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2:25:19   浏览:83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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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管安[20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珠海联邦制药厂生产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批准文号[97]卫药准字X— 170)其处方中除含有麻醉药品“可待因”外还含有联合国《1998年公约》规定管制的化学品“麻黄碱”。该产品上市以来,先后在黑龙江、辽宁省、重庆市等地部分歌舞厅、夜总会出现滥用问题,最近一段时间又在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鞍山市等地部分夜总会中出现滥用的情况。为了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滥用,现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珠海联邦制药厂要严格执行我局下达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年度生产计划。全部产品交中国医药(集团)公司特药部收购,按麻醉药品供应渠道供各级医疗机构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二、各级医疗机构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到辖区内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供本单位使用,不得调剂。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规定,于200O年第一季度对辖区内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全面检查,对现有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进行清点、封存,并于2000年 4月1日之前全部转入辖区内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从2000年4月l日起无麻醉药品供应权的药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   四、珠海联邦制药厂要抓紧做好“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质量标准修订工作,并将该品种质量标准修订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OOO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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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特殊侵权行为

王海宏


  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概念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因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的行为。其特点在于:第一,特殊侵权行为适用严格责任或者公平责任。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第三,特殊侵权行业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产,即由加害人就自己不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
  二、几种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
  (一)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条是关于职务侵权行为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亦适用上述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产吕不合格或者存在缺陷。二是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产品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精神以及《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剧毒、放射性、调整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旨在促使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组织提高责任心和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从而保障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高度危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加害人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二是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和高度危险作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只有受害人的故意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如受害人以触电的方式自杀、自伤。免责的仅限于具有故意的受害人所受损害,第三人因此所受的损害仍由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2年第4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2年第4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2年5月4日
一、免去林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留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也门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任命林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以色列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2年5月20日
免去吴顺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叶弘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2年6月11日
一、免去施乃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一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求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塞舌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一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朱培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黎巴嫩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胡立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宝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安哥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夏道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1992年6月27日
免去金伯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胡立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