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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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1995]218号

国家海洋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

  随着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发展,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其管理制度,使之规范化、科学化,为此,决定设立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现将国家海洋局制定的《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该标准主要适用于从事海洋开发和研究的单位。已持有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如业务范围与该标准中有关部分相近,仍可持原证书承接任务,不需再办理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证书。

  附件;《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级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设部《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1991)504号文,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制订本标准。

  (二)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范围包括:

  1.海洋工程、海底工程勘察;2.沿岸工程设计(包括防侵蚀及护岸工程、堤坝工程、沙滩保护、海洋景观、滨海污水处置工程、海水利用工程等);3.离岸工程设计(包括海底电缆管道、离岸海洋平台、人工岛礁及人工构造物、离岸海疆固定标志、废弃物海洋处置工程);4.海岛综合开发工程及配套工程规划设计;5.海洋开发规划设计;6.其他海洋工程设计(如海洋新能源利用、海洋生态系保护建设工程、海洋区域恢复整治工程、海底热能、海底淡水等)。

  (三)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类,以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分别认定。

  二、资格标准

  (一)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5年以上,主持或承担过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两个以上大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以上为全国或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从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部门的各专业配备齐全合理,每个专业至少有4名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5年以上,并各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大型海洋工程勘察或设计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大型勘察、设计任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齐全的、国内先进水平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能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二)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l)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10年以上,承担与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制订的单位。

  (2)独立承担过2个以上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其中有1项上为省、部级优秀工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2.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强,专业齐全配备,每个专业至少有3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并独立主持过2项以上本专业中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中级职称以上技术骨干,能同时承担2项中型海洋工程的勘察、设计。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的、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较快速处理资料、数学模拟、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机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1.资历

  (1)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海洋工程勘察设计实体,从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为主要工作达5年以上,有一定的勘察设计经验和较好的社会信誉。

  (2)独立承担过2项以上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勘察、设计质量优良。

  2.技术力量

  (1)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业齐全,配备合理,有同时承担2项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的能力。

  (2)熟悉有关海洋法规、条例及不同区段的海洋开发功能。

  3.仪器装备

  (1)具有较先进齐全的海洋工程勘察装备。

  (2)具有快速处理资料、辅助设计和机助制图的计算系统。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管理水平

  建立全面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行;有完善配套的生产、经营、财务、设备物资等管理办法。

  三、承担任务范围

  (一)取得甲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大、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二)取得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三)取得丙级海洋专项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可承担证书批准内容的小型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四、附则

  (一)本标准自发行之日起实行。

  (二)本标准由国家海洋局海洋综合管理司负责解释。

附  录

  (一)国家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大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属大型工程;省部级审批的海洋工程或投资额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中型海洋工程;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海洋工程为小型海洋工程。

  (二)勘察配套专业包括:海洋定位、海洋测绘、海洋工程物探、海洋工程地质、海洋工程水文气象、海洋物理、地质地貌、海洋生物、海洋化学等。

  (三)设计配套专业除勘察配套专业,还包括;海洋工程、港口航道、水利水运、工民建、给排水、电气、工业企业自动化、技术经济、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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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人口厅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我委制定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 ○ ○ 九年二月三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行为,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向社会重点公开以下信息:

  (一) 依法登记的执业许可证明;职能科室设置;服务项目和时间;

  (二) 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三) 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

  (四) 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五) 监督方式和监督电话;

  (六)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认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符合公开条件的应当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申请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向其提供与自身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

  第八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时,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采取以下对外公开形式:

  (一) 在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

  (二) 编印、发放各类宣传材料;

  (三) 通过自有网站或政府网站公开;

  (四) 设立电子触摸查询装置、查询电话;

  (五) 提供现场咨询;

  (六) 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提供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第十二条 对于申请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答复。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理由。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内部制度,明确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的工作程序、职责分工和责任。

  第十四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 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 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 在申请公开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 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五) 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六)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没有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如何征收营业
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不尽一致。为统一税收政策,现规定如下:
一、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国营、集体企业的营业税优惠。
(一)企业经济性质不变;
(二)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执行国营或集体企业财务制度,帐簿健全,实行统一核算、共负盈亏;
(四)按照规定分配利润,提取公共积累,税后利润归企业所有;
(五)实行按劳分配。
二、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国营、集体企业,凡不符合上列条件的,其所从事的商品销售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在征税时方可按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征税: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专营批发商(不包括批零兼营商);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四)帐簿、凭证健全;
(五)商品销售业务符合营业税“商品批发”税目注释所规定的征税条件。
该类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商品批发”征收营业税的,要同时承担在批发环节代扣代缴“商品零售”或“临时经营”营业税的义务。对不履行代扣税款义务的,要按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99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