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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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


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军区
1996年6月19日


第一条 为促进军政军民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军车管理,共同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军车正常通行,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实施。
省政府和驻粤部队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行驶或停放的军车,均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军车系指悬挂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号牌的车辆。
第四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论以何种形式投资修建的各种类型桥梁、隧道、公路,军车均免费通行。
第五条 为便于收费的管理和保证军车顺利通行,有条件的收费站,应设立明显标志的军车专用通道,军车必须从军车专用通道依次通行,凡驶入收费通道的,要按规定交纳通行费,未设军车专用通道的除外。
第六条 对军车的检查,一律由军队或武警部队军车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检查和随意扣留正常行驶、停放的军车。
政府有关部门发现涉嫌假冒军车或涉及案件需要检查、扣留军车时,应通知当地警备区、武警支队或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部队警备指挥部共同查处。
第七条 军车违反交通、市政管理法规时,公安交警有权检查纠正,视情节轻重,给予登记号牌或依法扣留证件,并及时通报和移交当地警备区、武警支队或省军区司令部、省武警部队警备指挥部,由军队或武警部队军车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必须通报公安交警部门。
第八条 各级城市警备部门应加强对军车的检查纠察,从严查处违章违纪人员,严厉打击假冒军人、军车,积极配合交通部门搞好军车专用通道的管理。
驻粤部队必须加强对官兵和职工管理教育,遵章守纪、文明开车,自觉服从军警检查人员的检查纠察。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过去制定的有关收取军车通行费和军车管理的规定、办法等,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原载:
广东政报1996年第20期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文
颁布《广东省关于免收军车通行费和加强军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粤府〔1996〕51号).......................................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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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冀建质〔2007〕489号


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本办法规定做好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有关工作。

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和<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创新,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引导、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创作出更多质量优、水平高、效益好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根据建设部《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包括优秀工程勘察、优秀工程设计、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以下简称: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
  获奖项目中一等奖、二等奖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获奖总数的15%和35%,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
  第三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评选。
  第四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工作,具体事务工作委托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办理。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负责本辖区或本行业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

  第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结构主体工程验收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证明的日期为准)的岩土工程项目;
  ㈡规划、建设方验收后的工程测量项目(含城市规划测量项目);
  ㈢开采性抽水试验(抽水能力大于设计水量50%),或开采未达到设计水平但有一年以上长期观测资料,或经相关机构认可的水资源评价与钻井工程等水文地质勘察项目;
  ㈣地质条件复杂的大型水利、铁道、公路等工程勘察,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第七条 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建成并通过交(竣)工验收,经过一年以上(以项目业主或有关部门验收证明的日期为准)生产运营(使用),季节性生产的项目,经过一个完整生产考核期的生产运营,已形成生产能力或独立功能的整体工程设计项目(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㈡大型工程设计项目如矿井、水利、铁道、公路等,可按批准立项文件或批准的初步设计分期、分单项或以单位工程申报,按整个项目申报时,其子项目不再另行申报;
  ㈢经规定程序审查批准并付诸实施的城市规划项目及其他规划项目(如江河流域规划、水利工程专项规划等)。
  第八条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经部委或行业协会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发行的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设计。
  第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评选范围包括:
  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国产软件;
  ㈡引进后经二次开发,适用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或数据库。
第十条 引进国外(境外)技术或者中外合作设计的工程设计项目,凡由中方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的项目可以申报。
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省外、国外(境外)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以及外埠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的我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项目均可以申报。申报材料需附参评项目的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或业主对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以及当地有关部门验收的环保消防、安全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 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突破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须按照规定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审定;
  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先进的工程勘察设计理念,其工程勘察设计成果适用、安全、经济、可靠,经实践检验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㈢获得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二等奖;
㈣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完备,取得建设规划、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审批、验收文件,以及项目业主、生产运行单位对工程勘察设计的书面评价意见;
  ㈤申报优秀工程勘察奖、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最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事故;
  ㈥申报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项目应在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中使用满一年,且效果显著;
㈦申报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应通过鉴定和行业测评,经过实际应用,技术先进,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能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各奖项水平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突出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二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达到同期省内先进水平(专有技术成果应附查新报告),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显著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等奖项目:其成果综合水平应接近同期省内先进水平,在技术转化、应用和创新方面有较高成就,对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和推动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章 申报、评审及评选结果的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的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奖项类别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3、4),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申报材料应包括本办法评选范围和评选条件所要求的材料及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 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不得通过不同渠道重复申报。
第十五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进行复核,签属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材料由申报单位直接报送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
第十六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过期不再受理。
第十七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机构为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组长即为评委会成员。评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八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和15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身体健康。
  第十九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程序:
  ㈠召开初步评审会议。专业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审,采用评议后记名打分投票的方式,提出本专业组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建议名单。
  ㈡召开综合评审会议。评委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的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审,采用无记名打分投票方式,评选出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提名名单。
  ㈢公示。将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提名名单在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网址:http://kcsj.hebjs.gov.cn/)上公示10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㈣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提出具体问题或意见。
㈤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根据公示情况,将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名单和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问题或意见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条 对通过定审的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公布结果。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由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审委员会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省优秀工程勘察和省优秀工程设计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和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第二十三条 对获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主要勘察设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将其业绩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申报评选的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该单位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加评审的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办法>及<河北省勘察设计“四优”评选工作细则>的通知》(冀勘设协[2001]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1.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2.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3.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4.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奖申报表






附件1: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勘察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成果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工程勘察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完整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勘察大纲;
2、业主、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或监理等单位对勘察成果的评价及证明;
3、同级财政(务)或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经济评价及证明;
4、反映钻(勘)探、测量、实验、施工等特征或主要技术特点的现场照片;
5、拟申报一等奖的项目,还需提供反映整个工程勘察项目和新技术应用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6、申报单位勘察资质的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评选条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报送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四、工程勘察单位合作的工程勘察项目,由主要勘察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勘察项目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方共同加盖公章。
五、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勘察成果报告书采用规定纸规格装订外,其他材料采用A4纸装订,照片贴于或复制于A4纸上。
六、获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及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的勘察成果报告书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七、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成果达到 水平。申请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 等奖。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奖项目申报表
项目名称

工程起止
时 间
工程建成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任务来源 计划编号
主要勘察
单 位
协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关键技术及成果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单位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表和申报材料说明

一、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评选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一栏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全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理由;
2、与当前省内和国内外同类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对比情况(附查新报告);
3、使用新技术设计的专业和新技术的名称及来源(注明保密等级,可否有偿转让等)。
三、申报材料要包括必要的工程设计图纸、照片:
1、设计图纸包括:总平面图,主要平、立、剖面图,工业项目主要生产车间工艺布置图及设备表;
2、采用新工艺应附主要工艺流程图、工艺系统图及计算书;
3、高层建筑及大跨度公共建筑项目应包括结构、设备主要图纸和勘察报告;
4、照片要求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的全貌;
5、拟申报一、二等奖的项目需提供能反映整个工程设计项目和新技术全貌的多媒体演示材料,按DVD/VCD格式可直接播放,时长5-10分钟为宜。
设计图纸规格为A3图幅,如工程复杂可适当放大图幅。要求能全面反映工程设计状况,图纸数量以完整反映项目各专业内容为准。照片规格不应超过A3图幅,排列在设计图纸之前,并与设计图纸装订为一册。
四、申报材料还要包括有关附表及证明材料:
1、申报优秀工程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2、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生产运营单位或业主对工程设计的评价证明、竣工质量验收证明、工程项目经济、社会、环境、消防、安全效益证明及可量化设计值与实际值附表;
3、工业项目主要原料、材料消耗定额及产品质量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一、表二);
4、公用工程消耗定额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三);
5、工业项目废渣、废液、废气排放量及排放指标设计值与生产实际值对比表(见表四);
6、项目设计过程中各专业应用计算机软件表。
所有附表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以上2-6项外,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特殊性另行设计表格。
以上(三)、(四)项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五、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的项目,由主要设计单位负责申报。在申报表上要准确注明合作设计的各单位全称和项目名称,由合作设计方共同加盖公章。
六、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应按A4纸规格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七、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的项目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八、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申报表
设计项目
名 称
设计起止
年 月 建成投产
时 间
验收部门 验收时间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
设计概算 竣工决算
超概算的
主要原因
主要设计
单 位 协作单位
申报单位
联系人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附件目录: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工程设计的难点及先进性(附查新报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备注:主要勘察设计人员应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且均应为原获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奖的人员。“工作单位”填写全称。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表一:
主要原材料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原材料名称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
水 平 国际先进
水 平 备 注








说 明:
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二:
产品质量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国内先进水平 国际先进水平 备 注





说 明: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表三:
主要公用工程消耗定额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
单位 设计值 实际值 省内先
进水平 国内先
进水平 国际先
进水平 备注
1 用电量 Kw.h/t
2 用水量 M3/t
3 用汽量 t/t
4
5
6
7
8 综合能耗
说 明:1、消耗定额指吨成品消耗;
2、根据申报等级填写相应的省内、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3、综合能耗注明折标煤或标油。
表四:
废水(液)、废气、废渣排放量及排放指标对比表
序号 项 目 计量单位 设计值 实测值 国家允许排放指标 备注
1
2
3
4
曾获哪一级
奖 励
申报单位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部门或省直行业协会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专业              

填报日期                 



河北省建设厅制
填 表 及 申 报 材 料 说 明

一、申报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的项目,需提供申报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申报材料需包括以下内容:
1、标准设计图集和文字说明;
2、批准立项的文件和批准实施的文件;
3、两个以上用户的使用效益证明。
以上材料需按A4纸规格一式一份,单独装订成册。
二、省优秀工程标准设计奖申报表(一式三份)需按A4纸规格使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工整,内容一律用中文填写,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并附电子版。申报材料除申报表和工程设计图纸外,需按A4纸规格合并装订成册。
三、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申报资料将存档备案,不予退还;未获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项目的资料,在优秀工程勘察奖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自行取回,过期不予保留。
四、全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可从河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协会网站(http://kcsj.hebjs.gov.cn/)下载,填写时如需加页,一律使用A4型纸。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单位此次填报的《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我们认为该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 水平。申报资料如有虚假,本单位将自动退出全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并愿接受主管部门根据《河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所做的处理。


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名)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河北省优秀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奖申报表
图集名称 图集号
设计起止
日 期 批准立项文件号 批准实施文件号
主编单位 参编单位
申报单位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附件目录:
图集主要内容:




图集主要优缺点和效益: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在本项目中做出贡献的主要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或职称 工作单位 参加起止时间 在本项目中担任的主要工作职责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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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孙开炎


中文摘要:证据排除规则是证据制度中用来规定证据能力的重要规则,它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并依法作出裁判的关键环节,它还是现代证据法的核心精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是排除性规则,由于受追求实体结果公平的法律文化传统、立法模式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还不完善,本文通过对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则的理论分析和解读,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途径,并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排除性规则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是对证据能力与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第二部分是探索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基础;第三部分是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民事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第四部分是如何完善和建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 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 证据排除规则

Abstract:Rule of removing evidences is an important rule dictating the weight of evidence in the evidence system . To the judges , they will enter a judgment after examining the evidences after all. And more , it is also the key spirit of the progressive evidence law, the rules of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 are rules of removing evidences . And in our country , rule of removing evidence has some defects as a result of certain factors such as the cultural tradition to find fare in substantive verdict and the legislation pattern . The author of this article will analyse some rules about the evidence in civil proceedings and want to find some theoretical projects to improve the rule of removing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 And more important , the author will also give some advices to develop the rule of removing evidence , and through this , to give some help for judges when they are judging. There are four parts in this article . The first part analyses evidence capability and evidence's exclusive rule . The second part discusses three legal base of the evidence exclusive principle . The third part introduces the exclusive evidence rule of the American system of law and the Continental system of law .The fourth part tells us how to develop and construct the exclusive rule of civil evidence in our country .
Key words: Evidence's Rule ; Evidence Capability; Evidence's Exclusive Rule .


一、证据能力与证据排除规则
什么是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重要性何在?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在其《证据法比较研究》的序言中就已经告诉了我们:“惟在法治社会之定纷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简言之,证据规则是在诉讼证明过程中关于证据资料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并加以提出、收集和运用的原则和规范。证据规则主要是对证据加以认定的准则,主要确定某项证据资料是否有证据能力。证据的主要功能是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规则的作用是判断某项证据资料是否为适格的证据,但是能否作为适格的证据存在两个前提:第一,该证据具有证明能力或者说该证据不受证据规则排除。第二,该证据具有证据价值或者说证明力。其实,证据能力与证据排除规则唇齿相依,一体两面,一项证据材料要具有证据资格,必须具有证据能力,而一项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则必须不受证据排除规则禁止。证据能力是证据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考察各国立法,对证据能力的规定一般都采用消极的确认方法,即从证据资料排除规则的角度,将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排除,使之丧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资格,对其证明力不予以考虑。
证据能力亦称证据资格或证据适格,是指证据方法或证据资料可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或资格。就证据的容许性而言,就是可被容许或采纳为诉讼证据的资格。凡属可受容许的证据,都称为适格的证据。 对何种证据资料具有证据资格从正面规定的就是证据能力问题,对何种证据资料不具有证据资格从反面规定的就是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纵观两大法系,由于受诉讼模式和审判制度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对证据能力的规定较少,一般由法官依据自由心证决定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则不遗余力的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即哪些证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规则等。
证据排除规则本是英美证据法上涉及证据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规则。即它是对某种证据本应加以使用,但基于种种考虑而加以排除的一种证据规则。典型的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然该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但由于是靠非法手段收集的,基于更大的利益价值衡量(如保护人权、公共政策等)应该加以排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乎为世界各国所共同接受,只是程度上有所区别而已。证据排除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证据排除规则一般是指与证据可采性的相反之称谓。即凡为防止不可信的证人与错误引导的证言(unreliable persons and misleading testimony ),或者基于其他原因(如人权保护或其他政策),不得予以采纳的证据,就其本来原有关联,可以使用为证据的,加以排除,因而称为排除法则。而狭义上的排除规则可指在与其相并列而命名的其他规则时所含有的意义。
  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有三个问题必须回答:第一,证据能力包含哪些内容,即什么样的证据才是有证据能力的证据?第二,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如何?第三,证据能力的效力如何?即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如何处理?以上问题的回答决定了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内容。
证据能力的内容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证据三性说,认为不具备证据三性的证据资料是不能成为最终定案依据的,因此三大属性皆是证据能力的内容,缺一不可。 第二种观点是证据合法性说,认为证据能力主要解决的是证据来源和证据方式的合法性问题。这种观点主要借鉴了大陆法系关于证据能力的立法和理论,将关联性排除在证据能力之外。 第三种观点则是关联性和合法性说,认为证据能力应当是包含了证据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以及证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这种观点一般是借鉴了英美法系关于证据能力的学说。
笔者认为,一项证据资料有证据能力,必须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法官不予采用,应该排除。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必有三项属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一,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也就是客观性。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捏造的。法院正是通过这些客观存在的证据,才能够切实的把握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裁决。反之,如果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的,裁判就会出现错误。因此,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它的本质属性。第二,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也就是相关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一联系可以表现为直接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间接的联系;可以表现为肯定的联系,也可以表现为否定的联系。只要同待证事实存在联系,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联系,都符合关联性的要求。因此,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应当是:由于证据的存在,使得待证事实的真实或虚假变得更为清晰,从而有助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真伪。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不为法律所禁止,即具有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合法性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和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关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也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证据的证明力先于证据能力,缺乏证明力,证据能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有学者认为不具备证据能力也就不能作为证据出现在事实裁判者的面前,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限制。此外,还有学者持折中的观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互为前提,辨证地统一在证据之中。笔者认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在区别上,证据能力为可以采纳为证据的资格,而证明力系指证据资料作为证明待证事实的价值大小与强弱状态或程度。证据必须先有证据能力,即须先为适格的证据,或具可采信的证据,而后才产生证明力的问题。前者系有无问题,后者系大小、强弱之程度问题。无证据能力则根本不予容许为证据。无证据能力则事实审理者不予采信。所谓自由心证,或自由判断,亦即自由评估,系专就证明力而言。对于无证明力的证据,则无自由判决的余地。因此可以说,所谓证据能力,是从形式方面来观察其资格;证明力,是以实质方面来考察其价值。 关于两者的联系,笔者认为,证据能力是证明力的前提和基础,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才有证明力可言,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证据能力上均具有适格性。
关于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的联系,李学灯先生认为有三个根据: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虽有截然不同的涵义,但两者之间不能不说没有紧密的关系。如前所述,第一,证据可采信的各种规则,除因其他外部的政策而发生意外,寻其渊源,有很多是基于防止不可信的危险。换言之,即原由证明力的问题而转化为证据能力的限制。第二,由证明力转化为证据能力的限制,各国法例有广义与狭义的不同。对此我们极少受规则限制而动辄借口所谓自由心证,对于各种严谨的规则,仍有从事研究的必要。由此才能促其对于证据性质的认识,而有助于对证据的正确评定,亦即可获得心证正确的标准;由此可真正获得心证的理由,证明在判决之中。第三,对证明力的判断,通常所谓不能违背经验规则及伦理规则,这是为求得基于客观的标准而言。因此,如对于所提证据的立证价值,在表面上显已有违经验规则时,自不得予以容许,而视与待证的事实,失其可容许为证据的能力。
关于一项证据受证据排除规则排除后,由于其不具有证据能力,其直接的法律后果是该证据不能向法庭提出,法官也没必要对该证据组织质证认证,也就是法官可以根本不考虑该证据。因此,在立法上,必须明确规定证据排除后的法律后果,这样,双方当事人才能更好的完成举证,也才能更好提供适格的证据,从而减少证据收集的时间,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更快的解决纠纷。

二、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基础
证据排除规则是在两种不同的语境下使用的。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者热衷于对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哪些证据应该排除,不具可采性,具有浓厚的制定法色彩,与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的传统有异,其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一大特色。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二:第一,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排除规则的产生与陪审团制度密切相关,案件的审判分两步进行,陪审团负责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两者之间分工明确。基于对陪审团的不信任,以及证据未具有某种程度之价值;或其证据虽具有相当价值,而有过分的偏见,不正当之意外,或混淆争点等危险者,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据排除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品格证据规则和特免权规则等。第二,英美法系国家不遗余力的规定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证据可采性标准,还与其诉讼模式有关—奉行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证据资料的范围,由当事人视其是否必要而定,且为确保被告行使防御权,运用证据可采性理论进行限制,致求证范围缩小,证据可采性的范围也随之缩小,这就使得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的重心偏向证据能力,惟具有可采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自由心证之资料。采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程序,为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限制其辩论的范围及方法,并寻求其合法的证据,其判断证据能力的错误性较小,对个人利益保护比较周全,这符合英美国家强调对个人利益和个人自由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总之,英美法系国家为防止陪审团先入为主,或受社会舆论的影响,或误用推理的经验法则,或迷于被告的社会地位或经验,导致偏见或专断或涉及感情之弊害,由立法就可作为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设立严格的证据采纳规则,可谓用心良苦。
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这种证据排除规则并不青睐,一般具有关联性、真实性的证据都可以作为证据加以使用,立法并无明确规定证据排除规则,而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作出裁判。大陆法国家的证据排除规则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排除规则,英美法上的排除规则,法律先设定排除证据资料的一般规则,然后再列举若干例外;而大陆法上的证据排除规则,则是在承认证据资料一般均具有证明能力的前提下,对某些个别情况设置例外,此例外即无证据能力之特例。大陆法系缺乏英美证据法上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排除规则。究其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法官审判案件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处理由同一法官作出,而基于职业法官的高素质和法学理论知识,以及调查证据的严格程序规定没有必要对证据能力的规定加以明确的排除,而仅依自由心证裁判即可。第二,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进程中起主导作用,从立法上期待法官适当地进行证据调查收集,并对事实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因而对于何种证据资料可以接收为证据,没有像英美证据法那样规定详尽的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是否真实可信,与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均由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进行判断。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对证据的取舍与运用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让法官凭借“良心”和“理性”自由作出判断,并依据心证形成的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然而,由法官毫无标准和限制的任意自由评判,难免会影响心证的正确性。故在诉讼程序中设立了直接审理主义原则和言词辩论主义原则,以限制法官依自由心证原则认定事实的基础资料,从而就相应地排除了不能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资料。因此,可以认为,直接审理主义和言词辩论主义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
概而言之,两大法系基于审判制度和诉讼模式的不同,对证据能力的规定也不同。英美法系主要是可采性的概念,大陆法系主要是证据能力的概念。那么证据能力与可采性两者关系如何呢?一般而言,两者都是指何者可以容许为证据之资格,范围基本一致。证据的可采性一般包括两个前提——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而不具有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是没有证据能力的。但是两者的范围有时并不完全一致。凡无证据能力,便无法受容许为证据的资格;虽有证据能力,有时因法官的自由裁量,如已有充分的证据、立证价值甚微或已无必要时,也不得予以容许或采纳为诉讼上的证据。一般而言,证据的能力问题或者可采性问题从证据排除规则的角度而言,更具有周延性和完整性。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两大法系对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也在缓慢靠拢,它们之间的真空地带并非是不可进入的盲区,世界各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青睐就是最好的例证。尽管各国对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不尽相同,但其背后的一些共同的法理基础还是存在的,如保护人权、发现真实、维护正义、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效率、维护司法的纯洁性和裁判的权威性等。一个国家或社会的价值取向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包括历史文化传统、民族心理模式、政治经济制度、社会道德意识等。在这个问题上,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必然要在证据制度上得到反映。基于此,根据我国的国情,构建我国的证据排除规则,笔者认为,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法理价值:
(一)发现真实
发现真实是裁判的基础,只有发现了真实,法院作出的判决才有可靠的基础,才是正确的判决,判决的权威也是因判决的正确性而确立。因此,法官尽一切可能发现案件真实是至关重要的。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也体现了这个道理。怎样设计证据规则才能更好的发现真实呢?排除哪些证据才能更好的发现真实呢?只有解决好这些问题,法官才能作出正确的裁判,为什么要规定证据必须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才有可采性也是对这一问题的最好诠释。“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因此,法官必须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法官必须以亲自感知的事实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且法官必须亲自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除此以外,法律还赋予了当事人对证据异议的制度,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英美国家则反其道而行之,明确规定排除那些不可靠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规则。如品格证据规则,一个人品格的好坏怎么能证明他所作的陈述为真或假?如传闻证据规则,其不可靠性更甚,采用这样的证据危险性更大,还有可能混淆争点,导致错误。因此,排除那些不可靠的、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方法更有利于发现真实。台湾学者李学灯先生指出,必须具有合理立证价值的事实,方可容许,即任何证据制度必须求其具有合于理性的目的,提出作为证据的任何事实或者证据资料,必须基于合理的标准,以便于采信。为了达到合于理性的目的,同时也为了防止受到事实审理者的偏见或情绪的影响,就应当排除各种不合理的证据方法。如在英国,直到1819年才通过立法禁止决斗审判以及水审或火审等迷信方法;1833年正式废除宣誓免责制度。过去往往认为有立证价值,但随着科学的进步,其立证价值被彻底否定,到19世纪中叶,这种方法已经不复存在。
  那么对“真实”的理解是客观真实呢,还是法律真实呢?不言而喻,发现真实就是要尽量的发现事情的本来面目,这种真实当然是一种客观真实,只有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法官才能正确的作出裁判。但是,在案件审理中,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发现客观真实是个未知数,把发现真实作为民事诉讼的终极目标是可以的。但是法官在审理中只能根据案件材料认定的事实来评判,只能是一种法律真实,这种法律真实只能无限接近真实,但绝不等于真实。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也应该建立在法律真实的基础上,因为要求按客观真实来作出判决是强人所难,法律不能要求法官做不到的事情,在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到底是不是客观真实,是很难认定的。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发生在诉讼前的事实,这些事实不可能重现于法庭,因此客观上无法将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进行对照比较。另外,法官认定案件事实还要受到认识能力的制约,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受举证时限的制约,受效率的影响等。因此确立民事诉讼证据排除规则能更好的排除那些对发现真实没有作用的证据,最大限度的发现真实。
(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
人权是作为一个人必需的基本的权利,现代社会确立人权原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在过去的普通法系里,取得证据的方法对证据的容许性没有影响,有这样一句谚语:“不管你如何取得证据,即便是偷的,也将被容许为证据。” 到十九世纪前半期,因受到法兰西革命保护人权的思想的影响,对被告人自白这一证据极为怀疑,同时也非常受重视,于是便产生任意性自白法则,即被告的自白必须出于任意的主观自愿,否则不能作为证据。 英美证据法确立了非任意性自白排除法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法则,这些都体现了对人权的保护。美国大法官鲍威尔指出:“虽然不涉及政府对人身、住宅、信函和财产的独立侵害,但却涉及在大陪审团询问中常见的对个人隐私权的剥夺。” 现在几乎各国都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什么要排除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其除了基于立证价值考虑以外,更重要的是强调对人权的保护。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人民保护自己的人身、房屋、文件及财产不受任何不合理的搜查与逮捕、扣押的权利不容侵犯;除非由于某种正当理由,并且具备宣誓或誓言的支持并明确描述要搜查的地点和要扣留的人或物,否则均不得签发搜查证。”基于此,联邦最高法院以1914年对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的宣判为发端,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初,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现在已经延伸到民事领域,其考虑主要是为了加强对人权的保护。根据意大利有关法律的规定,非法获得的书证在诉讼上不能采纳为证据,从非法被拘留人那里获得的材料或陈述在诉讼上不能采纳为证据。
禁止刑讯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手段收集证据,规定被告人的沉默权等规定,体现了现代文明的进步,也符合加强对人权保护的法理。当今世界,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几乎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心愿,也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必然要求。但是如何保护人权,最重要的手段还是法律,只有从法律上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同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制裁,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权。
(三)维护其他社会利益
凡是具有合理立证价值的事实,均得予以容许,但对于通常可能具有合理立证价值的事实或证据资料,由于考虑到对其他利益、权利的保护,或者基于其他政策与理由等因素,将排除其作为诉讼证据。 与争议事实有关联的证据,原则上都是可以采纳的,但是,基于公共政策或证明政策的考虑,证据尽管有关联性仍能予以排除。一般来说,证据的关联性通常会使其对于诉争事实具有盖然性的证明价值,赋予其相应的证据能力是理所当然的。然而,某些证据的分量很小,证明价值可能是微乎其微的;某些证据的关联性过于遥远,容易导致推测、虚构或者浪费时间;某些证据会产生多个争执点,容易混淆主要争点,造成事实审理者重心的偏离;某些证据可能会误导陪审团,或者诱导其凭感情冲动作出不恰当的决定;某些种类的证据在类型化上不可靠或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给事实审理者带来错误的危险,等等。上述证据自身所包含的诸多风险,可能超过了它们的证明价值,这就要求立法者在证据的证明价值、证据的需要与采纳这些证据造成的损害之间进行比较、权衡,确定孰轻孰重。此外,一些外在因素,如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等也影响有关联性证据的采纳。比如,基于效率的考虑而排除某些分量极小的证据,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而排除某些书证。其结果是在法律上规定某些有关联性的证据不可采纳,排除了法官在这些证据取舍上的自由裁量。 如美国有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之排除。公共利益远远高于诉讼当事人的利益,如果有关联性的政府信息被披露将损害公共利益时,应予以排除,此即所谓的政府特免权。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比如损害国家安全、防卫或者危害国家关系的信息、文件或机密以及警察局的信息、政治选举中的投票秘密,均属于以公共政策为依据应排除的证据。 发现真实固然有利于实现公正,维护社会利益,但在有些情况下,发现真实的方法会与通过诉讼所要实现的终极目标相冲突,我们就不得不放弃手段而追求目的。许多大陆法国家都规定,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同居、监护、雇佣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关于其立法理由,正如日本学者松冈义正所言:“证人为原告或被告之亲属,或者为原告、被告配偶之亲属时,其所以得能拒绝证言者,诚以为证言之结果,不仅有害亲属间之和谐,而且如为不利亲属之证言,终为人情所不忍,强使为之,自有违反善良风俗及陈述不实之弊害,故法律承认有此关系之证人具有证言拒绝之权利。”

三、两大法系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一)英美法系对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1、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是英美法中的一项最为重要的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 ),也称排除传闻法则(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含义为:其他人而不是在诉讼中作证的人所宣称的事实一般不得采纳为证明证人主张的任何事实的证据。 应当说,规定传闻规则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可靠性的考虑。一般认为,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传闻不得采纳:第一,传闻证据不是最佳证据,如果允许采纳传闻证据,就是鼓励用不充分的证据代替强有力的证据;第二,传闻证据容易编造;第三,转述中存在出现错误的危险;第四,无法看到证人提供证据时的表情和下意识行为;第五,传闻未经宣誓;第六,无法进行交叉询问;第七,被告人当面对质的权利无法行使。但是从常识来看,许多陈述虽属于传闻,但仍可能具有可靠的外围保障和内在优越性,属于相当有用的证据。为此,美国普通法发展而来的解决办法是,一方面制定排除传闻的总规则,另一方面在能提供真实性保障的条件下规定许多例外。按照《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如果一传闻符合以下情况,而且陈述者不能作为证人出庭,则对该传闻不得适用传闻规则予以排除:(1)先前的证言;(2)认为死之临近时的陈述;(3)违反利益的陈述;(4)关于个人或家庭的历史的陈述;(5)其他例外;(6)因不法行为而丧失。 据此,英美法系规定传闻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证据可靠性、风险性以及鼓励当事人提供最佳证据同时尽量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品格证据规则 (character evidence )
根据普通法的传统,原则上不得以某人的品格如何作为证据用来证明其在特定场合之下从事与其品格相一致的行为,即一个人的品格是否善良或邪劣,对于证明某一系争事实中是否他可能或不可能从事某一行为不具有关联性,因此,应当予以排除。“品格”(Character)一词在证据法条上至少包括三种明确的含义,第一,它是指某人在其所生存的社区环境中所享有的声名;第二,它是指某人的为人处世的特定方式;第三,它是指某人从前所发生的特定事件,如曾因犯罪行为而被判刑等。 英美法国家在立法上通常将品格证据作为一种排除规则的内容加以规定,例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4条(a)规定:“有关某人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不能以证明该人在某特定场合的行为与其品格或品格特征相一致。”对此,有美国学者认为,一般而言,该条继受了普通法排出采用品格证据的传统。一般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对品格证据的排除,是着重防止这种证据本身可能带来误导、混淆主题、耗费时间的消极影响,虽然该种证据本身并不能说没有丝毫的证据价值,但是就其采纳上的利弊权衡来看,其弊端远远大于其益处。并且,这种证明方式主要是涉及有关证人的名声、经历以及为人处世的习惯,与证明该人是否会倾向于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缺乏直接的证明关系,只是带有一定倾向性的推测,并无确切的证明前提。但是,在规定排除品格证据的同时,一般各国通常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比如,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4条规定:关于被告人的品格、被害人的品格以及证人的品格在特定情形下可作为例外。如就被告品格而言,由被告人提供的证明其有关品格特征的证据,或者由起诉方提供反驳被告人品格的证据。 据此,排除品格证据主要考虑的是不具有关联性。
3、意见证据规则
关于意见证据的一般规则是:无论是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领域中,证人只能叙述所观察到的事实,而不能表达自己的意见,评价事实和作出推断是法官或者陪审团的事,因此意见证据一般是不可采纳的。意见证述不被认为有证据能力,其法理上基于以下两个理由:其一,侵害法官的机能。基于事实而产生的推测与意见的判断作用,属于事实认定的范畴。此项认定的作用,应由法官担负。证人是依证言而提供可为法官认定资料的客观事实,仅具有提供机能。而作为认定职能,这不属于证人证言机能的范畴。如允许证人提供意见作为供述的内容,这便超越了证人本来的机能,进而兼具法官的机能,这无异于允许证人代行法官的职能。其二,有可能使立证产生混乱进而发生偏见之虞。意见并非为证人所体验,因此,证人的意见与推测在证据上并无用途,且具有对事实进行公正认定的消极影响。如允许证人提供意见,不仅使其证述的客观事实中混入与提供证据资料上毫无关系的内容,并且造成立证上的混乱,产生提供偏见或预测资料的危险,难免对发现事实真相产生阻碍作用。 美国联邦证据法第701条规定:“如果证人不属于专家,则他以意见或推理形式作出证言仅限于以下情况:(a)合理建立在证人的感觉之上;和(b)对清楚理解该证人的证言或确定争议中的事实有益。”加拿大证据法第67条规定,如果证人不是作为专家来出庭主张,除非是基于他所亲身体验到的事实,或有助于证人清晰地陈述,或者有助于事实审理者确定争执点,否则,不得发表任何意见或进行推断。
4、最佳证据规则
作为普通法传统上的证据规则之一,最佳证据规则的实质内涵是,某一特定的有关案件的事实,只能采用能够寻找到的最为令人信服的和最有说服力的有关最佳证据方式予以证明,久而久之,这一规则内涵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失去了其基本规则的原旨意义,其适用范围现已主要局限于书证领域,即有关文书的内容或其存在直接证据的情形时,应当排除环境证据的提出。但是,英美法近年来的审判实践在认定书证证据力上,对是否一定要适用最佳证据规则出现了许多例外情形,以致于使传统意义上的最佳证据规则失去了其本质特征。美国证据法第1004条明确规定了不要求书证原件,有关书证的其他证据也可以予以采纳的几种情形:(1)所有原件均已遗失或毁坏,但提供人处于不良动机遗失或毁坏的除外;(2)原件不能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获得;(3)原件处于该证据资料的出示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的控制之下,已通过送达原告起诉状或其他方式告知该当事人,在听证时该材料的内容属于证明对象,但该当事人在听证时不提供原件;(4)有关书证内容与主要争议无紧密关联。 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好是原件,否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采纳。
5、证据特免权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