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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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泰政办发[2007]7号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单位: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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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七年三月十日







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跟踪审计,提高审计效率,保障审计监督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和现代审计方法,对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实施的全过程参与的审计监督活动。
第三条  根据《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重点审计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省级及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规程执行。
第四条 跟踪审计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实施跟踪审计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应充分体现服务功能,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跟踪审计过程中,应服从整体,服务大局,坚持原则,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地贯彻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关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客观公正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关系,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审计信息,发挥审计在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中的促进作用。

第二章 跟踪审计程序

第六条  市审计机关应根据年度市政府投资计划,按照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上年度已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跨年度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本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 对跟踪审计项目,市审计机关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在市政府投资审计机构的组织下,具体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实施跟踪审计时 ,应确定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项目相关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市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跟踪审计计划的项目,应提前告知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审计组对接,告知项目相关情况。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审计机构组织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明确审计纪律、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重点、时间安排、方式方法、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等,为实施项目跟踪审计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到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审前调查,详细了解建设单位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及可行性报告批准情况、项目资金筹措到位情况、项目招投标情况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组根据年度跟踪审计计划和审前调查情况,研究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市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市政府设立的工程指挥部有关机构等共同与项目单位建立例会制度,参与项目工程的组织,参加与项目有关的重要会议,参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的制定,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工程情况,提出审计建议。
审计组应全面参与项目立项、评估、招投标、工程采购、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对征地拆迁中的征用土地、拆迁物清点丈量等进行现场审计监督,对补偿标准和补偿金额等进行复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并跟踪监督征地拆迁政策和补偿资金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全过程参加项目招投标工作,对项目招投标文件的“标底”或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进行修正。
第十六条 审计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积极主动介入,根据以下规定,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结论或审核意见:
(一)审计组可根据需要在项目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被审计单位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将工程资料、信息以工作联系单方式及时告知审计组;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项目有重大影响的基础开挖、设备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结算、交付使用等经济活动,被审计单位应随时用工作联系单通报给审计组。
(二)审计人员应根据工作联系单的内容和工程进度,深入施工现场,对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整改建议书,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
(三)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其落实,并收集相关资料,做好整改记录和审计阶段性结论意见。
(四)审计人员应全过程参与工程设备、材料等采购工作,对采购活动实施审计监督,及时出具审计意见。
(五)审计人员应利用摄像、录像、GPS等先进技术装备,对项目原始地理地貌进行测量取证,对隐蔽工程及其它重要环节等进行现场取证,为竣工结算提供可靠依据。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计量支付和工程结算情况,适时进行监督和服务,尽量减少项目竣工阶段的工作量,将平时可以核定的审计工作量及审计内容最大限度地予以审核完成。
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充分利用已出具的审核意见、阶段性审计结论等,进行下一阶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率。
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中,市审计机关应充分利用前期、中期的跟踪审计成果,及时汇总审计资料,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项目建设情况,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批文件;
(二)项目规划、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征地拆迁补偿及前期费用支付等资料;
(三)招标文件、投标标书、中标通知书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四)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资质证明及取费证书原件;
(五)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总承包及分包合同,以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
(六)竣工验收资料(含竣工图);
(七)工程结算书、签证资料、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料分析单及汇总计算资料等工程结算资料;

(八)“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九)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十)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文档等;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参与项目审计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收集相关资料,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复提供。

第三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二十条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概算批复等文件是否齐全;
(二)建设规划、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及消防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项目相关单位是否按照招投标程序执行以及执行结果的合法性;
(四)各参建单位的工商登记证书、行业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证书及收费许可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所计取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法;
(五)与项目相关单位是否依法签定合同,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公平,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中标合同价是否真实合理;
(六)项目法人注册资金的来源及到位情况;

(七)项目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专款专用,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

(八)使用国债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资金是否按照要求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征地、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项目前期准备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了解建设程序的合法性、真实性,通过跟踪审计为政府提出建议,改进和完善对项目的管理,其中对项目批件、资金、合同等能够完成的审计工作,及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意见,为后续的项目建设和竣工决算打基础。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采购、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二)项目有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三)参与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论证会议、监督变更程序是否合规,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变更手续是否齐全;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和各项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
(四)建设资金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五)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审计,防止从中加价,形成不合理的经营利润;
(六)对已购设备、材料不能使用于该工程的,要分析原因,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损失;
(七)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以及实施的有效性;
(八)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财务资料,核对材料决算表,超、欠供材差计算是否正确、结算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九)对工程中期的计量支付或阶段工程结算,要复核工程进度,计算工程量,严格按照工程合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防止套用建设资金。
审计组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应按规定及时出具审核意见或阶段性审计结论,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和不按概算批复的规定购置自用固定资产,挤占或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二)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情况,审查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和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
(三)待摊投资情况,审查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挪用工程资金,已摊销的待摊投资是否真实、合理,投资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配比;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情况,审查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节约”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是否真实、合法;
(五)建安工程投资情况,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依据竣工图纸、工程签证资料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审核、复算工程量,确定工程量的真实性,工程定额套用与取费或应用投标单价的准确性,审查合同中关于工期、质量等奖励和处罚条款的实际执行情况;

(六)财务处理情况,审查工程库存物资的财务处理是否合法;

(七)项目基建收入、结余资金情况,重点审查建设期间收入的形成和工程投资节余资金分配比例的真实性、合法性;
(八)国家、省、市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政府给予项目的优惠政策,相关部门是否贯彻执行;建设单位是否将优惠政策全部用于项目上,有无以各种形式转移,从而加大项目成本;

(九)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情况,主要审查“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核实交付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了验收手续和交付的递延资产情况等;

(十)尾工工程情况,审查建设单位预留项目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预留的尾工工程进行审计跟踪回访,审查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十一)项目投资效益情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依据有关的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指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概算进行分析,并与建成后的效果进行对比,找出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项目投资决策的真实性、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以及环境因素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项目审计,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组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由主审负责登记,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工作内容、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整改情况及审计成果等内容。
政府投资审计机构应定期检查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间一般安排在次月上旬,并且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项目跟踪审计结束后,市审计机关应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项目立项、科研、概算、计划等报批情况,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以及主要的设计、施工、建设等单位,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等;被审计单位性质、内设机构、财务隶属关系等。
(二)审计情况。包括审计时间和人员、审计范围和内容、方式、被审计单位和审计人员责任等审计基本情况;实施审计的步骤和采取的方法及其它有关情况说明。
(三)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包括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项目基建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管理情况、项目投资控制情况、项目财务管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形象进度情况、项目建设的综合效益情况及其它有关情况。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结合具体问题,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的先后顺序分别说明,并对跟踪审计过程中下达的审计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说明。
(五)审计建议。针对问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
第二十六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市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市审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提供与跟踪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终结跟踪审计完成后,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承办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活动,也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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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04〕5号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04年2月10日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把教育摆在现代化建设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教育事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教育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国民受教育程度逐步提高。但是,教育面临的挑战依然十分严峻,整体水平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还有很大差距。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在顺利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今后几年,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巩固成果,深化改革,提高质量,持续发展,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历史性任务,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为建立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奠定基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把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加强教育同科技与经济、同文化与社会的结合,为现代化建设提供更大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一、重点推进农村教育发展与改革

  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坚持把农村教育摆在重中之重的地位,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协调发展。

  1.努力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为2010年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打好基础。

  实施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到2007年底,力争使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下降到5%以下。以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为突破口,加强西部农村初中、小学建设。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要分别实现各自的“两基”目标。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实施。继续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部地区未实现“两基”目标的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

  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千方百计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师和校长素质。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

  2.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推进“三教统筹”和“农科教结合”。

  加强新形势下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在实现国家规定的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紧密联系农村实际,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

  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农村职业教育要以就业为导向,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重点建设好地(市)、县级骨干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对进城务工农民进行职业教育和培训。

  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科教”结合。农村成人教育要以农民实用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为重点。充分发挥农村成人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农村中小学可实行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成为乡村基层的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基地。充分发挥高等农林学校的作用,建设“高等学校农业科技教育网络联盟”,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为农业科技推广、农村教育培训作出贡献。

  3.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完善保障机制。

  进一步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教师和校长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投入保障机制,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护、改造和建设,确保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

  4.建立和健全助学制度,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放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逐步免除杂费,为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通过给学校划拨少量土地或提供劳动实践场所,帮助学生勤工助学并改善生活;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5.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依法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积极引导和鼓励教师及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

  6.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

  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数字电视教学收视系统,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光盘资源,并初步建立远程教育系统运行管理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计划要以地方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重点支持。

  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要致力于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初步形成农村教育信息化的环境,持续向农村中小学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不断加强教师培训;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发挥农村学校作为当地文化中心和信息传播中心的作用,为“三教统筹”、农村科技推广和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服务。

  二、重点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

  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高水平大学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高等教育综合实力,提高我国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今后五年要充分集成各方面资源,统筹协调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等各方面工作,深化改革,开拓创新,使重点建设高等学校和重点学科的水平显著提高,带动全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7.继续实施“985工程”和“211工程”,努力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

  继续实施“985工程”,努力建设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紧密结合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集成优质资源,创建一批高水平、开放式、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平台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造就学术大师和创新团队,使之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促进资源共享,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全面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和综合实力。

  继续实施“211工程”,进一步以学科建设为核心,凝炼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筑学科基地。提高重点建设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成为国家和地方解决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基地。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和优势的重点学科体系,使一批重点学科尽快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8.加大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力度。

  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团队计划”为重点,实施“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扶持创新团队的建设,加大对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力度,鼓励和支持优秀人才和优秀群体健康成长、建功立业。要善于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特别要面向世界积极引进优秀拔尖人才。高等学校要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制定和完善人才建设计划;积极营造更加有利的政策环境,努力构建吸引、培养和用好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支持体系;探索人才组织新模式,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凝聚学术队伍,紧密结合关键领域的前沿学科研究和国家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促进学科综合,开发配置人才资源。

  9.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推动研究生教育观念、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改革研究生选拔制度,推进学分制并调整修业年限,推行研究生培养导师负责制和研究生助研、助教和助管岗位制,推进培养成本分担制度改革。采取评选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举办博士生学术论坛等各项措施,鼓励并资助研究生科研创新,促进研究生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紧密结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使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10.启动“高等学校科技创新计划”。

  按照国家创新体系的总体布局,坚持面向科技前沿和现代化建设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建设一批具有世界一流水平的国家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强化和新建一批重点实验室和军工科研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项目的培植,加强自由探索和交叉学科研究。

  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方针,强化和新建一批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完善大学科技园孵化功能及其支撑和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增进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着力解决关系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11.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要加强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和学术新人的扶持培养。组织重大课题攻关,力争取得一批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标志性成果。继续加强人文社会科学重点课程教材和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积极培育学术精品和名刊,奖励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和社会影响的基础研究成果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成果。

  三、实施“新世纪素质教育工程”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继续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12.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要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作为重要任务,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制定《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教育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加强诚信教育,落实中小学德育大纲、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政治、品德课程,促进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有机结合,切实增强德育的实效性和感染力。加强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提高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的实效。加强各级各类学校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创建安全文明校园。

  13.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核心环节,构建和完善新世纪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义务教育新课程,逐步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深化中小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积极推进校本教研制度建设,加强中小学实验教学改革和技术课程实践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中小学教材审查制度和教材选用监管制度;建立国家和省两级新课程的跟踪、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的监测。

  14.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加快考试评价制度改革。

  完善小学升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制度;积极探索以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为基础、综合评价相结合的高中阶段招生办法改革;结合新课程的全面推进,深化高考内容改革;推进高考制度改革,进一步建立以统一考试为主、多元化考试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学校自我约束、政府宏观指导、社会有效监督的高等学校招生制度。完善高等学校招生网上远程录取系统和网上阅卷系统,建设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

  15.积极推进普通高中、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多种形式积极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扩大规模,提高质量。加大对农村高中发展的支持力度,引导示范性高中建设,加快基础薄弱校的建设,扩大高中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能力。

  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幼儿教育,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积极发展特殊教育,切实依法保障残疾学龄人口的受教育权利。

  16.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和美育工作。

  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在教育系统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大力增强青少年学生的体质、意志力和终生锻炼的自觉意识。推广《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提高体育课程和课外活动的质量,建立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建立学校卫生安全责任制与监测机制,做好饮食卫生管理与卫生防病工作。切实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健康教育,加强学生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和毒品预防教育。大力加强学校美育工作,优化学校艺术教育环境,提高艺术教育课程开课率和教学质量。

  17.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优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环境。

  建设面向现代教育体系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加快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测查认证工作,搭建高水平的语言文字基础平台,加强语言文字生活监测和社会咨询服务。依法加强语言文字评估、测试和推广工作,推进学校和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的规范化。加强重点方言地区的普通话推广普及,强化少数民族汉语师资培训,加大对西部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工作的扶持力度。

  四、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创新工程”

  18.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大量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

  技能型人才是推动技术创新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力量。要加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建设,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培训。要适应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实施“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计划”,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要,促进产学紧密结合,共同建立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加快培养大批现代化建设急需的技能型人才及软件产业实用型人才,特别是各级各类高技能人才。

  19.以就业为导向,大力推动职业教育转变办学模式。

  以促进就业为目标,进一步转变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人才培养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加强与行业、企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单位的合作,推广“订单式”、“模块式”培养模式;探索针对岗位群需要的、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模式;面向市场,不断开发新专业,改革课程设置,调整教学内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推动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继续建设和培育一批示范性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大批实用高效的实习训练基地,开发大批精品专业和课程。

  20.大力发展多样化的成人教育和继续教育。

  鼓励人们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参与终身学习,加强学校教育和继续教育相互结合,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教育,完善广覆盖、多层次的教育培训网络,逐步确立以学习者个人为主体、用人单位支持、政府予以必要资助的继续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对各种非全日制教育培训学分的认证及积累制度。

  以更新知识和提高技能为重点,开展创建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组织、学习型社区和学习型城市的活动。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的作用,加强从业人员、转岗和下岗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积极发展多样化的高中后和大学后继续教育,统筹各级各类资源,充分发挥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广播电视大学和自学考试的作用,积极推进社区教育,形成终身学习的公共资源平台。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探索开放式的继续教育新模式。

  五、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

  21.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

  以提高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为目的,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的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改善高等学校基础课程教学,建设精品课程,改造和充实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进一步建设全国高等学校数字图书文献保障体系(CALIS)和全国高等学校实验设备与优质资源共享系统。鼓励名师讲授大学基础课程,评选表彰教学名师。建设一批示范教学基地和基础课程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强化生产实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高等学校应用学科专兼职教师队伍要更多地吸收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改革大学公共英语教学,提高大学生的英语综合运用能力。以管理体制和学制改革为主线,提高我国高等医学教育的办学质量和培养层次。

  22.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与保障机制。

  健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立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和咨询机构,实行以五年为一周期的全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制度。规范和改进学科专业教学质量评估,逐步建立与人才资格认证和职业准入制度挂钩的专业评估制度。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质量评估信息系统建设,形成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教学状态数据统计、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六、实施“促进毕业生就业工程”

  23.健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体制、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和服务体系。

  进一步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省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目标责任明确的就业工作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有利于毕业生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框架体系,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推进毕业生就业市场与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的联网贯通,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加强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全力建设和用好“就业网”,加速实现毕业生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起更加科学规范的毕业生就业率、待业率公布制度以及相应的就业状况监测制度。

  24.面向就业需求,深化教育系统内外的各项改革。

  切实将高等学校布局、发展规划、学科专业结构、办学评估、经费投入等方面工作与毕业生就业状况紧密挂钩。把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使80%以上的职业学校毕业生能够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推广东、中、西部地区之间的职业教育合作项目,使培养培训与定向定岗就业紧密相连。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都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密切与行业、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就业、创业和创新基地。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推动就业观念的转变。采取相关政策,积极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基层和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就业以及自主创业。

  七、实施“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

  25.加快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教育信息资源建设和人才培养。

  构建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硬件、软件共享的网络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快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和中国教育卫星宽带传输网(CEBsat)的升级扩容工程建设,积极参与新一代互联网和网格(China GRID)的建设,强化资源整合,加强地区网络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及运行机制。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网建设,创建国家级教育信息化应用支撑平台。加大涵盖各级各类教育的信息资源开发,形成多层次、多功能、交互式的国家教育资源服务体系。大力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着力改革信息化人才培养模式,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

  26.全面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系统的应用水平。

  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普及信息技术在各级各类学校教学过程中的应用,为全面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提供技术支持。建立网络学习与其他学习形式相互沟通的体制,推动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推动网络学院的发展。开展高等学校科研基地的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学校数字化实验与虚拟实验系统,创建网上共享实验环境。建立高等学校在校生管理信息网络服务体系。

  八、实施“高素质教师和管理队伍建设工程”

  27.全面推动教师教育创新,构建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

  改革教师教育模式,将教师教育逐步纳入高等教育体系,构建以师范大学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水平大学为先导,专科、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协调发展,职前职后教育相互沟通,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和终身学习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起草《教师教育条例》,制定教师教育机构资质认证标准、课程标准和教师教育质量标准,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28.完善教师终身学习体系,加快提高教师和管理队伍素质。

  实施“全国教师教育网络联盟计划”,促进“人网”、“天网”、“地网”及其他教育资源优化整合,发挥师范大学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高等学校的优势,共建共享优质教师教育课程资源,提高教师培训的质量水平。组织实施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组织优秀教师高层次研修和骨干教师培训,不断提高在职教师的学历、学位层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

  强化学校管理人员培训,加快培养一大批高素质、高水平的中小学校长、高等学校管理骨干和教育行政领导,全面提高管理干部素质。将干部培训与终身教育结合起来,构建开放灵活的干部培训体系。

  29.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全员聘任制度。

  加强学校编制管理,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科学设置学校机构和岗位;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推行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聘任制度,实行“资格准入、竞争上岗、全员聘任”。大力推进高等学校教师聘任制改革,提高新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教学实绩,作为选聘教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确定待遇的主要依据,实行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在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建立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的校长选拔任用机制,健全校长考核、培训、激励、监督、流动等相关制度。在高等学校积极推进职员制度改革,建立管理人员职务职级系列,促进管理人员专业化。

  九、加强制度创新和依法治教

  30.加强和改善教育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学位条例》,适时起草《学校法》、《教育考试法》、《教育投入法》和《终身学习法》,研究制定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全面清理、修订教育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时制定符合实践需要的部门规章,积极推动各地制定配套性的教育法规、规章,力争用五至十年的时间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国特色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3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依法行政,促进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贯彻《行政许可法》,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清理教育行政许可项目,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公共教育管理与服务体系。规范教育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方面的职能,依法保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加强教育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增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力度。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加强预案研究、咨询论证、社会公示、公众听证及民主监督的制度化建设,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加强教育科学研究,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服务。

  32.健全教育督导与评估体系,保障教育发展与改革目标的实现。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实施对不同类型地区教育的分类督导评估,全面推动中等及以下学校的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政绩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加强督导机构与队伍建设,完善督导和监测手段。

  33.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为教育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完善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继续发挥中央和省级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加强高等学校共建工作,巩固结构调整的成果,促进学科的深度融合和优化发展。

  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实行国务院领导下的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地)级人民政府的统筹责任,促进行业、企业和社会参与宏观管理。

  深化和推进高等学校的后勤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理顺关系,强化管理,提高办学设施的使用效益。

  34.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学校制度。

  继续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校法人制度。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依法办学、民主治校、科学决策,健全学校的领导管理体制和民主监督机制。中小学要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代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职业学校可建立由行业、企业代表组成的理(董)事会制度。积极推动社区、学生及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和监督。

  遵循“从严治教,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学校制度建设,逐步形成“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我约束、社会监督”的机制。建设“精简、高效”的学校管理机构,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

  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35.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遵循“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权益;明确国家对于民办学校的扶持措施,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引导;促进民办教育扩大办学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增强办学实力;表彰奖励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自主自律、健康发展的环境,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

  36.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

  按照“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加强民办教育的规范与管理,建立防范风险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与普通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院,实现社会创新活力、资金资源与现有优质教育资源的有机结合,有效拓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空间。积极推进各级各类教育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办学模式,均可大胆试验,使民办教育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

  十一、进一步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37.加强全方位、高层次的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把扩大教育对外开放、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作为国家教育战略的关键环节。实行“政府与民间并举、双边与多边并行、兼顾战略平衡、保证重点、注重实效”的方针,推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向全方位、多领域、高层次发展。完善教育涉外政策法规和监管体制。与有关国家建立稳定的工作磋商机制,促进与外国的学历学位互认。进一步推动与境外高水平大学强强合作、强项合作,尤其在科研和高层次人才培养方面的实质性合作,贯彻《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积极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促进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继续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

  38.深化留学工作制度改革,扩大国际间高层次学生、学者交流。

  进一步改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工作制度,紧密配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和科技创新,加强与国际上高水平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多方筹集留学基金,加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派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自费留学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管理和监督措施,加强留学预警机制建设,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工作的引导和服务。加大“春晖计划”的实施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吸引和支持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

  实施中国教育品牌战略。按照“扩大规模、提高层次、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扩大来华留学生的规模。深化政府奖学金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外国留学生教学与生活管理制度。

  39.大力推广对外汉语教学,积极开拓国际教育服务市场。

  积极实施“汉语桥工程”,加强境外“孔子中文学院”建设,大力推进网络和多媒体汉语教学项目,丰富对外汉语教学资源,全面推广汉语水平考试(HSK),培训对外汉语教学教师,推动各国教育机构开设汉语课程。加强其他中国特色学科和优势学科的对外教学工作,鼓励有条件的教育机构赴境外办学。

  十二、改革和完善教育投入体制

  40.建立与公共财政体制相适应的教育财政制度,保证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教育是政府一项最重要的工作,教育投入是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强化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以更大的精力、更多的财力发展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义务教育经费由政府承担,适当收取少量杂费;非义务教育的办学经费,以政府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满足公共教育需求的、稳定和可持续增长的教育投入机制。

  41.拓宽经费筹措渠道,建立社会投资、出资和捐资办学的有效激励机制。

  在非义务教育阶段,要合理确定政府和受教育者分担办学成本的比例,收费标准要与居民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要完善企业及公民个人向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索企业合理分担职业教育经费的办法。扶持发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教育基金和信托基金,扩大彩票收益用于支持教育的份额。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企业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出资和投资办学。

  42.完善国家和社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

  以政府投入为主,进一步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体系。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助学政策与措施。在高等学校,切实贯彻国家制定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困难学生的政策,大力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继续动员和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资助活动。

  43.严格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牢固树立勤俭办教育事业的思想。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加强对教育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提高使用效益。对于中央本级财政资助的重点建设项目,要强化项目管理制度,建立行政、专家和社会中介机构相结合的项目评价系统。在逐年评价督查的基础上,实行与项目实效挂钩的滚动拨款制度和相应的激励机制。完善地方教育财政拨款制度。

  十三、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4.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工作。

  努力建设一支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德才兼备、结构合理、高素质的高等学校领导干部队伍。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把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强的领导集体。深入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在高等学校学生和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的工作。

  45.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建设计划。

  提高大学生的理论修养,深入推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组织开展普通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育教学状况调查研究,更新和完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方法。实施高等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立体化教材建设、优秀拔尖人才培养和骨干教师培训、教学资料信息化建设、社会实践基地建设计划,不断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

  46.增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扩大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覆盖面,强化对学生课余活动和生活的引导和管理。推进思想政治工作进公寓、进社团、进网络。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人文素质、科学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深入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积极推进大学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青年志愿者和社会公益劳动等活动。健全突发事件快速处置机制,维护高等学校稳定。

  47.抓好党风廉政及行风建设,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决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努力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切实纠正招生、考试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十四、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48.努力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有机组成的整体。到2020年,要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积极发展各类高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发展均衡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

  各级各类学校要准确定位,因地制宜地制定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规划。要统筹协调社会教育资源,优化结构,合理布局,不断拓宽学校教育的服务功能和范围,逐步完善有利于终身学习的教育培训制度,为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开辟多种途径,增强国民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创业能力。

  49.加大对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教育支持力度,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教育协调发展。

  大力发展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实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等院校扩大定向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和建设民族预科教育基地。加大经济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支援和支持力度,继续加大“双语”教学及其改革的力度,继续办好西藏中学班和内地新疆高中班。

  在学校发展、财政投入、教师待遇、人才引进等方面向西部地区教育倾斜。继续支持西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办好一所较高水平大学,支持高层次人才向西部地区高等学校流动,进行合作交流。加强西部地区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鼓励其他地区的教师和志愿者到西部地区中小学任教和服务。制定并落实教育支持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政策措施。增强中部地区教育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东部发达地区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努力实现东、中、西部地区教育协调发展。

  50.立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研究制定《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出发,加强教育宏观思考和战略研究。研制《2020年中国教育发展纲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和“五个坚持”的要求,结合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实际,对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改革趋势进行全局性、前瞻性的深入研究,勾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教育体系的蓝图,努力做到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
——(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共同编制本区域包含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在内的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坚持城乡统筹、统一标准、资源共享的原则,实行集约化建设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积极推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业务、网络和终端等层面的融合。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及时公布信息化发展规划及其执行情况,为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经批准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以及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本省的信息化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化等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符合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要求。
根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需要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用地,或者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住宅小区用地,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等范围内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用地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住宅小区、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提供便利。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做好设施的抗风和防震、防雷等安全工作,并避免对通行、景观等造成不良影响。
设置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依法办理城乡规划、用地、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信息化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立项审批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
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需求效益、规划布局、技术标准、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资源共享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组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化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第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集成、监理、招标代理等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信息技术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报财政部门审核时,提供同级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鼓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采取外包、政府采购等方式从市场获取高质量、低成本的信息产品和信息服务,降低行政成本。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技术产品生产、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落实信息产业政策和措施,依法维护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服务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善投资、融资环境,明确产业发展扶持重点,优化产业结构,引导境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信息产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开发投入,并对信息产业关键技术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的研发予以重点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和发展信息技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促进信息技术转让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组织产品生产、技术开发和信息服务。
鼓励企业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服务标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从事信息技术产品制造、软件开发以及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及其所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投资融资、土地使用、人才培养等方面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信息技术产品生产经营、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市场的相关行业规范,依法开展信息技术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市场调查、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咨询评估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第四章 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制定信息技术推广应用计划,确定推广应用目标和重点领域,落实推广应用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物联网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规划,建立健全电子政务网络服务体系,充分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完善政府信息查询系统,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等部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网络传播媒体、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网络文化产品的管理,杜绝淫秽色情、暴力犯罪等有害信息的传播,建设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信息技术在城镇管理中的应用,整合共享与交通、治安、市容环卫、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有关的视频监控系统,提高城镇综合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村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村的信息服务和指导,推广信息技术在农业生产、农村社会管理、农村文化生活等方面的应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集成电路卡推广应用的指导,根据需要推进集成电路卡在交通、医疗、社会保障、文化等领域的一卡多用,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电视、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服务体系,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展相关的业务申请、信息查询、费用支付、预约登记等业务办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在设计研发、生产装备、生产过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力度,提高生产和管理效能。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应用信息技术依法从事商务活动,推进电子商务、电子金融、网络增值等服务业的发展。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健全网商登记信息审核、网上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交易行为管理、交易信用评价、用户及交易信息保密、信息安全保障、投诉处理等制度。
第五章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有序采集政府信息,建立政府信息更新和信息资源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登记备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宏观经济等基础信息资源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集、分析、加工各类业务信息,建立本部门(系统)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和应用服务系统。
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业务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社会提供信息共享服务。
鼓励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利用基础信息资源和业务信息资源进行公益性或者经营性的增值开发。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信息交换平台,完善信息资源交换机制和制度,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有关部门和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本单位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市场秩序,引导信息商品的流通和消费,促进信息的有效利用。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与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院、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门,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十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制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一条 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按照规定进行定级评审、备案和相应的信息安全等级测评,并同步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其信息系统应当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第四十二条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安全风险检查评估。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具体范围,由省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冗灾备份系统和灾难恢复机制,确保信息安全和作业的连续性。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和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
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时,事发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响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件扩大,保存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开展应急处置。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损毁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不得从事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危害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基础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公用通信网和互联网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由通信管理机构按照本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 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变更信息化发展规划或者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的;
(二)投资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
(三)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四)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业务信息资源库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提供信息共享服务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