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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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水平,进一步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改革开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依据是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每年由市民政局负责公布。1993年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确定为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50元(已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130元。
第三条 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补助范围:
户月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我市城市居民。老人独立户口的,计算实际经济收入时应包含在子女户口中。
持蓝印户口和暂住户口的城市居民不属补助范围。
(二)补助对象:
1、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民政对象,指无固定职业、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有困难的居民户。
2、家中有在职人员的非民政对象。
第四条 申请补助办法及审批手续
(一)凡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户主向所在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其填写的家庭成员和实际收入情况逐项进行核实,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由区民政局审批,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二)非民政对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由家庭中的在职人员向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提出申请,经居委会对其家庭其他成员的实际经济收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由所在单位核实审批补助;单位无法补助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其主管部门补助;主管部门无法
补助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将申请表转送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审批。
(三)民政对象领取补助满半年,需要继续补助的,应重新申请。非民政对象领取补助,应每月申请。
第五条 发放补助款的办法
(一)符合补助范围和对象的,补助至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二)应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补助的,补助款由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直接发放。
(三)凡由区民政局审批的,补助款按月由街道办事处发放。每季由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核一次。凡户月人均实际收入已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补助对象应主动提出取消补助。如果隐瞒不报,一经查出,立即取消补助,并退出多发的补助款,情节严重的以挪用救济款论处。
第六条 资金来源
(一)民政对象的补助款按现行的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负担。
(二)非民政对象,单位或主管部门有能力补助的,直接由单位或主管部门在职工福利基金项下列支。单位以及主管部门无法补助的,按单位的隶属性质(市或县区属),由各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申请人应如实反映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所有的经济收入,不得隐瞒或虚报,不得冒领补助款。
(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补助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补助款发放到真正生活困难的对象手中,切实解决这些对象的生活困难。
(三)发放补助款要坚持公开补助资金,公开补助对象,并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补助款。
第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属各镇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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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0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1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的决定:
免去田凤山的国土资源部部长职务;
任命孙文盛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3年10月28日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粮食熏蒸化学药剂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国粮电[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防范投毒事件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2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恶性投毒案件的发生。近年来,我局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各单位严格加强对粮食熏蒸药剂等有毒化学物品的管理,防止发生失窃、泄漏等事件,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但有的地方还是发生了粮食熏蒸药剂的失窃案件。反映出有的基层单位仍然存在防范意识薄弱,对粮食熏蒸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存在漏洞和死角的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严格防范危险化学物品丢失案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切实做好磷化铝等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粮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立即行动起来,集中一段时间,重点对粮食熏蒸使用的磷化铝和剧毒急性鼠药等有毒危险化学物品开展一次深入、彻底的安全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剧毒化学物品要进行彻底清查,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个别已经发生有毒化学物品失窃事件、有毒化学物品尚未收缴归位的地区和单位要继续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加大案件侦破力度,迅速追查收缴有毒化学物品,严防对社会造成危害。各地、各单位的"一把手"要亲自部署本地区、本单位的清查工作,并逐级落实清查方案和管理措施,做到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二、强化管理,严格执行重大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粮食工作实际,进一步强化管理,明确危险化学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的责任主体,把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单位和个人。要按国务院要求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重大案件,要按程序及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要建立健全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有毒化学物品失窃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三、加强领导,确保国庆期间和十六大召开前后的绝对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
各级粮食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精神,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危险化学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庆期间和十六大召开前后的绝对安全。要加强宣传教育,疏导、化解各种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坚决杜绝恶性事件的发生。

20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