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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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之处理意见的批复

195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人民法院德州分院:
(一)你院1952年德法民〔52〕字第504号关于妇女离婚带产问题的报告收到。
(二)根据你院所述情况,我们意见:凡系过去处理的离婚案件,在女方带走土地及婚前个人财产后,关于房屋家具少带或不带的问题,为避免牵涉面太广,对生产影响很大,一般可不必重行处理;但是如果有个别女方因离婚带产处理不够公平妥当,而影响生产,或生活困难,请求照顾时,可视男方的经济情况,参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精神,给予适当的处理。
(三)男女双方对家庭财产虽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三条的精神,离婚时,应先经双方协议,足见不是机械的采取各半平分的方法,主要是根据双方具体经济情况,并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于双方劳动生产;因此,如统一布置平均分析家庭财产,也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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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2〕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武有关单位:
《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武威市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省上有关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抢险救灾、临时工程和农民自建住宅除外。
  第三条 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责任,切实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作为承担工程相应内容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在工程建设过程和使用期内,对所负责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做到先勘察、后设计,再进行施工图审查。根据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依法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并及时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严格招投标程序,合理确定工程的造价和工期。其中,建设工期不得低于定额工期的80%,监理费用的计取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的相关规定,工程款和监理费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制公示栏,向社会和公众公示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姓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及本人5寸近期彩色照片。
  第八条 承担工程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选派符合工程质量和行业要求的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建项目施工管理机构和监理机构。
  第九条 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保证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在岗,监理单位应当保证总监理工程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岗,不得超越规定要求承担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制定监理工作细则,做到执行制度到位、旁站监理到位。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检测制度,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所用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和使用实行质量责任制,谁采购、谁使用,谁对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严格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加强进场建材检验试验、混凝土养护、几何尺寸、标高控制等质量典型问题的防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对工程进行专项验收和阶段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在前一阶段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前,建设单位应设置工程质量永久性标牌,标牌应载明工程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对工程交付使用后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配备足够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保证工程质量监督经费。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责任制,确定每项工程的责任监督人员,做到责任明确、工作有序、资料完整、监督有力。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每月对在建工程质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组织督查组对工程质量进行督查,对查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主要对实体工程质量及相关人员到位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行、工程建设与资料整编同步进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应采用检测仪器设备对结构构件的强度、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测,并建立档案。
  第二十一条 建立工程质量暗访制度。暗访由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暗访采取突击检查的方式进行,暗访人员随机抽调。暗访的重点是施工和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查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工作。各类园区、镇、村的工程均由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对验收组织形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质量有缺陷、有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形和技术资料有明显问题的工程,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确定的档案保管者提交工程档案资料,并将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程质量问题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突出的,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挂牌督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进行约谈。
  第二十六条 工程施工质量优良,受到国家和省级表彰的工程项目单位和个人,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确定本行业工程建设中和投入使用后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质量问题。
  第二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水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在工程监管中,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失职渎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严格规范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


  2003年,各省(区、市)按照新闻出版总署要求,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有效制止了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出版、强行征订等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规发行现象有所增多,一些内部发行报刊如内参、信息参考类期刊,突破在指定范围内发行的限定,面向社会公开征订发行;一些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违反只用于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管理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特别是一些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冠以“XX内参”、“XX参考”之名,注明“专供高层领导决策参考”、“供处级以上领导参阅”等字样,违法出版发行。为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制止各种违规违法出版发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个党政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内部发行报刊的管理规定,所办内部发行报刊要按照批准的办报办刊宗旨和业务范围出版,按照指定的范围发行,不得违规出版和通过各种方式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申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以下简称《准印证》),并严格限定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发行,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版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单位不得承接未提供出版许可证、《准印证》或提供过期出版许可证、《准印证》的出版物印刷业务。


  四、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对所辖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内部发行报刊,责令其纠正违规行为,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要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依法处罚,期满注销其《准印证》。对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内部发行报刊及未取得《准印证》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坚决取缔,并严肃查处非法出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中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理和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向新闻出版总署提交书面报告。


  五、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忠实履行管理职责。要从严控制和掌握对内部发行报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批,严格审核申领《准印证》单位的资质,对取得《准印证》的要加强内容和质量检查。要强化对内部发行期刊及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日常监管,并广泛发动和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加大违规违法处罚力度,努力维护报刊出版发行市场良好秩序。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