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47:35   浏览:85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 2006 〕 99 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 2006 年 10 月 25 日第 15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安顺市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县级储备粮在全市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贵州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市县级储备粮,是指市县(区)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下同,所指的储备粮包括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市实行市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遵循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市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未经市、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县级储备粮。

第六条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拟定市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市县级储备粮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参照国家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市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制度,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市财政负责安排市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 价差等有关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市县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二章 市县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一条 市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根据国家要求和全市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市县级储备粮储存规模,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农发行共同下达各县(区)市县级储备粮食计划。

第十三条 为了确保市县级储备粮常储常新,市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量一般为市县级储备粮(油)总量的 30% 。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下达的轮换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市县级储备粮的轮换任务。市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市县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共同实地考察选点确定,遵循有利于集中管理,降低储备粮的储存成本和费用的原则,代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仓容量达到一定规模,仓储设施完好,交通便利,管理规范的库点;
(二)重点储存在产粮县(区),保障粮源,便于粮食轮换;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检测仪器和场所,以便测量粮食质量等级、粮食储存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资格的管理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市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以下统称承储企业)储存市县级储备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行业标准,以及按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的有关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积极开展“一符四无”粮仓活动,实行“三板两本、挂牌建卡”制度。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从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撞自串换市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陈化、霉变。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不得擅自更改市县级储备粮入库成本,入库成本应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三家审查核定。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县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市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县(区)粮食局和市粮食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由市财政局按季度拨付到市粮食局,市粮食局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市粮食局在市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总包干额内,可以根据不同承储条件和实际费用水平,适当调整不同地区、不同承储企业的管理费用补贴标准。

第二十五条 市县级储备粮统计工作由各县(区)粮食局定期统计、并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上报市粮食局。


第四章 市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储备粮(油)的动用按照安顺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七条 动用市县级储备粮: 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同时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政府备案。县粮食局根据动用命令下达动用通知,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方案内容同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的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依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县(区)粮食局对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市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市粮食局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第三十条 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各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对市粮食局、财政局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粮食局及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检查,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对危及市县级储备粮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迅速报告市粮食局。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市县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业发展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和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及时下达市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市县级储备粮资格,或者发现市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粮食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市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选择未取得代储市县级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代储市县级储备粮的;
(三)发现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市县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成县(区)粮食局对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承储企业应当取消其代储资格;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一)入库的市县级储备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
(二)对市县级储备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市县级储备粮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三)发现市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四)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局、财政局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局责成县(区)粮局负责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对市县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县级储备粮收购、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二)虚报、瞒报市县级储备粮数量的;
(三)在市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四)擅自串换市县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市县级储备粮储存地点的;
(五)造成市县级储备粮陈化、霉变的;
(六)擅自动用市县级储备粮的;
(七)以市县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挤占、截留、挪用市县级储备粮贷款或者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商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解释,本办法自200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实现宁南山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对策与措施

马孝国 马文芳


  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的是一种简单的社会问题,也不仅仅是一种对资源对环境的管理问题,而是一种影响经济,并且关系政治的问题。因此在恢复生态系统,保护环境的过程中,就要应用法律等政治的手段去解决。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中,湖锦涛主席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并且明确指出“人于自然和谐相处”的内容,把保护环境提高到与人之生存相关的高度。 江泽民书记在很早就提出“要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要抓紧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所需要的法律法规,同时严格执法,坚决打击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贯彻依法治国方针的需要,是确保环境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有利武器。这样可以极大地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制观念,是党和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三农”问题最终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有力保障。
  宁夏南部山区生态环境有其致命的弱点,荒山草地无节制的滥垦有限的水资源被无情的污染,大量原始植被遭受破坏。近年来严重的沙尘暴、干旱、水土流失等问题日益突出,广大农民保护湖那竟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落后;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对生态环境管理的手段滞后,立法、执法等相关环节脱节等主客观因素的长期存在,有力削弱了对宁南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因此要实现宁夏南部山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法制建设有其特殊的意义,也是实现宁南山区经济、社会、生态走和谐发展的唯一保障。
(一)环境立法和环境执法
  加强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实施依法治国,应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以达到在遇到生态环境问题时“有法可依”。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以及调整热门在开发利用资源与保护环境活动中在生产的各种社会关系,存而保护与改善环境质量,以便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维护社会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制定保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就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医科从法条中看出,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简单和的可持续发展是环境立法的 最终目的。当目前为止我国政府及 各省、市、自治区所颁布的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达千余种,其中包括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近20部。这些具有强制性质的法律是保护环境的有力武器。
  宁夏南部山区生态环境基础薄弱,文化知识落后、交通信息闭塞、人与环境的矛盾异常尖锐。这些突出的特点说明,在宁南山区贯彻依法保护环境的难度很大,加之一些领导一味追求经济增长忽视生态保护的做法,则更加增强了依法保护环境的难度。所以克服困难、大力推进依法保护环境成为宁南山区恢复生态,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中之重。具体的途径有:
  第一、努力贯彻适合于本区的各种已有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区的各种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充分利用宪法赋予给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完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有效利用的规章制度。
  第二、要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好《森林法》、《草原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公路法》、《水法》、《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的关系,要修改完善《宁南山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制定《农业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有效解决土地利用的各种问题。
  第三 努力克服薄弱环节,切实加强环境执法。在宁南山区法律普遍滞后,对环境执法不够坚决,环境执法程度不够规范,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执法队伍素质不高,装备和手段不够强。因此要加大环境责任意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不断提高环境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加强各项环境责任制度,促使个人、企业依法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大量推进宁南自然环境向着良性话的方向发展。
(二) 政策上的保护
  环境问题通常不是孤立从在 的,而事实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密切的关系。对一个地方来说,政府的经济发展政策和大的社会发展战略直接影响该地区产业结构的改变,进一步影响到生态环境发生变化。本文所说的“政策上的保护”是指政府运用除法律、法规之外的手段,引导、鼓励生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从而达到社会经济与环境双赢的目的。更明确的说,就是用政策引导竟,通过政策引导实现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宁夏南部山区,是国家级的贫困地区。由于先天资源匮乏 ,生产模式单一加之环境恶劣等各种因素导致该地区成为国家经济扶持的重点对象之一。近几年来,在大力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政府努力寻求各种以减轻环境压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途径,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如加强对宁南山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乡乡通公路”“村村通电话”等,使信息闭塞的农村“对外开放”。再如大量的生态移民政策将六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绿岛”去内居住的农民整体搬出,停止在保护区的生产活动,保护和恢复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是一直适应客观规律的主动退却战略。另外,通过挑战产业结构,对整个区域进行规划,宜草则草,宜林则林,宜工则工,并针对不同区域各自的特点因地制宜以退牧、退耕、还草、还林、封山禁牧等措施,引导经济向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
  近几年来收到的成果,让我们能够看到,只要继续坚持各项环境政策,宁南山区实现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指日可待的。
(三) 坚强发展宣传的重要性
  法制宣传是法律、法规得到遵守的重要途径,是依法治国的有机组成部分。如果一部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制定出来,没有向公众宣传,公民不了解其中的内容,这就等于没有法律或者法律是一纸空文,使法律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则就起不到对环境保护的作用。因此法制宣传是“依法治国”的需要,是“依法保护环境”的必然要求。
  宁夏南部山区,地貌状况复杂,山大沟深、贫困落后,广大农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认识水平低。加之文化知识水平低下则对保护环境的相关发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有时还会出现一种抵触心理,这样回严重阻碍法制普及的深入,进而影响生态环境法制化的进程。因此加强分之宣传,对宁南山区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近些年来,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宁南各县加大了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把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与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相结合,通过向外宣传环境保护知识来提高光蛋民群众的环境意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向外界公布了对环境 造成不利影响的企业,并对其行为进行暴光,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处。也对广大的公众产生很大的教育作用。因此加强法制宣传,进行环境监督,对宁南山区走生态环境可持续的道路具有教育意义,并且能够增强广大农牧民守法,护法的自觉性,为进一步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

结语与展望

  在宁夏南部山区正在实施的“以粮代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以促进生态环境的建设中,必须牢记宁南山区的历史教训,充分认识恢复和重建的重要性,处理好先恢复后研发,先生态后经济的因果互补关系,把退耕还林还草保持水土,整治沙漠,美化环境作为基础工作,要以六盘山为主体并以北边的黄河为依托建立农牧相结合的经济新体系。必须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关系,要妥善处理好善待环境与恢复环境改善环境的关系。因地、因时制宜,实行分区治理。加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的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要加大植树力度,逐步扩大面积,搞好对水土流失小流域治理的工作,重点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自然保护区的数量,扩大保护区范围,大力种树种草,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
  进一步控制人口增长,发展科技教育,提高人口素质,加快人才培养。把发展经济与自然的承载能力结合起来 ,坚持禁止过度性的放牧、掠夺式的采矿、毁灭性的砍伐、掠夺自然破坏环境的做法。把防止新的污染与发展经济相结合起来,实现宁南山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全面进步,资源永续利用,环境不断改善和生态良性循环协调统一,努力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提高山区群众的生态环境意识,逐步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和谐相处,实现生态文明,再造美丽的宁南。


西吉法院 马孝国 马文芳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山西省中共运城市委运城市人民政府


运城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有效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干部群众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推动“两个基地,一个中心”建设,加快全面建设运城小康社会的步伐,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招商引资的文件精神,借鉴外地经验,结合运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原则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年终考核与半年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实行分值制,主要依据指标任务、招商项目、日常工作、指标基数等情况。
  
  第二章考核对象及内容
  第三条考核对象
  一、各县(市、区),各经济技术开发区,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直各单位和服务于招商引资工作的职能部门。
  二、非考核单位(是指市委、市政府未下达任务的单位)能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类同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进行考核(于年底前向市招商引资办公室申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第四条考核内容
  已签定合同或协议的从市境外引进的项目、资金、技术及对招商引资工作服务的情况。
  
  第三章考核办法及评分标准
  
  第五条考核办法
  考核实行半年检查、年终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对等方法,全面准确地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条考核步骤
  一、组成考核组。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确定一名副秘书长牵头,市招商引资办公室具体承办,从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抽调公道正派、懂业务的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考核工作。考核人员要相对稳定,并接受相关知识和业务培训。
  二、填写表格。被考核单位要认真填写招商引资有关表格及汇总表,并由考核组组长及被考核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评分标准
  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和项目考核相结合。各县(市、区)、开发区实行分值制,招商引资指标任务(75分)、各项工作落实(5分)、当年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市直单位同上并结合项目考核(见附件)。
  
  第四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依据招商引资考核评分结果,由高分到低分评选先进单位和确定先进个人名额。
  一、13个县(市、区)中评选先进单位4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40、30、20、10万元;个人表彰(市委、市政府表彰、评模、记功等形式,下同)名额依照排名顺序分别为12、10、8、6名(表彰人员由被表彰单位确定,上报表彰人员时需平衡处级、科级、一般人员的不同比例;记功等级一、二、三等功各占上报人员的1/3,下同)。
  二、三个省级开发区、空港开发区评选先进单位1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3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奖金20万元;表彰人员为4名。
  三、市直评选先进单位6个(占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先进单位奖牌,依照排名顺序,奖金分别为10、9、8、7、6、5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一等功、二等功各一名,下同)。
  未完成招商项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四、评选优质服务单位3个,由市委、市政府颁发招商引资优质服务单位奖牌,奖金各10万元,表彰人员各2名。
  五、已完成招商引资任务,但未获表彰的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单位个人表彰名额各5、2、1名。
  第九条招商引资的工作奖金、考核费用、会议经费等由市财政局从招商引资发展基金中列支,划入运城市招商引资办公室核算中心专户,按市委、市政府表彰文件及时兑付。
  第十条未能完成当年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运城《招商引资简报》上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项考评中取消评优资格;对连续二年未完成招商引资任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运城市招商引资表彰大会上黄牌警告,并进行戒勉谈话。
  
  第五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哪个环节出错,追究哪个环节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玩忽职守,把关不严,造成考核对象套取招商引资奖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撤销奖励;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招商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而造成损失的,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招商引资考核认定有关资料的,提出批评;拒不改正的,不予考核,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四、对采取欺骗手段,伪造虚假招商引资材料而得到奖励的,一经发现,除撤销其奖励外,交由市招商引资监督办公室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其他
  
  第十二条未尽事宜,由运城市招商引资领导组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
  
  招商引资考核奖惩办法说明
  
  一、招商引资考核实行分值制,具体计分办法:
  (一)完成招商引资任务(75分)
  以下达任务为基数,完成任务计75分,超额或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应比例计算分值,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市直机关考核实行项目与指标相结合,未完成项目个数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对下达多个招商引资项目的单位,其中一项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视为该单位完成多个项目。
  (三)招商引资各项工作情况(5分)
  及时反映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落实月报制度(1分),定期给招商引资简报投稿(1分),积极参加全市组织的各项招商活动(1分),财政列支招商引资工作经费(2分)。
  (四)招商引资任务基数(20分)
  为了基本平衡不同单位的任务基数,搭建一个比较公正的计分平台,每完成1000万元任务计0.2分,最高计分不超过各单位下达的任务基数乘以0.2的分值。
  二、认定范围
  招商引资考核认定范围是指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项目或资金,不包括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从甲县(市、区)到乙县(市、区)的招商引资项目或资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引进或接受捐赠的无偿资金,是指从运城行政区域外引进或接受捐赠的用于地方生产经营性或社会公益性(包括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实物。
  (二)引进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注册并缴纳流转税(增值税25%部分)及所得税的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性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为其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三)引进以购买产权等形式在地方企业入股的货币资金,是指外来投资者以货币资金购买置换企业产权,增资扩股形成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引进用于地方性基础设施的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属地方管理的水利、公路、桥梁、城市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投资。
  (五)引进用于地方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用于医院、福利院、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公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社会事业性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六)引进用于农业开发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外来投资者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业及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项目,用于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的投资。
  (七)投资者以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形式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或购入价确定其固定资产投资价值。
  (八)有偿资金是指项目单位从运城市行政区域外的金融机构、组织或个人引进的资金,使用期在6个月以上的可以纳入招商引资考核指标。
  (九)引进上级政府行为的资金,包括国外政府贷款,世行、亚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只计任务,不计奖金(指有该项职能的政府组成部门)。
  (十)招商引资单位分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多个部门协作完成的招商引资任务,只能由项目落地单位和第一引荐人所在单位共同商定分解引资额比例,不得重复计算。项目个数只能计入一个被考核单位。
  三、提交材料
  1、汇报材料一式五份。
  2、招商引资考核的有关表格,加盖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或被考核单位公章。
  3、引资合同(协议)。
  4、受资单位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及银行汇款的原始凭证等。
  5、引进政府行为资金及亚行、世行、国外政府贷款的下达资金批文。
  6、引进国外资金的外汇管理局证明。
  7、引进国外实物资产的国家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
  8、无形资产(发明、专利等)证明材料(证书),资产评估报告书。
  9、受资企业验资报告书。
  10、引进实物的资产清单。
  11、接受捐赠的资产清单。
  以上资料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四、检查要点
  (一)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1、查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并与企业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原始凭证仔细核对,检查是否和引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投资人、投资额及款项用途相一致。
  2、查阅验资报告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商检局价值鉴定书等,核对投资额是否到位。
  3、查阅发明、专利证书或高科技证书及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情况是否属实。
  4、查阅有关帐户,确认是否存在抽逃资金情况。
  (二)非经营性项目的引资
  查阅相关项目的会计资料,包括对会计帐簿、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原始凭证)的核对。
  1、检查从境外引进的货币资金,要重点核对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化情况。
  ①查阅银行存款增加的依据,核对原始凭证(银行收款单据)的付款人、款项用途、金额等是否与合同(协议)一致。
  ②查阅往来款项是否存在虚假引资或抽逃资金的现象。
  2、检查从境外引进的实物资产,要重点核对引进实物清单,盘查实物是否属实,价值的确认以资产评估报告书或商检局价值鉴定报告书为依据。


中共运城市委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