘扬各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增强中华文化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文化的内涵,提高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感和向心力。

  (六)充分发挥教育基地的作用。

  有关部门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形象、生动地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推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精神和先进事迹,是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宝贵资源和重要场所。要充分利用这些教育基地,通过组织各族群众参观学习,举办专题报告、讲座等方式,开展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要加强对教育基地的建设,不断充实和扩大教育基地的内容,使教育基地切实发挥在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健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要实现科学化、规范化、长期化,必须建立健全推动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组织领导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性,把这项活动摆在重要位置,制定阶段性计划和长远规划,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效开展。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积累的经验和做法。

  全国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共同负责,国家民委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宣传、统战、民族工作部门共同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各相关部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工作。

  (二)协调配合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各方面、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推动创建活动有效开展。各相关部门也要结合自己的职能,从实际出发,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机关、企业、社区、乡镇、学校,要建立健全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广泛吸收各方面参加的创建工作网络,积极组织各族群众开展创建活动。

  (三)监督检查机制。

  要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各地区、各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制定监督检查规划,采取专题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着力解决创建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推动创建活动的健康发展。要把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作为衡量民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作为衡量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

  (四)条件保障机制。

  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工作,需要一定的工作条件。要重视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经费投入,并列入预算,努力提供相关的工作条件,以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

                         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 国家民委

                             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




煤炭工业部关于在贯彻执行煤炭总承包方案中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在贯彻执行煤炭总承包方案中切实搞好安全工作的通知

煤炭工业部

19850105

(85)煤安字第1号



一九八四年全国国营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较去年有所好转,特别是统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3.98,比去年下降了14.41%,是近年来最好的一年。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煤矿安全状况还未实现根本好转,绝不能有任何松劲情绪。最近国务院已批准我部关于全国统配煤矿实行投入产出包干的方案,要实现这一方案,安全工作是关键。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工作奋斗目标

第一,随着煤炭总承包方案的实行,一九八五年全国统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要达到3.6以下,今后逐年至少以10%递减率下降,到一九九○年降到2以下;全国地方国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达到7.5以下,今后逐年至少以15%递减率下降,到一九九○年降到3.4以下;基本建设矿井万米死亡率达到3以下,今后逐年至少以15%递减率下降,到一九九○年降到1.3以下。

第二,控制住瓦斯、煤尘、顶板、透水、火灾等重大恶性事故。

第三、消灭干打眼,逐步实现综合防尘,使尘肺发病率逐年下降。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全面落实部制定的十一条安全生产措施。部要求:

第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领导干部、各职能部门、各级管理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各工种工人都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改革的新形势下,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各业务部门要把业务保安工作真正开展起来,重点是搞好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各重要工种必须定岗位、持证操作。

要把安全生产责任制同经济分配制度紧密挂钩,实现责、权、利统一。

第二,毫不放松地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首先要抓好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坚持生产建设必须安全为原则,摆正安全与生产建设、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在承包中要做到四不准:不准削减必要的安全费用;不准忽视工程质量和设备维修质量;不准拖延处理重大不安全隐患;不准不顾规程、条例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抓好安全知识教育。各矿要完善安全教育室,采用电影、录像、幻灯、挂图等手段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新工人(包括轮换工、协议工)入井前,必须接受不低于两个月的安全知识教育,而且还应由老工人带着实际操作一个月。外包工程,承包单位也要对外包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调换工种,必须学习掌握新工种应知应会的安全基本知识。

各级领导和技术管理干部、安全监察员每年都应接受不低于10天的技术更新培训教育。

特殊工种工人都必须进行技术考核并发合格证书,有合格证的方准独立操作。

在职干部的安全培训,由干部、教育部门负责。工人的培训由劳资部门负责,安监人员和救护队及培训由安监部门负责。

第三,改善和加强安全技术装备。

各矿务局应加快安全技措工程的补欠速度,要从经济承包、吨煤维简费中提取0.5~1.0元做为企业安全基金。各煤矿年度安全技措计划要实行承包,以保证在近三年内完善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火灌浆、防尘等四大系统,并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推广采用新的安全技术和装备。重点要把统配、重点煤矿所有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头都装配上瓦斯断电仪或轻便携带式瓦斯监测仪以及除尘风机;要在一九八六年使所有井下工人都装配上自救器。

所有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矿井的劳动安全产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决不许留下新的欠帐。

第四,对安全生产要实行严明的奖惩制度。

各矿务局(基建公司)建立的安全奖励基金,只能用作安全奖励费用。凡对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人员,要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如记功、奖金、浮动升级等;凡实现部下达的百万吨或万米死亡率控制指标考核标准的矿务局(基建公司),要对主管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和安监局长等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反之,要给予罚款。发生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必须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特别要追究局矿长(基建公司经理、工程处长)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都要制订出对违章指挥和作业的处罚规定。

第五,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在改革中,各级安全监察和通风管理机构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准随意撤销。安监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都要予以保证,老弱病残和不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要逐步调换。各级领导要支持安监人员工作,决不能认为强调松绑放权就可以放松安全监察工作,相反越是松绑放权,越要严格把好执行安全法规关。因此,要求各单位要保证安监人员行使《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权力。

对部聘请的安全监督员的工作要求,另行规定。

所有安监人员必须尽职尽责。局、矿安监人员要分井、分采区承包,所辖片区安全生产搞好的,隐患发现及时、解决及时的,要进行奖励。反之要进行经济处罚。

第六,全国煤矿每年都要进行三次有组织、有计划的安全生产活动。即:

第一,冬春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凡杜绝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并且一般事故也大幅度下降的省(区)由部进行通报表扬。

第二,五月安全月活动。凡消灭死亡事故的矿务局,由公司、煤管局及省煤炭厅(局、总公司、公司)给予荣誉奖。

第三,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凡安全技措工程进展快,发挥效益好,安全状况有很大改善的矿,由矿务局给予物质奖励。

此外,各单位必须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请各单位按以上要求做出详细安排,并将情况随时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