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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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审计署


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
(1996年12月16日审计署发布)

审人发〔1996〕355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严肃审计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审计机关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
第三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审计人员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是: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二)努力学习,更新知识,学以致用,积极进取,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审计;
(四)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五)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对在执行职务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七)遵守廉政勤政规定和审计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努力奉献;
(八)谦虚谨慎,平等待人,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审计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实施审计期间,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宴请,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宴请;
(二)到外地或下属单位考察工作、调查研究时,食宿应当执行当地接待标准;
(三)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四)参加有关单位邀请的庆典等活动,必须经过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
(五)不索贿、受贿,不利用职权为个人谋私利;
(六)不隐瞒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并对审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审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准则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准则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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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修正)
江西省人民政府


(1993年9月27日省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号发布 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
专用公路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养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和其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公安、土地管理、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水利、邮电等有关部门有责任协助公路管理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批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核批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维持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上路执行公务,应按规定佩戴“中国公路路政”胸徽,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证”及指挥旗(灯)。路政巡查车辆应装有“路政管理”标牌和标志灯饰。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宽公路路基和增建其他公路设施所需要的土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征用或划拨手续。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按《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划定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在建筑红线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
《条例》施行前已修建在公路两侧建筑红线范围内的永久性工程设施,一律不准在原地改建、扩建和重建。对其中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妨碍公路扩建、改建的,公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拆除,但应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编制村镇规划,办理土地征用、拨用和建设项目审批手续时,凡涉及到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以内的,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建设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必须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并与公路管理部门签订保证公路安全畅通的协议;影响车辆通行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按规定取得同意或批准后,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
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还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二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永久性占用、利用国道、省道的公路路产时,建设单位应向地(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路管理部门批准,签订协议,按协议内容施工。妨碍交通的,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在设计前向地(市)公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立项建设。其净空高度不得少于五米,跨度不得少于公路发展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需要在公路下埋设地下管道、管线时,其
深度不得少于一米。因施工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按原标准修复或赔偿。
第十四条 凡需在国道、省道上增设交叉道口,建设单位在设计前应向地(市)公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公路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按批准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设计。施工前应与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签订协议,规定工期、技术标准、质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等方面的内容。工程竣工时,须有公路管理部门的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因施工损坏公路路产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五条 凡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后,由公路管理部门批准并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方可通行。超限运输单位应承担公路管理部门为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及检测、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六条 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其它运输机具,应取得公路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但必须采取保护路面的技术措施。损坏路面的,通行后应予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机动车制造、修理企业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试车。确需上路试车的,应事先征得当地公路管理部门的同意,签订协议,悬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牌和公路管理部门核发的试车路段牌,方可在规定的路段试车,并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公路损坏赔偿费。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制坯晒粮、倾倒余土垃圾、堆放杂物、堵截公路排水沟。
公路两侧建筑物的室外地坪标高必须低于公路路肩标高三十公分以上。
第十九条 禁止在桥梁、公路防护工程、导流坝上下游一百米范围内挖石、采矿、取土,不得在公路边坡及边坡外缘二米范围内取土、取砂(石)。
第二十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公路绿化必须按照公路技术标准进行。严禁盗伐和损坏公路路树。如因工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砍伐公路路树的,必须报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挖砂、取土、采石的,公路管理部门应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建立料场。公路管理部门在经核准的料场挖砂、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索取价款。
有关部门可对公路管理部门在料场挖取的砂、土、石的用途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配合公路管理部门保护公路路产的有功人员,由公路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分别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赔偿费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占用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路政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公路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分别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赔偿费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占用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3年11月6日
浅析危险物品的管理

钱贵


  随着生产力和生产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危险物品的管理,对危险物品从产生到消失均实行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于作为人民生命财产保卫者的公安机关来说,危险物品管理是日常工作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此,笔者不揣冒昧,欲就这些方面的知识来谈谈我个人的看法以及告诉大家一些基本常识。
  一、危险物品的定义
  危险物品是对具有杀伤、燃烧、爆炸、腐蚀、毒害以及放射性等物理、化学特性,容易造成财物损毁、人员伤亡等社会危害的物品的通称。
危险物品的分类危险品的分类如下:
  1、爆炸品,这类物质具有猛烈的爆炸性。当受到高热摩擦,撞击,震动等外来因素的作用或其它性能相抵触的物质接触,就会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大量的气体和高热,引起爆炸。爆炸性物质如贮存量大,爆炸时威力更大。这类物质有三硝基甲苯(TNT),苦味酸,硝酸铵,叠氮化物,雷酸盐,乙炔银及其它超过三个硝基的有机化合物等。
  2、氧化剂,氧化剂具有强烈的氧化性,按其不同的性质遇酸、碱、受潮、强热或与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等性质有抵触的物质混存能发生分解,引起燃烧和爆炸。对这类物质可以分为:①一级无机氧化剂;性质不稳定,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如碱金属和碱土金属的氯酸盐、硝酸盐、过氧化物、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盐等。②一级有机氧化剂;既具有强烈的氧化性,又具有易燃性。如过氧化二苯甲酰。③二级无机氧化剂;性质较一级氧化剂稳定。如重铬酸盐,亚硝酸盐等。④二级有机氧化剂;如过乙酸。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气体压缩后贮于耐压钢瓶内,使都具有危险性。钢瓶如果在太阳下曝晒或受热,当瓶内压力升高至大于容器耐压限度时,即能引起爆炸。钢瓶内气体按性质分为四类:剧毒气体;如液氯、液氨等。易燃气体;如乙炔、氢气等。助燃气体;如氧等。不燃气体;如氮、氩、氦等。
  4、自燃物品,此类物质暴露在空气中,依靠自身的分解、氧化产生热量,使其温度升高到自燃点即能发生燃烧。如白磷等。
  5、遇水燃烧物品,此类物质遇水或在潮湿空气中能迅速分解,产生高热,并放出易燃易爆气体,引起燃烧爆炸。如金属钾,钠,电石等。
  6、易燃液体,这类液体极易挥发成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可燃液体以闪点作为评定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主要根据,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闪点在45℃以下的称为易燃液体,45℃以上的称为可燃液体(可燃液体不纳入危险品管理)。易燃液体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两极:①一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8℃以下(包括28℃)。如乙醚、石油醚、汽油、甲醇、乙醇、苯、甲苯、乙酸乙酯、丙酮、二硫化碳、硝基苯等。② 二级易燃液体闪点在29-45℃(包括45℃)。如煤油等。
  7、易燃固体,此类物品着火点低,如受热,遇火星,受撞击,摩擦或氧化剂作用等能引起急剧的燃烧或爆炸,同时放出大量毒害气体。如赤磷,硫磺,萘,硝化纤维素等。
  8、毒害品,这类物品具有强烈的毒害性,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中毒甚至死亡。毒品分为剧毒品和有毒品。凡生物实验半数致死量(LD50)在50毫克/公斤以下者均称为剧毒品。如氰化物、三氧化二砷(砒霜)、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有毒品如氟化钠、一氧化铅、四氯化碳、三氯甲烷等。
  9、腐蚀物品,这类物品具有强腐蚀性,与其它物质如木材、铁等接触使其因受腐蚀作用引起破坏,与人体接触引起化学烧伤。有的腐蚀物品有双重性和多重性。如苯酚既有腐蚀性还有毒性和燃烧性。腐蚀物品有硫酸、盐酸、硝酸、氢氟酸、氟酸氟酸、冰乙酸、甲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氨水、甲醛、液溴等。
  10、放射性物品,此类物品具有反射性。人体受到过量照射或吸入放射性粉尘能引起放射病。如硝酸钍及放射性矿物独居石等。
  二、危险品的安全贮存要求:
  1.危险品贮藏室应干燥、朝北、通风良好。门窗应坚固,门应朝外开。并应设在四周不靠建筑物的地方。易燃液体贮藏室温度一般不许超过28℃,爆炸品贮温不许超过30℃。
  2.危险品应分类隔离贮存,量较大的应隔开房间,量小的也应设立铁板柜和水泥柜以分开贮存。对腐蚀性物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作架子。对爆炸性物品可将瓶子存于铺干燥黄砂的柜中。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及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应分开存放,绝不能混存。
  3.照明设备应采用隔离、封闭、防爆型。室内严禁烟火。
  4.经常检查危险品贮藏情况,及消除事故隐患。
  5.实验室及库房中应准备好消防器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防火灭火知识。
  三、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
  由于我国的危险物品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虽然在危险物品管理中进行源头减量、推行清洁生产工艺和环保治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人员不足、经费有限、缺乏危险物品管理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加之一些地区危险废物管理人员素质偏低,致使全国的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危险物品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申报统计工作薄弱。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放危险物品的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登记”,但是,全国参加申报登记的单位远小于危险物品存放源的单位数量。1999年云南省固体废物统计资料中,德宏、丽江、迪庆、临沧等地州就完全没有危险物品存放量的统计数字,一些地区基层管理人员对危险物品的界定和鉴别存在很大偏差,把有些不是危险物品的矿冶类物质全部作为危险废物统计,致使云南省危险物品统计资料误差较大,影响了政府决策。
  2.处理处置不合理。由于对危险物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加之资金、管理、设施等方面的原因,除了收集、转移运输中存在的问题外,全国危险物品的处理处置极不合理。某些医院特种垃圾全部采用综合利用方式处置,存在极大的传染隐患;医药废物、多氯联苯废物、无机氰化物废物、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矿物油、含砷、汞、酚、铬、铅、锌、铜、镉废物等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未经处置堆存或排放,给周围生态环境带来影响,给人民生活带来隐患;已处理处置的危险废物,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按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规范进行,存在二次污染的可能;许多可能带来严重危害的正在堆存或尚未申报的危险废物有待处理处置,其中包括造纸及纸制品业的废物。
  四、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办法
  1.是建立监管、联动、协作机制。明确由镇派出所、综治办、企业办的监管职责,落实由镇综治办负责道路运输监管责任;镇派出所负责日常监管的责任;镇企业办负责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的监管工作,做到分工明确、齐抓共管。
  2.是组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培训从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管理等方面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有效增强了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3.是建立严格的登记备案制度。对全镇危险物品从购买、储存、使用直到废弃的全过程都进行登记备案,确保全镇危险物品备案资料底数清、情况明。四是对全镇危险物品从业单位的硬件设施进行网式检查,对基础设施达不到要求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通过整改,全镇所有危险物品从事单位的硬件设施全部达标。
  4.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性质。在生产、贮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毁的物品,均属危险物品。
  5.危险品必须按其性质和贮运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能配装的危险品,必须严格隔离。
  6.危险物品的装卸和运输,必须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承担。
  7.装运人员应按危险品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用品,搬运时轻拿轻放,严禁撞击和拖拉、倾倒,所用扳手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
  8.液体危险品无聊装卸时,要严格执行防静电的有关规定。往贮罐内输送物料前,必须认真检查输料管路,输送泵和电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并按要求启闭阀门,并随时检查液位,防止溢料,往铁桶内灌装物料前,要认真检查桶是否完好,灌装时要认真负责,灌装毕桶盖应拧紧,防止跑、冒、滴、漏、洒落地面的无聊要及时处理,清理干净,不得留有残液。
  9.危险品仓库、货场,必须严格执行出入库发放制度。
  10.危险物品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等情况,应当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11.装运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动车,应悬挂“危险品”信号,罐车要挂接静电导链。
  12.储存易燃、易爆物料的库房、货场区的附近,不准进行封焊、维修、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这些作业,必须经批准,采取安全措施,派员进行现场监护,备好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结束后,应当对现场认真进行检查,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3.库区、场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易爆物品和杂务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棉纱、抹布、手套等用品,必须放在库外的安全地点,妥善保管和及时处理。
  14.装卸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严防震动、撞击、重压、倒置和摩擦,不准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带钉子的鞋,并应当在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上,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15.进入库区、场区的汽车、拖拉机必须带火罩,并不准进入库房。
  16.库房、货场区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彻底进行安全检查。
  17.库房、货场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18.二种性质相互抵触的危险物品,不得同时装运和同库存放。
  19.易燃、易爆液化气体(液氨等),使用时瓶内物质不得用净,要留有余压,防止物料窜入。
  20.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化学易燃物品,不得露天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