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会[2009]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经济社会变革的技术手段和基础性工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息化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中办发[2006]11号),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了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充分发挥会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明确指出,国家信息化发展的战略重点包括: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行电子政务、完善综合信息基础设施、提高国民经济信息应用能力等。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提升我国会计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会计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直接关系到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和内部管理,国家宏观决策、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以及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各个方面。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经济全球化,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日益普及,会计工作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要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会计工作与信息化建设密切相关、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能够进一步提升会计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我国会计改革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和长足进展。企业会计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并得到有效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基本完成,会计人员市场准入制度及会计人才评价体系业已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全面加强,以委托代理记账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会计服务已经启动,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教育水平逐步提升,会计参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管理的作用不断加强。在新的形势下,全方位的会计改革与发展要求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会计信息化建设本身也属于会计改革的重要内容,应当顺时应势、抓住机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程,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是:力争通过 5—10年左右的努力,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法规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包括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分类标准〕,全力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基本实现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与经营管理信息化融合,进一步提升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做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便于不同信息使用者获取、分析和利用,进行投资和相关决策;基本实现大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客户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进一步提升社会审计质量和效率;基本实现政府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进一步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通过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使我国的会计信息化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根据以上目标,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进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一是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基础工作涉及企事业单位管理全过程,只有基础工作信息化,才能为企事业单位全面信息化奠定扎实的基础;二是会计准则制度有效实施信息化,通过将相关会计准则制度与信息系统实现有机结合,自动生成财务报告,进一步贯彻执行相关会计准则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等相关资料更加真实、完整;三是内部控制流程信息化,根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要求,将内部控制流程、关键控制点等固化在信息系统中,促进各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更加有效,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四是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标准化,各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并与全面信息化相结合的过程中,应当考虑XBRL分类标准等要求,以此为基础生成标准化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二)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一是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加强计算机审计系统的研发与完善,实现审计程序和方法等与信息系统的结合,全面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审计水平;二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三)推进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创新会计人员后续教育网络平台,实现对全社会会计人员的动态管理;二是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三是推进信息系统在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中的应用,完善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切实防范考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四是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立行业数据库,对注册会计师注册、人员转所、事务所审批、业务报备等实行网络化管理;五是推动会计监管手段、技术和方法的创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升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水平。
(四)推进会计教育与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化建设。一是建立会计专业教育系统,实时反映和评价会计专业学历教育情况,掌握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状况以及社会对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促进会计专业毕业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二是建立会计理论研究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和宣传会计研究最新动态,定期统计、推介和评估有价值的会计理论研究成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以指导和规范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实践服务。
(五)推进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一是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二是加强会计审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六)推进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建设。为了实现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应当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相关信息为基础,便于投资者、社会公众、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等有关方面高效分析利用的统一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该平台应当涵盖数据收集、传输、验证、存储、查询、分析等模块,具备会计等相关信息查询、分析、检查与评价等多种功能,为会计监管等有关方面预留接口,提供数据支持。在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过程中,应当关注信息安全。
三、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会计改革和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社会效用大,应当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做好了,将会带动各地区会计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各地区在会计信息化方面已经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如企事业单位会计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委托代理记账和会计集中核算等。根据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各地区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出发,组织调查研究,总结已有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战略规划和具体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建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列入会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议程,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专业管理、试点工作、人才培养等方面,有序推进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财政部作为我国会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体系并组织实施,及时制定或修订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相关会计信息化管理规定;二是制定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并组织实施,当前着重制定基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XBRL分类标准;三是制定并实施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规划,特别重视复合型会计信息化人才的培养;四是开展会计信息化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会计信息化技术标准与规则的制定与协调;五是其他有关会计信息化管理工作。
财政部及各地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整合资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积极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促进会计相关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全面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地区会计信息化工作。
(三)重视人才,加快培养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打造会计信息化人才队伍。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人才是关键,推动企事业单位、注册会计师审计、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都需要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技术支持。为此,应当充分利用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践锻炼、交流培训等途径和方式培养会计信息化人才,同时要建立和完善会计信息化人才选拔和评价机制,发现和选拔会计信息化人才,在此过程中,要重视会计信息化人才培养与选拔工作的投入,以完成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任务,确保会计信息化人才建设与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相适应。
(四)组织试点,稳步推进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指导意见做好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的试点工作。试点内容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主要任务所涉及的范围。在组织试点工作中,既要防止一哄而起、盲目跟风,又要避免反应迟缓、贻误时机。试点单位的选择应当具有代表性,包括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建设、村级委托代理记账等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工作应当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精心组织,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务求实效。
在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中,应当重视发挥会计软件公司和有关服务商的技术支持作用,着力培育一个能够满足信息化发展需要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促进会计软件公司等提供的产品符合会计信息化法规制度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五)督促指导,强化监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和组织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推广先进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在会计信息化工作不断推进过程中,应当督促和指导进展情况,监管会计信息化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会计信息化标准的要求,确保完成会计信息化各项任务,努力实现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的目标。
(六)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宣传,重点宣传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计信息化有关法规制度和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示范企业、人才战略、典型案例,以及会计信息化领域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提高社会各界对会计信息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事业单位和相关人员对会计信息化的应用意识,转变观念、交流意见、普及知识、推广经验,为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发展环境。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安顺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0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峰
2001年12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条例》、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和统一规范、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市的防雷减灾工作。
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城市规划、房产等行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组织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组织推广利用防雷减灾新技术、新措施。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对本市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开展雷电预报工作。
第八条 下列场所或设施应安装相应的防直击雷、感应雷、雷电波侵入等防雷装置,建立综合防雷系统。
㈠ 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
㈡ 电力设施、电气设施。
㈢ 通讯设施、广播电视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
㈣ 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设施和场所。
第九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和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施、施工和检测。
禁止无证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设计或施工项目。
第十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以及从事本单位防雷装置安全自检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防雷减灾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单体设计图进行防雷设计审核。建设部门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时,应审查防雷装置的审核意见。
其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其设计方案、图纸和有关资料直接报送当地防雷减灾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和图纸进行施工,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后需要变更设计或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设计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防雷装置的,应在项目验收前报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避雷安全检测站对该项目的防雷装置进行专项检测。检测项目全部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检测不合格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按要求尽快整改完毕并及时申请复检。
未取得合格证的防雷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做好防雷装置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油库、加油站、气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半年检测一次。
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工作由当地避雷安全检测站承担,经检测全部合格的,发给检测合格证,检测不合格的,应督促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限期整改,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
居民住宅的防雷装置,物业管理部门和居民委员会应配合防雷检测单位做好年度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 取得防雷装置自检资质的厂矿企业,应对本单位的防雷装置定期检测、维护,以保证防雷装置性能良好,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防雷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不合格的防雷产品。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灾情,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理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当地气象主管理机构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上报调查报告及鉴定书。并建立雷电灾害档案。
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根据《贵州省气象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防雷设施检测不合格又不按规定限期整改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提供未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查、鉴定的气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依法给予处罚;给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 不具备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施工资质和资格,擅自从事防雷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
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㈢ 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
㈣ 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㈤ 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
㈥ 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㈦ 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防雷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雷电灾害事故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
㈠ 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㈡ 防雷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感应雷和雷电波侵入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它连接导体的总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安顺市人民政府防雷减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