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食品整治办〔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卫生厅局,经委(经贸委、工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配合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经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联 系 人:卫生部监督局 黄高平、谢立伟
联系电话:010-68792040、010-68792821
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领 导 小 组
(代 章)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为配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开展,有针对性地打击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对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特提出部分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该名单仅为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提供线索,并不能涵盖行业内存在的所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执法和处理案件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当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增补相关信息,适时予以通报。
判定一种物质是否属于非法添加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可以参考以下原则:
一、 不属于传统上认为是食品原料的;
二、 不属于批准使用的新资源食品的;
三、 不属于卫生部公布的食药两用或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物质的;
四、 未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营养强化剂品种名单(《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1994)及卫生部食品添加剂公告)的;
五、其他我国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物质。
附表:1.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
2.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
表1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
序号
名称
主要成分
可能添加的主要食品类别
可能的主要作用
检测方法
1
吊白块
次硫酸钠甲醛
腐竹、粉丝、面粉、竹笋
增白、保鲜、增加口感、防腐
GB/T 21126-2007 小麦粉与大米粉及其制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含量的测定;卫生部《关于印发面粉、油脂中过氧化苯甲酰测定等检验方法的通知》(卫监发〔2001〕159号)附件2 食品中甲醛次硫酸氢钠的测定方法
2
苏丹红
苏丹红I
辣椒粉
着色
GB/T 19681-2005 食品中苏丹红染料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
3
王金黄、块黄
碱性橙II
腐皮
着色
4
蛋白精、三聚氰胺
乳及乳制品
虚高蛋白含量
GB/T 22388-200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
GB/T 22400-2008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液相色谱法
5
硼酸与硼砂
腐竹、肉丸、凉粉、凉皮、面条、饺子皮
增筋
6
硫氰酸钠
乳及乳制品
保鲜
7
玫瑰红B
罗丹明B
调味品
着色
8
美术绿
铅铬绿
茶叶
着色
9
碱性嫩黄
豆制品
着色
10
酸性橙
卤制熟食
着色
11
工业用甲醛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SC/T 3025-2006 水产品中甲醛的测定
12
工业用火碱
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
改善外观和质地
13
一氧化碳
水产品
改善色泽
14
硫化钠
味精
15
工业硫磺
白砂糖、辣椒、蜜饯、银耳
漂白、防腐
16
工业染料
小米、玉米粉、熟肉制品等
着色
17
罂粟壳
火锅
表2 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
食品类别
可能易滥用的添加剂品种或行为
检测方法
1
渍菜(泡菜等)
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GB/T 5009.35-2003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GB/T 5009.141-2003
食品中诱惑红的测定
2
水果冻、蛋白冻类
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3
腌菜
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4
面点、月饼
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5
面条、饺子皮
面粉处理剂超量
6
糕点
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GB/T 5009.182-2003
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
7
馒头
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8
油条
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9
肉制品和卤制熟食
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GB/T 5009.33-2003
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的测定
10
小麦粉
违规使用二氧化钛、超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硫酸铝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税发[2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配合税控收款机系统的推行,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比对异常转办单
2.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工作流程图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饮食业、娱乐业税控收款机系统营业税
“票表比对”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票表比对”业务规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所有饮食业、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票表比对”管理是税务机关在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基础上,在营业税申报征收环节,对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与税控收款机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并对其审核结果做出处理的工作。
第四条 “票表比对”管理的基本流程包括: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和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采集;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与同期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比对;票表比对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地市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票表比对”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票表比对”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负责组织实施“票表比对”管理业务的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征收岗位、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和复核岗位,负责“票表比对”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中:申报征收岗位、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为前台岗位,复核岗位为后台岗位。
第七条 申报征收岗位主要负责营业税纳税申报数据和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数据的采集以及“票表比对”等工作。
第八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对“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及向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第十条 申报征收岗位进行“票表比对”,应采集以下数据: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有关数据;
(二)同期税控收款机IC卡记录的开票数据;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信息,并将税控收款机IC卡开票信息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信息进行下列内容的比对:
(一) 《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收入”栏的“合计”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娱乐业税控发票的“金额”总计数;
(二) 《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饮食业”项目“应税收入”栏的金额,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饮食业税控发票的“金额”总计数。
第十二条 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一)“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IC卡进行清零解锁;
(二)“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处理。
第十三条 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应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税控收款机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纳税人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纳税人的税控IC卡不予清零解锁,同时填写《比对异常转办单》(见附件1,下同)转复核岗位。
第十四条 复核岗位根据《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评估部门接收《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
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可以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次供票量、增加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
纳税评估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复核岗位或稽查部门。
第十六条 稽查部门接到《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意见后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第十七条 复核岗位接到纳税评估部门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进行解锁”结果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纳税人税控IC卡进行解锁,同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解禁发票供应。
第十八条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件1
编号:
比对异常转办单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异常处理岗 位
异常原因: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复
核
岗
位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源 管理 部 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复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稽查 部 门
处理意见: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营业税“票表比对”管理工作流程图(略)
图见:http://www.chinatax.gov.cn/view.jsp?code=200602050824072396