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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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64号

2001-04-1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国家民航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民航总局及地方航空公司进口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客货运飞机,减按6%征收进口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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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煤矿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煤矿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扶持和促进乡镇煤矿的发展,提高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和技术更新、改造水平,推动乡镇煤矿生产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煤矿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乡镇企业、煤炭、财政、计划、经济贸易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统一、效能、规范”的原则,密切合作,分工负责,强化监督,协调实施。
第四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办的乡镇煤矿,均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提取、缴付发展基金。
第五条 发展基金按月提取、缴付。
发展基金以煤炭销售量为基础,按出厂价格每销售一吨价内提取8元征集。
乡镇煤矿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发展基金,并于次月5日前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部门缴付。
第六条 发展基金由乡镇煤矿所在地的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乡镇煤矿跨县(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
负责收取发展基金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代收。
第七条 收取发展基金,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否则,乡镇煤矿有权拒缴。
第八条 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收取的发展基金于当月20日前向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全额汇缴。
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季终了的次月15日前,按下列比例向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返还、划转发展基金:
(一)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70%;
(二)地、州、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2%;
(三)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18%;
(四)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10%;
前款第(一)、(二)项按各该县(市)本期实际汇缴额计算,第(三)、(四)项按本期汇缴总额计算。
第九条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返还、划转到本部门的发展基金及时全额缴本级财政,设立专户储存,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或者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条 返还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基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其中用于第(一)至(三)项的,不得低于返还总额的80%;
(一)重点扶持的新建矿井;
(二)骨干矿井的扩建、改建;
(三)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四)重点扶持的新建矿井的前期工作补助费;
(五)骨干矿井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矿山环境保护治理补助费;
(六)安全生产检查、技术培训、表彰奖励以及调节基金管理经费等。
划转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发展基金,按前款规定用于扶持贫困地区乡镇煤矿的发展;划转地、州、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发展基金,用于补贴对本行政区域收取、汇缴发展基金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和服务的管理经费;划转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发展基金,用
于补贴煤炭地质工作经费以及各级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以对乡镇煤矿实施行业管理的经费。
第十一条 乡镇煤矿申请使用发展基金,应当按所申请使用的发展基金管理权限,向当地县(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具下列资料:
(一)乡镇煤矿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
(二)申请使用的基金项目、数额和期限;
(三)已缴付发展基金总额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受理发展基金使用申请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审批草案,会同本级计划、经济贸易、煤炭、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对重大项目应当提出审批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准。
审批发展基金使用申请时,应当与实施乡镇煤矿行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
发展基金使用申请经批准(核准)后,由受理发展基金使用申请的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批准文件,本级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发展基金使用项目,实行贴息周转使用,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予以归还;贫困地区乡镇煤矿申请使用第(四)、(五)项的,经批准,可以只归还50%。
使用发展基金的建设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批准使用发展基金的部门提交决算报告。
第十四条 返还、划转县(市)和自治区乡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发展基金,用于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的,以及划转地、州、市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的发展基金,用于收取发展基金工作的管理经费或者煤炭地质工作经费以及乡镇煤矿行业管理经费的,必
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执行。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使用发展基金的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交决(预)算资料。
第十五条 乡镇煤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提请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停对其使用发展基金的申请进行审批,已经批准的,暂停拨付:
(一)滞缴、拒缴发展基金的;
(二)不按规定归还发展基金的;
(三)隐报、拒报煤炭销售量和有关报表、资料的;
(四)阻碍收取发展基金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第十六条 发展基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部门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 处分,经审计、监察机关查出的问题,应当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及时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鹑巍? 第十七条 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本办法,对兵团系统乡镇煤矿发展基金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1996年8月30日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发放生活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
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是完善我市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重要内容。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一)企业范围。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二)人员范围。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经县(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方案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二、申报、审批、发放程序 
  (一)申报。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居住地街道证明材料到原企业隶属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县(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动用工手续。
  (3)已办理的退休手续。
  (4)街道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审核。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三)公示。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由当地民政部门委托退休人员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
  (四)报批。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具备申领生活费资格人员,要登记造册,报当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批准,同时报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五)发放。当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完善城镇社会体系试点办公室批准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名册为其本人发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领取证》,并从批准的下月起以企业所在地低保标准为其本人按月发放生活费。
  《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证》实施年审制度,对领取生活费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人员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已死亡人员名单要及时反馈给同级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再由市里统一汇总后上报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生活费领取证工本费和社会化发放手续费,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三、资金来源和管理
  (一)资金来源。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负责筹集落实,对发放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提请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当地民政部门“低保金支出户”,并设“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专户,在支出户内分账核算。民政部门实行专人负责、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对省补助资金按规定发放后有剩余的地方,经当地民政、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转作低保补助资金使用。
  四、组织领导和分工
  为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必须切实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合理调配资金,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管机制,保证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序进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此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经委(经贸委)、工商等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搞好衔接,合力推进生活费发放工作。按照省里要求,市里成立松原市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成员有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社保局等部门,日常工作由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办公室承担。
  (二)明确责任,搞好分工。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健全发放生活费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责任,搞好分工协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依据政策对申报领取生活费人员进行资格认定;经委(经贸委)负责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能力进行认定;民政部门负责生活费发放、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以及制定资金计划和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参与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审核,负责筹集和落实所需资金,并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资格进行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企业和个人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进行认定;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企业申领生活费人员相关资料的申报等工作;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所涉及的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存档、建库及报送。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操作,加强管理。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在操作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要把好审核、发放关,准确认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缴费能力,认真审查申报手续,把符合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发放范围,同时要防止扩大范围;要把好管理关,建立动态管理网络,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上报、反馈。
  (二)筹措资金,确保发放。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决不能发生拖欠。各地要积极借鉴乾安县试点经验,要抓紧完成摸底测算工作,落实资金来源渠道,争取尽早实施,确保今年全面施行。
  (三)落实政策,鼓励参保。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要采取措施,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养老保险。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可以比照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最迟从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时间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试同缴费年限。
  (四)搞好宣传,强化监督。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群众利益摆在首位,搞好政策宣传,增加生活费发放工作的透明度,让群众充分了解和掌握政策,维护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举报、监督。要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健全有关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动态管理,杜绝虚报冒领,防止资金流失。对虚报冒领生活费的人员,要全额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人员,要依法给予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