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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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3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2月8日经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依法核实进出口货物的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第三条 查验应当由2名以上海关查验人员共同实施。查验人员实施查验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

  第四条 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第五条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彻底查验,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验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机检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等方式。

  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六条 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实施查验前,应当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场。

  第七条 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八条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第九条 实施查验时需要提取货样、化验,以进一步确定或者鉴别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属性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鉴定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已查验货物进行复验:

  (一)经初次查验未能查明货物的真实属性,需要对已查验货物的某些性状做进一步确认的;

  (二)货物涉嫌走私违规,需要重新查验的;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对海关查验结论有异议,提出复验要求并经海关同意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情形。

  复验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查验人员在查验记录上应当注明“复验”字样。

  已经参加过查验的查验人员不得参加对同一票货物的复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一)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二)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第十四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违反本办法的,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海关在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对集装箱、货柜车或者其他货物加施海关封志的,按照规定收取封志工本费。

  因查验而产生的进出口货物搬移、开拆或者重封包装等费用,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承担。

  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货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规费。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直观、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唛头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机检查验,是指以利用技术检查设备为主,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抽查,是指按照一定比例有选择的对一票货物中的部分货物验核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彻底查验,是指逐件开拆包装、验核货物实际状况的查验方式。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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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的决定


(1997年2月23日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部长钱其琛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6年7月1日在布加勒斯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引渡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惩治犯罪方面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的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按照本条约的规定,根据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是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至少一年有期徒刑。
  二、在前款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对旨在执行刑罚而提出的引渡请求,只有在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才可予以引渡。
  三、在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该行为归入同类犯罪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两个以上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可处罚的犯罪,只要其中有一项犯罪符合第一、二款规定的有关刑罚期限的条件,也可因这些犯罪引渡该人。
  五、就财税犯罪而言,被请求方不得以其法律未规定与请求方法律同类的捐税或关税,或者无同样的有关捐税、关税、海关或货币汇兑的法规为由拒绝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引渡人为被请求方的国民;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性质的犯罪;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藉、政治见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
  (四)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只是军事性质的犯罪,而根据普通刑法不构成犯罪;
  (五)根据缔约任何一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获得了追究和审判豁免权,或根据包括时效或赦免的法律,获得了免予刑罚的豁免权;
  (六)在收到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已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提起诉讼、作出终审判决或终止诉讼。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根据请求方法律,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全部或部分发生在其境内或发生在被认为是其境内的地方;
  (二)犯罪发生在请求方境外,并且被请求方的法律不允许对其境外的这种犯罪进行刑事诉讼;
  (三)如果同意引渡将与被请求方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五条 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的义务
  一、根据本条约第三条第(一)项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理由拒绝引渡时,如果引渡请求涉及的行为按照被请求方法律构成犯罪,则根据请求方的请求,被请求方应将其移交主管司法机关以便追究刑事责任。
  二、请求应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证据。
  三、被请求方应及时向请求方通知审判结果。

  第六条 联系途径
  为实施本条约,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但本条约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七条 语文
  在执行本条约时,缔约双方应使用本国官方文字并附有对方的官方文字或英文译文。

  第八条 引渡请求及所附文件
  一、引渡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请求机构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国藉以及其他已知的与其身份有关的情况及其居所;
  (三)关于犯罪事实的说明,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以及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
  (四)关于认定犯罪及该项犯罪所处刑罚的法律规定。
  二、引渡请求应附下列材料:
  (一)如有可能,有关被请求引渡人特征的材料,包括照片、指纹及任何能证明其身份、国藉和居所的其他材料;
  (二)有关物质损失的材料以及任何物质损失的性质、数量及重要性的说明;
  (三)有关法律条文的副本或说明,包括认定犯罪、所处刑罚和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
  三、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诉讼而提出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原件或副本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
  四、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而提出的引渡请求,还应附有请求方法院终局判决书的原件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关于未服刑期的说明。
  五、引渡请求所附文件均应经主管机关正式盖章,无须认证。

  第九条 补充材料
  被请求方如果认为引渡请求所附材料不够充分,可以要求请求方在六十天内提交补充材料。经请求方的合理要求,这一期限还可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应视为自动放弃请求,已被羁押的被请求引渡人应予释放,但不妨碍请求就同一犯罪再次提出引渡请求。

  第十条 为引渡而逮捕
  收到引渡请求后,除根据本条约不能引渡的情形外,被请求方应立即逮捕被请求引渡人。

  第十一条 临时逮捕
  一、在紧急情况下,请求方可以请求被请求方在其收到引渡请求前临时逮捕准备请求引渡的人。此种请求可以书面形式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刑警组织途径以任何被请求方接受的通讯方式提出。
  二、请求书应包括本条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并说明对该人已签发了逮捕证或已作出了刑事判决以及将尽快对该人提出引渡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将对该项请求的决定及有关情况及时通知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在对被请求引渡人逮捕后三十天内,如未收到本条约第八所指的引渡请求及文件,可释放临时被逮捕的人。上述期限可经请求方的合理要求延长十五天,但仅限一次。
  五、如果请求方随后提交了引渡请求及文件,则对临时被逮捕人的释放不应影响对该人的重新逮捕和引渡。

  第十二条 移交被引渡人
  一、被请求方应立即将其对引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部分或全部拒绝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说明理由。
  三、如果同意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确定一个合理的移交期限,缔约双方应在该期限内商定移交被引渡人的时间、地点;同时,被请求方应告知请求方有关被请求引渡人已被拘留的时间。
  四、如果请求方自商定执行引渡之日起十五天内不接收被引渡人,应被视为放弃该项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立即释放该人,并可拒绝请求方就同一犯罪对该人再次提出的引渡请求。
  五、如果缔约一方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商定执行引渡的期限内移交或接收被引渡人,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缔约双方应重新商定移交被引渡人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暂缓移交和临时移交
  一、如果被引渡人正在被请求方境内因请求引渡的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受审或服刑,被请求方可以暂缓移交该人,直至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提前释放,并应将此通知请求方。
  二、如果前款规定的暂缓移交可能导致超过刑事追诉时效或难以对犯罪进行调查,被请求方可以根据请求方的请求,临时移交被引渡人。
  三、请求方在完成有关诉讼行为后,应立即将被临时移交的人归还被请求方。

  第十四条 重新引渡
  如果被引渡人逃避刑事追诉、审判或执行刑罚,并自愿返回被请求方境内,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其再次引渡。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方无需提交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文件。

  第十五条 数国提出的引渡请求
  如果包括请求方在内的数国对同一人就同一行为或不同行为提出引渡请求,被请求方有权决定将该人引渡给其中任何一个国家。被请求方在决定引渡时,应考虑各种情况,特别是有无条约关系、犯罪的严重性、犯罪行为地、提出请求的时间、被请求引渡人的国藉以及再引渡的可能性。

  第十六条 特定原则
  请求方不得对已移交的被引渡人在引渡前所犯的非准予引渡的罪行追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或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得将该人再引渡给第三国,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被请求方同意。为此,请求方应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方式提出请求,并附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被引渡人陈述的法律记录。如请求引渡所涉及的罪行本身根据本条约应予引渡,则应予同意;
  (二)被引渡人在刑事审判终结或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十天内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领土而未离开,或离开后又自愿返回。但被引渡人由于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离开请求方领土的时间不计算此期限。

  第十七条 财物的移交
  一、被请求方应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请求方的请求向其移交已查获的被引渡人在据以引渡的犯罪中获得的财物和作为证据的财物。
  二、在同意引渡后,如果因被引渡人死亡、逃脱或其他原因而不能执行引渡,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财物仍应予以移交。
  三、如果被请求方需要将本条第一款所指的财物用作正在进行的其他刑事案件的证据,可以暂缓移交直至案件诉讼程序终结。在此情况下,被请求方应通知请求方。
  四、被请求方或任何第三方对本条第一款所指财物的权利,应予保留。如果存在该项权利,则应在审判终结后尽快将该项财物无偿归还被请求方。

  第十八条 过境
  一、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缔约一方应允许缔约另一方从第三国引渡的人经过其领土。如果使用空运且未计划在缔约一方境内降落,则无需其同意。
  二、过境请求应通过本条约第六条规定的途径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附本条约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根据本条约规定不应引渡的人,被请求方可以拒绝其过境。

  第十九条 通报
  请求方应向被请求方及时通报对被引渡人刑事诉讼、执行刑罚或者再引渡给第三国的情况。

  第二十条 处理引渡请求适用的法律
  除本条约另有规定外,被请求方根据其本国法处理与引渡有关的请求。

  第二十一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承担移交被引渡人之前在其境内因引渡所产生的费用。
  二、与过境有关的费用由过境请求方负担。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和适用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批准和生效
  本条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在北京互换。本条约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第三十天开始生效。

  第二十四条 终止
  一、本条约自缔约任何一方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否则,本条约无限期有效。
  二、本条约的终止不应影响在本条约终止前已经开始的引渡程序。
  缔约双方全权代表本条约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条约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罗马尼亚代表
    钱 其 琛               梅列什卡努

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有关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有关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规范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工作,使企业效绩评价具有统一、科学、客观的评价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财统字〔1999〕2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效绩评价工作实际,对照选择和正确使用,确保效绩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编制说明
《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主要用于定量指标的评价。标准值全部数据根据全国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资料,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测算确认,并按年度分别发布。
《1998年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以国民经济行业基本分类为基础,共分为三个层次,140类,即第一层次按国民经济部门划分,为10类;第二层次按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分类,为37类;第三个层次按国民经济具体产业分类,为93类。在第一类中,又分为行业合计和大、中、小规模四种不同范围。在每个范围内又分为优秀值、良好值、平均值、较低值和较差值五个档次,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标准值体系。
《1998年度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标准值》由于数据量大,已另行汇编成册,将专门发送。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评议指标参考标准(试行)
为满足对效绩评价评议指标进行客观公正计分的需要,根据《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现将八项评议指标的五级参考标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领导班子基本素质
A:企业领导班子具备较高的知识结构,经验丰富,熟知经营管理及本行业技术,经营业绩突出;团结协作,廉洁自律,爱岗敬业;奖惩严明,受到员工爱戴;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勇于创新,重大决策均经过充分的科学论证并达到预期目标;工作成绩显著。
B:企业领导班子学识较高;经验比较丰富,经营业绩较好;对企业有较强的责任感;能够廉洁自律,团结协作,比较有威信;主要决策经过科学论证,无重大决策失误。
C:企业领导班子学识、能力及业绩一般;主要领导基本称职,做到团结协作,尽职尽责,关心员工;主要决策基本正确,满足企业持续发展需要。
D:企业领导班子内部不协调,工作配合不默契,造成工作决策失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自我约束不严,岗位责任感不强,奖惩不明;员工积极性不高;意见较多。
E:企业领导班子不够团结;主要领导不得力,或以权谋私,决策失误较多,企业效益滑坡;员工怨声很大。
二、产品市场占有能力(服务满意度)
(一)产品市场占有能力
A: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通过ISO国际认证;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期国际先进水平;产品功能优良,并为消费者所接受,性能价格比合理;大型企业产品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十位,或产销率达95%以上;产品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很高,售后服务很好,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
B:主要产品质量均达到国家先进标准;主要产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问期先进水平;性能价格比较为合适;拥有国内名牌产品,在同行业具有较高声誉和品牌知名度,并能不断进行产品升级换代;大型企业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或同行业前二十位,或产销直达到90%以上,售后服务有保证。
C:主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区域知名度和竞争力;主要技术指标处于国内中等水平;产品性能一般,售价适中;正要产品销售情况正常;产销率达到80%以上。
D:主要产品质量执行国家标准。但合格率在85%以下,技术水平处于国内比较落后状态;功能不强,但销售价格偏高,或者功能过于超前,价格很高,难以被消费者接受;产品多年一贯制,品牌认知度较低,下场竞争力弱,产销率在50%-80%。
E: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产品技术水平较为落后,质次价高,产品积压严重,产销率在50%以下。
(二)服务满意度
A、服务质量上乘,在最近三年曾获得国家或省级的荣誉认证;服务人员素质高。态度和蔼热诚,能迅速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商品或服务齐全,定价合理,严格履行对消费者的各种承诺;服务场所的设施、装模等满足顾客的心理需要。
B、服务质量比较好,能够较为迅速的满足消费者的各种合理需要;商品或服务的种类比较丰富,价格比较合理;能够在服务态度、设施等方面使消费者达到心理满足。
C、服务质量一般、价格基本合理,能够满足消费者的基本需要;对各项承诺完成情况一般。
D、服务不够规范,价格不尽合理,各项承诺经常拖拉并有少数不兑现现象,不能满足消费者的一般心理需要。
E、服务质量差、价格高,难以满足消费者的物质或心理需要。
三、基础管理比较水平
A、企业组织结构健全、合理、精简;各项规章、制度先进完备可行,并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企业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质量管理、投融资管理等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计划控制手段,并能够不断创新。经济效果显著;有明确的权责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B、企业组织结构比较健全、合理;财务、会计、质量等各项制度和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比较先进、完备,执行状况较好;岗位责任比较明确,有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C、拥有维系企业正常运转的一般规章制度,但制度先进性和规范性不强,执行情况一般,经济效果不明显;能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无重大违纪行为。
D、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机构臃肿,效率不高;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备,且比较落后,执行不够严格;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生产秩序较差。
E、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规章制度等不健全,或者形同虚设,权责不明,管理混乱,人。:涣散,生产经营难以正常进行。
四、在岗员工素质状况
A:员工中中专以上学历占20%以上,高中毕业以上的超过60%;全体员工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至少一次参加有关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对企业发展充满信心,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遵守企业的规章、纪律,讲求文明礼貌,生产经营秩序井然。
B:员工中中专以上学历占10%以上,高中毕业以上占50%;员工9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7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爱岗敬业,有较强的责任感。关注企业的发展,并提出合理建议;员工文明守纪状况较好。
C:员工中的中专以上学历占5%以上,高中毕业占40%以上;员工80%以上达到岗位技能标准,每年有50%的员工接受过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企业发展有一定信心;员工有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企业规章制度和纪律的遵守上表现一般。
D:员工中的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人数所占比例在20%以上;有50%以上的员工达到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归属感不强,纪律比较松驰,对企业发展缺乏信心。
E:员工高中毕业以上人数所占比例很低,员工技术水平欠佳;有一半以上达不到一般岗位技术标准,多数员工未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缺乏责任感,纪律涣散,对企业发展没有信心。
五、技术装备更新水平(服务硬环境)
(一)技术装备更新水平
A: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同期国际先进水平,并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适应;开工饱满,设备利用率接近100%,运转率达到95%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雄厚的技术装备更新和新产品开发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力量,每年研究与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3%以上;有较强的环保意识,环保技术措施完善,并通过ISO14000认证。
B: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基本符合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2设备利用率较高,运行正常,基本无闲置设备,利用率达90%以上;重视技术投入,有比较强的研究开发力量,每年研究开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1%以上;环保措施比较完善,环保技术设施达标。
C: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一般水平,开工基本达到生产要求,在85%以上,运转正常;能够认识到技术开发与投入的重要性,但基本没有正式计划,只有临时行为;有环保措施;但不很完善,环保技术指标基本达标。
D:主要设备生产技术处于国内落后水平。或者具有先进技术设备,但不适合企业生产实际而闲置;开工率较低,但基本能达到60%以上,设备低效运转、磨损比较严重;没有技术开发与投入计划,只有临时决定进行一些小的维修或技术改造;环保措施不完备,存在一定环境污染。
E:主要设备生产技术陈旧落后,属淘汰对象的较多,设备闲置浪费比较严重,利用率不足60%;不重视技术开发,没有技术投入;没有环保措施或措施无效,环境污染严重,有被勒令停工停产或限期改造的可能。
(二)服务硬环境
A、设施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方便;布局合理,装饰得当,使人产生舒适、愉快的感觉;信息化、自动化程度高,实现了网络化管理。
B、设施比较齐备、先进,消费者感到比较方便;内部结构合理,能够使人保持心情愉快;拥有一定量的计算机等自动化设备。
C、设施配备和先进程度一般,内部布局比较合理,使人感到较为舒适,能够达到比较方便使用的目的。
D、拥有必备的设施,但缺乏先进性,条件比较简陋。
E、内部设施不够齐全,环境不尽舒适,服务条件较差。
六、行业或区域影响力
A: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具有综合影响力,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居全国同行业企业前10位或本省同行业前3位;有很强的龙头作用,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财政贡献突出,安排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强;经营管理经验十分先进,具有全国同行业普遍学习和借鉴意义。
B: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具有一定影响力。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居全国同行业企业前州位,或在省内同行业中排前6位;能够辐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财政贡献较大,安排就业和再就业的能力比较强;有比较先进或切合本地实际的经营管理经验,在本地区具有借鉴作用。
C: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影响力一般,销售收入或资产总额在本地区企业中排在中间位置,有一定财政贡献和解决就业能力,是相关产业的重要供货商或消费者。
D:企业在行业或区域影响力较弱,对相关产业发展作用不大,财政贡献能力较差。
E:企业在行业或区域没有影响力,生产经营处于负增长,企业发展困难重重。
七、企业经营发展策略
A:企业具有理性、科学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计划,生产经营目标明确;制定的筹资、投资、生产、营销、兼并重组等各种经营策略符合实际。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和长期、持续的发展。
B:企业具有比较理性、实际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发展计划,生产经营的目标比较明确;制定的生产、营销、投(筹)资、兼并重组等各种经营策略比较符合实际,能够促进企业效益的提高和持续发展。
C:企业具有比较明确和符合实际的发展计划和目标;生产经营、投融资等各种经营策略的制定基本正确、有效,能够保证企业获得赢利和持续运转。
D: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不十分明确或不十分切合实际,但企业现有的生产经营策略基本能够使企业维持下去。
E:企业没有明确的发展计划和目标,各种生产经营策略的制定盲目、被动,无助于企业的发展。
八、长期发展能力预测
A: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如不发生意外,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潜力很大,势头强劲,前景看好,处于上升状态。
B: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如不发生意外,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有比较坚实的基础,潜力较大,呈现逐渐上升势头。
C: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如不发生意外,企业未来3年的发展有一定基础,比较乐观。
D: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企业未来发展前景不十分明朗,难以预测前景式发展前景不乐观。
E:根据对前面各项指标综合评价情况的分析,企业困难重重,发展前景暗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